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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明朝的監察與司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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裏人 發表於 2011-9-16 11: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歷史春秋網
另外,凡日朝,六科輪一人立殿左右,拿筆記旨。凡題奏,日附科籍,五日一送內閣,備編纂。其諸司奉旨處分事目,五日一註銷,稽緩。內官傳旨必覆奏,復得旨而後行。鄉試充考試官,會試充同考官,殿試充受卷官。冊封宗室、諸蕃或告諭外國,充正、副使。朝參門籍,六科流掌之。登聞鼓樓,日一人,皆錦衣衛官監蒞。受牒,則具題本封上。遇決囚,有投牒論冤者,則判停刑請旨。凡大事廷議,大臣廷推,大獄廷鞫,六科都給事中皆參預。   
     

  六科給事中的創置,對於地位和職權都已提高了的六部,起着箝制的作用,同時也分解了都察院的監察權。都察院和六科之間有一定分工,但並不絕對。給事中同御史之間,亦可互相糾劾。   
     

  明代的司法機關較前代也有了進一步的擴展,其中央司法機關是刑部、大理寺和擁有一定司法權的都察院。與前代不同,明代刑部掌審判,大理寺則一般不再掌管審判,而專掌覆核。因審判歸刑部,事務性工作大增,因而刑部規模也相應擴大,由前代的四司擴充為十三清吏司,分別受理地方上訴案件,以及審核地方上的要案和審理中央百官的案件。明代對罪犯的處罰分死、流、苔、刑、徙幾等,刑部有權處理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以後,須將罪犯連同案卷送大理寺覆核。死刑案件必須奏請皇帝批准。刑部的審判和大理寺的覆核均須接受都察院的監督。   


    大理寺為明代中央司法覆審機關,設有大理寺卿一人,左、右少卿各一人,左、右寺丞各一人。所屬有司務廳和左、右二寺。大理寺卿掌審讞平反刑獄之政令,少卿、寺丞協助之。左、右寺分理京畿,十三布政司刑名之事。凡刑部、都察院、五軍斷事官所審理的獄訟,都必須"移案牘,引囚徒,詣寺詳讞",①分別由左、右寺寺正根據各自所轄而進行覆審。"既按律例,必復問其款狀,情允罪服,始呈堂準擬具奏。不則駁令改擬,曰照駁。三擬不當,則糾問官,曰參駁。有牾律失入者,調他司再訊,曰番異。猶不愜,則請下九卿會訊,曰圓審。已評允而招由未明,移再訊,曰追駁。屢駁不合,則請旨發落,曰制決。"案件審理完畢,凡未經大理寺覆核者,諸司對罪犯均不得擅自發遣,否則即追究責任。   
     

  為保證案件審理無誤,明代中央還建立了"三法司"聯合審判制度。三法司即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凡遇有大獄重囚,均由三法司聯合審理,稱"三堂會審"。   
     

  地方司法機構,府、縣一級仍與行政機關結合在一起,由知府、知縣等地方行政最高長官掌握轄區司法審判工作。省級則專設司法機關--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有權處理徙以下案件,徙以上重案就必須報送中央刑部審理。從司法審判系統看,明朝自縣、府、省以至中央刑部、三法司,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體系,最高司法則仍屬皇帝。   
     

    此外,明朝特設的"廠"、"衛"特務組織,雖然不是正式的司法機構,但也被皇帝特令兼管刑獄,賦予巡察偵緝,專理詔獄和審訊的權力。特務司法是明代司法獨具的特點。   


①【明史・職官二】。   


(中國歷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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