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史參考 [論文摘要]:明代北京的治安管理制度以以保衛皇權為中心,維護封建專制體系為目的,在治安實施原則、治安主體及治安過程中體現出明代治安管理方面的許多特點。 古代治安管理作為一個長期性的社會工作,一直以來備受統治者的重視。由於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和古代封建專制的社會特色,使得這種統治板塊一直沉浮於其他行政、軍事的職能之中,而相比之下,現代治安管理制度的研究進展卻是非常迅速,為此,研究古代社會的治安管理制度無疑有現實性的意義。在明代中後期社會環境的影響下,在這種結合體系中,治安職能與治安實踐產生了明顯的差距,治安主體之間由於職能相同也會相形悖逆,許多治安職能出現了空白區域。北京治安管理制度也表現出許多新的特點。
一、治安的實施原則與治安的實踐結果產生了明顯的距離
此差距有兩層含義,一則為:不能按法律的原則實施治安的職能,或嚴刑酷法或藐視枉法;一則為:治安懲罰條文繁多,而實踐中卻不能按其原則實施從而漏洞百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不能按法律的原則實施治安的職能。背離法律原則一方面是因為皇權的干擾,另一方面是因為社會背景時而變化使得法律無法及時更新。皇權干擾治安職能的司法程序。皇帝的聖旨包括他的御口所出之言都被當成法律,任何人必須無條件的執行。凡是冒犯皇帝的人,不按規定的任何司法程序及法律依據,只是憑皇帝的個人決定來執行,為此皇帝還專門培養了自己的爪牙,這些爪牙多半由廠衛充當。以明代駭人聽聞的廷杖、法外刑為例來釋疑:廷杖由錦衣衛、司禮監來執行,並按事件的性質,規定不同的懲罰力度,實施廷杖後往往要被下詔獄,從表面上看,他好象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規則,但實質上只是代表了皇帝個人的淫威,以皇帝的喜怒為準則,從而嚴重地干擾了治安職能實施的法律程序。如按規定:犯罪或違反治安規定的客體,先由侍衛逮捕或緝獲送入大獄,[1]再由專門的審判機構來審理,京師的案件主要的審判機關以三法司為主,其具體程序為:一般的京師案件,初審由刑部或都察院來完成後移交大理寺覆審,大理寺的審判就是終審,也就是說對於一般的案件只有二個審級;重大的京師案件,由三法司會審,這時的會審有可能是刑部或都察院初審完結後的第二審,也可能是刑部或都察院、大理寺覆審後的第三審,對於一些京師情節重大的案件也有可能是第一審。可以看出原則上『三法司,專理刑獄,或主鞠問,或主評審,權奸不得以恩怨出入,天子不得以喜怒生重輕。』[2]移送刑部或都察院審理之京師案件,由通政司准行,由五城兵馬司或五城御史或錦衣衛或東廠或六科給事中或其他五府及六部衙門參送。[3]即使廷杖,錦衣衛拿人犯也必須持有刑科簽發的駕帖,在【三垣筆記】中有這樣的記載:『予入刑垣,見一切廷杖拿送並處決,必錦衣衛送駕帖至科,俟籤押持去。予初謂故套,及署印,以赴廷推歸,見校尉森列,持杖不下,一應杖官已解衣置地。予問何侍,答曰:「非科簽駕帖,則不得杖耳。」然後知此為封駁設也。』[4]
但是在實踐中,廷杖、法外刑實質上依據的是皇帝或權臣的喜好及陰謀,不按正常的司法程序來實施。如舒芬諫南巡受杖,最終在嘉靖年間議大禮義而又被杖,在明人著的【靜志居詩話】中記載『舒芬首犯逆鱗,斃於杖』,[5]本來應交由三法司以法量刑,結果則當場捶死。又如謝肅『坐事被逮,孝陵御文華殿親鞫,肅大呼曰「文華非拷掠之地,陛下非問刑之官,請下法司。」乃下獄,獄吏以布囊壓死。』[6]謝肅再三辯駁也是無濟於事。兵部主事王守仁疏救戴銑,惹怒了劉瑾,『瑾怒,矯詔杖五十,斃而復甦,謫貴州龍場驛丞。』[7]看來權臣也可以亂施刑法,無論是上疏不當或勸言還是忤逆,只要皇帝及權臣認為不恰當就可以實行廷杖,且不說朱厚照時兩次廷杖人數將近一百六十八人,打死一十五人。[8]法外刑更是慘不忍睹。詔獄也是屢見不鮮,若投入此中,其悲劇可想而知,如『泉孟昭心多測隱,為刑官三十年,初入獄,見重囚皆三木仰臥於床,不能轉動,被鼠夜齧,流血涔涔,甚憫之,遂買數貓置獄中,鼠患頓息。囚多感泣。』[9]朱元璋在胡惟庸、藍玉兩案中就殺戮達數萬人之多,以至於到朱祁鎮時,達到獄舍不能容,而在城西武庫隙地增置之,魏忠賢當政期間,更是大興詔獄,草菅人命。被他害死的朝臣不計其數,從第一次興大獄,處死楊漣、左光斗等六人開始,又相繼害死周起元、周順昌、高攀龍、李應升、蘇繼歐、張汶,吳懷賢等。所有這些行都嚴重偏倚了治安的實施原則,從而干擾了治安職能實施的司法程序,它實質是與封建專制制度緊密結合在一起的,是中國古代特有的政治色彩,在明代尤其表現明顯。
(二)治安條文、規制繁多,而治安實踐卻漏洞百出。明代法律制定嚴格細化,規制繁雜冗多,但是由於明中後期經濟發展和社會風氣趨於敗環,一些治安實施機構不盡其職,上層決策領導階層不能做到調發自如,許多隱藏的治安客體漸漸浮出了水面,致使社會秩序混亂,人民處於水深火熱之中。治安機構的瀆職也使一些法律不能有效的貫徹下去,這種現象尤其表現在明代中後期。就【大明會典】【大明律】以及相關的法規對治安管理方面的規定及懲罰可以說是已經相當完備化,細緻化了,而這些法律在實踐過程中卻與實施原則相差甚遠。
以宮廷保衛為例:【明會典】中侍衛人員明確規定:凡宮禁宿衛及皇城門守衛人應值不值者,笞四十,以應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別衛不系宿衛守衛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皇城各門,各鋪上直守衛該管官旗,鈐束不嚴及容情故從,所管軍人離值,點視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凡各處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八十,非時擅開閉者杖一百,京城門各加一等,其有公務急速,非時開閉者,不在此限。若皇城門應而誤不下鎖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非時擅開閉者絞,其有旨開閉者勿論。
如此嚴密的宮禁制度,卻發生了萬曆時的『挺擊案』,在萬曆四十三年五月初四,一個身份不明的男子,手持一根棗木棍,竟然衝進二道宮門,闖入太子居住的慈慶宮,試圖加害於太子,幸好被人及時發現將之捉拿移交東華門守衛監收,一人獨闖深宮,竟能衝破幾道宮門直入殿檐,挺擊太子,這正說明宮廷內太子治安的漏洞。
再以萬曆年間的『紅丸案』為例,看看膳檢診錄的治安漏洞。
案例:萬曆四十八年(1620)八月三十一日,明光宗服用了鴻臚寺丞李可灼御進的三顆紅丸,九月初一早上突然駕崩。事後,首輔方從哲獎勵了李可灼,後不久李又被流戍邊遠,內臣崔文升發配到南京充淨軍,方從哲仍安然無恙。
分析:(1)紅丸的由來。內醫崔文升不能立治光宗之病,李可灼便煉製了紅丸仙丹,先給皇帝吃了一顆,由於效果不錯,皇帝要求再御進,此時李又御進了二顆。(2)內幕。按照宮規,皇帝的診脈、開藥要經太醫院及御藥房太監的監督嘗試,並對所進之藥進行藥理分析,確保安全後,方可服用,如此重要的進藥,雖然與太醫院的御醫討論過,而太醫院也不同意此種治療方法,李可灼本人也知道紅丸服用劑量會造成極大的危險。如此冒險的行為太醫院為什麼沒有阻止反對呢?李可灼難道會用自己的生命去做賭注而贏得皇帝的讚賞嗎?為什麼方從哲要獎勵李可灼?(3)推斷。方從哲是由鄭貴妃引薦的,方又與李可灼關係甚密,因此這可能是由鄭貴妃指使下李可灼御進紅丸蓄意謀殺皇帝的一個治安案件。(4)治安漏洞。按照規定,太醫院要檢測藥性,所進之藥也必先由太監嘗試。太醫院沒有盡到查檢藥理作用的責任;司禮監也沒有安排好御進藥品的服用與監督工作。
以京師消防治安管理為例:【明會典中】明確規定 『凡官民房舍火起,不分地方,各司督領弓兵火甲人等,俱持器具救火』[10],從治安職能中消防管理也可以看出其制度相當的完備。消防管理並不是一個單純的撲火救火的過程,它的職能包括:晝夜由專人巡視城區,接受火災報警,指導滅火、救火,並在救火的過程中防盜、防暴,組建火災預防設施,制定防火規章制度並監督其實施情況等,可見它是一個防火、撲火、救援、保民、保財的完整系統。北京人口眾多,房屋密度大,如果發生火災就對官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的威脅,因此明代對消防的管理也十分重視。並形成一套完備的管理制度。
1、組建消防設施及救火隊伍。首先,宮殿等易是發生火災的地方建立許多外滅火的設施。明代在宮廷裏用金屬鑄造了若干個大水缸,每口水缸高一米多,直徑也有一米左右,重1500多公斤。缸內存水2000多升,每天安排太監往缸內挑水,以保證不時之需,冬天為了防凍,還要給水缸套上草垛或棉絮,此外還得預備好麻搭釣索等救火器具。皇宮內的護城河以及宮城內的金水河,除了有軍事防禦功能外,又解決了附近建築起火時的水源問題,也算是和種類型的消防設施。為保證皇帝的鑾儀仗倉庫,建造了絕對可靠的防火牆,每隔7間房屋空出1間,並將這間房的四壁砌成無門窗的磚牆,然後在房間內充填三合土,直到頂部用夯壓實後封磚蓋瓦,實質上是一種防火隔離設施[11]。在京城內外,按其規定以一定的尺寸挖若干眼水井,所有柴草堆垛都要用泥巴塗抹,城牆上要放盛水容器,貯存砂土,準備長斧、鋤頭等救火工具。除此之外,明代還組建了一支救火的靈活快速反應部隊,稱之為『火兵』火兵與五城兵馬司及巡城御史相互配合,以防城內火災的發生。
2、夜巡督察。明代北京和前代都城一樣,夜間以擊柝敲梆方式提醒民眾防火防盜。而在京城中,紅鋪七十二是專職的防火防盜機構,並形成了銅鈴夜巡制。皇城外紅鋪七二座,鋪設官軍十八夜巡,銅鈴七十有八,派軍役一一搖振,環城巡警。除此之外,在京城內外巡邏的官軍及附近居民一但發現火災,應及時迅速地報告給本城兵馬司,兵馬司率官軍火甲前去撲救,附近的居民要義不容辭的協助,【明會典】就記載:『凡官民房舍火起,不分地方,各司督領弓兵火甲人等,俱持器具救火』[12],若坐視不管,官員及百姓都要以罪論處。消防的原則是『以防為主』,因此,在城內除了設置防火設施外,還應開展大力宣傳及稽查工作,在巡查時,禁止遇大風而通夜張燈燒紙,如遇雷電更要加大巡邏力度,在夜間,無論宮外還是宮內,都有人專門巡查督促定時熄燈,以斷火患。平時政府派人走街串巷,檢查火禁的執行情況,清查一些容易發生火災的隱患,特別注重糧倉、火藥庫等容易起火的地方,每日總甲1名,火夫5名,沿門輪流督查。
但是僅【明實錄】就記載了如此多的火災現象,這無疑又說明了消防治安和漏洞。如下表:
表一[13]
類別
時間
| 火災發生地點
| 出處
| 正統六年
| 京城安定門火
| 【英宗實錄】卷86,正統六年十一月丁卯
| 正統十年
| 通州義勇右衛倉火,焚毀米谷一萬八千五百四十石有奇
| 【英宗實錄】卷131,正統十年秋七月癸巳
| 天順元年
| 夜承天門災
| 【英宗實錄】卷280,天順元年七月丙寅
| 天順七年
| 京城南薰坊火,焚民居數十家,延毀文德坊牌樓
| 【英宗實錄】卷351,天順七年四月已卯
| 弘治十七年
| 正陽門內西廓房火燔開功坊
| 【孝宗實錄】卷212弘治十七年五月癸巳
| 萬曆二十二年
| 大雷風火,災西華門樓
| 【神宗實錄】卷274,萬曆二十二年六月已酉
| 萬曆三十五年
| 通州西倉火
| 【神宗實錄】卷432,萬曆三十五年四月丁酉
| 萬曆三十八年
| 正陽門箭樓忽火,至次日辰未熄
| 【神宗實錄】卷470,萬曆三十八年丁丑
| 天啟二年
| 旗纛廟正殿災,火藥盡焚,匠役死傷甚眾
| 【熹宗實錄】卷二十二,天啟二年五月內申朔
| 天啟六年
| 朝天宮災
| 【熹宗實錄】卷七十一,天啟六年五月癸亥
| 崇禎元年
| 北新草廠火
| 【崇禎長編】卷六,崇禎元年二月丙辰
| 崇禎元年
| 丁字庫積麻生火,毀屋十五楹
| 【崇禎長編】卷八,崇禎元年五月丁亥
| 崇禎二年
| 京師火藥局災
| 【崇禎長編】卷三十二,崇禎三年三月戊戌
| 崇禎五年
| 西城北新草場,朝天日中坊草場俱火
| 【崇禎長編】卷六十,五年六月壬年
|
這此都說明了在明中後期,治安實踐已經背離了治安實施的原則,從韓非子提出『法、術、勢』之後, 中國古代法制觀念才開始系統的發展起來,歷經數朝禮法之爭,到了明代可以說是發展到了一個成熟的階段,但是明政府雖然在思想觀念上明其理,但是卻不能運用到實踐中,而是依靠法律來維持已經腐朽的統治,但是這種方式未起到預期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