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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奇書【洗冤集錄】 宋慈與傳統法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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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櫝還珠 發表於 2010-11-22 15:0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國學網

『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蓋死生出入之權輿,幽枉屈伸之機括,於是乎決。』此句翻譯成今文就是:獄訟案件中沒有比判處死刑更嚴重的了,判處死刑最看重的是搞清案件的真情,搞清案件的真情沒有比做好傷、病、屍體的檢查驗證更要緊的了。因爲被告的生死存亡、出罪入罪的最初依據、蒙冤昭雪的關鍵,都由此而決定。在多年刑獄實踐中,宋慈已充分認識到檢驗在刑事犯罪偵查中的重要性,否則也不會在【洗冤集錄・序】第一句中就如是寫道。他強調對於死刑案件,應當第一時間(初情),第一現場(檢驗)。
  
  證據的首要位置
  
  南宋官府爲探明案情真相,將證據擺在首要位置:『遇有死者,必根究其所以致死』;人命之案,須查獲兇器;兇手定罪,須查獲屍體;屍體檢驗,須查驗到致命傷,否則不易結案,便爲疑案。『大辟之獄,自檢驗始。』在『慎刑』的指導思想下,以有無犯罪事實作爲定罪量刑的依據成爲司法實踐中的準則,而犯罪事實又必須以充足的證據作爲根據,是所謂『旁求證左,或有偽也;直取證驗,斯爲實也』。
  
  宋慈在書中一再強調以查找證據爲目的的檢驗勘查工作當慎之又慎,舉一例視之。由於致命傷的檢驗對加害人的定罪量刑關涉甚重,宋慈強調檢驗中定要仔細勘驗,『凡傷處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倘若是聚眾鬥毆,『如死人身上有兩痕,皆可致命,此兩痕若是一人下手,則無害;若是兩人,則一人償命,一人不償命,須是兩痕內,斟酌得最重者爲致命。』然而,如果兩個人同時刺殺、同時打擊,要定哪個對致命傷負主要責任,就比較困難了。想到這一層,宋慈的考慮才算是完備。
  
  『牢獄用刑以求取口供』,中國傳統社會向來重視口供的採集。口供固然重要,但這種獲得口供的非法手段早就被世人唾棄,更何況『證以人或容偽焉』,宋慈認爲須『多方體訪,務令參會歸一,切不可憑一二人口說,便以爲信』,且『告狀者切不可信,須是詳細檢驗,務要從實』,這一方面是因爲『證以物必得實焉』,另一方面是不能聽從一面之詞,以防其中有弊。
  
  不輕信口供在當時律法中亦有體現,即使罪犯招供,也要查出證據;反之,即使罪犯不招供,在物證確鑿的情形下,亦可定罪判刑,一切須『據狀斷之』。
  
  時間不可能穿越到過去,案情不可能『情景再現』,故所謂的『真相』並不能得到百分之百的還原,但是檢驗勘察,事關人命,必須將事後檢驗之事充分做到位,使之不斷接近百分之百的真實,還事實以真相。
  
  良吏的重要性
  
  如何將檢驗之事做得充分、到位呢?除認識到證據的重要性外,宋慈認爲主要取決於爲官者。『吏不良,則有法而莫守』,這是當時統治階級一直堅守的執政信念。他給今人的啟示是:相對於程序規則和證據規則而言,司法的組織規則更重要。法官不良,再好的程序和實體法有什麼用呢?
  
  法令是如何謹慎的呢?宋慈在書中提及諸多,此處挑選幾點言之。
  
  其一,差文官。由於武官『更歷未深』,若再碰上『仵作之欺偽,吏胥之奸巧』,將會使案件變得模糊不清、撲朔迷離,從而難以查究。『如邊遠小縣』,實在缺文官,『復檢官權差識字武官』。
  
  其二,事必躬親,不得專任吏胥。北宋時期太宗曾對宰相說:『頗聞台中鞫獄,御史多不躬親,垂簾雍容,以自尊大。鞫按之任,委在胥吏,求無冤濫,豈可得也?』宋慈在【條令】中亦稱『不親臨視』者,當『以違制論』.事必躬親要求檢驗官必須仔細審察、判別、監督,以防發生誤驗、漏驗之事及仵作、吏胥作弊等,而非僅僅在場遙遙相望,甚至『掩鼻而不屑』.『事必躬親』就是司法親歷性的古代版本。
  
  其三,『諸驗復之類應差官者,差無親嫌干之人』,這規定了爲官者的迴避制度。『大獄訟者,所以平曲直,雪冤枉也。若有財者勝,無財者負,有援者伸,無援者屈,豪強得志,貧弱銜冤,豈國家之福耶?愚願士大夫司聽斷者,持平如衡,事事至公如鑒,天下何患不太平?此句反映宋慈的穩定思想,事事至公,則天下穩定。
  
  另外,律法規定官員三年一易,且不可在家鄉任職,這對於防止司法活動中親嫌、故舊、讎隙關係的干擾起到了很好的防範作用。
  
  宋慈反覆強調檢驗案件,事關人命,』當是任者,切以究之『!他在書中寫道,檢驗官在接到檢驗公文之後,爲防止奸欺,切』不可接見在近官員、秀才、僧道『,因爲這些官員、秀才、僧道等在地方上有一定勢力,上能通官府,下能聚集民眾,一旦參與顛倒案情之事,將對探明案情真相極爲不利。
  
  除了對屍、傷及現場進行認真仔細的勘驗,檢驗官要重視對現場周圍以及相關人員的調查和訪問,只有把各方因素綜合思量之後,方能獲取正確而有效的證據,以使得自己的檢驗結果得到印證,探明案件真相。
  
  要成爲一個合格、出色的檢驗官,宋慈認爲至少要有兩個絕招:一爲屍、傷等檢驗的技術,二爲綜合素質的考量。且後者更爲要緊。
  
  宋慈『博採近世所傳諸書』,『會兒粹之,厘而正之』,加上多年實踐經驗,『增以己見』,終寫成【洗冤集錄】。他四任提點刑獄司,以身作則,慎重獄事,正如其所言,他真正做到了』獨於獄案,審之又審,不敢萌一毫慢易心『.宋慈提出了一個合格法官的普世標準---洗冤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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