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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約法三章』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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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土伯呀 發表於 2011-11-3 14:3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孔子網
【史記・高祖本紀】漢元年十月,沛公劉邦舉兵入關,"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余悉除去秦法。"此後言高祖"德政"者,無不及此,研究漢代法律,也無不始自"三章之法"。那麼,"三章之法"的實際情況究竟如何?   


  【史記會注考證】引梁玉繩曰:   


  【漢書・刑法志】曰:漢興,約法三章,網漏吞舟之魚,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又考惠帝四年始除挾書律,呂后元年始除三族罪、妖言令,文帝元年始除收孥諸相坐律令,二年始除誹謗律,十三年除肉刑,然則秦法未嘗悉除,三章徒爲虛語,【續古今考】所謂」一時姑爲大言以慰民也」。蓋三章不足禁奸,蕭何爲相,採摭秦法,作律九章,疑此等皆在九章之內,史公只載入關初約耳。   


  梁氏之意以爲"夷三族"、"妖言"、"收孥"等秦法都在【九章律】內,"夷三族"之法甚至在漢高祖入關之初的"約法三章"之後仍然存在,並沒有真正做到"余悉除去秦法",--儘管"三章之法"在當初曾引起強烈的社會反響,並受到歷代史家的稱讚。   


  其實即使在入關之初,"三章之法"也很難說是否得到實行。劉邦接受秦王子嬰之降以後,對咸陽的府庫劫掠一番,便還軍霸上,秦"諸吏人皆案堵如故",幾乎是原封保留了秦朝在關中的司法、行政體系及其官吏,採取的是一種安撫的政策。在這種情況下,能否貫徹"三章之法",本身就很成問題。就"三章之法"而言,傷人有輕重,盜竊有多少,甚至殺人也要視情節而定罪,"抵"則要求罪罰相當,絕非三言兩語就能輕易了斷的。更何況正值戰亂之時,群雄逐鹿,兵員的補充,軍需的供給,又遠非"三章之法"所能解決。具體的史實如劉邦在鴻門宴上得知其部下左司馬曹無傷要投靠項羽而挑撥他與項羽的關係後,"歸,立斬曹無傷"。若按"殺人者死"的規定,曹無傷並未殺人,不該丟了性命;而從當時的情勢來講,劉邦則必須除掉曹無傷方能絕後患。可見"三章之法"在頒布之時就已漏洞百出,"不足以御奸"了。   


  史載:"沛公至咸陽,諸將皆爭走金帛財物之府分之,(蕭)何獨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楚漢相爭期間,"漢王所以具知天下厄塞,戶口多少,強弱之處,民所疾苦者,以何盡得秦圖書也"。劉邦在前方統兵作戰,蕭何坐鎮關中,源源不斷地向前線輸送兵員和物資,光靠"三章之法"更是不可想像的。   


  講到"三章之法",我們自然會聯想到王莽末年赤眉軍"殺人者死,傷人者償創"之"約束",兩者都表達了廣大民眾對暴政的痛恨和對和平生活之嚮往,因而其政治鼓動作用遠遠大於其法律上的實際效果。"三章之法"與赤眉的"約束"一樣,與其說是法律,無寧說是一種政治口號。劉邦的"三章之法"及其安撫政策爲他在楚漢相爭時期以關中爲穩定的後方打下了良好的政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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