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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唐宋變革論』若干問題的質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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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當歌 發表於 2010-10-18 13:4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唐學史會論文集】
封建社會裡地主占有大量田產用以剝削少地無地的農民,這是中外歷史上所共有的。在我國,不僅唐代沒有,即使漢魏六朝時也並不存在西方中世紀那樣的農奴制。唐代的佃農比以往的田客蔭戶更存在着顯著差異。
  一、唐代佃農(包括半自耕、半佃農)不是賤口,他們和庶民地主在名義上所盡義務和享受權利相一致,而以往的田客只注地主家籍,是法定的賤口。這一巨大變化和門閥士族在隋唐之際的地位密切相關,從隋代依豪強為佃農的浮客到中唐時廣泛發展的客戶佃食制,標誌着門閥士族的衰頹和徹底崩壞。
  二、唐政府對地主的佃農人數沒有任何限制,而在過去,對田客人數有着明文的具體限額和等級規定。
  三、自唐睿宗、玄宗以來,官府公開允許各地按照本鄉原有習俗發展租佃關係。此乃史無前例的創舉,它反映全國範圍內的租佃早已自發地盛行。所以,玄宗天寶詔稱『遠近皆然,因循亦久』。租佃方式的千差萬別,充分體現了遼闊地域內各處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
  唐五代兩稅法時期,朝廷不再限制土地兼併,土地集中由是更為加劇。晚唐時,有人揭示說,民有五去,包括了『勢力侵奪』和『降人為客』[25],可見很多佃農乃是破產農戶。
  唐代佛道盛行,寺觀占有大量田地,通常由僧俗勞動者(佃入。即種田人)從事耕耘,西州出土文書中的『佃人』也肯定包括了佃農在內。江南潭州大溈同慶寺,『僧多而地廣,佃戶僅十餘家』,詩僧齊己即是佃戶胡氏子[26]。可見寺觀與世俗地主一樣,租地者常為貧苦百姓,而不是過去那種只注家籍的卑賤田客。
  吐蕃占領河西時期,敦煌出現了一批寺戶,這批人看不出與北魏『遍於州鎮」」的寺戶有何前後承繼與演變之痕跡。[27]敦煌寺戶因缺乏牛糧種子向寺院有關負責人借麥。他們身份世襲,地位低下,卻自有一定經濟。[28]其時,吐蕃尚處在奴隸制時代,敦煌寺戶很可能是其勢力進入河西後,漢蕃文化合流的產物,他們也並非是奴隸。在張議潮收復瓜、沙等地後,不再見寺產名稱」新出現的常住百姓,其地位較寺戶有所提高。在江南朗州桃源觀,『有觀在山,有戶在疆』,天寶中,敕取近三十戶,『蠲免租賦,永充灑掃。』[29]諸如此類的寺觀戶並非是直隸於寺觀的農業勞動者。
  說唐代是農奴制,宋代是租佃制,其主要依據除了部曲、佃客外,還有陸贄所說:『貧者無容足之居,依託強豪,以為私屬,貸其種食,賃其田廬,終年服勞,無日休息,罄輸所假,常患不充。』[30]如果說這裡描述的租佃勞動者是農奴,那麼,北宋蘇洵也曾概括說:富家地多,『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驅役,視以奴僕。』[31]蘇軾亦云:富戶『役屬佃戶,有同仆隸。』[32]被視為『奴僕』、『奴隸』的佃農與陸贄所稱『私屬』性的佃農到底存在什麼根本性差異呢?
  說宋代是契約租佃制,唐代是農奴制,也是說不通的。早在漢代,中原內地已有契約租佃,[33]在混亂的十六國時期也並未停廢。[34]現在已發現西州大量唐前期的租佃契,敦煌出土了唐後期的租佃契,怎麼能否定唐代存在契約租佃呢?宋太平興國七年(982年)十二月,詔令諸路所在曠土召人佃種,『明立要契,舉借種糧,及時種蒔,俟收成依契約分。』[35]這是趙宋最早提到租佃契約的記載。然而,有更多的租佃關係並未明言立有契約,我們不能由此否認存在契約。李唐屢次發詔令依鄉原例出租荒廢田地,這在趙宋亦不乏其例。高宗建炎二年(1128年)五月,曲赦河北、陝西、京東路被虜人戶所拋下田產,許諸色人住佃。『本縣量給牛糧種子及功力,依鄉原例,或以四六或以三七均分。』[36]分成租原則上是以契約為依據的。
  唐朝建國後,輕便的曲轅犁開始取代以往笨重的長轅犁。全國各地生產發展雖不平衡,但地無分南北,包括半自耕、半佃農在內所有編戶齊民原則上不許隨便遷居。眾多破產農民常不顧禁令四出奔逃,以往括逃通例是就地落籍為民,從事農業。自玄宗開元中括客以後,客戶正式合法存在。人們樂於引用宋仁宗天聖時,針對江淮、兩浙、荊湖、福建、廣南地區的田客不能隨意起移,規定『自今後,客戶起移更不取主人憑由,須每田收田畢日,商量去住,各取穩便』。[37]用以說明宋代佃客有遷徙自由,不同於唐代農奴式的佃客固定在土地上。我們認為唐代的客戶含義與宋代不盡相同,但其中大部分無疑是佃農。唐代不見有客戶隨意遷徙的資料,也沒有不許遷徙的記載。即使在宋代,上述詔敕也只能說明江淮以南的自由遷徙,華北廣大地區亦無明文記述。作為國家編戶的唐代佃農大概難以隨意遷徙,地主的壓力和國法都是不輕易允許外遷的。
  封建時代的勞動者對於各種類型的擁有土地的地主。必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關係。唐代和宋代的佃農同樣也不能例外。這並非是將唐、宋間的租佃關係凝固化和等量齊觀,但可以肯定,唐、宋間的佃農不是農奴與自由佃農的差別,即使同樣在唐代或兩宋,由於國土遼闊,各地區乃至同一地區之內,情況也是千差萬別。大致說來,唐前期的廣大農民有耕地者較多。中唐以後,破產農戶轉為佃食客戶的人數大增。唐、宋時期,仍然有少數使用奴隸耕作。就是使用佃農勞動,各地情況也是千差萬別的。唐、宋之際川、陝一帶的客戶便是世代相承,不能隨意轉移,甚至隨田買賣,客戶身死,其妻不能任意改嫁,子女婚娶也常受主人阻撓。凡此種種,體現了租佃製發展不平衡狀況。其後。元代有隨田佃客,明清時,不少地區存在佃仆制,從而也可說明籠統地強調宋代佃農已如何自由,甚至說成平等的經濟關係,是不恰當的。
  總之,唐、宋變革論者認為唐、宋之際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內部發生了巨大變化,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觀點,在我看來,還不如唐中葉變革說有力,因為舊門閥士族地主的退出歷史舞台,衣冠戶的登場.體現了地主階級上層的重大變化,至於地主階級中數量最多的庶民地主在均田制崩壞以後,人數已顯著增多,在唐、宋之際並沒有發生重大的變更。農民階級方面,廣大民眾貧困破產。日趨淪落為佃食客戶,也是肇始於唐代中葉。手工業者的服役。也是由唐初的番役制逐漸衍變為中唐以後日趨廣泛的納資代役及和雇制(同時也有現役制並存)。處於社會最底層的奴婢,同樣是在中唐時開始出現了僱傭現象。往後的歷史發展,北宋時,官戶取代衣冠戶,佃農客戶廣泛取代了唐代土客對稱的客戶。北宋中葉以後,農業與手工業中的僱傭現象更為廣泛。這些當然也是變化,但唐、宋之際並不是階級關係的巨大變動時期。階級關係而外,諸如府兵制和均田制的破壞,租庸調製衍變為兩稅法,募兵制的全面確立,官制中使職差遣的盛行,科舉制逐漸成為人仕主要途徑,如此等等,其重大變革都發生於唐代中葉。唐、宋之際雖然繼續出現一些新的變化,但其性質也都不如中唐變革那麼深刻而有重大意義。  
             原載【中國唐學史會論文集】,三秦出版杜,1989年,西安




[1]【論韓愈】.載【金明館從稿初編】第296頁。
[2]【全唐文】卷236柳沖【請修譜牒表】。
[3]【新唐書】卷199【柳沖傳】。
[4]【舊唐書】卷82【許敬宗傳】。
[5]分別見【全唐文】卷337.卷428。
[6]【全唐文】卷790鄭薰【仇士良神道碑】。
[7]【全唐文】卷885徐鉉【周公(廷構)墓志銘】。
[8]【歐陽文忠公文集】卷17【歐陽氏譜圖序】;【嘉v集】卷13【譜例序】。
[9]【王臨川集】卷7【許氏世潛】。參看【宋史】卷299【許元傳】。
[10]【史通】卷5【邑里】。
[11]【新唐書】卷95【高儉傳贊】。
[12]【雲麓漫鈔】卷3。參看【十駕齋養新錄】卷12【郡望】。
[13]【新唐書】卷172【杜中立傳】。
[14]【冊府元龜】卷59【興教化】。
[15]【舊唐書】卷147【杜傳】。
[16]【文苑英華】卷429【會昌五年正月三日南郊赦文】。
[17]【文苑英華】卷669楊夔【復宮闕後上執政書】。
[18](宋)張綱【華陽集】卷33【題祖誥】。按【宋史】卷390【張綱傳】.綱是兩宋之際的人。
[19]【續資治通鑑長編】卷95天禧四年(1020年)正月辛未。
[20]【宋史】卷377【王庠傳】。參看王曾瑜【宋朝的官戶】.載【宋史研究論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
[21]【通典】卷35【職官・職田公廨田】。
[22]【冊府元龜】卷495【田制】。
[23]【唐會要】卷85【籍帳】。
[24]【舊五代蟲】卷67【豆盧革傳】。
[25]【全唐文】卷804劉允章【直諫書】。
[26]【五代史補】卷2【僧齊己】,『僅』疑為衍字。
[27]【魏書】卷114【釋老志】。
[28]參看【敦煌資料】第1集,第885 388頁。
[29]【全唐書】卷761狄中一【桃源觀路基界記】。
[30]【陸宣公集】卷22【均節賦稅恤百姓】。
[31]【嘉v集】卷6【田制】。
[32]【東坡奏議】卷2【給田募役狀】(元豐八年十二月)。
[33]【漢書】卷29【溝洫志】。
[34]【吐魯番出土文書】第1冊,第103、105頁。參看胡如雷【幾件新疆出土文書中反映的十六國時期租佃契約關係】,【文物】1978年6期。
[35]【宋會要輯稿・食貨】63之162【農田雜錄】。
[36]【宋會要輯稿・食貨】69之46【逃移】。
[37]【宋會要輯稿・食貨】1之24【農田雜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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