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確,中央集權是一個官權範疇,是官權的配置方式。古今中外,中央集權的方式有皇權帝制,也有議會、國會或者人大代表大會,等等;皇權帝制之集權,主要是行政權力的集中,而諸如議會者,乃是立法權之集中。 官權與民權是統一對立的陰陽關係,二者相生相剋,相互消長,相對而共同組合成為整體,相互不可缺乏。用傳統民諺說法,叫水可載舟亦可覆舟,而官權,其產生之初衷乃是保障並管理公民權益,乃至社會集體共同權益,這在中國傳統的宗族制度中一直保存着,是最小單位的無為自治制度。 官權在其自身的發展完善過程中,因循社會層次而分化。從其行使過程判別,出現了中央與地方的,由上而下的逐步執行程序。中央作為官權的所有者,其『委託』地方政府代為管理各地的民權(包括民生,司法等),地方政府作為具體執行官權,並直接面對民權的管理組織而存在。 由於民權本身的巨大誘惑(如社會群體共同所有或公民個體私有的財產,甚至權力本身),在官權的行使過程中,逐漸出現民權被中央及地方官權侵蝕,中央官權受地方官權牽制的病態平衡。 在上古夏商周甚至更早時期,官權初現之始,官權結構簡單,權力行使過程透明,民權誘惑性尚微,社會管理制度是最為公平公正的。其後地方政府的出現,及其對中央官權的牽制,導致官權一定程度上弱化,而使得某些範圍內的民權相對有所增強。 時至當代,權力本質尚未解析明了,官權民權尚未區別之前,古今中外所曾行或現行的政治制度,都不過基於官權配置方式的制度。包括中國先秦時期的封建制,秦漢以後的郡縣制,乃至當前的民主專政,均是圍繞官權與地方權力如何實現常態平衡而建立的制度,雖對民生有所偏重,卻並未明確建立民權範疇,更未提出實現官權與民權常態平衡的方案。 而西方現行的民主制度,更是將中央(官權的所有者)集權與民主直接對立,究其原由,則是民主制度不過是假公民之『主意』以實現多黨共享官權之制度。此類制度雖已肯定官權來自公民之委託,而在官權的每屆配置更新過程中,都會進一步強化民生政策;卻並未正視民權,與民權制度或者說民本制度相去十萬八千里。 無為制度或者說民權制度,提出了官權民權概念,將權力剖析為陰陽之別。其實踐宗旨乃是,強化民權,監督地方政府對官權的執行,從而實現中央集權,地方在官權民權平衡狀態下自治(民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