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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董仲舒法律思想主要內容及歷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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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舟 發表於 2010-4-14 11: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新浪博客
人物簡介:董仲舒是生活在漢武帝時代的著名思想家,西漢儒家【春秋】公羊學派的大師,他的著作主要有【春秋繁露】和【舉賢良對策】。他以儒家思想爲主,並吸收陰陽五行家、法家以及西周的天命神權等各種有利於維護封建統治的思想因素,創造了漢武帝所迫切需要的爲專制皇權服務的新的政治法律理論。
    法律思想的主要內容:
    1、維護皇權的【春秋】法統說
  董仲舒認爲孔子作春秋就是爲漢朝立法而用,故將【春秋】推爲至尊,看成治國理民的法典,凡遇到政治、法律等一切疑難問題,都從【春秋】中找答案,並從理論上加以論證,被稱爲"春秋決獄"他的春秋法統說,大致有以下內容:
(1)【春秋】"大一統"思想
  要求統一,以君主爲絕對權威,主張一切權力要集中到漢武帝手中。
(2)除秦弊政,實行"更化"。
  從秦的弊政中吸取教訓,提出"更化論",用仁、義、禮、智、信"五道之長"調整治國策略,進行"更化",制定出有利於維護封建統治長遠利益的政策。
(3)"罷黜百家",統一思想
  董仲舒認爲要維護大一統的局面,必須加強對人民的思想統治,於是提出了以儒家思想統治其他各家的主張,就是通常所說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
總的說來,董仲舒的大一統思想,對西漢中期加強中央集權,維護國家統一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2、"君權神授",法自君出的立法系統論
(1)"天人感應"與天罰論
  董仲舒提出了"天人合一"和"天人感應"的理論,認爲君主統治是天意的體現,君主必須秉承天意來行事,否則會受到天罰,在客觀上約束了君主的暴虐行爲。
(2)"君權神授",法自君出
   加強了對統治者的神化,給"君權神授"製造理論依據,"天子受命與天,天下受命於天子",君權是神授的,是代表上天來統治人世的。因此,君主的統治是順乎天意的,是合法的。
    3、維護封建等級制的"三綱五常"論
  董仲舒根據儒家君臣、父子的倫理綱常、仁義道德思想,以及"陽尊陰卑"的神學理論,提出了一套維護封建等級制度的"三綱五常"論。"三綱"是指"君爲臣綱"、"父爲子綱"、"父爲妻綱";"五常"是指仁、義、禮、智、信。三綱五常的核心是維護和鞏固君主的權力,它通過調整封建社會的各種關係,成爲封建立法的指導思想。
    4、"陽德陰刑",德主刑輔的德刑關係
  董仲舒用陰陽學說來解釋德主刑輔論:"陽爲德,陰爲刑","刑者德之輔,陽者陰之助";一切都是天意的體現,從而爲封建統治者的德刑兼用的統治方法提供了新的理論依據。
    5、【春秋】決獄,"原心論罪"
  【春秋決獄】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實例作爲審判的法律依據,引經斷獄,將儒家的經義應用到法律中去,從而把儒家的法典法律化。"原心定罪"是指在審理案件時,主要根據犯罪者的動機來酌定刑罰。只要有動機,不管是否已經做出了行爲,都要加以懲罰?quot;原心論罪"實際上是一種動機論,看重行爲者的動機而不是效果。這對司法實踐的指導有一定的弊端,它容易導致執法者主觀定罪,徇情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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