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世纪中叶以来的中国外交史,性质非常不同于威斯特伐利亚以后欧洲各邦之间的外交史。中国外交史甚至不能仅仅用殖民-独立、依附-冲突这样的框架涵盖,因为这种框架已经预先假设了国与国对等-双向交涉的前提。然而,在我关注的这段历史时期,“中国”仍然是一个涵义模糊、不断变化的行为主体。它的交涉对象也不是一个国家,而是欧洲游戏规则征服世界的长期运动。殖民和独立都是欧洲游戏规则对非欧洲世界的内化过程。如果说二者有什么区别,那就是:独立意味着比殖民更彻底的内化,殖民暗示(至少部分的)非西方性质,正如英印帝国宪制和香港的儒家习惯法所证明的那样。独立必须是一场针对自我的宪法革命,以发明某种欧洲式的想象共同体。这种想象的共同体即使在欧洲也是新生事物。
外交首先创造了中国的概念,世界体系要求中国必须存在,世界体系的剧变一再促成中国的宪制演变。
中西交涉的几个主要阶段都与中国的国家塑造同步。每一次,世界体系的演变都是关键性的背景因素。
第一阶段
天下与蛮夷,总理衙门成立以前的地方性交涉与西夷叛乱
1820年两广当局与英国海军的冲突、鸦片战争、1860年庚申之役,以及美、法等国在同一时期的交涉,在双方都产生了各不相同的解释。
在中国方面,这不是国与国之间的交涉和战争,而是地方当局对大规模群体事件的治安措施。而后,帝国政府对地方当局(主要是两广和两江)实施行政赏罚。外国和外交的概念没有进入帝国政府的考虑范围。帝国也不允许任何大规模骚乱影响帝国宪制和天下秩序,它继续遵循廓尔喀叛乱、浩罕叛乱的处理先例。
根据帝制中国的传统,政府兵刑不分、剿抚兼施,变民与顺民同样不难相互转化。理想的地方官员必须善于“化贼为民”(《宋史·列传第五十二》)。叛匪、变民和叛酋一向是官军的重要补充来源,李克用-李定国的模式源远流长,在大传统(《资治通鉴》)和小传统(《水浒传》、《荡寇志》)当中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记。
帝国对待叛酋的底线不在于利益诉求是否合法或逾分,更不是当时根本不存在的国家主权观念,而在于是否僭号称尊,威胁本朝的正统性和唯一性。在朝廷眼中,英、美、法的诉求不外乎一系列保证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的特殊政策。从性质上讲,这就不是非镇压不可的原则性错误。叛酋跟地方官员冲突,企图武装上访、向朝廷告御状,从而争取更有利的善后措施。这种行径不足为奇,有众多先例可供参考,类似事件就是嘉庆一朝的浩罕叛乱。浩罕人入侵六城地区(天山南路),报复地方当局取消浩罕商人的税收特权(他们原先的税收负担比当地商人更轻) 。朝廷剿抚兼施:一面驱逐浩罕叛军;一面罢免制定苛政的那彥成,恢复浩罕人的特权。道光一朝的广州贸易冲突恶化后,朝廷将浩罕战争的主要将领杨芳调往广州,显然并非偶然。
朝廷的处置并不是出于软弱。根据天下秩序的理论,皇帝是一切文明人类的最高统治者,不是一个地方性邦国的统治者。皇帝的力量主要源于正统性和道德号召力,而不是赤裸暴力。叛酋只要没有另立朝廷,就是误入歧途的臣民、而非敌国。如果地方官员的暴政构成叛乱的原因,叛乱者的诉求在于请求皇帝申冤;皇帝就负有不偏不倚的道德义务,不可以利用武断权力偏袒在任官员。历史经验显示:帝国毁灭的根本原因在于道德号召力的衰落。裁判不公、滥用暴力构成苛政的主要因素。公开否定伏阙申冤的权利,无异于否定帝国自身的合法性。
叛酋和变民的区别在于,前者所受文明教化更少,更缺乏完全责任能力;因此,怀柔远人、宽待蛮夷符合帝国的政治习惯,也是教化蛮夷的必要组成部分。穆彰阿和伊里布的折奏把怀柔远人和保护江南和平百姓免遭战乱之苦视为《江宁条约》的正当性依据,或许出于文饰,但即使文饰也必须符合当时当地的主流政治伦理,才能发挥作用。
地方当局的责任是:化大事为小事,降低潜在危险的级别。在这个前提下,他们享有自由裁量权,可以违背成文法,可以将圣旨视为原则性建议,遵守其精神而非字面意义。然而,如果他举措失宜,导致地方性事件升级为全国性事件,直接威胁到中央政府的稳定,无论他居心是忠是奸、举措合法还是违法,他一定会受到惩罚。林则徐和琦善都是在这个意义上倒台的。他们的真正“罪恶”在于,不能大事化小,反而小事化大,同样的行动如果能使大事化小,本来可以受到奖励。
在西洋方面,这也不仅是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交涉,而是西方国际体系对东亚世界的训规。英、美、法为整个西方世界争取特殊权益,而不是仅仅为自己的国家争取利益。更准确地说,它们确立了一种世界体系。普鲁士、丹麦和比利时可以毫无困难地利益均沾,尽管交涉各方都清楚,它们没有可以在远东开战的海军力量。
这些特殊权益后来被解释为侵犯国家主权,但这不是十九世纪末叶以前的流行观念。国家主权的概念是十七世纪的发明。法国大革命以后才在西欧落实,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才在东欧落实,1960年代才在全世界落实。领事裁判权和治外法权是中世纪欧洲的习惯,汉萨同盟在英国、犹太人社区在阿尔萨斯都享有这样的特权。几乎所有君主国和共和国境内都有主权不及的政治实体。法兰西是国家主权理论和绝对主义的模范,在其境内保留了内维尔公爵、洛林家族、阿尔萨斯贵族、阿维尼翁教会领地等众多主权不及的政治实体。这种情况在东欧更加严重。直至凡尔赛会议,特兰西瓦尼亚萨克森人和波兰犹太人继承的中世纪特权仍然是争论焦点。
唯有(欧美)利益均沾意义重大,象征一种世界体系的生成。中国已经被动地加入了这个体系,此后它的命运主要将在亚洲以外决定。
第二阶段
大清与列强,总理衙门的文化国家与《万国公法》的世界
庚申之役和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设立开启了一个内外有别的妥协时期。朝廷继续坚持天下秩序和文化国家的理念,但只限于内部。对外,它采取了顺应西方游戏规则的自我保护策略。
就当时的政治伦理而言,战争破坏、条约特权和割地赔款都不是最大的刺激。朝廷最大的欣慰是,联军没有在京师另立朝廷,没有拥立亲王建立张邦昌式傀儡政权,信守撤军的约定。这些现象充分证明他们没有不轨之心,而且遵守信义;因此今后可以视为合理的交涉对象。朝廷最大的失败是,列强坚持在京师设立使馆,外国使臣拒绝对皇帝行臣民之礼。这样彰明昭著地否定皇帝的唯一性和至上性,势必严重损害帝国的合法性。合法性的削弱势必导致文治体系的破产和统治成本的上升。这都是朝廷至关紧要的核心利益,而不是理论上的虚拟。
总理衙门的意义在于,设置一道防火墙,延缓天下秩序遭到侵蚀的速度,为朝廷争取更多的自强时间。然而,根本的前提已经确定,要么天下秩序证明自己仍然具备教化蛮夷的能力,华夏文明世界将再度通过和平同化而扩大边界;要么西方秩序证明自己的文明优越性,将华夏世界降格为半文明的见习生。在马嘉里案件的交涉中,威妥玛就公然以文明教师自居,训导见习生如何学习《万国公法》。
总理衙门利用《万国公法》,确实能在不利条件下维护具体的利益。薛福成和曾纪泽的交涉都能证明这一点。然而,这种成就本身就强化了大清在国际体系中的见习生地位、损害了大清赖以统治的天下秩序。天下秩序的力量在于,它必须被公认一种类似自然法则的至上存在;通过道德榜样和模仿-奖励,可以实现较低成本的文治。如果大清自身接受了西方的榜样和奖励,它就只有两种选择,放弃有效统治,或者更多地依靠实力实施有效统治。后者意味着更重的税收,更庞大、更专业的行政机构,更昂贵的军队。在这条道路的终点,大清变成了中国。
第三阶段
中国与文明世界,庚子以后条约体系的确定与中国的蛮夷化
庚子之乱是天下秩序对《万国公法》的最后一次反击。在国际体系中,理性的行为主体不可能同时对所有其他行为主体宣战。然而,理性有其边界条件。合理和不合理只有在特定的边界条件下才能定义。通过《万国公法》建构中国,本身就是对天下秩序的谋杀。正如通过《万国公法》划定边界,本身就是对大清的肢解。光绪二十六年己亥(1901),梁启超开始使用中华民族的概念。光绪二十七年庚子,列强最终决定,通过条约体系困住中国。
《辛丑条约》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不仅试图训规战败国,而且试图重新解释《万国公法》,建立胜利者对失败者的永久性内政监护权。从列强的角度看,庚子之乱是一次不及格的考试,证明中国不能适应文明国家的游戏规则,从国际俱乐部见习生降格为候补殖民地。从中国政治精英的角度看,天下秩序从此不再是现实的选项了。中国不是自我建构为地方性邦国,就是等待殖民化。二者都是欧洲体系业已升格为世界体系的证明,除此之外不再有其他体系。
在当时的政治习惯中,条约体系的监护无异于殖民化的观察磨合期。埃及和朝鲜都曾经接受过类似的监护。因此,赫德预感到,自己这一代人即将让位,新一代人将会把中国当作非洲黑人部落的同侪。
条约体系的主要作用在于,确定了外重内轻的基本约束条件。从此,中国宪制演变和社会演化的基本动力来自世界体系的演变。中国政治精英依据他们对世界体系的不同理解,逆向改造中国。他们颠倒了西欧历史演进的正常秩序,根据世界历史塑造中国宪制,根据中国宪制塑造中国社会。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历史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