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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新聞網
搶劫年年有,年關尤其多。每到年頭年尾,似乎總有那麼些人要出來折騰一下,譬如半路打打搶劫,把他人圍追堵截洗劫一空等等,讓治安警察忙乎得年年嚴打整治。
在中國古代,搶劫罪叫『強盜罪』,被公認為最嚴重的一種侵犯財產罪,歷朝歷代都是嚴打的。
有關強盜罪案件的最早記載是在秦朝,只是當時只有五人以上的群盜案的說法,並無『強盜罪』一說,據秦史記載,當時有戊、丁、己、庚、辛五人,以武力強搶了一個大地主後逃到了深山裡,最後被圍剿捕獲了。
當時雖無『強盜罪』的罪名,但處罰卻是免不了的,【秦簡・法律答問】載:『群盜赦為庶人,將盜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論,斬左趾為城旦。』斬左腳、在臉上刺字塗墨並服築城苦役等是秦朝處罰強盜犯的方法。
在漢朝以前,強盜罪一直以『盜罪』概括,也就是說盜竊罪與強盜罪是相互混淆的。到漢朝,強盜罪開始從『盜罪』中分化出來,並出現了『強盜罪』罪名。漢律規定,犯了群盜罪和強盜罪的人都將被判以『磔刑』。『磔刑』是死刑中的一種,分裂身體致死。
唐朝:搶誰都同罪未得手也坐牢
唐朝,對待強盜的態度很是強硬,搶劫不管得手未得手,也不管搶劫了誰,都得受處罰。古中國歷來非常重視等級禮法,唐朝也不例外。但為了鎮壓強盜行為,不惜突破良賤等級制度,對強盜犯加以整治和處罰。
在以往的法律中,奴婢是視同財產,而不被作為人來看待的。在唐代,強盜犯即使是搶了被視為財產的奴僕,奴僕一樣有了良人的『身份』,在對強盜犯的量刑上,是與搶劫殺、傷良人同等的。
唐朝是中國封建社會政治、經濟等方面發展的鼎盛時期,財產關係複雜,法律對各種侵占行為的規定更加具體。不僅將盜罪分為『強盜』、『盜竊』、『監守自盜』幾種,【唐律】對強盜罪的處罰體系較之以往朝代更要完整和系統化了,將所搶劫的財產數量以及是否傷害到他人的人身安全等與處罰力度掛上了勾。比如【唐律】規定:若犯強盜罪,沒搶到財物,也得服兩年徒刑;對搶到錢物的,看是否傷人或殺人:沒有傷人、殺人的,按贓物價值大小分別處以徒刑、流刑和絞刑;傷到他人的,處以絞刑,有殺人情節的處以死刑中更重一等的斬刑。處罰輕重分得很是細緻,對持有兇器作案的強盜犯,處罰將會被加重一等。
來源:東北新聞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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