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五權分立理論之誕生
新五權分立是相對於孫文的五權憲法而言的。若就字面而看,二者之差,一曰分立,一曰憲法;若就理論依據而究,一曰無為論,一曰契約論。
孫先生之推五權憲法,大概是因為見到了歐美三權憲法民主制度之未盡臻善,而以美國三權憲法作為依據,提出個進一步完善的憲法制度。只可惜,千年一變革的中國無此福份。
而筆者所推之五權分立(授權華韻國學教育網首發,轉載不標註者必究),則主要依據於華夏源源不斷的『無為思想』及民本原則。無為思想作為五權分立的基礎,已於【關於無為制度下五大功能政府的簡單闡述【新五權分立】】中論及,此處再細述民本原則的作用。
所謂民本的執政原則,早在春秋戰國已理論化,如儒家的仁政、民貴君輕,道家的無為而治(還政於民)等。概權誕之初,乃是民賦予官的,如此,則一社會之管理,必有民之可自治與不可自治之別。可自治者,則民自決之;不可自治者,則訴諸官府,以公決之。
故而,權必分民權、官權,而權之出也,民焉,故權之分,當民決之。然而人民並未能如政府般形成制度化組織以對權力進行賦予否決管理。因此,權之所立,必據於法。
所謂法者,人道法天也。人類之智不出於天,而其又屬天道之器,器之行必不出諸道,是故,人道,當尚天道而法之,然後章文律令,秩序成焉。
無為制度的框架簡述【圖示】
國之有法也,然後陰陽別而分民官二權;五行別而分立法、司法、決策、執行、監督五道。民權官權之分者,以重民而輕君也,以還政於民也;五道之分者,以彰護權之出於民也,不使徇私枉法。
今制簡表以示如下:
【無為制度框架示圖】
┌─ 立法道 ─ 中央諸部 ─ 省級諸部 ─ 城級諸部
│─ 司法道 ─ 中央諸部 ─ 省級諸部 ─ 城級諸部
法律—│─ 決策道 ─ 中央諸部 ─ 省級諸部 ─ 城級諸部
│─ 執行道 ─ 中央諸部 ─ 省級諸部 ─ 城級諸部
└─ 監督道 ─ 中央諸部 ─ 省級諸部 ─ 城級諸部 諸部可分兵部、農部、商部、禮部等。與目前制度相比,則去掉中央政府,去政黨化,後另立五道,又於目前之諸部分立五處,以行五道諸權;其下省級城級之架構如是類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