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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漢代執法思想中的理性因素論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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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人 發表於 2012-2-24 09:5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三、執法寬平,議法從輕

  秦朝法律的酷苛無情,一直是漢人批評秦政的中心話題之一。而對執法寬平的推崇和褒獎,則是漢代官場的主流輿論。
  一批以執法寬平爲其標誌的官員,被奉爲吏治的楷模。除去前述張釋之之外,西漢的於定國父子、東漢的郭躬父子,最爲著名。
  於定國,東海郡人。其父於公官職不過縣獄史、郡決曹,但卻盛名滿天下。『(於公)決獄平,羅文法者於公所決皆不恨。郡中爲之生立祠,號曰於公祠。』於定國『爲人謙恭,尤重經術士』,官至廷尉、御史大夫、丞相,『其決疑平,法務在哀鰥寡,罪疑從輕,加審慎之心。朝廷稱之曰:「張釋之爲廷尉,天下無冤民;於定國爲廷尉,民自以不冤。」』[43]這一對比之語,實際上褒獎於定國更超過了張釋之。顏師古的兩個注釋可以說明其間的區別:對張釋之的稱讚在於『言決罪皆當』,而對於定國的稱讚則是『言知其寬平,皆無冤枉之慮。』可見執法的『寬平』,較之於『明斷』,更爲得人心。
  郭躬,潁川郡人。其父郭弘,『太守寇恂以弘爲決曹掾,斷獄至三十年,用法平。諸爲弘所決者,退無怨情,郡內比之東海於公。』郭躬少傳父業,官至廷尉。史稱『家世掌法,務在寬平,及典理官,決獄斷刑,多依矜恕,乃條諸重文可從輕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於令。』郭躬在尚未騰達之前,就因爲『明法律』而多次奉命參與疑難案件的審理,多有依法斷案、寬平爲本的表現。僅錄一事,以見其風範。『有兄弟共殺人者,而罪未有所歸。帝以兄不訓弟,故報兄重而減弟死。中常侍孫章宣詔,誤言兩報重,尚書奏(孫)章矯制,罪當腰斬。帝復召躬問之,(郭)躬對「(孫)章應罰金」。帝曰:「(孫)章矯詔殺人,何謂罰金?」 (郭)躬曰:「法令有故、誤,(孫)章傳命之謬,於事爲誤,誤者其文則輕。」帝曰:「(孫)章與囚同縣,疑其故也。」 (郭)躬曰:「……君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曰:「善。」』[44]在這個案件的審理中,郭躬與漢明帝從容討論法理,強調了兩個觀點:其一,法令中有關故意犯罪、過失犯罪在量刑上有所區別的規定(『法令有故、誤』,『誤者其文則輕』),在判案時一定要加以落實。這就爲從輕發落於無意中觸犯法禁的涉案人找到了直接的法理依據。其二,執法量刑只能以已經查明的事實爲依據,而不可將不利於涉案人的某些推論(即便這些推論有可能成立)作爲判案加刑的因素加以考量。郭躬的『刑不可以委曲生意』 的執法原則,與上引『不得用逆詐廢正法』 之說,遞相呼應,表明寧可失之於錯縱也不可失之於濫殺的『慎刑』思想,在漢代的執法實踐中是客觀存在的。
  『爲吏賞罰明,用法平而必行,所居皆有條教可紀,多仁恕愛利。』可以換來官場上下的交口稱譽。[45]『案法平允,務存寬恕』,可以成爲居官者引以自豪的仕宦聲譽,甚至可以作爲福佑子孫仕途騰達的自信所在。[46]在漢宣帝的詔書中,我們可以看到,『能使生者不怨,死者不恨』的執法官得到表彰,而那些『用法或持巧心,析律貳端,深淺不平』[47]的執法官受到申斥。
  上述諸端,足以說明,在漢代的官場中,雖有酷吏出入其間,但崇尚『寬平』的執法精神依然是穩居主流地位的。
  執法寬平的輿情,對改善當時刑罰體系所發生的積極作用,集中體現在運用『惡惡止其身』[48]的儒家政治理論,反對株連之法的存在。『秦政酷烈,違牾天心,一人有罪,延及三族。』[49]漢人類似對秦政的批判所在多有,表明了他們對包括『滅族』在內的株連刑的深惡痛絕。漢文帝廢止收孥相坐之律,作爲漢家推行仁政的典型而一再被強調、被歌頌。我們同樣應該知道,各種形式的株連刑,實際上是終兩漢之世而沒有根本絕跡的。即便是在政風較爲寬緩的時期,由各級官吏舞文弄法而導致的株連之禍,就足以使百姓無容身之地。在鹽鐵會議上,文學之士揭露當時所謂『良吏』的行徑:『不本法之所由生,而專己之殘心,文誅假法,以陷不辜,累無罪,以子及父,以弟及兄,一人有罪,州里驚駭,十家奔亡,若癰疽之相濘,色淫之相連,一節動而百枝搖。』[50]這是何等可怕的局面。由此而言,我們對史書所見關於漢代『慎刑』、『省刑』的歌頌之辭,在其實際效果究竟如何的層面上,當然應該保持質疑的態度。但同時,我們也應該肯定,『惡惡止其身』確實產生過輕刑之效。『刑罰務於得中,惡惡止其身』,[51]是漢代朝廷對執法官員的原則性要求。而一旦出現了株連之刑,即便主持其事的是獨斷朝政的權臣、乃至於皇帝,也會有鯁直大臣出面提出尖銳的批評。對這些批評,當政者確實既可以採納、也可以置之不理,[52]但是,作爲一種輿論存在,還是能夠在不同的層面上發揮牽製作用,甚至使得某些案件的處理結果,發生根本性的變化。[53]
  還有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也值得注意:東漢安帝時期新立法規,對於犯有貪贓之罪的官員,禁錮父子兩代。這本來是一種加大懲治貪官力度的舉措,同時也對其他官員帶有預警、震懾的意義。只是,它的株連屬性是明確無誤的。就一般的社會輿論而言,出於對貪官的痛恨,人們可以理解、乃至於擁戴這樣的立法;但是,從法理的角度而言,它確實與『惡惡止其身』的理念相悖。不久,就有太尉劉愷這樣的重臣對此公開提出質疑,『【春秋】之義,「善善及子孫,惡惡止其身,」所以進人於善也。【尚書】曰:「上刑挾輕,下刑挾重。」如今使臧吏禁錮子孫,以輕從重,懼及善人,非先王詳刑之意也。』而且皇帝接受了他的見解。[54]這足以說明,漢代君臣討論法理之得失時,已經理智到『論理而不論人』的程度,不因爲事涉貪官就杜口裹足。這種超越了道德範疇而進行的法理學的討論,是如此的純粹,它以典型個案的方式證明,『惡惡止其身』的執法理念,確實是得到相當普遍的認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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