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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鹽鐵論】卷55刑德詩解1大夫:令嚴民慎法設奸禁文學:法繁民惑犯禁滋多禮義廢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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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東 發表於 2023-3-17 09:36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鹽鐵論】卷55刑德詩解1大夫:令嚴民慎法設奸禁文學:法繁民惑犯禁滋多禮義廢故
題文詩:

大夫曰令,所以教民,法以督奸.令嚴民慎,

法設奸禁.網疏獸失,法疏罪漏,則民放佚,

而輕犯禁.故禁不必,怯夫僥倖.誅倘誠則,

跖蹻不犯.是以古者,作五刑罰,刻肌膚而,

民不逾矩.文學曰道,徑眾也人,不知所由;

法令眾也,民不知避.故王者之,製法昭乎,

如日月也,故民不迷;曠若大路,故民不惑.

幽隱遠方,析乎知之,室女童婦,咸知所避.

是以法令,不犯而獄,犴不用也.昔秦法繁,

於秋荼網,密於凝脂,上下相遁,奸偽萌生,

有司治之,若救爛撲,焦不能禁;非網疏而,

罪漏而由,禮義廢而,刑罰任也.方今律令,

百有餘篇,文章罪名,繁重郡國,用之疑惑,

或淺或深,吏明習者,不知所處,況愚民乎!

律令塵蠹,於棧閣吏,不能遍睹,況愚民乎!

此斷獄以,滋眾而民,犯禁滋多.宜犴宜獄,

握粟出卜,自何能谷?詩經刺刑,法繁親服,

之屬甚眾,上殺下殺,服不過五.五刑三千,

上附下附,罪不過五.治民之道,故務篤其,

教化而已.治國之道,禮本法末,本立道生,

至道真情,仁義禮信,至服心服,化性起偽.

真情不變,真法簡易,易知易行,合乎情理.

【題解】本篇就『刑』和『德』的問題,實質上是關於『法治』和『禮治』的問題,展開辯論。大夫提出『令者所以教民也,法者所以督奸也。令嚴則民慎,設法而奸禁。』御史也指出『執法者國之轡銜,刑法者國之維楫也。』充分肯定了法律和刑罰對治理國家的作用。文學則反對『法治』,堅持『禮治』,說什麼『法令眾,民不知所辟』,說刑罰只能『破其船』,『覆其車』,使國家滅亡。主張『治民之道,務篤其教而已』,宣揚『為君者法三王,為相者法周公,為術者法孔子』,說這是『百世不易之道』。這完全是復古倒退的主張。
  【原文】
大夫曰:令者所以教民也,法者所以督奸也。令嚴而民慎,法設而奸禁。
網疏則獸失,法疏則罪漏。罪漏則民放佚而輕犯禁。故禁不必①,怯夫僥倖
②。誅誠③,跖、蹻不犯④。是以古者作五刑⑤,刻肌膚而民不逾矩⑥。
【注釋】
①禁不必:這裏指執法不果斷。必,果斷。
②『怯夫』原作『法夫』,【論勇篇】:『怯夫有備其氣自倍。』此本書用『怯夫』之證,今
為改正。
③『誠』原作『誡』,今據張敦仁說校改。誅誠,懲罰堅決。
④跖、蹻,見【力耕篇】注釋。
⑤五刑:各書所言不同。【漢書·刑法志】說是指墨(臉上刺字)、劓(y@,割掉鼻子)、宮(閹割男子的生殖器)、刖(yu8,砍足)、殺(死刑)。
⑥刻肌膚:泛指受刑。逾矩:超越規矩,指犯法。
【譯文】

大夫說:政令是用來教育百姓的,法律是用來監察壞人的。政令嚴明百姓就會謹慎,法律完善壞人才能禁絕。網眼稀疏野獸就會跑掉,法律鬆弛罪犯就會漏網。罪犯漏網,人們就要胡作非為,輕易犯法。所以,執法不嚴,膽怯的人也會抱着僥倖的心理去犯罪;懲罰堅決,即使像跖、蹻那樣的人也不敢犯罪。正因為這樣,古代才制定了五種刑法,人們受了刑就不敢犯法了。
  【原文】
文學曰:道徑眾(1),人不知所由;法令眾,民不知所辟(2)。故王者之
製法,昭乎如日月,故民不迷;曠乎若大路,故民不惑。幽隱遠方,析乎知
之(3),室女童婦(4),咸知所避。是以法令不犯,而獄犴不用也(5)。昔秦法
繁於秋荼(6),而網密於凝脂,然而上下相遁,奸偽萌生,有司治之(7),若
救爛撲焦而不能禁(8);非網疏而罪漏,禮義廢而刑罰任也。方今律令百有餘
篇(9),文章繁,罪名重,郡國用之疑惑,或淺或深,自吏明習者不知所處,
而況愚民乎!律令塵蠹於棧閣(10),吏不能遍睹,而況於愚民乎!此斷獄所
以滋眾,而民犯禁滋多也(11)。『宜犴宜獄,握粟出卜,自何能谷(12)?』
刺刑法繁也。親服之屬甚眾(13),上殺下殺(14),而服不過五(15)。五刑之
屬三千,上附下附,而罪不過五。故治民之道(16),務篤其教而已。
【注釋】
(1)『徑』原作『德』,【治要】作『徑』,今據改正。
(2)辟:同『避』,躲避。
(3)析乎知之,原作『折乎知足』,今據【治要】改正,意思是通過分析了解了。析:分析,判斷。
(4)【治要】『室』作『愚』,義較勝。『愚女』與『童婦』對言,『童』讀如【淮南子·氾論
篇】『商朴女童』的『童』。【大戴禮記·王言篇】:『商懿女憧。』『童』和『憧』義同,就是愚昧無知的意思。說略本陳遵默。
(5)獄:監獄。犴(an),也是監獄。【詩經·小雅·小宛·釋文】:『鄉亭之系曰犴,朝廷曰獄。』
(6)秋荼(t*):一種秋天開白花的茅草,這裏比喻刑法繁苛。
(7)治,原作法,今據【治要】引改。【史記】亦作『治』。
(8)【史記·酷吏傳】:『昔天下之網嘗密矣,然奸偽萌起其極也,上下相遁,至於不振。當是之時,吏治若救火揚沸,非武健嚴酷,惡能勝其任而愉快乎?』【正義】:『顏云:'遁,避也,言吏避於君,氓避於吏,至乎喪敗,不可振救。」』就是此文所本。
(9)【晉書·刑法志】:『叔孫通益律所不及旁章十八篇,張湯【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又漢時決事集為【令甲】以下三百餘篇。』疑此文『百』上脫『三』字。
(10)棧閣:存放文件、檔案的屋子。【漢書·刑法志】:『及孝武即位,..於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其後,奸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網寖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義與此同。
(11)『禁』下原無『滋多』二字,今據【治要】訂補。
(12)【詩經·小雅·小苑】:『交交桑扈,率場啄粟。哀我填寡,宜岸宜獄,握粟出卜,自何能谷?』【釋文】云:『【韓詩】(岸)作'犴」,云:'鄉亭之系曰犴,朝廷曰獄。」』
(13)此文原作『親服之屬甚眾,上附下附,而服不過五,五刑之必三千,上殺下殺,而罪不過
五』,今據張敦仁說校改。親服:為親屬服喪。
(14)『殺』(sha@):差別。『上殺下殺』,指親疏關係的差別的主張。
(15)服不過五:超不過五服。五服,封建社會規定的喪服制度,依照親疏關係,分五等孝服和
守孝時間:斬衰,服三年喪;齊衰,一年;大功,九月;小功,七月;緦麻,三月。
(16)『民』下原無『之』字,今據華氏活字本、楊沂孫校本及【治要】補。
【譯文】
文學說:道路多了,人們不知該走哪條;法令多了,百姓不知怎樣避免犯法。因此,實行王道的君主制定的法律,像日月那樣明亮,百姓就不會迷惘;像大路一樣寬廣,百姓就不會疑惑。即使是偏遠地區的人,通過判斷也能了解法令,愚昧無知的婦女兒童,也都知道怎樣避免犯法。這樣,沒人犯法,監獄也就沒有用處了。從前,秦朝的法律比秋天的茅草還多,法網比凝結的油脂還細密,然而上下互相包庇,奸詐虛偽的事層出不窮,即使官吏產加懲處,也像去救已經腐爛和燒焦的東西一樣,是不能制止的;這並不是法律鬆弛,罪犯漏網造成的,而是廢棄禮義,亂用刑法的結果。現在制定的法律、政令有一百多篇,章目繁瑣,罪名眾多,就是各郡施行起來,也感到疑惑不解,定罪時或者輕或者重,就連通曉法律的官吏也不知道該怎麼辦,何況無知的百姓呢!法律、政令的典籍放在閣樓上,塵封蟲蛀,連官吏都不能全部過目,又何況無知的百性呢!這就造成要決斷的案件越來越多,百姓犯法也日益增多了。【詩經】上說:『家裏有人入監,親人拿糧算卦,怎樣才能平安?』這就是諷刺刑法繁苛的。穿喪服的親屬很多,但按親疏關係上下推算,也不會超出五服。五刑的條例多達三千條,但上下比較歸類,也不過五種刑法。所以,治理百姓的方法。不過是專心專意地進行禮義教化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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