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書·志·刑法志】詩解9孝文憫生易除肉刑各以輕重有年而免 題文詩: 孝文即位,十三年後,齊太倉令,淳于公也, 有罪當刑,詔獄逮系,長安淳于,無男有女, 當行會逮,罵其女曰:不生男子,緩急無益! 小女緹縈,自傷悲泣,隨至長安,遂上書曰: 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 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欲, 改過自新,其道無由,妾願沒入,為官婢以, 贖父刑罪,使得自新.書奏天子,天子憐悲, 遂下令曰:制詔御史:蓋聞舜時,畫衣冠異, 章服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今有肉刑, 而奸不止,其咎安在?豈非乃朕,德之薄而, 教不明歟!吾甚自愧,訓導不純,故愚民陷. 愷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 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無由至也, 朕甚憐之.夫刑至也,斷其肢體,刻其肌膚, 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豈稱為民, 父母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 各以輕重,不亡逃者,有年而免.具以為令.
【原文】 即位十三年,齊太倉令淳于公有罪當刑(1),詔獄逮系長安(2)。淳于公無男,有五女,當行會逮,罵其女曰:『生子不生男(3),緩急非有益(4)!其少(小)女緹縈(5),自傷悲泣,乃隨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6),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7),雖後欲改過自新,其道亡(無)繇(由)也(8)。妾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自新。』書奏天子,天子憐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詔御史(9):『蓋聞有虞氏之時(10),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11),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12),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歟)!吾甚自愧。故夫訓道(導)不純而愚民陷焉(13)。【詩】曰:「愷弟(悌)君子,民之父母(14)。」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無)繇(由)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肢)體,刻肌膚,終身不息(15),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輕重(16),不亡逃,有年而免。具為令(17)。』 【注釋】 (1)齊太倉令:齊王國掌管太倉的長官。淳于公:淳于意,世稱『倉公』。(2)詔獄:奉皇帝詔令而設的監獄。(3)子:這裏指女兒。(4)緩急:『偏義複詞,急難。(5)緹縈(tī yíng):倉公之小女。(6)妾:古時女子之自稱。(7)復屬:言恢復原狀。屬:聯綴。(8)道無由:無路可走。(9)制詔御史:指御史大夫。(10)有虞氏:即舜。(11)畫衣冠:在罪犯衣冠上畫圖以示懲同。異意服:給罪犯穿異於常人的衣服。這是所謂象徵性的刑罰。(12)肉刑三:指當時施行的黥、劓、刖三種肉刑。(13)陷:指落入法網。(14)詩曰等句:引詩見【詩經·大雅·澗酌】。愷悌:和藹,平易近人。(15)息:生。(16)罪人:給人定罪。(17)具為令:製成法令條文。 【譯文】 孝文帝在位十三年後,齊國太倉令淳于公有罪應當判刑,奉詔令逮捕捆送長安。淳于公沒有兒子,有五個女兒,當要被逮捕的時候,他罵他的女兒說: 『生孩子沒有男孩,緊要關頭沒有用處!』他最小的女兒緹縈,獨自哀傷悲泣,就同他的父親一起到長安,給皇上寫信說道:『我的父親為官吏,齊國中都稱讚他廉潔公平,現在犯罪應當受罰。我哀痛那些死了的人不能復生,被行刑的人不能恢愎,即使以後想改正過錯重新做人,也沒有道路可走了。我願意被沒入官府為奴婢,以此贖解父親的刑罰,使他得以重新做人。』 信到了天子那裹,天子哀憫她的心意,就下令道:『制詔御史:曾聽說有虞氏的時候,用畫着不同圖文標誌的衣服帽子表示不同等級的制服作為刑殺的象徵,而百姓不去犯罪,這是何等地太平!現在刑法有三種肉刑,但邪惡仍然沒有停止,過失到底在哪裹?難道是朕的道德淺薄,教化不明確不成!我很慚愧。因為訓誡引導不正,愚民就陷入罪惡了。【詩】上說:「和樂簡易的君子,是百姓的父母。」現在人有罪過,還沒有進行教育而刑法就已加上來了,有人想改正行為去做善事,卻沒有道路可到達,朕很哀憐他們。刑罰至人截斷肢體,刀刻肌膚,終生都不能再生長復原,這種刑罰何等地痛苦而又不道德啊!難道合乎是人民的父母的含意嗎?我命令廢除肉刑,予以改替;現令罪犯各自根據輕重,不逃亡的,滿了年數就免為平民。以上作為條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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