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

百度

搜狗

360

搜狗

谷歌

搜狗
查看: 2908|回覆: 0

[國學灌水] 古代嚴懲食品造假者:唐代最高可判處絞刑

[複製鏈接]
里人 發表於 2013-1-16 18: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今晚報
民以食為天,食品作為人類生存的基本,一直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自古到今,豐衣足食一直是國家和人民的理想,國家不僅通過各種方式鼓勵生產,也對食品的流通和管理採取了相應措施。 
  周代果實未成熟嚴禁入市場
  古代商品經濟雖然不斷發展進步,但食品保鮮和儲存技術並不發達,大多數蔬菜、水果、生鮮受到時令和地域的限制,流通不廣泛,利潤也有限,因此利用食品投機牟利的案件很少。
  儘管如此,考慮到食品安全關係重大,國家仍然作出特別規定。【禮記】記載了周代對食品交易的規定,這大概是我國歷史上最早的關於食品市場管理的記錄:『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粥於市』。 
  這裡所說的『不時』,意思是未成熟。可見為了保證食品安全,防止未成熟的果實引起食物中毒,從周代開始,國家就嚴禁它們進入流通市場。
  而且,為了杜絕商販們為牟利而濫殺禽獸魚鱉,國家還規定,不在狩獵季節和狩獵範圍的禽獸魚鱉也不得在市場上出售。
  周代的食品交易內容,大致還是以直接採摘、捕撈的初級農產品為主,因此主要關心的是它們的成熟度。
  唐代有毒食品致人死亡所有者被判處絞刑
  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食品交易的品種越來越豐富。
  一些不法分子為牟取利潤,在商品中做手腳,最常見的是酒家在酒中摻水,嚴重時甚至以水代酒。不過,雖然投機活動並不少見,但危害到人身安全的例子卻不多,大多奸商只是在分量和質量上打折扣。但也不排除一些不法商人為了盈利,昧着良心出售有害食品,為此法律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來源:今晚報     

關於我們| 桂ICP備2022007496號-1桂公網安備 45010302003000桂公網安備 45010302003000

小黑屋|手機版|舉報|網站地圖|華韻國學網|國學經典

掃一掃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

快速回覆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