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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漢代的賦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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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人 發表於 2010-4-8 08:4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鳳凰網
漢高祖劉邦記錄了強秦死亡的教訓,在漢初採取了『輕徭薄賦』的政策。【漢書・食貨志】中說:『漢興,按秦之敝,諸侯記起,民失作業,而大饑饉,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過半。高祖以是約法省禁輕田租,十五而稅一』。這就是說,從漢高祖時起,實行『十五稅一』的政策,及至漢文帝時期,又有『田租減半』之詔,也就是採取『三十稅一』的政策。並有13年『除田之租稅』。漢景帝時(前155年)復『三十稅一』之制。東漢時,劉秀曾經實行過『什一之稅』,但不久又恢復『三十稅一』的舊制。縱觀兩漢賦稅制度,除恆帝、靈帝曾加畝稅十錢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稅一』或『三十稅一』的實物地租。


    漢初還有所謂『口賦』,也就是人『人頭稅』。這是專指對7歲至14歲未成年人所征的賦稅。原規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繳納『口賦』20錢。漢武帝時,將起征年限改爲3歲,20錢改爲23錢。漢元帝時,又將起征年限改爲7歲。


    漢代還有所謂『算賦』,這是對成年人年征的『人頭稅』。高祖四年(前203)開始徵收,凡年15以上至56歲,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錢,謂之『一算』。對於商人與奴婢則加倍徵收。


    漢代由於採取『輕徭薄賦』和『與民休息』的政策,調動了廣大農民生產的積極性,經過70餘年的經營,神州大地出現了所謂『文景之治』的盛世。【史記・平準書】中對此有極爲生動的描述:『漢興七十餘年之間,國家無事,非遇水旱之災,民則人給家足,都鄙廩庾皆滿,而府庫余貨財。京師之錢累巨萬,貫朽而不可校。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溢露積於外,至腐敗不可食。眾庶街巷有馬,阡陌之間成群,……』這是中國歷史上值得大書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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