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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秦漢法典體系的演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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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當歌 發表於 2010-11-29 10:3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國史探微
 再如楚辭之【九歌】、【九辯】、【九章】,其得名也並不因爲其篇章分作九篇,如【九歌】即十一篇;其得名之由來,或與歌舞有關,[26]但我以爲,將『九』理解爲當時編集多以九來泛指更爲妥當。
  『九』也常見於法律文獻。如叔向在給子產的信中說:『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興,皆叔世也。』[27]漢代政府構成中有所謂『九卿』,亦作泛稱,並非實指。[28]
  其實,秦漢人對律的篇章並不十分重視。睡虎地所出秦代『法律答問』中,大多都沒有標明『答問』所針對的律條屬於何律。比如【法律答問】『律曰與盜同法』條:『有(又)曰「與同罪」,此二物其同居、典、伍當坐之?云「與同罪」,云「反其罪」者,弗當坐。』 『律曰斗(決)人耳,耐』條:『今(決)耳故不穿,所(決)非珥所入。ㄒ玻,可(何)論?律所謂,非必珥所入乃爲(決),(決)裂男若女耳,皆當耐。』在依據律條所作的相關懲罰時,只是說『以律論』,也不標示律的篇章名稱,如『公祠未○,盜其具』條:『或直(值)廿錢,而○盜之,不盡一具,及盜不直(置)者,以律論。』 又如『斗,爲人毆。ㄒ玻』條:『斗,爲人毆。ㄒ玻,毋(無)W_,毆者顧折齒,可(何)論?各以其律論之。』 [29]
  律的篇章也處在不斷的增減之中,所以我們今天看到的出土秦漢律的篇章會有如此之多;不僅律條與律條之間有重複,篇章與篇章之間的區分也十分模糊。如,在睡虎地秦墓所出秦代律令中,有關『工』的律條,被分別編入工、工人程、均工三種律;有關倉廩出入的律條,也分別可見於倉律、效律,而內史雜也有一些相關內容[30];有關官器的製作、標識及損壞等規定,見於廄律『(假)鐵器』 條、金布律『百姓(假)公器及有責(債)未賞(償)』條、金布律『縣、都官以七月糞公器不可繕者』 條、工律『公器官□久,久之』條、效律『公器不久刻者』條、內史雜『都官歲上出器求補者數』條[31],等等。這是由秦、漢律尚未確定一個統一、完整的結構,沒有固定的篇目所造成的。因此,我很懷疑所謂『漢律九章』是實指漢代律的篇章只有九章這一說法。  
二 從【法經】到『漢律九章』

  【法經】性質的認定,是與所謂『漢律九章』密切相關的一個問題。
  具體交待【法經】一書的最早史料是【晉書・刑法志】:『是時承用秦漢舊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師李悝。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 似乎是指李悝採集諸國法典,撰成了一部新的法典,名爲【法經】。隨之對這部法典的內容所作的交待是:『以爲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盜賊須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其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爲【雜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減。是故所著六篇而已。』似乎談的是他對此前法典所作的整理,如這部法典所包括的六個部分的順序以及對一些內容的合併。
  首先,我很懷疑他做這種整理工作的必要性。其時雖然各國都在變法,但變法都必然要以其已有的法律條文爲基礎來做增刪。變法者對他國變法情況進行借鑑是肯定存在的,但將其認爲對本國有用的別國法條彙編起來,一次性予以頒布,卻是不可能的。事實上,各國在變法中,新法的公布是一個長期的逐漸的過程。當時不需要、也不可能有這樣一部集諸國法條之大成的法律彙編。我們最多只能將【法經】理解成李悝變法之後的魏國法條的彙編,但這與所謂『撰次諸國法』相矛盾。其次,從現已發現的秦漢律令來看,律的篇目順序並不重要。同時,律的篇目很多,如睡虎地秦墓出土有【秦律十八種】,而在【秦律雜抄】中又有十種不見於【十八種】,這大大超出了六篇的範圍;就魏律而言,也已有『戶律』、『奔命律』的篇名。[32]雖然這些材料都晚於李悝變法之時,但這至少可以說明,秦漢的法典變化絕不是從【法經】六篇到漢初增爲九章這樣的歷程。第三,說這六篇『然皆罪名之制也』,十分費解。盜、賊屬罪名,自無可疑,但囚、捕無論如何不能算罪名,雖然它一定是規定依據不同的罪名來劾捕的。第四,這部法典的名稱也不無可疑。目前已知的先秦史料中,法典名稱均無稱『經』者。[33]另外,從史源上說,雖然今本唐修【晉書・刑法志】對此敘述應有所本,[34]但這部集大成的法典在西晉以前的史料中卻罕見蹤跡。因此,【晉書・刑法志】對【法經】一書內容的敘述未必準確;我想【法經】可能是李悝所著的一部法學著作,而不是一部集大成的法典。
  作這樣的理解,上述難解之處便可渙然冰釋。李悝對當時各國實施的法典進行了綜合研究,撰寫了一部法學著作,即所謂『撰次諸國法,著【法經】』。他認爲從法理上可將這些法條分成六個部分,[35]並且明確提出『以罪統刑』,即所謂『皆罪名之制也』。這在中國法學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六個部分的排列順序,表達了他對罪行危害的認識。這部著作主要是以法典的編排和完善爲中心來展開的。此前各國陸續公布、實施了成文法,客觀上也需要對此進行學理上的研究和總結。正因爲這是一部法學著作,而且鑑於它在法學史上的地位,故後人在整理、流傳時,稱之爲『經』。【漢書・藝文志・法家】中著錄有『李子三十二篇』,注云:『名悝,相魏文侯,富國強兵。』沈家本、楊寬等認爲【法經】當即包含其中。[36]我認爲這一意見十分正確。這也許就是此書單篇別行較少的一個原因。換言之,如果按【漢書・藝文志】所反映的【七略】的分類,則李悝【法經】應屬『諸子略・法家』,是子書的性質。當然,作爲研究當時各國法律的一部綜合性著作,其中一定會有徵引或轉述各國所實施的律條。因此,即使後代對此書的徵引中有法律條文,也不能說明此書即系法典。
  李悝在此書中,將其討論對象稱作『法』。法者,罰也,其最終目的仍在於懲罰。[37]這種稱謂在它同時代的其它著作中也有反映,最顯著的例證就是銀雀山漢墓出土的【守法守令等十三篇】中,名『法』者有守法、庫法、市法、李法、王法、委法、田法等七篇。這些『法』並不是法律條文,而是與【尉繚子】、【管子】等書有密切聯繫的子書。[38]裘錫圭先生將【守法】、【守令】、【市法】三篇定爲戰國時作品,吳九龍先生則進一步對此作了論證,並以商鞅改法爲律當座標(這十三篇中有七篇稱法不稱律),認定這些作品形成於商鞅變法前後。[39]我認爲,將這些作品定爲戰國時代是沒有問題的,但吳先生以所謂商鞅改法爲律爲依據,則欠妥,因爲【十三篇】不是法律條文,這裡還暫且不談所謂商鞅改法爲律是否可信的問題。[40]作爲子書而稱『法』,至少說明了李悝將其書定名爲『法』的時代背景,雖然我們還不能確定二者是如何互相影響的。――我傾向於【法經】影響了後者,因爲這些篇中的內容與【管子】、【尉繚子】等多有相同之處,但這些子書的篇目卻並不稱『法』。這種稱謂,正可說明【法經】成書後的影響。
  過去學者們圍繞【法經】的爭論,都是將它作爲一部法條彙編來看待的。如果認識到它是一部法學著作,很多爭論也許會迎刃而解;至少討論的角度應有所變化。
  【法經】既然不是一部法典,我們又該怎樣看待它對此後法律發展的影響呢?
  首先,是關於商鞅受【法經】而相秦的問題。
  商鞅與李悝同爲法家,【漢書・藝文志】將李悝所著【李子】列爲法家類第一部著作,可見李悝作爲法家學派開山鼻祖的地位。【法經】又是李悝撰寫的一部研究當時各國所實施法律的綜合性著作,無論是理論意義還是現實意義,此書都一定是該學派十分措意的一部著作。
  我們從【史記・商君列傳】中所看到的商鞅與秦孝公幾次對話的情形,與孟子見梁王並無不同。商鞅所談的,一定是他根據李悝的法學理念,爲秦國設計了一套變法措施及其所體現的變法精神,而絕不會是給秦孝公背誦當時各國正在實施的各種法律條文。這與當時諸子百家紛紛周遊列國,以期實現自己學派的治國理念是一樣的。他被秦王委以重任,開始著手變法時,又本著這樣的理念和精神,對秦法典進行了系統的改訂和整理,而不是拿著一部各國現行法律彙編到秦國去推行變法。這就是所謂『商君受之相秦』的真實含義。日後他陸續實施的如獎勵耕戰等種種具體措施,已大大超出了李悝【法經】以討論法典的編排和完善爲中心的內容,更多地強調了鼓勵耕戰、富國強兵等方面,這就又形成了後人視之爲一個的新學派的商鞅學派。[41]
  其次,作爲法學著作,【法經】對秦代法學及司法實踐的影響非常巨大。這一點,我們可以從睡虎地秦墓所出秦代法律文獻中的『法律答問』中找到旁證。
  睡虎地出土秦簡中,屬於法律文書的大致可分作三類。一是法律條文,有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抄;二是法律答問;三是封診式。第三類屬法律公文的格式,姑置不論。整理者在對『法律答問』所作『說明』時稱:『【答問】所解釋的是秦法律中的主體部分,即刑法。……【答問】解釋的範圍,與這六篇大體相符。』與『秦律十八種』、『秦律雜抄』等法律條文相比,『法律答問』主要辨析的是如何定罪、定何罪以及如何處罰,具有很強的司法實踐性。這很類似於後代的案例或具體的法條解釋。但爲什麼這些解釋或案例的內容與【法經】所討論的盜、賊、囚、捕、雜、具等內容非常吻合,而出土的具體的律條卻又遠遠超出了這些內容呢?【睡虎地秦墓竹簡】的整理者認爲『答問』只是就法律主體作了解釋。言外之意,對非主體則未予解釋,或者墓主未抄對非主體的解釋;也就是說,超出六篇範圍的律條就應屬於非主體的部分。『主體部分,即刑法』,則整理者顯然認爲主體與非主體的區別是刑法與非刑法的區別。但從目前已知的秦律、漢律來看,律條之間並無主體與非主體,或刑法與非刑法之分,因爲在『秦律十八種』和『秦律雜抄』所涉及的律條中,也含有具體的懲罰。換言之,在當時的司法實踐中,並不存在兩個系統的法條,一套用以規範人們的行爲(規定何者可做,何者不能做),即所謂非刑法;一套專門用以量刑和懲罰,即所謂刑法。有學者認爲『答問』就是漢代的所謂『律說』[42];這是正確的,但仍不能解釋上述疑問。
  睡虎地出土的秦簡『答問』或『律說』的內容與【法經】吻合而與律條卻存在很大差異,說明了李悝【法經】對秦漢法律的巨大影響。李悝根據當時的法律條文和司法實踐,將法律的內容概括爲六個方面。睡虎地秦簡的『答問』或『律說』所涉及的內容也是以此六方面內容爲主,正說明了在當日的司法實踐中,重點和難點仍然是以此爲主,而這也正是曾經負責過地方司法的墓主所特別留意和關心的方面。除此之外的內容,主要是(1)如何界定及判決,(2)執法者的責任及因失職而要受到的懲處;這更與墓主的身份相吻合。『答問』的每條或每類之後,並不標著律名,[43]說明它們是以【法經】的六項內容來分類的。這反映了律學對法律實踐的影響。當然,李悝的這些法學思想,也是對當時的司法實踐和法學思想的總結,即當時已有不少人或多或少從不同側面認識到了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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