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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南方都市報
●原告投資
廣東南方中寶電纜有限公司繳納土地出讓金80280000元,繳納建設履約金13968541.5元,合計支付款項94248541.5元。
●訴求
容桂小黃圃5村民賠償14920.32元/天。
●一審判決
5被告被判依法應停止侵害,排除對原告的施工妨害,應賠償原告損失為737462.56元。
南都訊 拍下地塊,繳納履約金,訂購了設備,電纜公司在順德容桂小黃圃投資近億元的項目,卻遭到了當地村民的阻撓,蒙受經濟損失。將村民告上法庭討要賠償,村民也有自己的理由:土地存在糾紛。雖然順德法院一審判村民賠償,但該項目至今仍未能動工。
原告:公開拍賣 競得近億元工程
2012年9月5日,廣東南方中寶電纜有限公司通過公開拍賣,競得位於順德區容桂街道碧桂路以東、建業路以南的一處用地面積為123 .61平方米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並繳納土地出讓金共8028萬元。隨後,該公司又與順德區容桂土地發展中心簽訂【項目投資建設協議書】,並按該協議書約定繳納建設履約金近1400萬元。2012年10月8日,順德區容桂土地發展中心正式將上述土地移交給該公司。2012年10月15日,該公司又與順德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簽訂【佛山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取得上述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算下總數,該公司繳納土地出讓金80280000元,繳納建設履約金13968541.50元,合計支付款項94248541.50元。
取得地塊的使用權後,該公司與裕昌公司簽訂【廣東南方中寶電纜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將案涉土地交給裕昌公司進行圍牆建設、土地平整及填土方。
糾紛:5村民用身體阻撓鈎機施工
裕昌公司接受原告施工任務後,即組織人員和機械設備進入案涉土地。2012年10月29日,裕昌公司將鈎機開進工地施工,施工過程中,有數十名群眾在現場滯留,其中5人站在已經啟動的鈎機前後,用身體阻撓鈎機施工。
中寶電纜表示,他們報警後,多名警察及政府工作人員到現場對這5人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但5名被告不聽勸說,仍阻礙原告正常施工,並揚言日後也不許施工,並煽動一些不明事由的群眾在現場圍堵起鬨,使施工無法進行。後經公安機關到場勸說,5人才自行離去。
中寶電纜認為,5人無理阻撓的侵權行為使工程施工被迫停工,他們巨資買入的土地不能使用,也無法接收已交付300萬定金向芬蘭一家公司訂購的價值662多萬歐元的設備兩批。該公司稱,5人的侵權行為給他們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並按照相關公式計算出了14920 .32元/天的賠償金額,提起訴訟要求5人賠償。
被告:土地被私賣 未辦理手續違法施工
法庭上,5名被告村民也道出用身體阻撓鈎機施工的緣由:涉案土地中部分土地仍有爭議未解決,原小黃圃東方股份合作社的社長陳某以東方股份合作社名義,擅自以簽約代表為何某的小黃圃社區居民委員會共同簽訂了7份徵地協議書,約定徵用共2000多畝的農村集體土地。7份徵地協議書的徵用沒舉行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徵用土地時更沒有辦理相關批准手續,應屬無效合同,徵用單位應將非法徵用的土地返還給東方股份合作社。5名被告稱,東方股份合作社156戶曾聯名起訴,要求確認該7份徵地協議書無效,但是佛山市、順德區兩級法院先後裁定不予受理。
此外,5名被告還反稱:原告在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施工,屬於嚴重違反法律的行為,其違法行為不應受法律保護。
而對於2012年11月29日事發當日的情境,5名被告稱:眾多村民前往施工現場,全村村民認為徵地問題未解決,更不同意原告無證施工,當時村民眾多,場面混亂,他們僅在施工現場圍觀,並沒有煽動群眾阻撓施工。
法院:排除施工危害 賠償73萬
順德法院的主審法官認為,5被告實施妨害行為引起了嚴重的後果,致使原告非自願性地停止施工。此後5被告雖沒有以行為形式阻撓原告施工,但其對原告合法使用涉訟土地仍存在客觀威脅,5被告不當行為妨害原告合法使用土地的狀況持續。
但考慮到五被告作為一般村民,賠償能力有限,故法官酌定損失計算期限從2012年10月29日計至原告向法院主張權利之日(即2012年12月19日),共51日。若5被告在本案判決後,再行實施侵害原告合法使用案涉土地的行為,原告可另行主張此後的損失。
昨日,記者獲悉了順德法院的一審判決,5被告被判依法應停止侵害,排除對原告的施工妨害,應 賠 償 原 告 損 失 為737462 .56元。
焦點分析
1、涉案土地違觀?合法使用
法官分析:綜合各種證據分析稱,原告合法取得案涉土地的使用權,其對土地平整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2、被告現場圍觀?不予採信
法官分析:被告稱其到現場只是圍觀,沒有實施阻撓施工的行為。依據原告提供事發時的錄像、截圖及公安部門的情況說明,可證實5被告實施了站立在施工機械前面,妨礙施工工作人員正常作業的行為。5被告辯稱只是在現場圍觀,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信。
3、是否造成財產損失?
法官分析:因5被告的阻撓行為,致使原告不能合法使用案涉土地,其用於支付土地出讓金的款項未能合法產生經濟效益,造成原告經濟上的損失。原告要求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每年5.60%的標準計算損失,合法有理,法院予以了支持。
工程現狀
維持原狀 仍未動工
據小黃圃社區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該工程所在工地還維持原狀,沒有開工。這名負責人稱,該處工程涉及土地是當年容桂建高新區時由容桂街道徵用,最後由中寶公司拍得,『所有錢已經兌現,手續也齊全。』
采寫:南都記者
點評
村民質疑工程徵地存在違規,先是得不到公安機關的回應,再次在遭受項目方反告時,法院竟然置村民訴求於無視。
法院必須對社會公示徵地簽約過程,以證明並無違規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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