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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理論] 外資陰謀:境外利益集團在華遊說活躍 嚴重侵蝕中國經濟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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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09-11-30 22:3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活躍在中國境內的境外利益集團,通過各種方式,越來越多、越來越深地介入中國經濟決策。有關中國的經濟主權受到侵蝕的話題越來越引起關注。與發達國家相比較,在華的境外利益集團無拘無束,為所欲為,應實施有效制約。
  
  對外開放30年,進入中國的外資早已告別『散兵游勇』狀態。為鞏固和擴大在華利益,這些外資依靠自身雄厚經濟實力與母國強大政治後盾,通過各種方式,活躍於中國各級政府部門與重要民間團體之間。由於缺乏有效的制約與制衡,各類境外利益集團通過各種途徑,越來越多、越來越深地介入了中國重大事務,並帶來一系列複雜影響。
  
境外利益集團在華活動手法
  
  近些年來,境外利益集團在華活動十分活躍。而中國官方與民間對這類活動及其影響缺乏清晰認識。
  
  其一,強力公關。境外利益集團熟諳中國國情,巧妙利用各方人脈,想方設法接近各級領導人,一方面試圖進行商業遊說,影響相關決策;另一方面可作炫耀資本,為商業活動鋪路。有媒體曾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在黃金時段播放、或於頭版頭條刊登領導人會見外國企業家的鏡頭與畫面。而為擊敗競爭對手的併購,積極遊說省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取得了官方鼎力支持的例子也不少。
  
  其二,利益輸送。境外利益集團或聘請一些部門領導與職員做諮詢師,或將相關課題配以豐厚的課題經費,給予有關部委研究機構與學者等為途徑,對中國相關部門決策與立法施加影響。某些國際大公司常年、多次以課題研究名義,向國內一家研究中心提供研究經費,該中心投桃報李,一直為跨國公司的在華利益而奔走呼號。此外,以安排出國觀光、子女境外就讀、協助轉移資產等條件,或以參加國際學術研討、邀請做訪問學者、收錄論文進SCI(科學引文索引)、授予名譽學位或職稱等為誘餌,吸引中國官員、學者為其效力。
  
  其三,與國內利益集團結成共同體。在對外開放進程中,中國滋生了一大批從事『買辦』活動的掮客,這些掮客與境外利益集團形成日趨緊密的『共生』態勢,遊走在境外利益集團與國內各級政府部門之間,獲取超額收益。與境外利益集團結成利益共同體的還有法人。一些大型中資企業為了自身的短期利益,充當外資的『鋪路石』與『敲門磚』。如某些有違常理的合資路線,一開始就體現出外資的獨資圖謀。由於中方出資人往往缺乏有關經營經驗,因此合資公司實際由外資主導。
  
  其四,與一些地方政府形成共生。在GDP增長作為主要考核政績的制度安排下,一些地方政府紛紛進行『沖向底部』的『割喉戰』,爭相招攬外資,過度引進,超前開放,導致日趨嚴重的『外資崇拜』。如有的地方政府在篩選當地骨幹企業的戰略投資者時,首先排除的是中資企業,執意將國有股權轉讓給境外投資者。『兩稅合一』剛剛提上議事日程,有的地方政府和某些外資企業便聯合行動,希望影響立法機關的決策,保留外企特殊優惠待遇。
  
  其五,跨國壟斷資本結成聯盟。中國第一、世界第五的電池生產商福建南孚公司已成為跨國壟斷資本合謀的經典案例。1999年南平市有關部門為改善治理結構而主導引進外資,但竭力避免被同行產業資本(主要是競爭對手美國吉列)所併購。然而,以摩根士丹利為首的國際基金在2002年對南孚實現控股後,2003年就將所持股份全部轉售給吉列。
  
  其六,藉助總部所在國政治力量。以政治促進商業利益,是國際社會『通行規則』,境外利益集團自然精於此道。如獲悉中國有關重點工程需要數億美元的設備和技術時,有的外企極力遊說該所在國政府與中國政府溝通,甚至通過國家領導人訪華促成與中方簽署巨額供貨協議或交易。
  
透過現象認識利害關係
  
  經濟主權是政治主權的基礎,也是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內容。保持經濟主權的獨立是中國對外開放的前提,也是實現經濟繁榮、國家富強、民族自決的重要保障。一國的經濟主權不僅體現在領海、領土的管轄與治理權,更重要的是集中在經濟自主決策權。
  
  當前,活躍在中國境內的境外利益集團,通過各種方式,越來越多、越來越深地介入中國經濟決策。有關中國的經濟主權受到侵蝕的話題越來越引起關注。
  
  一是影響中國重大決策。美國現任國務卿在任國家安全顧問時,就特別強調,在軍事對抗、政治角力、經濟競爭的同時,應當更加注重對目標國知識精英的影響。境外利益集團利用在華獲得的豐厚利潤,自己培育並擁有分析師,或高薪聘請優秀華人學者擔當顧問或獨立董事,通過境內外媒體精心包裝、刻意打造,提供各類活動舞台,提高其知名度、美譽度,從而成為中國國內行業精英,擁有強大的話語權,以期影響行業乃至國家宏觀經濟決策。
  
  如中國的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股權分置改革、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海外上市等謀劃時,表面是相關經濟學者在呼籲,實際都或多或少滲透着美國金融機構、智囊機構的決策誘導。其中,某些市場化、國際化傾向,有可能使國企逐步淪為外企的併購對象,乃至市場被控制或壟斷。
  
  從另一面看推進中國優質大型企業或國有壟斷企業境外上市,既要為外國金融服務機構提供巨額諮詢、審計、評級、承銷費用,又造成中國財富通過『分紅』形式輸送到境外,如中石油、中石化、中國移動、中國聯通四家公司當初境外上市融資不過百億美元,但是隨後四年海外分紅就超過千億美元。
  
  二是影響中國立法。某些跨國公司在中國大舉併購,當中不乏涉及謀求或實現市場壟斷的情形。起草和頒佈【反壟斷法】是解決外資併購壟斷問題的重要手段,但是境外利益集團與國內相關利益集團一道施加影響,致使【反壟斷法】推遲出台達十多年之久。
  
  三是影響中國政府威信。中國政府明文規定,中國金融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但習慣且擅長全能運作的某些外資機構,利用中國混業監管上的某種缺失,加速在中國金融業的網狀佈局,有關外資金融機構已在華擁有銀行、證券、保險等多種分支機構,『明目張胆』地實施混業經營。
  
  為抑制房地產市場泡沫膨脹,自2004年開始,中央政府實施以緊縮銀根為主的宏觀調控。但是,若干外資機構憑藉其強大的經濟實力以及獨特的優越地位,向本土房地產公司提供包括融資在內的各類金融服務。一些國際頂級公司,直接或間接進入中國房地產市場影響房價。
  
  在境外利益集團的影響下,有的部門與機構,擴張自己的部門利益、局部利益以及部門局部中的小團體利益,為此往往不惜採取欺上瞞下的方式,誤導高層決策。
  
  四是影響中國法律威嚴。一些外企集體抵禦【勞動合同法】出台,是因為這類外企違法用工比比皆是。有的外企一直不與勞動派遣者簽訂勞動合同,目的是隨時可以辭退這些員工,而且不用支付賠償金。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與法人的義務,依法徵稅是每個國家的稅收主權。不少在華外企長期存在『長虧不倒』和『越虧損越投資』的怪現象,2005年賬面虧損的外企佔總數60%以上,其實質大都是通過各種避稅手段轉移利潤,並通過各種公關活動持續避稅獲利。國家稅務總局的不完全統計資料顯示,一些跨國公司利用非法手段避稅,每年給中國造成稅收收入損失保守估計達300億元以上。在中國經濟年均增長約10%、稅收年均增長高達20%~30%的態勢下,2004年外資(包括港澳台商企業)百強納稅增長率為零。
  
  中國【工會法】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中的勞動者,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限制。但是,某些外企以『建立工會組織不符合國際慣例』等理由拒絕員工參加和組織工會。在華外企近50萬家,僱用職工2000多萬,但是組建工會的外企不到20萬家。
  
  五是影響中國社會和諧穩定。在有的地方部門的庇護下,一些跨國公司長期漠視中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至於相關勞動糾紛愈演愈烈。惡劣的工作條件、低廉的工資水平、缺乏各類勞動保障等因素,使外企職工群體性事件有逐年上升的趨勢。
  
  中國民間經濟分析機構安邦集團提供的數據稱,跨國企業在華行賄事件近十年來一直呈上升趨勢,中國調查的50萬件腐敗案件,64%與國際貿易和外商有關。
  
借鑑國際經驗制約境外利益集團
  
  在西方國家,對境外利益集團的遊說等活動,如果不加限制,就有危害本國利益的可能。與發達國家相比較,中國的境外利益集團無拘無束,如今該是依法進行有效制約的時候了。
  
  首先,約束境外利益集團活動。
  
  方式一,法律制約。美國主要有三部法律——【外國代理人登記法】(1938年)、【聯邦院外活動管理法】(1946年)和【院外活動公開法】(1995年)——對境外利益集團的活動進行直接管制。主要涉及:對『遊說者』的法律地位進行明確界定;實施主動登記制度、定期報告制度與身份表明制度;以及對違法者實施民事與刑事處罰。其他法律也對境外利益集團的行為進行限制。如【聯邦選舉法】禁止外國人和外國代理人對選舉進行捐款,【政府道德法案】禁止外國人和外國代理人向政府官員饋贈禮物。
  
  方式二,輿論與社會監督。新聞媒體的報道揭露比法律制約更加及時有效,鼓勵新聞媒體、社會大眾以及其他各類組織機構,對跨國公司、相關涉外團體與個人的行為進行監督。在美國國會註冊的遊說組織大約有兩萬多個,但是註冊為『外國代理人』的不到500個。大多數為海外利益進行遊說的組織並沒有主動履行註冊義務。因此,僅靠法律對『外國代理人』的行為進行約束遠遠不夠,而輿論與社會監督有效彌補了這一不足。其中,社會組織就扮演了極其重要的角色,在防範外國利益集團的活動中,往往是目標的提出者、活動的領導者和推動者。這些組織往往由國會議員或專業律師發起建立,擁有雄厚的資金基礎、嚴密的組織結構和明確的行動議程,並與政界保持着密切的聯繫。
  
  方式三,鼓勵與境外利益集團相對立、相競爭的利益集團的發展,實現博弈的基本平衡。鼓勵競爭性行業商會和同業公會、行業協會以及社會公益團體的發展,形成對強勢集團的制衡。
  
  其次,制約學者與『掮客』行為。
  
  規範部分學者的『研究』行為。本着『管住政府,放開民間』原則,約束、規範各大部委研究機構與學者接受境內外企業、機構資助的課題研究,嚴格禁止涉外部門工作人員在外企或駐華商會等的『變相任職』。鑑於行政干預力的敏感以及道德制約力的缺失,鼓勵相關社會公益團體對那些充當『黑嘴』或境外利益集團代言人並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學者提起法律訴訟,以制約某些學者日益嚴重的道德風險問題。增加決策與執行的透明度,鼓勵媒體進行公正的輿論監督,激勵公眾進行必要的社會監督。
  
  約束『掮客』的買辦行為。充當掮客、遊走於境外利益集團與國內各政府部門之間的有一些是領導幹部子女親屬。因此,強化高級領導幹部財產與子女親屬就業的申報、登記與公示制,敦促高級幹部以身作則,身體力行,管教好自己的子女親屬。
  
  再有,遏制部門與地方利益膨脹。部門利益與地方利益膨脹,有可能驅使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門與境外利益集團『同舟共濟』。部門利益、地方利益與境外利益的緊密交織,是境外利益集團活動為所欲為的主要誘因。因此,必須堅決遏制部門利益、地方利益的不斷膨脹。(江涌作者為中國現代國際關係研究院經濟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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