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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讀【元典章】校【元史】(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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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當歌 發表於 2011-8-17 09: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歷史網
2.【元史】卷八四【選舉志四・考課】(2114頁):
       凡封贈之制:至元初,唯一二勛舊之家以特恩見褒,雖略有成法,未悉行之。至元二十年,制:『考課雖以五事責辦管民官,為無激勸之方,徒示虛文,竟無實效。自今每歲終考課,管民官五事被具,內外諸司官職任內各有成效者,為中考。第一考,對官品加妻封號。第二考,令子弟承蔭敘仕。第三考,封贈祖父母、父母。品格不及封贈者,量遷官品,其有政績殊異者,不次升擢,仰中書參酌舊制,出給誥命。』
  此條詳見【元典章】卷二【聖政一・飭官吏】:
  至元二十二年二月欽奉聖旨內一款:在先考課雖以五事責辦管民官,為無激勸之方,徒示虛文,竟無實效。自今每歲終考課,管民官五事被具,內外諸司官職任內各有成效者,為中考。第一考,對官品加妻封號。第二考,令子弟承蔭敘仕。第三考,封贈祖父母、父母。品格不及封贈者,量遷官品,其有政績殊異者,不次升擢,仰中書省參酌舊制,出給誥命施行。
文字與上引【元史】幾乎全同,唯年代有異。另外【元典章】卷十一【吏部五・職制二・封贈】有【官吏考蔭封贈】的標題,但無具體內容,僅書年代『至元二十二年』,下注小字『見聖政門飭官吏類』,顯然是指同一文件。按【元史】卷二○五【奸臣・盧世榮傳】:
  (至元二十二年)二月,……世榮既以利自任,懼怒之者眾,乃以九事說世祖詔天下:……其九,定百官考課升擢之法。
    可知至元二十二年確有考課制度的改革。考課中加入封贈內容,應當就是改革的重要部分。據此,【元史】年代似誤,當從【元典章】改為二十二年。
  3.【元史】卷八四【選舉志四・考課】(2114頁):
  凡封贈之制:……至治三年,省臣言:『封贈之制,本以激勸將來,比因泛請者眾,遂致中輟。』詔從新設法議擬與行,毋致冗濫。禮部從新分立等第:……
仍然是封贈的內容。此條詳見【元典章】卷十一【吏部五・職制二・封贈・流官封贈通例(又例)】:
  延v七年十一月,欽奉至治改元詔書內一款:封贈之制,本以激勸臣下,比因泛請者眾,遂致中輟。今命中書省從新設法議擬舉行,毋致冗濫。
    【元典章】新集【國典・詔令・至治改元詔】第十六款所載全同,許有壬【至正集】卷七五【公移・封贈】也完整無誤地引述了此款文字。按此前元朝封贈制度具體細則,制定於延v三年四月十八日,見【元典章】卷十一【吏部五・職制二・封贈・流官封贈通例】。封贈因故『中輟』,在延v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見【元典章】新集【吏部・官制・總例・住罷封贈】及【元史】卷二六【仁宗紀一】。兩年後英宗即位,為推進漢化改革,重議舉行。【元史・選舉志四・考課】將此事繫於至治三年,恐誤。而且【元史】在詳述『禮部從新分立等第』的內容後(實際上主要是延v三年細則的重申)又載:『至治三年,詔:「封贈之典,本以激勸忠孝,今後散官職事勳爵,依例加授,外任官員並許在任申請,其餘合行事理,仰各依舊制。』『至治三年』先後兩次出現,顯然有問題。第一個『至治三年』,當據【元典章】,改為延v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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