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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運磚可贖罪?剛直大臣上奏廢棄明朝古怪條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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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天道化 發表於 2007-7-3 09: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法制晚報
剛直大臣上奏廢棄明朝古怪條律
明初,朱元璋幾次下令,除掉了許多功臣,致使朝中有才能的人大爲缺乏。於是在對犯罪官員的處罰律令中,便制定了一條戴罪復職的法令。法令規定,對於一些犯罪官員,尤其是貪污官員,可以先把他們的罪行記錄下來,給予一定的懲罰後,再恢復原職。戴罪復職處置犯罪官員的法令實行了很多年。
明宣宗朱瞻基繼位後,於宣德四年六月十三日(1429年7月14日),正式下詔禁止貪贓官員運磚贖罪,部分廢除了貪贓枉法官員戴罪復職的條律。宣宗認爲這條法令沒有起到懲治貪污的作用。不過真正讓宣宗下定決心頒布這一法令的是吏部尚書王翱。
王翱爲人剛直
不給女婿走後門
王翱,河北鹽山人。明朝永樂年間,他兩次參加考試,都榜上有名,深爲明成祖賞識,先後提拔他爲庶吉士、大理寺左寺正。宣宗時,經大學士楊士奇推薦,提拔爲山東道監察御史。
英宗即位後,他奉命總督兩廣軍務。從景泰四年到成化五年,一直任吏部尚書,歷任五朝,到了晚年,成爲一位『系朝野重望』的人物。他自奉儉素、正直剛方、嚴於律己,是一位清正廉潔的吏官。
據說王翱有一女兒嫁給在京郊做官的賈傑。王夫人十分心疼這位女兒,經常到京郊接女兒回家住住。每當這時,女婿總要埋怨:『岳父爲什麼總是不肯把我調到京師去做官呢?這樣見面不是更方便了嗎?』
女兒將此事告訴了母親,王夫人就勸說丈夫把女婿調到身邊。她準備了一桌美味佳餚,趁王翱開懷暢飲之際,請求他將女婿調回京師。王翱一聽,頓時大怒,抄起筷子、勺子等物什,向夫人頭上扔去。此後,王翱的妻女和女婿再也不敢提調動的事了。
明察暗訪 親睹贓官發淫威
對於貪贓官吏的處置,成祖延續了太祖朱元璋的政策,凡是貪贓的官員必須受到懲罰。在大興土木修建京城的情況下,成祖規定大小不等的官吏,只要運五萬塊以上的磚,就可以官復原職。開始這項政策執行得還算順利,可不久許多貪贓的官吏就依仗自己的錢財,疏通關係,開始逃避懲罰。
一次,王翱等人路過一個正在內部裝修的府邸,就問是誰的住宅。一問才知道,這是兵部參事李治的家。大門外幾個干粗活的民夫看到王翱走到近前,就提高了嗓門:『這叫什麼律條,貪官污吏犯了罪,一不殺頭,二不坐牢充軍發配,只到工地搬運磚木,不幾天,就可以免了罪,繼續當官……』
王翱剛要進一步追問,發現幾個白胖胖的朝官,穿著民夫的衣裳,坐在大樹陰下,喝茶搖扇,指使著正在推磚運料經過他們眼前的民夫幹活,嘴裡還罵罵咧咧。其中一個矮胖子嗓門最高,王翱知道他是吏部的一個小官吏。
原來受懲罰的犯罪官吏不但不幹活,還用錢雇別人替他們幹活。身爲監察御史的王翱再也無法容忍,決定奏明皇帝,改革這條律令。
屢次上諫運磚令終被廢除
第二天早朝,王翱上奏:『當今大明律條規定,官吏犯貪贓枉法之罪,不論重輕,罰做民夫勞役,搬運磚木贖罪,達到一定數額,再官復原職。臣以爲此律條當改……臣在私訪中得知,有些獲罪被罰官吏,竟然私自雇用百姓當民夫,替他們服役頂差……爲避免弊端隱患滋生,可改爲官吏運磚木材料只可減刑,犯了死罪者,運磚後,可以罷爲民。無論什麼情況都不能復職。如有逃避勞役,欺上瞞下,私雇百姓的,更要罪上加罪,嚴懲不貸!』明宣宗當即准奏,下詔讓有關官吏起草詔令。
修改前朝律條,不是件容易的事。像王翱這樣的官員並不多,所以遭到一些大臣的反對。
李治就極力反對,並上奏宣宗說王翱是在污衊他,想藉此剷除異己,並說允許戴罪立功是太祖皇帝所制定,不應該輕易就改動。另外一些貪官污吏也隨聲附和,致使這一詔令遲遲未能頒布,對李治的處罰也拖延了很久。
在此情況下,王翱再次上奏陳述這一律條的弊端:『臣之所奏,句句爲實,萬歲可著人查實,京城之地,法令尚且如此,可見此令根本達不到整治吏治之目的。既如此,不如改之。』此時又有大臣上奏,不僅運磚之令應該修改,【納米贖罪條例】也應該修改。
原來宣宗登基之初,爲了緩解當時國庫糧食緊張的情況,曾下令犯罪官吏只要交出足夠的米糧,也可以贖罪還職,此外也可以用錢贖罪。宣宗認爲:『納米贖罪一例乃一時權宜之策,豈可長行。若久行之,使貪污者益肆其志。廉公者無所勵勸。其可乎?朕依所奏,勞役只能減刑,不准復職,膽敢私自雇百姓者,罪加一等!納米條例亦應廢除。』
宣德四年六月十三日,宣宗正式頒布詔令,廢除官吏運磚頂罪律條,納米條例也加以修改。
新律例規定,犯死罪者,要予以處斬。其他罪行,如文官官吏貪贓者到京外罰做勞役,按律治罪,勞役期滿,貶爲庶民,不得復職。軍官犯死罪,可以不處死刑,允許繼續納米贖罪,然後調往別處。如果不是貪贓罪則不分輕重,都必須納米,但是交上米糧後,仍要繼續罰做勞役。
可能當時出於軍事戰爭的需要,宣宗對軍官的處罰輕微一些,仍可通過其他方式贖罪。後來這項律條多次改動,到明朝末期崇禎皇帝在位時,才徹底廢除了貪贓官吏可以贖罪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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