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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中央集权与民权是相互消长的阴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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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发表于 2012-3-20 0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先需要明确,中央集权是一个官权范畴,是官权的配置方式。古今中外,中央集权的方式有皇权帝制,也有议会、国会或者人大代表大会,等等;皇权帝制之集权,主要是行政权力的集中,而诸如议会者,乃是立法权之集中。

官权与民权是统一对立的阴阳关系,二者相生相克,相互消长,相对而共同组合成为整体,相互不可缺乏。用传统民谚说法,叫水可载舟亦可覆舟,而官权,其产生之初衷乃是保障并管理公民权益,乃至社会集体共同权益,这在中国传统的宗族制度中一直保存着,是最小单位的无为自治制度。

官权在其自身的发展完善过程中,因循社会层次而分化。从其行使过程判别,出现了中央与地方的,由上而下的逐步执行程序。中央作为官权的所有者,其“委托”地方政府代为管理各地的民权(包括民生,司法等),地方政府作为具体执行官权,并直接面对民权的管理组织而存在。

由于民权本身的巨大诱惑(如社会群体共同所有或公民个体私有的财产,甚至权力本身),在官权的行使过程中,逐渐出现民权被中央及地方官权侵蚀,中央官权受地方官权牵制的病态平衡。

在上古夏商周甚至更早时期,官权初现之始,官权结构简单,权力行使过程透明,民权诱惑性尚微,社会管理制度是最为公平公正的。其后地方政府的出现,及其对中央官权的牵制,导致官权一定程度上弱化,而使得某些范围内的民权相对有所增强。

时至当代,权力本质尚未解析明了,官权民权尚未区别之前,古今中外所曾行或现行的政治制度,都不过基于官权配置方式的制度。包括中国先秦时期的封建制,秦汉以后的郡县制,乃至当前的民主专政,均是围绕官权与地方权力如何实现常态平衡而建立的制度,虽对民生有所偏重,却并未明确建立民权范畴,更未提出实现官权与民权常态平衡的方案。

而西方现行的民主制度,更是将中央(官权的所有者)集权与民主直接对立,究其原由,则是民主制度不过是假公民之“主意”以实现多党共享官权之制度。此类制度虽已肯定官权来自公民之委托,而在官权的每届配置更新过程中,都会进一步强化民生政策;却并未正视民权,与民权制度或者说民本制度相去十万八千里。

无为制度或者说民权制度,提出了官权民权概念,将权力剖析为阴阳之别。其实践宗旨乃是,强化民权,监督地方政府对官权的执行,从而实现中央集权,地方在官权民权平衡状态下自治(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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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延章 发表于 2012-3-20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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