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光明網理論 [22] 【明孝宗實錄】卷223,弘治十八年四月甲子條。
[23] 正德【夔州府志】卷12,夔州府知府吳潛『恭題御製大誥後』。
[24] 如明人雷夢麟作【讀律瑣言】,在文後所附『招議之式』中,錄有一條雲,『【大誥】末章雲,一切軍民人等戶,戶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每減一等。法家至今遵用,有【大誥】減等,惟死罪不減,其雜犯死罪准徒五年及笞罪並枷號者若遇恩例減年釋放、放免,須雲,某有【大誥】,又與某人、某人、某人俱遇蒙恩例------。』中國史學叢書本。
[25] 【大明律】卷1【名例・加減罪例】
[26] 【明太祖實錄】卷253,洪武三十年五月甲寅條。
[27] 【御製大明律序】,見姚思仁【大明律附例註解】卷首。
[28] 例如【明會典】卷176【五刑贖罪】載,洪武三十年,太祖曾令『罪囚運米贖罪,死罪一百石,徒流遞減。其力不及者,死罪,自備米三十石,徒流罪十五石,俱運赴甘州威虜地方上納,就彼充軍。』
[29] 【大明律】卷1【名例律】『工樂戶及婦人犯罪』。
[30] 高舉【明律集解附例】卷1【名例律】『軍官軍人犯罪免徒流』條下纂注。台灣明代史籍彙刊本,下同。
[31] 丘F:【大學衍義補】卷105【明流贖之意】,四庫全書本。
[32] 【明史】卷93【刑法一】,中華書局1974年點校本,下同。
[33] 分別參見【明史】卷196【夏言傳】,卷204【曾銑傳】
[34] 【明史】卷259【袁崇煥傳】,但從下文的材料看來,【明史】所謂『流三千裏』有誤,應為『二千裏』。
[35] 顏俊彥:【盟水齋存牘】二刻『詳袁崇煥家產並流徙地方』,崇禎五年序刊本。
[36] 【明太宗實錄】記載,『洪武三十五年八月己未,定罪人輸作之例。---流罪三等,俱役四年一百日。』自此以後,流罪罰役的年限基本固定在四年左右。【明太宗實錄】卷11,洪武三十五年八月己未條。
[37] 同上。
[38] 白昂等編:弘治【問刑條例】第1條。【皇明制書】本,下同。
[39] 戴金:【皇明條法事類纂】卷17【戶部類】『守掌在官財物』。
[40] 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44【刑部一】,北京古籍出版社1992年點校本。
[41] 同上。
[42] 【明英宗實錄】卷294,天順二年八月己卯條記載,吏部奏,---今後有將遠年之故父母詐稱新喪者,問發順天府昌平、遵化、薊州等州縣為民。系順天府者發口外為民。---其聞父母喪匿不舉不離職役者,---違限不回守制者俱發口外隆慶永寧等州縣為民。這是【實錄】中最早的對口外為民的記載。
[43] 隆慶州領永寧縣,西與保安州接界,自州治至京師一百八十裏,永樂十一年設,穆宗隆慶元年改稱『延慶州』。保安州不領縣,東與隆慶州接界,自州治至京師三百裏。永樂年間設州。可參見李賢等編著:【大明一統志】卷5,三秦出版社影印天順刻本。
[44] 安樂、自在二州也在永樂年間設置,本為安置歸附的『夷人』,後來以各種原因遷發此地的漢人逐漸增加。可參見畢恭:【遼東志】卷1【地理志】。遼海叢書本。
[45] 【明史】卷209【沈煉傳】
[46] 明馮夢龍編【三言・喻世明言】卷40【沈小霞相會出師表】,嶽麓書社1989年版。
[47] 沈煉:【青霞集】卷12,王元敬編【年譜】,四庫全書本。
[48] 【大明律】卷1【名例律】『徒流遷徙地方』, 【兵刑工部通大職掌・刑部】,【 皇明制書】卷5。
[49] 【明世宗實錄】卷360,嘉靖二十九年五月丙戌條。
[50] 戴金:【皇明條法事類纂】卷26【兵部類】『縱放軍人歇役』。
[51] 戴金:【皇明條法事類纂】卷35【刑部類】『詐欺官私取財』。
[52] 如【明世宗實錄】卷253,嘉靖二十年九月乙酉條記載,貴州道御史周亮言邊事方殷,請以充軍人犯許其納贖以備招募。刑部予以否定,說,『軍犯下死刑一等,若許贖金,恐無以示懲戒而重法守』。
[53] 參見白昂等編【 問刑條例 】192條。
[54] 沈家本:【充軍考】,【沈寄m先生遺書】538-543頁,中國書店1990年版。
[55] 戴金:【皇明條法事類纂】卷34【刑部類】『白晝搶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