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考古:從衣文簡牘看精絕國的葡萄種植業
摘要:通過對尼雅遺址出土的衣文簡牘中相關農業經濟方面文書的研究,揭示出農奴社會制度下的精絕國土地所有制之形態。土地私有是精絕國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作爲私有財產,無論是買賣,還是抵押葡萄園土地,雙方均立有契約或協議書。葡萄種植是精絕國的一項經濟支柱產業。精絕國大面積種植葡萄促進了葡萄釀酒業的發展。國家對酒業的管理十分嚴格,設立有專門徵收稅酒的酒局,以村或百戶爲單位向酒局上繳稅酒,國家將稅酒還通過商運銷售到周邊國家與地區。葡萄種植戶拖欠稅酒是要支付利息的。酒稅是精絕國的一項主要財稅來源。
關鍵詞:衣文簡牘;精絕國;土地所有制;葡萄種植
中圖分類號:K20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2820(2006)06-0066-05
尼雅遺址位於新疆自治區民豐縣北約150公里的尼雅河尾閭地帶。據考古調查發現:在尼雅終點處的沙丘沙嶺之間,南北約25公里長,東西約7.2公里寬、總面積約180平方公里的範圍內,遍布著寺院、官署、住宅群、種植園、冶鐵作坊和墓地等古代遺存。1931年2月斯坦因在尼雅遺址中發現了一枚漢簡,有地名『精絕』二字。漢簡稱『……漢精絕王承書從……』⑴大意是:X年X月X日,負責西域事務的官吏向臣屬於漢朝的精絕國王下命令等等。從此漢簡得知,尼雅古城即是兩漢文獻中的西域三十六國中的『精絕國』故址。【漢書•西域傳】:『精絕國,王治精絕城,去長安八千八百二十里。戶四百八十,口三千三百六十,勝兵五百人。精絕都尉、左右將、譯長各一人。北至都護治所二千七百二十三里,南至戎盧國四日行,地q狹,西通G彌四百六十里』⑵。尼雅之地,西漢時爲精絕國,東漢時雖歸鄯善國統轄,但後來又度復國。尼雅遺址先後出土衣文殘卷720餘件,涉及農業經濟方面的文書約150餘件。占文書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一。與畜牧有關的文書約80餘件,占出土文書總數的九分之一,與葡萄種植和酒業管理有關的文書近20餘件,占整個農業經濟文書的約八分之一⑶。
本文僅就尼雅遺址出土的有關精絕國葡萄種植和酒業管理方面的衣文農業經濟簡牘作以探討,因爲葡萄園依附於土地,故將精絕國土地之所有制形態一併討論。不妥之處,敬請方家教正。
一、精絕國的葡萄種植與葡萄園土地所有制之形式
現有資料表明:精絕國除了山川、河流、森林、牧場、道路等以外,當時的土地所有制之形態分屬:皇家土地、莊園主占用的土地、寺院僧人耕種的土地、平民耕種的土地、農奴僅有的少量土地等五種情況。土地私有是精絕國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
眾所周知,土地私有制的確立,是私有制最後完成的標誌,而土地私有制的最後確立又是以土地可以自由買賣爲標誌的。恩格斯指出:『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權,不僅意味著毫無阻礙和毫無限制地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著把它出讓的可能性』(4),也就是說,『土地所有者可以像每個商品所有者處理自己的商品一樣的去處理土地』(5)。
恩格斯1853年6月6日於曼徹斯特致馬克思的信中在談及古代東方各民族爲什麼沒有達到土地私有制,甚至沒有達到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的原因時說:『主要是由於氣候和土壤的性質,特別是由於大沙漠地帶,這個地帶從撒哈拉經過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韃靼直到亞洲高原的最高地區。在這裡,農業的第一個條件是人工灌溉,而這是村社、省或中央政府的事。在東方,政府總共只有三個部門:財政(掠奪本國人)、軍事(掠奪本國和外國)和公共工程(管理在生產)(6)。精絕國地處塔克拉瑪干大沙漠南緣,尼雅河自崑崙山北麓流淌而至,其氣候和土壤條件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韃靼差不多,但此時的農業人工灌溉工程並不完全需要整個村社或整個國家的力量才能完成,尼雅河稍加導流就可以灌溉其沿河兩岸的耕地,這應該是事實。土地私有制形態在精絕國的存在,從某種程度上即證明了這一點。精絕國的土地私有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耕地及葡萄園民間可以自由買賣
【譯集】第419號簡牘,『阿難陀與菩地、菩達耶二兄弟買賣葡萄園之協議書』云:
『茲於偉大國王、上天之子夷都伽•阿沒克伐吉在位之28年11月13日,sramamna阿塔莫之兩子菩地及次子菩達耶願將4Apcira之葡萄園一所及另一塊在misi地內之letgakuthala出賣。總共爲五塊地。阿難陀購買該五塊地,付地價金幣一枚,另付兩穆立,以後又付12穆立。雙方在此公平之條件上達成協議。買賣雙方皆很滿意。此文件系根據菩地及菩達耶之請求在凱度多僧伽比丘之面前所立。證人爲:僧人菩達羅支,僧伽之長老,僧人夷畢耶〔……〕僧人及dasavida僧凱,僧人達摩迷多羅〔……〕,僧人達摩迦摩,法師利達犀那之僕人支祗多,僧人祖祗色多及舍那伽。此文件系由余司書阿缽吉耶奉僧伽比丘及菩地和菩達耶之命所寫。其權限和生命一樣,長達千年。今後,無論何人提出異議企圖推翻此項協議,在僧伽比丘面前均屬無效。企圖推翻協議之罰款爲布5匹,並處罰(dhamta=danda)十五大板。(其)權限已如此詳細(規定)。期限無限。
僧人菩達伐摩和僧人跋多羅爲證人(7)。
(二)、奴隸通過其主人出賣自己的土地
【譯集】第574號簡牘是一件『羅沒索磋與牟羅德耶之諸奴隸買賣耕地之協議書』。該協議書云:
『茲於偉大國王、上天之子夷都沒伽•阿沒瞿迦陛下在位之34年2月24日,kori牟德耶及羅沒索磋達成一項協議。羅沒索磋曾向牟德耶之諸奴隸買地。該地已由羅沒索磋付給報酬,價款potgonena酒1米里馬及vito馬1匹必須歸回。(此地)已由牟德耶交給羅沒索磋收取。關於此事,kori牟德耶現已允許羅沒索磋今年開闢葡萄園及耕種該地。秋天(?)無論該地生產多少食物和酒,皆歸羅沒索磋所有。(價款)potgonena酒1米里馬及vito馬1匹應由該羅沒索磋付清。由於該地,kori牟德耶不能向羅沒索磋要穀物作爲地租,羅沒索磋也不能向kori牟德耶索取(共爲)potgonena酒1米里馬及vito馬1匹(之價款)秋天,雙方將作協議,作出決定。若彼等對該項價格不同意,rathi樹及pamni皆由羅沒索磋從葡萄園取走,作爲彼之財產,彼自己之土地由kori牟羅德耶取去,如同從前這系kurora一樣。此事之證人爲ogu達摩缽,kori牟德耶及kistasta樓色都』(8)。
【譯集】第574號簡牘中所記『羅沒索蹉曾向牟德耶之諸奴隸買地』之情形,反映出精絕國當時的農奴社會制度,莊園主奴役之下的奴隸雖有少量土地歸自己所有,但其出售時還要經過莊園主出面交涉,因爲奴隸在當時是不具備獨立人格的。只有他或他們的主人,才能夠代表他或他們。所以,牟德耶之諸奴隸賣地,只能通過牟德耶向羅沒索蹉出售。【譯集】中直觀反映皇家和莊園主將土地、葡萄園租佃給一般平民經營的紀錄很少,『kori牟德耶不能向羅沒索蹉要穀物作爲地租』一語在此協議中的出現,反過來說,皇家和莊園主有可能將土地、葡萄園租佃給一般平民經營,平民之間也可能存在著土地相互租佃之情形。
(三)、葡萄園作爲私有財產隨時都可以買賣
【譯集】第581號簡牘,是一份『耶吠村人達摩^與司書羅沒索磋買賣葡萄園之協議』,該協議云:
『……阿沒克伐迦陛下在位之6年4月14日,有男人達摩^,另一人司書羅沒索磋。雙方在此乾旱和饑饉之時達成一項買賣。彼等皆系耶吠村本地人(kilmeci)。該達摩^願將內共有7avacira之葡萄園一所賣給司書羅沒索磋。給價6手長之地毯(tavastaga)1條,kavaji1,綿羊2隻,穀物1米里馬。雙方在此公平之條件上當執政官kitsaitsa畢特耶及kala迦羅沒磋之面達成協議。證人爲cozbo伐缽,karsenava舍樓吠耶,yatma凱托及侍從阿利色缽。司書羅沒索磋對該葡萄園有權作爲禮物贈送他人、交換、爲所欲爲。今後,無論何人若對此事進行告發、發生爭執或異議,皆無權在皇廷反案。此收據系由余,司書耽摩色缽之子、司書莫伽多所寫。其權限如生命一樣,長達千年。
yatma莫萊那斷繩。』(9)
很明顯,此『買賣葡萄園之協議書』是在非常之情況下簽訂的,協議書如實地記述了鄯善王阿沒克伐迦在位6年4月,天氣乾旱,耶吠村人達摩^一家饑饉難忍,不得已將7avacira之葡萄園一所,以6手長之地毯1條,綿羊2隻,穀物1米里馬之價賣給司書羅沒索磋的情景。文書末尾『yatma莫萊那斷繩』一語,說明此協議在簽訂時,還舉行了莊重的『斷繩』儀式,斷繩人即協議簽訂儀式的主持人。斷繩後即表示協議生效。同時,從協議『司書羅沒索磋對該葡萄園有權作爲禮物贈送他人、交換、爲所欲爲』一語中我們可以作出判斷,當時精絕國農村人與人之間,存在著耕地或葡萄園作爲禮物贈送他人的現象。
(四)、土地(包括莊稼)作爲私有財產,在民間可以相互轉讓、贈送
【譯集】572號簡牘就記載了這樣一件事,即:『茲於偉大國王、上天之子夷都伽•阿沒瞿迦陛下在位之21年6月13日有男人一名,司書屍伽那耶。彼願將在misi地中正種植大麥(?)之10kuthala給彼之鄰居鳩尼多。(該事)系當諸執政官kitsaitsa伐缽,kala迦羅沒磋之面辦理的。證人爲tomgha鳩伐耶,劍夷耶,sothamgha克列沒夷耶,蘇伽紐多及apsu僧凱。自今以後,鳩尼多對該kuthala有權播種、耕種、爲所欲爲。今後,無論任何人再提該事,彼之翻案在皇廷均屬無效。此字據系由余,司書莫伽多奉執政官之命所寫。其權限長如生命。
這些kuthala再耶娑地方,直對著蘇耶陀(?)。授權雙方都很滿意。』(10)
(五)、葡萄園及耕地作爲私有財產可以合法抵押
【譯集】第473號簡牘,是一件『僧人僧迦尸羅將所屬耶缽笈之一所葡萄園及一塊耕地抵押給他人之文書』。該文書云:『頃據耶缽笈向余報告,僧人僧伽尸羅將屬彼所有之葡萄園一所及耕地一塊抵押給他人。汝務必當面作詳細詢問,葡萄園及耕地是否確已抵押。該耕地及葡萄園爲耶缽笈自己之財產,彼不應該放棄。該葡萄園及耕地爲耶缽笈之財產,應由接受抵押者歸還(耶缽笈)。若非如此,等等……』(11)
無論是現代還是在古代,凡是能在人際生產、生活交往過程中作爲大宗財產抵押的物品,都屬抵押者的貴重財產。土地作爲葡萄園的載體是一種生產資料,葡萄園附屬於土地,這塊土地就顯得尤爲貴重。所以,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葡萄園是不能輕易出售和抵押的。如果接受抵押者所得葡萄園是通過不合法手段得到的,或者抵押者將本不屬於自己的葡萄園抵押給別人,官方將出面干涉抵押者和接受抵押者雙方的行爲,終止執行它們之間因抵押所達成的協議,此文書反映的就是這樣一種情況。
(六)、田園、葡萄園、耕地作爲祖業遺產可以繼承
【譯集】第187號簡牘中有『鳩伐耶、莫伽多、支莫及萊迷沒四人平分祖父和父親田園、葡萄園等遺產』之記述。文書云:『鳩伐耶、莫伽多、支莫及萊迷沒那四人有彼祖父和父親相傳之田園一所〔……〕。葡萄園一所及可耕地若干。現彼等已將全部財產(包括衣服、被褥等等)平均分配』(12)。
(七)、僧人與僧人之間也可以買賣葡萄園
【譯集】中第655號簡牘是一件有關僧人與僧人之間買賣葡萄園的文書(13),格式與第581號簡牘相同。
【譯集】資料中雖然沒有直觀反映皇家和莊園主將土地、葡萄園租佃給一般平民經營的紀錄,但上述資料所反映的莊園主與平民、平民與平民、僧人與平民、僧人與僧人之間,將耕地、葡萄園相互自由買賣、轉讓、贈送、抵押的情況相當普遍。187號文書中兄弟四人平分祖業――田園、葡萄園、耕地的記錄,更顯現出土地私有制在當時的社會形態。耕地及葡萄園作爲私有財產,無論是買賣,轉讓、贈送、還是抵押,雙方均立有字據,即有契約或協議書。契約或協議書的基本要素:1、立約或協議的時間、地點。2、立約或協議人雙方姓名。3、立約或協議的具體條件和內容(其中包括對毀約方的懲罰)。4、證人、司書姓名等。5、協議末尾還有主持簽訂協議人的名字、即斷繩人署名。由此可見,土地私有是精絕國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態。正符合恩格斯所說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像每個商品所有者處理自己的商品一樣的去處理土地』之情形。
曆年來,有關精絕國葡萄種植方面的實物考古發現有:1、1959年新疆自治區博物館在民豐縣一座東漢時期的合葬墓里發掘出的毛製品中,有一種古代被稱作『Y』的毛布上織繪有人獸葡萄圖案。『圖案中有深目高鼻的人物,有虎頭、鹿頭等獸形,有成串的葡萄和葉、藤以及小花朵等紋飾』(14)。2、19世紀初,斯坦因在尼雅遺址曾發現巨大果園一座,各種果樹同葡萄架的行列都很整齊(15)。3、1995年10月在尼雅遺址一號墓地三號墓,一座男女合葬墓中,在女主人腳下成組的陶器、木器中,內置羊腿、梨、葡萄、粟餅等遺物(16)。
我國西域種植葡萄至少有2500年以上的歷史,據【光明日報】報導:2003年4月,在新疆吐魯番鄯善縣洋海墓地一座2500年以上的古墓中,發掘出一株葡萄標本,考古學家認定它屬於圓果紫葡萄,其實物爲葡萄藤。全長1.15米、每節長11厘米、扁寬2.3厘米(17)。至精絕國時代,西域各國種植葡萄已走過六七百年、甚至更長的路程。尼雅遺址所發現的漢代果園中的排列整齊的葡萄架,和一號墓地三號墓出土的葡萄實物,以及民豐縣東漢墓出土的人獸葡萄紋圖案Y,充分說明,精絕人從立國開始即會種植葡萄。聯繫前面衣文簡牘所提供的情況,更說明精絕國葡萄種植業的興旺發達。
尼雅遺址大約有180平方公里的面積,在這180平方公里的土地上究竟有多少個葡萄園,合計有多少畝?葡萄有多少品種?怎樣防蟲、防凍、防風、防雹;怎樣搭架、修剪、施肥、灌溉等等,產值如何?我們皆無從得知。從衣文農業經濟簡牘反映的情況,不過有一點是清楚的,葡萄園土地除了皇廷的之外,多數是掌握在莊園主和寺院僧人手裡的,屬於一般貧民和奴隸的葡萄園土地是很少的。精絕國除畜牧業之外(18),葡萄種植業是精絕國的經濟支柱產業。收穫季節,葡萄不僅可以鮮食,而且可以製成葡萄乾,當時精絕人是否會將葡萄涼製成葡萄乾,簡牘中沒有反映,考古發現也未見實物,故暫且存疑。精絕國大面積種植葡萄最主要是爲釀造葡萄酒提供原料,葡萄只有經過再加工釀造成酒,才能獲得豐厚的利潤。
二、精絕國的嗜酒之風與精絕國的酒業管理
西域人對用葡萄釀酒和飲用葡萄酒有悠久的歷史,據【史記•大宛列傳】所記:公元前138年,外交家張騫奉漢武帝之命出使西域,看到『宛左右以蒲陶爲酒,富人藏酒至萬餘石,久者數十歲不敗。俗嗜酒,馬嗜苜蓿』(19)。1975年,考古工作者在我國新疆天山北麓,從一座距今2000年的古墓中發掘出一套釀酒器具。計有:球形青銅壺、扁形陶瓷發酵器和木製壓榨葡萄的工具(20)。2004年夏,在新疆吐魯番阿斯塔那一座距今1700年古墓壁畫中,發現繪有一幅『莊園主生活圖』的下角畫有一塊葡萄地,畫面上還再現了葡萄釀酒從榨汁到蒸餾的全過程(21)。漢晉時期的鄯善國、精絕國,無論是皇廷的國宴上,還是莊園主的餐桌上,葡萄酒都是必不可少的佐餐飲料。【譯集】第637號簡牘是一份帳單,此單詳細記載了鄯善王夷都伽•摩夷利陛下在位之11年6月,皇后去于闐旅行,路經精絕(凱度多)等地,其所用的酒potgonena;穀物dirplra;麵粉ata的具體數目。
帳單記述:『夷都伽•摩夷利陛下在位之11年6月1日,當皇后去于闐旅行時,kala基特耶曾來此處凱度多,於cozbo索沒^迦之時,彼曾在山裡作vasdhiga。當時曾用去下列開支:在山中potgonena酒1米里馬4希,又dirplra穀物2米里馬10希,麵粉(ata)1米里馬5希,又1米里馬10希作爲在山中之糧食。後來,kala病了,又在acona用去穀物1米里馬10希,在acomena用去酒3希。又kala基特耶從山裡回來時,在凱度多之vasdhika又用酒7希。在彼啟程前赴都城時,又取路途用之potgonena酒4希及隨從人員之糧食1米里馬10希。……當kala從于闐回來時,又派迦提從尼壤(即尼雅-中譯註)前來取去potgonena酒4米里馬。又收到kala閣下從該地寄來之命令書一封,內命令送酒給tasuca達缽吉耶。又余等將potgonena酒3希送sadavida祖吉色。……又當kala布沒那拔到山裡去旅行時,曾用potgonena酒1米里馬4希。又,舍迦莫耶、缽利耶伐多及萊比耶曾取potgonena酒12希給舍凱人』(22)。
很清楚,這裡的potgonena酒就是葡萄酒。據希臘學家羅念生考證:漢時"蒲桃"(葡萄)二字的發音,直接源於希臘文"Botrytis"。漢學家勞費爾在其名著【中國伊朗篇】(Sino-Iranica)里認爲葡萄一詞是波斯語Budawa的對音。在這裡,我們也可以清楚地看到,精絕國時期,衣文potgonena(英文轉寫)發音與希臘文botrytis、波斯語budawa前半語發音基本是相近的,沒多大區別。前文我們已註明『凱都多』即『精絕』。簡牘中的『米里馬、希』是重量單位,20希=1米里馬(23)。此份帳單所記,皇后此次去于闐旅行共用穀物、麵粉8米里馬5希;用去potgonena酒6米里馬5希。而1米里馬的重量是多少呢?【譯集】第329號簡牘中有『每隻駱駝之馱量爲1米里馬1希』語(下文將全引)。若按照現在每隻駱駝通常的馱量,一般在150公斤到200公斤之間的話,至少1米里馬在150公斤左右。1希≈7.5公斤左右。若照此計算,鄯善皇后此次出行旅遊,路經精絕等地,共用去穀物、麵粉約1237.5公斤,用去葡萄酒就937.5公斤。由此可見,葡萄酒是鄯善、精絕皇廷貴族的一種日常生活必需品,與糧食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糧食是每日必吃,葡萄酒是每日必喝。『無酒不成席』在精絕國早已成爲俗規。
爲徵收稅酒國家專門設有收取稅酒的酒局,酒局內有專門收取稅酒的稅吏,【譯集】第567號簡牘對此有明確的記載。
簡牘云:『頃據蘇祗耶向余等報告,彼現任稅吏(sothamga)已有四年。彼之屋內,浪費很大。此處酒局已立有帳目。稅吏蘇祗耶在彼屋內將酒浪費,應免去彼稅吏之職。由別人作稅吏。酒,彼等欠酒局之皇家之酒,該酒蘇祗耶及缽祗娑務必付清,舊欠之酒仍應由彼等徵收。至於新征之酒,蘇祗耶則與此無關,應由其他稅吏徵收』(24)。
精絕國酒局收取稅酒是以村或百戶爲單位集中收取的。同時,拖欠稅酒不交或交不起,是要以物折價相抵交付的。【譯集】第431號簡牘就是一件酒局向吠耶村徵收稅酒的文書。
簡牘云:『此文件系有關耶吠村之酒事。耶吠村人三年之suki酒應分別計量出來。apsu舍凱之人及耶吠村之全村人原有之suki酒各爲19希。酒現已徵收二年。第三年,vasusuvesta摩里伽曾來一信說,此酒應全部出賣,以購衣服和被褥。關於此酒,蘇將價款帶來,爲五歲之馬一匹,彼以該馬換得酒5希及agisdha2.另有第二匹馬由ageta色缽伽從此處帶至汝處,由suvesta摩里伽收取。連同此馬尚有kojava1條及agisdha1。第三匹馬,余自tomgha舍^處送來,由suvesta摩里伽收取』(25)。
『suki酒』就是『稅酒』。
【譯集】第168號簡牘是一件多戶或村、區拖欠酒局稅酒的帳單。該帳所記:
1、畢多伽欠酒1米里馬15希;羅犀那欠10希。
2、色伐耶百戶內欠酒14希;樓色都區欠酒16希。
3、凱尼耶(百戶)內欠酒1米里馬2希;布阿(區?)內欠8希(26)。
在這件帳單上根據第2、3行所記村名、區名推斷,第1行所記的『畢多伽、羅犀那』應爲村名或區名,若不是,即爲收取某村或某區稅酒『稅吏』的名字。精絕國對稅酒的徵收相當重視,葡萄種植戶拖欠稅酒時間過長是要付利息的。
【譯集】第539號簡牘有這樣的記載:
十月內〔……缽吉耶及阿比那收到酒8希,穀物3米里馬,綿羊1隻〔……〕秋天收到酒4希,第二次之4希系酒之利息。穀物之利息爲〔……〕2希及穀物3米里馬。〔……〕總值爲19。於秋天,(27)。
此件簡牘殘損較重,但貫通上下文意,可以斷定這是一件官方文書,而不是一件私人之間相互借貸的協議書。無論是借貸穀物、酒漿,還是村、區或個人拖欠國家的稅收,其利息只能由國家來定,收取利息是帶有一定強制性的。從【譯集】第100號簡牘反映的情況來看,莊園主有跨莊園放貸穀物的現象,未見有放貸酒的紀錄(28)。所以只有在拖欠國家稅酒(也即酒稅)、糧稅的情況下,欠稅戶才可能支付酒利息、糧利息。由此可見,酒稅和糧稅一樣,是精絕國向農民徵收的一項常規稅,此項稅收是精絕國的一項主要財政來源。國家通過酒局將稅酒收歸國有,再通過商運銷售到周邊的且末、樓蘭、于闐等國家。【譯集】中有一件『皇廷令卡羅吉耶用駝載酒送且末銷售』的命令書,該簡牘編號第329號。
該簡牘云:『酒業現已在且末盛行,當汝處接此命令書,五峰駱駝(所能馱載)之酒,應交卡吉耶送此。每隻駱駝之馱運量爲1米里馬1希,因此,彼在且末便完全能將1米里馬計量出來。從汝處,酒應同〔……〕一起運來。此酒務必於4月5日運至且末。決不允許有任何〔……〕酒』(29)。透過此件簡牘我們也可以看出,酒的商業收入對精絕國經濟所起的支撐作用,否則,皇廷不會如此重視葡萄酒的外銷。
綜上所述,精絕國政府對葡萄釀酒業的管理是十分嚴格的,國家設立由專門徵收稅酒的酒局,以村或百戶爲單位向酒局上繳稅酒,拖欠稅酒是要受罰的,即支付酒利息的。國家酒局徵收來的稅酒,通過商運銷售到周邊國家。酒稅的確是精絕國的一項主要財稅來源。
作者電子信箱:sivvei@yahoo.com.cn
注釋:
⑴林梅村:【漢代精絕國與尼雅遺址】【漢唐西域與中國文明】,文物出版社,1998年版,251~252頁。
⑵【漢書•西域傳第六十六上】,第十二冊,中華書局,1962年版,3880頁。
⑶拙作:【西域農業考古資料索引•第六編農業文書•三、衣文農業文書(一)畜牧】,【農業考古】2003年3期起開始連載,預計2006年【農業考古】3期刊畢。
(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3頁。
(5)馬克思:【資本論】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96頁。
(6)【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第260-261頁。
(7)王廣智譯:T•貝羅:【新疆出土衣文殘卷譯文集】,【尼雅考古資料】,烏魯木齊,1988年7月版,231-232頁。
(8)王廣智譯:T•貝羅:【新疆出土衣文殘卷譯文集】,【尼雅考古資料】,烏魯木齊,1988年7月版,249頁。
(9)王廣智譯:T•貝羅:【新疆出土衣文殘卷譯文集】,【尼雅考古資料】,烏魯木齊,1988年7月版,251-252頁。
(10)王廣智譯:T•貝羅:【新疆出土衣文殘卷譯文集】,【尼雅考古資料】,烏魯木齊,1988年7月版,248頁。
(11)王廣智譯:T•貝羅:【新疆出土衣文殘卷譯文集】,【尼雅考古資料】,烏魯木齊,1988年7月版,236頁。
(12)王廣智譯:T•貝羅:【新疆出土衣文殘卷譯文集】,【尼雅考古資料】,烏魯木齊,1988年7月版,204頁。
(13)王廣智譯:T•貝羅:【新疆出土衣文殘卷譯文集】,【尼雅考古資料】,烏魯木齊,1988年7月版,260頁。
(14)李遇春:【尼雅遺址和東漢合葬墓】,【尼雅考古資料】,烏魯木齊,1988年9月版,25頁。
(15)楊建新:【斯坦因和我國史地研究】【西北史地】,1983年1期20頁。
(16)王炳華:【尼雅考古揭開新頁】,【新疆文物】1996年2期,32頁。
(17)【光明日報】2004年4月8日第一版。
(18)筆者所檢索過的150餘件衣文農業經濟文書中,有半數以上與畜牧有關,對此將專題探討。
(19)【史記•大宛列傳第六十三】第十冊,中華書局,1982年版,3173頁。
(20)【新疆西域酒業】見http:∥westrgion.shcei.com.cn/q0383101.htm
(21)將彩云:【吐魯番古墓發現1700年前"葡萄園"風貌】【新疆考古細覽】http:∥xj.xinhuanet.com/2004-08/08/content-2643801.htm。
(22)王廣智譯:T•貝羅:【新疆出土衣文殘卷譯文集】,【尼雅考古資料】,烏魯木齊,1988年7月版,258頁。
(23)王廣智譯:T•貝羅:【新疆出土衣文殘卷譯文集】,第210號文書,【尼雅考古資料】,烏魯木齊,1988年7月版,217頁。
(24)王廣智譯:T•貝羅:【新疆出土衣文殘卷譯文集】,【尼雅考古資料】,烏魯木齊,1988年7月版,247頁。
(25)王廣智譯:T•貝羅:【新疆出土衣文殘卷譯文集】,【尼雅考古資料】,烏魯木齊,1988年7月版,233頁。
(26)王廣智譯:T•貝羅:【新疆出土衣文殘卷譯文集】,【尼雅考古資料】,烏魯木齊,1988年7月版,203頁。
(27)王廣智譯:T•貝羅:【新疆出土衣文殘卷譯文集】,【尼雅考古資料】,烏魯木齊,1988年7月版,244頁
(28)王廣智譯:T•貝羅:【新疆出土衣文殘卷譯文集】,【尼雅考古資料】,烏魯木齊,1988年7月版,195頁。
(29)王廣智譯:T•貝羅:【新疆出土衣文殘卷譯文集】,【尼雅考古資料】,烏魯木齊,1988年7月版,219頁。
(原文載自【新疆大學學報】哲學•人文社會科學版2006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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