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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學說] 由『親親相隱』到『齊之以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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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強 發表於 2016-9-19 08:4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國學博士論壇

由『親親相隱』到『齊之以禮』

李軍政

李軍政,男,首都師範大學政法學院中國古代思想史2011級博士生,本文出自其博士論文【從『義以建利』到『志於道』——孔子思想的淵源及其他】。

博士導師:首都師範大學教授 白 奚

通訊評委:武漢大學教授   郭齊勇

         杭州師範大學教授 范忠信

孔子作為儒家思想的開創者,其思想是在對前人繼承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然而迄今為止,梳理孔子思想的淵源並指出其貢獻的研究很少。筆者於此嘗試梳理孔子『法』思想的淵源並分析其貢獻。

提到孔子關於法制的思想,當首推其親親相隱思想。據【論語·子路】記載『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從現存的【論語】注本看,都把『攘』注釋為『竊』或者『盜』或者『偷』。王力在其【古代漢語】中則指出:『攘,本指扣留自己跑來的家禽牲畜,和「偷」有些不同。』筆者同意王力的看法,據【爾雅註疏】所言,『儴、仍,因也。』郭璞注釋認為『皆因緣也。【費誓】曰:「無敢寇攘。」鄭注云:「因其亡失曰攘。」儴、攘音義同』。就【論語】而言,孔子真的主張即便親人犯了嚴重的罪行也要替其掩蓋嗎?在【左傳·昭公十四年】中孔子曾經稱讚叔向:『古之遺直也。治國制刑,不隱於親。』可見孔子並不贊同為親人相隱所有的不當行為,說孔子贊成對於親人微小過錯要『相隱』可能會更符合其本意。

論語·微子】篇中周公謂魯公曰:『君子不施其親,不使大臣怨乎不以。故舊無大過,則不棄也。無求備於一人。』對故舊尚且如此,更遑論父母兄弟乎?我們是否可以認為這種『無求備於一人』的思想是孔子親親相隱思想的先聲呢?據【左傳·襄公三年】記載,晉侯之弟揚干亂行於曲梁,魏絳戮其仆。晉侯大怒,雖然最終沒有對魏絳治罪,但是我們可以看出,晉侯維護其弟的原因是因為『親親相隱』的緣故。在此史料中也可以看出,羊舌赤、士魴、張老並沒有指責晉侯為其弟隱錯,即便是打算自殺的魏絳也沒有指責晉侯為其弟隱錯。可見,親親相隱乃是當時社會之通義,孔子親親相隱的思想,並非其首創,而是由來已久。與前賢相比,孔子的高明之處在於他沒有主張對親人的過錯全部隱藏。結合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得知,孔子贊成為親人隱小惡,不為親人隱大惡,這較前人不分問題的大小、輕重單純為親人隱惡,或不為親人隱惡要超越很多。

關於『法』,孔子不僅有『親親相隱』的思想,他還提到要謹慎使用刑罰以及事先預防。孔子說過:『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論語·顏淵】)【左傳·成公二年】,申公巫臣說:『【周書】曰:「明德慎罰。」文王所以造周也。明德,務崇之之謂也;慎罰,務去之之謂也。若興諸侯,以取大罰,非慎之也。君其圖之!』很顯然,【尚書·康誥】中提倡的是謹慎使用刑罰,而申公巫臣的發揮卻與刑罰沒有關係,他把『慎罰』解釋為提前預防可能到來的懲罰。關於慎罰的思想,在【左傳·襄公二十六年】中歸生曰:『「善為國者,賞不僭而刑不濫。」賞僭,則懼及淫人;刑濫,則懼及善人。若不幸而過,寧僭無濫。與其失善,寧其利淫。無善人,則國從之。【】曰:「人之雲亡,邦國殄瘁。」無善人之謂也。故【夏書】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懼失善也。【商頌】有之曰:「不僭不濫,不敢怠皇,命於下國,封建厥福。」此湯所以獲天福也。古之治民者,勸賞而畏刑,恤民不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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