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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華夏五千年 先秦時期律學研究的萌芽,有著多方面的歷史表徵。早在西周初期,刑法原則中就有了針對犯罪主觀心理狀態如眚[過失]與非眚[故意]、終[慣犯]與非終[偶犯]的明確區分,訴訟程序上也出現了獄[刑事]、訟[民事]之別,這說明當時已經開始從理論的高度探討法的現象與其適用的問題。春秋時齊國的管仲曾從概念上對法的含義予以闡釋,他認爲:『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公元前501年鄭國大夫鄧析作【竹刑】,雖然該書內容已不可考,但從當時的執政者將其作爲成文法加以應用來看,【竹刑】當屬萌芽期的律學著作,鄧析本人也被後世奉爲古代『訟師』及律學研究的鼻祖。戰國初年魏相李悝在變法中主持撰成【法經】一書。雖然是一部戰國時期的成文法典,但就編撰體例、篇章結構和實體內容來看,【法經】不愧爲初萌期律學的最高成就,它在律學乃至中國古代整個法律文化史上都是里程碑式的著作。【法經】首次確立了『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的立法宗旨和『重刑輕罪』的重刑主義原則,初步創立了諸法合體、以刑爲主的篇章體例結構,爲封建律典法統的形成奠定了基礎,也對後代王朝的封建立法及其法制內容產生了深遠的歷史影響。
先秦時期初萌律學的發展還很稚嫩,這種探索性研究其本身還處於偶然和自發的狀態,其初衷甚至還具有一定的政治功利性和一味用刑的法家偏激主義傾向;然而它卻爲律學在秦漢時期的發軔乃至於後世的長足發展提供了適宜的背景,作了十分必要而有益的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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