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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個論秋風專欄:鄉村自治的出路 宗族自治
原題 秋風專欄:村民如何真正實現自治
■知道分子之秋風專欄
近期出現的幾起村民爲土地等權益抗爭事件讓我們再一次看到當下鄉村治理體系存在的嚴重問題,其中較爲重要者是村委會民主選舉與社會自治之不協調。
此處之社會自治,具體地說就是宗族自治。宗族是鄉村社會中最爲重要的自治性組織,它具有深厚文化根基,並且源遠流長,至少從宋明以來高度平民化的鄉村社會,就是以宗族作爲治理之基本單位,以祠堂作爲宗族公共生活之中心。
宗族治理絕非專制的、非理性的,它確實訴諸成員之間的情感,也藉助族內長老之權威進行,但是,宗族處理公共事務,必然以協商、有時甚至是民主的方式進行。比如,面對族內成員嚴重糾紛而『開祠堂』,其決策機制其實相當程式化,且不乏民主。上世紀初開始,這種鄉村治理模式遭到追求個性解放之啟蒙知識分子的污名化,構建『國民共同體』的政治意圖也推動政府權力持續向鄉村延伸,由此,宗族治理權威受到壓縮,並在上個世紀中期達到頂峰。
不過,試圖由權力直接管理每個農民的政治理念是行不通的,2000年前的秦代行不通,21世紀同樣行不通,這與技術無關,而由人性所決定,由社會治理之基本邏輯所決定。因此,在鄉村社會,尤其是在錢塘江以南中國鄉村社會,以宗族爲中心的社會治理體系依然有一席之地。上世紀80年代中期,人民公社制度解體,標誌著政府權力被迫從鄉村基層社會收縮。此後,宗族中心的鄉村治理體系獲得一定程度復興。這一點曾引起激烈爭論,大多數人對這種趨勢表示憂慮,就在這種爭論聲中,90年代中期開始,政府在全國範圍內推行村民自治制度。這一制度的設計者對鄉村社會中已經存在且源遠流長、根深蒂固的自治制度採取了視而不見的態度。
於是,當下中國的村民自治就出現了一幅奇怪的景觀:兩個自治,也即傳統的宗族自治與村民民主自治在兩條軌道上按照各自的邏輯運轉。當然,這決不是說兩者沒有關係。主流輿論的看法是:宗族妨礙村民自治。因爲,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內容是『四個民主』,最重要的是民主選舉,而投票選舉的主體應當是村民個體。惟有剝離選民的一切社會屬性,讓他純粹以個體的身份投票,選舉才是民主的。而宗族是一個組織,必對選民之投票決策產生影響,選舉就是不民主的。因此,爲推動村民民主自治,必須限制宗族。在談論村民自治者嘴裡,宗族勢力是與黑社會、賄選相提並論的壞現象。
只是,現在政府無意於運用權力推行這種激進民主理論,所以,在傳統社會結構保存相對完整的鄉村,出現了宗族與民主選舉之村委會共同治理的現象。比如,從烏坎事件中人們得知,每個姓氏都有自己的理事會,本姓氏的紅白喜事、族內成員間糾紛之解決,姓氏之間糾紛之調停,大多由理事會出面辦理。在錢塘江以南鄉村,村或者小組一級經常有『老人會』之類的組織,並且掛牌辦公,它就是宗族組織。
烏坎村支書三十年不變,形成了一個深不可測的權力黑洞;選舉產生的村委會主任也不受監督,違背多數村民意願,配合出售土地。換言之,法律承認的治理機制反而根本不在乎村民利益。箇中原因其實很簡單:他們的權力之終極來源在村外(轉者註:村官由上級決定而非村民,而宗族自治中的權威均由宗族成員推舉),而不在村民。人們會產生疑問:在傳統自治制度較爲健全的地方,以民主相標榜的村民自治制度究竟是提升了鄉村治理,還是惡化了鄉村治理?
廣東省委副書記朱明國在相關會議上也指出,省里處理烏坎事件時,五項承諾中第一項就是群眾的主要訴求是合理的。烏坎事件轉機的重要措施之一便是省工作組承認『村臨時理事會合法性』,允許其繼續存在,處理善後問題。外界對這個臨時理事會有很多誤讀,稱其爲村民民主選舉產生。其實不是,它更相當於各族理事會之聯合會,是各族先推舉代表,再由代表選出理事會成員。也許,這一點是烏坎事件中取得的突破,尤其是對於傳統治理結構保存相對完整的地區而言。
而筆者無意於反對當下主流的村民自治制度,但須明白,真正的自治之第一要義是,人們可以選擇治理模式。人民日報關於烏坎事件的評論文章也指出,在法治這個核心原則之下,處理好利益分配、利益表達、利益救濟這些問題,才能解決矛盾衝突。真正的村民自治要讓村民選擇能處理好上述問題的治理模式。假如村民願意讓傳統宗族繼續發揮作用,那就應當承認這一點。哪怕是從治理經濟性的角度來考慮,也應當承認它、規範它,讓它發揮作用。(作者系九鼎公共事務研究所研究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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