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社會的任何行為,及其發展,都無法超脫於利益之外,可以說,利益是人類社會運行的動力之源。
從道德上看,利益分為正義之利,及不義之利。追求正義之利,恥於不義之利,是華夏數千年文明所追求的道德標準。恪守於儒家義、利理論之下的商賈,素稱儒商。儒商對於利益的追求,本質上區別於西方經濟學裏的利益;儒商之利是居於五德共處前提下,各方共同達到利益最大化,基於人性可以教化的基礎;而西方現代經濟學上的利益,是基於人性本惡,利益不可調和的條件下,相互競爭、掠奪,實現自我利益的最大化。
非常明顯的例子是,華夏自古有尖商之說,講求的是商家與消費者之間利益的共同最大化,而同行商家之間則未必形成有你無我的競爭狀態;而在西方經濟學基礎上的現代商業中,商家之間的競爭,並未達到商家與消費者之間利益共同最大化的效果,相反,非但損害了同行商家的利益,更出現了轉基因大米之類的禍害整個人類生命健康的產品。
從法律上看,利益分為合法利益,與非法利益。與正義不義之分不同,合法非法之分,未必要求利益真正做到公正,仁義。也就是說,合法的利益,不一定是正義的,因此,華夏兩千年前開始,就有了治統適從道統的原則,用現代話來說就是,不合理的法律必須修正。
權力與利益之間百怎樣的關係?西方經濟學將利益歸劃入權力尋租的結果,其實並不準確。因為利益是人的任何行為的動力之源,包括行使人類社會管理的權力。一個無法產生利益的組織制度,根本無法正常、持續的運作,因為運作需要一定的人力及資金等的消耗。
用一個形象的比喻,可以勾劃出權力、利益與法律之間的關係:火車系統。若權力是列車運行的基礎,那麼利益就是列車的牽引機車,而鐵軌就是法律。因此,一台不會出軌(合法)的列車,加上一個動力系統(利益)存在的機車,在車輪運轉性能良好(權力有效)的情況下,才能正常運轉;而鐵軌(治統)應當如何鋪設?綜合天時、地理、人需(道統)三大條件自然可知。
權力與利益之間在的統一整體性質是明顯的,不可分割的。將權力鎖於籠子之內,非但不是割裂二者之間先天的聯繫,反而應就權力之具體情況,依據正義的標準,作出合法利益的界定,也就是說,將權力鎖於籠子之內,其實就是將權力放在憲法之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