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本人就是律師,但我從不輕易給客戶建議去打官司,訴訟從經濟學角度是不創造價值的,本質上是一方所得來自於對方所失的零和遊戲(刑事案件沒有人受益,雙輸),以創造價值為己任的互聯網公司,相信不會在訴訟中獲得真正的成就感。 而且,我國目前的司法資源非常稀缺,法官需要處理的案件堆積如山,以阿來律師本人有限的辦案經驗,一個訴訟從前期收集證據、立案到法院送達、開庭、判決、上訴、二審開庭、判決、執行,還不包括可能的管轄異議、申請法院調查取證、調解等程序,全流程走完一年的時間都燒高香了,這些時間、人力、金錢成本對於互聯網公司而言實在有必要三思。西方法律界有句諺語:『法律不理會瑣事』,指的就是司法是一種稀缺資源,不要事事都尋求司法解決。 當然,凡事總有例外,碰到下面幾種情況,互聯網公司不但要打官司,而且要力爭打贏,因為這幾類訴訟有着非常特殊的意義: 一、爭奪市場 在成熟的企業家看來,爭奪市場份額絕不僅僅只有商業手段(免費、補貼、提升用戶體驗等),法律上有些權利就是給企業爭奪和搶占市場份額用的,像專利、商標、反不正當競爭都常常是高效的競爭利器。 2011年,一家叫電通的日本企業拿了自己在中國註冊的支付方法專利將支付寶和財付通一紙訴狀告到法院,阿來律師作為支付寶的代理律師深入研究過這個專利,它保護的技術方案是電子支付中核心的步驟,很難繞過去。最有意思的是,阿來律師注意到電通在起訴書中不要求賠一分錢,但要求停止侵權,這個法律術語翻譯成口語跟『關門大吉』也差不太多。 筆者目前正在代理的三件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都是基於市場爭奪引發的,分別涉及劫持流量、竊取用戶數據、去除視頻廣告後替代播放三種情況,其實質都是惡意搶奪競爭對手的商業機會,如果不訴諸法律,之前努力得來的競爭優勢會極速流失。 二、殺雞儆猴 這種情況也很普遍,指的是通過一個案件警示其他有相同情況的更多相關方,讓他們自覺規範好自己的行為。 例如,筆者此前代理的淘寶客作弊的案件,淘寶客由於作弊行為被平台稽查系統識別出來,扣除了佣金,淘寶客向法院主張返還。作為平台方的律師,我得到的指示是只要判決不要和解,平台這樣做的目的就是藉此告訴其他作弊的淘寶客,這種行為是不會被姑息和縱容的。 其他類似的情況,包括應對職業打假,治理違規的代理商等等,都需要通過一兩個典型案例來震懾和警示其他人,像這種案件互聯網公司需要認真對待。 三、品牌維護 這幾年大家可以看到一個明顯的趨勢,就是阿里、360、京東等公司開始對網絡上的一些不實言論發起主動維權,起訴一些造謠的媒體、公關公司或者大V,這在以前並不常見。 同行業競爭對手之間,也越來越頻繁的因為商業詆毀、虛假宣傳等對簿公堂,今日頭條就曾聲稱受到來自『搜狐通過發布會與發通稿方式的大肆詆毀』,進而起訴到法院;獵豹移動甚至把商業詆毀和誹謗的官司打到了美國去。 這些都表明,網絡時代下的商業主體越來越重視維護自身品牌和形象,藉助司法途徑不僅可以對惡意的不利評價給予制止,同時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在各個不同階段發出正面的聲音,引起公眾的注意,這本身就是一個品牌宣講的寶貴時機。 理論上,存在被公眾關注或被媒體挖掘價值的案件都應該被互聯網公司認真對待,例如被行業巨頭侵權,就可能打造出一個以小搏大的案例(搜狗曾經用輸入法專利迫使谷歌道歉)。 當然,通過訴訟案件獲得媒體曝光和品牌宣講機會有一個大的前提,就是在法律上必須站得住腳,否則變成訴訟『碰瓷兒』了,即便獲得了關注,帶給企業的影響也是負面的。 四、試探新業務 互聯網公司有很多創新業務是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的,能否得到法院的認可決定了公司是否追加更多資源在新業務上,所以遇到這類案件,應該集中精力對待,甚至某些個案失利情況下仍然要『屢敗屢戰』,直到取得判例的認可。 一個典型的例子是,跨境電商經營的食品沒有中文標籤,被職業打假人起訴十倍索賠,有蘇州法院支持賣家賠償,而重慶法院則認定跨境電商的賣家僅提供了新型代購服務,沒有從事實際銷售,不適用【食品安全法】。如此一來,跨境電商的模式都可以按照這種服務的模式來操作,提前跟用戶簽署服務協議,一但遇到案件,力爭讓法官判決支持合同的有效性,然後就可以無所顧忌的開展業務了。 這方面更加典型的案例是亞馬遜公司為了『先發貨後合同成立』的特殊條款,多次與消費者對簿公堂,並且多次敗訴,最終取得勝訴判例,原因就是讓自己『先收集用戶需求再聯繫貨源』的輕資產模式獲得法院認可。 五、標的夠大 這種無需多言,爭議標的夠大的案件,公司一定會重視的。 總結 互聯網公司決定要不要參與到一場曠日持久的訴訟中,背後的依據就是經濟學裡的成本收益理論,只有那些除去了訴訟的各項開支之後仍能為公司帶來價值或者減少損失的案件,才值得嘗試,否則就應當採用和解、調解或者賠償等方式迅速『止血』,避免陷入訴訟泥潭。 記住,沒有哪家五百強企業是沒經歷過訴訟的,也沒有哪家五百強企業是靠訴訟做出來的。 墾丁:我們只專注網絡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