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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 部首的排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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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世 發表於 2012-3-28 18:5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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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卅] 部首的排列原則

  &

  據【說文‧敘】部首的排列原則是「據形系聯,引而申之」(見頁七八九)。即【說文】部首的先後次第,是根據它們形體相近而系聯。該書從「一」部到「亥」部,就是根據這個原則而依次排列的。

  &

  歸納清儒段玉裁、王筠的說法,得知【說文】各部首中諸字排列的次第是這樣的:

  1.以義之相引為次(案此條最重要)

  2.上諱之字,必置於各部之首。

  3.先人後物。

  4.以類相從。

  5.難曉之篆,先於易知之篆。

  6.與部首形體相反之字,必列於後。

  7.與部首形體重疊之字,必置於後。

  8.先實後虛。

  9.先近後遠。

  10.義之美者列於前;反之,則列於後。

  1~5為段說。分見【說文】頁一「文五重一」、頁二「祜」、頁一六九「肉」、頁五八六「 」頁七二九「輒」注。6~10為王說。見【說文釋例】卷九、列文次第、頁八一五至八一六。(國學基本叢書,商務)

  &

  【說文】部首的功能,據【說文‧敘】的說法,是「分別部居,不相雜廁」(見頁七七一)。即有了部首,可使原本各不相關的文或字分別歸屬到各部中去,得到它應有的位置,不致紛亂渾雜,而便於查閱,可收以簡馭繁之功。因此,近人胡樸安說得好:「以字形為書,俾學者因形以考音與義,實始於許,功莫大焉。」(見【中國文字學史】篇三、文字學後期時代、清、頁二七五)

  &

  【說文】中「凡某之屬皆從某」,即指凡某一類的文或字都是根據某文或某字來構形的。如【說文】「馬」下出現「凡馬之屬皆從馬」(見頁四六五),即凡「馬」這一類的字都是根據「馬」來構形的。換言之,「馬」是這些字的字根,也就是這些字的部首。【說文】既有五百四十個部首,則「凡某之屬皆從某」這樣的句子,就要出現五百四十次。

   

  &

  【說文】分部有不少缺失:

  (一)誤立部首而須省並者:

  1.以聲符分部,不合體例,以致誤立部首。

  2.不知利用重文做字首,予以精簡,以致誤立部首。

  3.不能善用「先篆後古」的正例,任出變例,以致誤立部首。

  4.囿於釋形用語的次第,不知改易,以致誤立部首。

  5.拘於「據形系聯」之說,不明當否,以致誤立部首。

  6.牽就干支成部,使成系列,以致誤立部首。

  7.昧於文字演進,立某初文為部首,以其後起形聲字系之,而不知互易省並,改隸他部,以致誤立部首。

  8.蔽於文字的構形,無從歸屬,而為求強合,以致誤立部首。

  9.據訛變的篆形,望文生訓,而據之歸屬,以致誤立部首。

  10.審音不夠精確,誤形聲為會意,而據之歸屬,以致誤立部首。

  11.暗於某字是方名復體的遺留,而不知逕列於該不復體的某字之下為重文,以改誤立部首。

  12.不詳文字省形之例,而被其繁簡變化所惑,以致誤立部首。

  13.忽於形、音、義都缺之字,只據其部分形符跟某字相合,而不參較,予以歸屬,以致誤立部首。

   

  (二)歸部闕漏而須增補者:

  1.據形聲字的聲符分部,原本有悖體例,而其形符正為【說文】所缺的部首,所以須增其部。

  2.誤將獨體象形之字歸入各部,而應獨立出來,所以須增其部。

  3.誤將獨體象形之字為會意字,而應將它獨立出來,所以須增其部。

  4.誤形聲為會意,以致歸屬不當,而經改正之後,其形符並無部首可歸,所以須增其部。

  5.據訛變的文字(小篆),誤釋形聲字的形符,以致其歸屬非是,而經改正之後,其形符並無部首可歸,所以須增其部。

  6.審音不夠精細,誤將聲符當形符,而經改正之後,其形符並無部首可歸,所以須增其部。

  7.昧於某字的形構,妄加歸類,而經改正之後,其形符並無部首可歸,所以須增其部。

  8.據「形符不成文的形聲字」的聲符分部,不合【說文】體例,而應獨立出來,所以須增其部。

  9.將「形符不成文的形聲字」誤釋為其他類例,以致歸屬不妥,而應獨立出來,所以須增其部。

   

  &

  【說文】設立部首應掌握以下十個準則,才不致紊亂跟錯誤:

  1.凡構形是獨體象形的,就須為它單獨立為部首,除非它可改列在該字另一個形體下為重文。

  2.凡構形是獨體指事的,就須為它單獨立為部首,除非它可改列在該字另一個形體下為重文。

  3.凡構形是形符不成文的形聲字,就須為它單獨立為部首。

  4.凡有據某字構形的,就須為它單獨立為部首,不可因數量少而省並。

  5.凡某字形體無所歸屬的,就須為它單獨立為部首。

  6.凡形聲字的歸屬,必須嚴守以形分部的準則,不可以其聲符為部首。

  7.凡部首的設立,須就其字形來考量,不可受陰陽五行之說的影響,妄加設立。

  8.凡重文改為字首而可省並該部首的,就須加以精簡。

  9.凡構形是復體而屬方名的,就須將它歸屬在該不復體字之下為重文,不可立為

  部首。

  &

  凡省形之字而其義與原不省形之字有關的,就不可單獨立為部首。

  (以上參見前引蔡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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