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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大實踐,是建設現代國家、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舉措,是貫穿經濟社會領域的一場綜合改革。『十二五』時期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攻堅階段,也是建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的關鍵時期。爲鞏固擴大前一階段改革成果,實現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既定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編制本規劃。本規劃主要明確2012-2015年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階段目標、改革重點和主要任務,是未來四年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性文件。
一、規劃背景
自2009年4月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啟動實施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的決策部署,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基本原則,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統籌推進五項重點改革,取得了明顯進展和初步成效,實現了階段性目標。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以下簡稱基本醫保)框架初步形成,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參保人數達到13億人,籌資和保障水平明顯提高,保障範圍從大病延伸到門診小病,城鄉醫療救助力度不斷加大。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初步建立,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實施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藥品安全保障得到明顯加強;以破除『以藥補醫』機制爲核心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同步推進,開始形成維護公益性、調動積極性、保障可持續的新機制。覆蓋城鄉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基本建成,2200多所縣級醫院和3.3萬多個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得到改造完善,中醫藥服務能力逐步增強,全科醫生制度建設開始啟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水平不斷提高,10類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面向城鄉居民免費提供,國家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全面實施。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積極推進,圍繞政事分開、管辦分開、醫藥分開、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分開(以下簡稱『四個分開』)進行體制機制創新,便民惠民措施全面推開,多元辦醫穩步推進。各級政府對醫藥衛生工作的認識和執行力明顯提高,實踐經驗和做法不斷豐富,支持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社會氛圍正在形成。三年改革實踐證明,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方向正確、路徑清晰、措施有力,尤其是在基層取得明顯成效,人民群眾看病就醫的公平性、可及性、便利性得到改善,看病難、看病貴問題有所緩解,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越來越重要。
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是一項長期艱巨複雜的系統工程。要清醒地看到,當前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中還存在一些較爲突出的矛盾和問題,特別是隨著改革向縱深推進,利益格局深刻調整,體制性、結構性等深層次矛盾集中暴露,改革的難度明顯加大。醫療保障制度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基本藥物制度還需鞏固完善,公立醫院改革需要深化拓展,推進社會力量辦醫仍需加大力度,人才隊伍總量和結構性矛盾依然突出,政府職能轉變亟待加快步伐,制度法規建設的任務更加緊迫。同時,隨著經濟社會進入新的發展階段,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經濟全球化以及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城鄉居民健康需求不斷提升並呈現多層次、多元化特點,進一步加劇了衛生資源供給約束與衛生需求日益增長之間的矛盾;疾病譜變化、醫藥技術創新、重大傳染病防控和衛生費用快速增長等,對優化資源配置、擴大服務供給、轉變服務模式、合理控制費用和提升管理能力等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解決這些問題和挑戰,必須持續不斷地推進改革。
『十二五』時期在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進程中承前啟後,要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發揮制度優勢,抓住基層綜合改革取得重大進展、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有利時機,不斷凝聚和擴大社會共識,把改革不斷推向深入,爲基本建成符合我國國情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奠定堅實基礎。
二、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精神,堅持把基本醫療衛生制度作爲公共產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基本原則,堅持預防爲主、以農村爲重點、中西醫並重的方針,以維護和增進全體人民健康爲宗旨,以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建設爲核心,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循序推進,進一步深化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以及監管體制等領域綜合改革,著力在全民基本醫保建設、基本藥物制度鞏固完善和公立醫院改革方面取得重點突破,增強全民基本醫保的基礎性作用,強化醫療服務的公益性,優化衛生資源配置,重構藥品生產流通秩序,提高醫藥衛生體制的運行效率,加快形成人民群眾『病有所醫』的制度保障,不斷提高全體人民健康水平,使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
(二)主要目標。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建設加快推進,以基本醫療保障爲主體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進一步健全,通過支付制度等改革,明顯提高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基本藥物制度不斷鞏固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新機制有效運轉,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能力同步增強;縣級公立醫院改革取得階段性進展,城市公立醫院改革有序開展;衛生資源配置不斷優化,社會力量辦醫取得積極進展;以全科醫生爲重點的人才隊伍建設得到加強,基層人才不足狀況得到有效改善,中醫藥服務能力進一步增強;藥品安全水平不斷提升,藥品生產流通秩序逐步規範,醫藥價格體系逐步理順;醫藥衛生信息化水平明顯提高,監管制度不斷完善,對醫藥衛生的監管得到加強。
到2015年,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更加公平可及,服務水平和效率明顯提高;衛生總費用增長得到合理控制,政府衛生投入增長幅度高於經常性財政支出增長幅度,政府衛生投入占經常性財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群眾負擔明顯減輕,個人衛生支出占衛生總費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看病難、看病貴問題得到有效緩解。人均期望壽命達到74.5歲,嬰兒死亡率降低到12%。以下,孕產婦死亡率降低到22/10萬以下。
三、加快健全全民醫保體系
充分發揮全民基本醫保的基礎性作用,重點由擴大範圍轉向提升質量。通過支付制度改革,加大醫保經辦機構和醫療機構控制醫藥費用過快增長的責任。在繼續提高基本醫保參保率基礎上,穩步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水平,著力加強管理服務能力,切實解決重特大疾病患者醫療費用保障問題。
(一)鞏固擴大基本醫保覆蓋面。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三項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在2010年基礎上提高三個百分點。重點做好農民工、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以及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參保工作。
(二)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到2015年,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政府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個人繳費水平相應提高,探索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籌資機制。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均達到75%左右,明顯縮小與實際住院費用支付比例之間的差距;進一步提高最高支付限額。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門診統籌覆蓋所有統籌地區,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穩步推進職工醫保門診統籌。
(三)完善基本醫保管理體制。加快建立統籌城鄉的基本醫保管理體制,探索整合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制度管理職能和經辦資源。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城鄉統籌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按照管辦分開原則,完善基本醫保管理和經辦運行機制,明確界定職責,進一步落實醫保經辦機構的法人自主權,提高經辦能力和效率。在確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監管的前提下,鼓勵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經辦各類醫療保障管理服務。
(四)提高基本醫保管理服務水平。加快推進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即時結算,使患者看病只需支付自負部分費用,其餘費用由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建立異地就醫結算機制,2015年全面實現統籌區域內和省內醫療費用異地即時結算,初步實現跨省醫療費用異地即時結算;做好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結算銜接。完善醫保關係轉移接續政策,基本實現職工醫保制度內跨區域轉移接續,推進各項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之間銜接。加快建立具有基金管理、費用結算與控制、醫療行爲管理與監督等複合功能的醫保信息系統,實現與定點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的對接。積極推廣醫保就醫『一卡通』,方便參保人員就醫。
加強基本醫保基金收支管理。職工醫保基金結餘過多的地區要把結餘降到合理水平,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基金要堅持當年收支平衡的原則,結餘過多的,可結合實際重點提高高額醫療費用支付水平。增強基本醫保基金共濟和抗風險能力,實現市級統籌,逐步建立省級風險調劑金制度,積極推進省級統籌。完善基本醫保基金管理監督和風險防範機制,防止基本醫保基金透支,保障基金安全。
(五)改革完善醫保支付制度。加大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結合疾病臨床路徑實施,在全國範圍內積極推行按病種付費、按人頭付費、總額預付等,增強醫保對醫療行爲的激勵約束作用。建立醫保對統籌區域內醫療費用增長的制約機制,制定醫保基金支出總體控制目標並分解到定點醫療機構,將醫療機構次均(病種)醫療費用增長控制和個人負擔定額控制情況列入醫保分級評價體系。積極推動建立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供應商的談判機制和購買服務的付費機制。醫保支付政策進一步向基層傾斜,鼓勵使用中醫藥服務,引導群眾小病到基層就診,促進分級診療制度形成。將符合資質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納入醫保定點範圍,逐步將醫保對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延伸到對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行爲的監管。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監管,加大對騙保欺詐行爲的處罰力度。
(六)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加大救助資金投入,築牢醫療保障底線。資助低保家庭成員、五保戶、重度殘疾人以及城鄉低收入家庭參加城鎮居民醫保或新農合。取消醫療救助起付線,提高封頂線,對救助對象政策範圍內住院自負醫療費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在試點基礎上,全面推進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加大對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力度。無負擔能力的病人發生急救醫療費用通過醫療救助基金、政府補助等渠道解決。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發展慈善醫療救助。鼓勵工會等社會團體開展多種形式的醫療互助活動。
(七)積極發展商業健康保險。完善商業健康保險產業政策,鼓勵商業保險機構發展基本醫保之外的健康保險產品,積極引導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長期護理保險、特殊大病保險等險種,滿足多樣化的健康需求。鼓勵企業、個人參加商業健康保險及多種形式的補充保險,落實稅收等相關優惠政策。簡化理賠手續,方便群眾結算。加強商業健康保險監管,促進其規範發展。
(八)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機制。充分發揮基本醫保、醫療救助、商業健康保險、多種形式補充醫療保險和公益慈善的協同互補作用,切實解決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貧問題。在提高基本醫保最高支付限額和高額醫療費用支付比例的基礎上,統籌協調基本醫保和商業健康保險政策,積極探索利用基本醫保基金購買商業大病保險或建立補充保險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加強與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加大對低收入大病患者的救助力度。
四、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新機制
持續擴大基層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成效,鞏固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深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體制、補償機制、藥品供應和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綜合改革,繼續加強基層服務網絡建設,加快建立全科醫生制度,促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面發展。
(一)深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制管理、補償機制、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綜合改革措施,鞏固基層改革成效。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穩定長效的多渠道補償機制,地方政府要將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項補助以及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納入財政預算並及時、足額落實到位,中央財政建立基本藥物制度全面實施後對地方的經常性補助機制並納入預算;加快落實一般診療費及醫保支付政策,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正常運轉。健全績效評價和考核機制,在平穩實施績效工資的基礎上,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獎勵性績效工資的比例,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幹和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傾斜,合理拉開收入差距,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
(二)擴大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範圍。鞏固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成果,落實基本藥物全部配備使用和醫保支付政策。有序推進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基本藥物制度各項政策,同步落實對鄉村醫生的各項補助和支持政策。對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各地政府可結合實際,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將其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範圍。鼓勵公立醫院和其他醫療機構優先使用基本藥物。
(三)完善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根據各地基本藥物使用情況,優化基本藥物品種、類別,適當增加慢性病和兒童用藥品種,減少使用率低、重合率低的藥品,保持合理的基本藥物數量,更好地滿足群眾基本用藥需求。2012年調整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並適時公布。逐步規範基本藥物標準劑型、規格和包裝。基本藥物由省級人民政府統一增補,不得將增補權限下放到市、縣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合理控制增補藥品數量。
(四)規範基本藥物採購機制。堅持基本藥物以省爲單位網上集中採購,落實招采合一、量價掛鉤、雙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監控等採購政策。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進一步完善基本藥物質量評價標準和評標辦法,既要降低虛高的藥價也要避免低價惡性競爭,確保基本藥物安全有效、供應及時。建立以省爲單位的基本藥物集中採購和使用管理系統,明顯提高基本藥物使用監管能力。對獨家品種和經多次集中採購價格已基本穩定且市場供應充足的基本藥物試行國家統一定價。對用量小、臨床必需的基本藥物可通過招標採取定點生產等方式確保供應。對已達到國際水平的仿製藥,在定價、招標採購方面給予支持,激勵企業提高基本藥物質量。提高基本藥物生產技術水平和供應保障能力,完善基本藥物儲備制度。強化基本藥物質量監管,所有基本藥物生產、經營企業必須納入電子監管。
(五)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能力。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繼續支持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標準化建設,2015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達標率達到95%以上。繼續加強基層在崗人員培訓,重點實施具有全科醫學特點、促進基本藥物使用等針對性和實用性強的培訓項目。進一步規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用藥行爲。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採取主動服務、上門服務等方式,開展巡回醫療,推動服務重心下沉,服務內容向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轉變。建立健全分級診療、雙向轉診制度,積極推進基層首診負責制試點。明顯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門急診量占門急診總量的比例。
築牢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完善鄉村醫生的補償、養老政策。加強鄉村醫生培訓和後備力量建設,逐步推進鄉村醫生向執業(助理)醫師轉變,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通過定向培養、學歷提升、崗位培訓等方式加強鄉村醫生能力建設。積極推進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一體化管理。
(六)推進全科醫生制度建設。把建立全科醫生制度作爲強基層的關鍵舉措,通過規範化培養、轉崗培訓、執業醫師招聘和設置特崗等方式加強全科醫生隊伍建設,到2015年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培養全科醫生15萬名以上,使每萬名城市居民擁有2名以上全科醫生,每個鄉鎮衛生院都有全科醫生。積極推進家庭簽約醫生服務模式,逐步建立全科醫生與居民契約服務關係,爲居民提供連續的健康管理服務。
(七)促進人才向基層流動。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措施,鼓勵引導醫務人員到基層服務。建立上級醫院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人才合作交流機制,探索縣(市、區)域人才柔性流動方式,促進縣鄉人才聯動。開展免費醫學生定向培養,實施全科醫生特崗計劃,充實基層人才隊伍。嚴格落實城市醫院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生晉升中高級職稱前到農村服務累計一年以上的政策。鼓勵大醫院退休醫生到基層和農村執業。對到艱苦邊遠地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的醫務人員,落實津補貼政策或給予必要補助。
(八)加快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在試點基礎上,以省爲單位,建立涵蓋基本藥物供應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醫療服務、績效考核等功能的基層醫療衛生信息系統,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水平。到2015年,基層醫療衛生信息系統基本覆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有條件的村衛生室。
五、積極推進公立醫院改革
堅持公立醫院公益性質,按照『四個分開』的要求,以破除『以藥補醫』機制爲關鍵環節,以縣級醫院爲重點,統籌推進管理體制、補償機制、人事分配、藥品供應、價格機制等方面的綜合改革,由局部試點轉向全面推進,大力開展便民惠民服務,逐步建立維護公益性、調動積極性、保障可持續的公立醫院運行新機制。
(一)落實政府辦醫責任。堅持公立醫院面向城鄉居民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主導地位,進一步明確政府舉辦公立醫院的目的和應履行的職責,扭轉公立醫院逐利行爲。進一步落實政府對公立醫院的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重點學科發展、公共衛生服務、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費用和政策性虧損補貼等投入政策。合理確定公立醫院(含國有企業所辦醫院)數量和布局,嚴格控制建設標準、規模和設備配備。禁止公立醫院舉債建設。
(二)推進補償機制改革。以破除『以藥補醫』機制爲關鍵環節,推進醫藥分開,逐步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將公立醫院補償由服務收費、藥品加成收入和財政補助三個渠道改爲服務收費和財政補助兩個渠道。醫院的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實行集中採購。政府投資購置的公立醫院大型設備按扣除折舊後的成本制定檢查價格,貸款或集資購買的大型設備原則上由政府回購,回購有困難的限期降低檢查價格。醫療機構檢驗對社會開放,檢查設備和技術人員應當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備法定資格,實現檢查結果互認。由於上述改革減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虧損,通過調整醫療技術服務價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徑補償。提高診療費、手術費、護理費收費標準,體現醫療服務合理成本和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醫療技術服務收費按規定納入醫保支付範圍。增加的政府投入由中央財政給予一定補助,地方財政要按實際情況調整支出結構,切實加大投入。
(三)控制醫療費用增長。醫保經辦機構和衛生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服務行爲的監管,制止開大處方、重複檢查、濫用藥品等行爲。強化醫保對醫療服務的監控作用,採取總額預付、按人頭、按病種付費等複合支付方式,引導醫療機構主動控制成本,同時加強監管,規範診療行爲、提高服務質量;逐步實現由醫保經辦機構與公立醫院通過談判方式確定服務範圍、支付方式、支付標準和服務質量要求;嚴格基本醫保藥品目錄使用率及自費藥品控制率等指標考核。
加強衛生部門對醫療費用的監管控制,將次均費用和總費用增長率、住院床日以及藥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標納入公立醫院目標管理責任制並作爲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及時查處爲追求經濟利益的不合理用藥、用材和檢查及重複檢查等行爲。加強對費用增長速度較快疾病診療行爲的重點監控,控制公立醫院提供非基本醫療服務。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醫療服務收費和藥品價格監督檢查。
(四)推進政事分開、管辦分開。強化衛生行政部門規劃、准入、監管等全行業管理職能。研究探索採取設立專門管理機構等多種形式確定政府辦醫機構,由其履行政府舉辦公立醫院的職能,負責公立醫院的資產管理、財務監管、績效考核和醫院主要負責人的任用。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不得兼任公立醫院領導職務,逐步取消公立醫院行政級別。
(五)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理事會等多種形式的公立醫院法人治理結構,明確理事會與院長職責,公立醫院功能定位、發展規劃、重大投資等權力由政府辦醫機構或理事會行使。建立院長負責制和任期目標責任考核制度,落實公立醫院用人自主權,實行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推進公立醫院醫務人員養老等社會保障服務社會化。建立以公益性質和運行效率爲核心的公立醫院績效考核體系,健全以服務質量、數量和患者滿意度爲核心的內部分配機制,提高人員經費支出占業務支出的比例,提高醫務人員待遇,院長及醫院管理層薪酬由政府辦醫機構或授權理事會確定。嚴禁把醫務人員個人收入與醫院的藥品和檢查收入掛鉤;完善公立醫院財務核算制度,加強費用核算和控制。
(六)開展醫院管理服務創新。深化以病人爲中心的服務理念,不斷完善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體系,持續提高醫院管理水平和醫療服務質量。簡化掛號、就診、檢查、收費、取藥等流程,方便群眾就醫。大力推行臨床路徑,開展單病種質量控制,規範醫療行爲。推廣應用基本藥物和適宜技術,規範抗菌藥物等藥品的臨床使用。以醫院管理和電子病歷爲核心,推進公立醫院信息化建設。全面推行便民惠民措施,大力推廣優質護理,優化服務模式和服務流程,開展『先診療、後結算』和志願者服務。積極推進區域統一預約掛號平台建設,普遍實行預約診療,改善就醫環境,明顯縮短病人等候時間。發展面向農村基層及邊遠地區的遠程診療系統。
(七)全面推進縣級公立醫院改革。縣級公立醫院是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絡的龍頭。『十二五』期間要把縣級公立醫院改革放在突出位置,以破除『以藥補醫』機制爲關鍵環節,統籌推進管理體制、補償機制、人事分配、採購機制、價格機制等方面的綜合改革;加強以人才、技術、重點專科爲核心的能力建設,鞏固深化城市醫院對口支援縣級醫院的長期合作幫扶機制,經批准可在縣級醫院設立特設崗位引進急需高層次人才,力爭使縣域內就診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實現大病不出縣。2015年要實現縣級公立醫院階段性改革目標。
(八)拓展深化城市公立醫院改革。按照上下聯動、內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則,加快推進城市公立醫院改革試點,拓展深化試點內容,創新體制機制,提高服務質量和運行效率,儘快形成改革的基本路子並逐步在全國範圍內推廣。公立醫院資源豐富的城市,可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方式參與包括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在內的部分公立醫院改制重組。鼓勵社會資本對部分公立醫院進行多種形式的公益性投入,以合資合作方式參與改制的不得改變非營利性質。改制過程中要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好職工合法權益。
六、統籌推進相關領域改革
進一步增強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各項政策的協同性,繼續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優化衛生資源配置,加快人才培養和信息化建設,加強藥品生產流通和醫藥衛生監管體制改革,充分發揮政策疊加效應。
(一)提高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水平。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標準,2015年達到40元以上,免費爲城鄉居民提供健康檔案、健康教育、預防接種、傳染病防治、兒童保健、孕產婦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壓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衛生監督協管等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加強健康促進與教育,實施國民健康行動計劃,將健康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主要媒體要加強健康知識宣傳。倡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導科學就醫和安全合理用藥。到2015年,城鄉居民健康檔案規範化電子建檔率達到75%以上;高血壓、糖尿病患者規範化管理率達到40%以上。
逐步增加國家重大公共衛生項目,繼續開展國家免疫規劃,愛滋病和結核病、血吸蟲病等重大傳染病防治,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適齡婦女『兩癌』(宮頸癌、乳腺癌)檢查等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率穩定在96%以上。重點做好食品安全(包括餐飲、飲用水衛生)、職業衛生、精神衛生、慢性病防控、重大地方病防控、衛生應急等對居民健康有重要影響的公共衛生服務。
完善重大疾病防控、計劃生育、婦幼保健等專業公共衛生服務網絡,加強衛生監督、農村應急救治、精神疾病防治、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等能力建設。提高疾病監測、預防、控制能力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能力。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加強流動人口以及農村留守兒童和老人的公共衛生服務和重大傳染病防控工作,提高公共衛生服務的可及性。嚴格開展績效考核和效果評估,提高公共衛生服務效益。建立公共衛生和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分工協作機制。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全額安排。
(二)推進醫療資源結構優化和布局調整。科學制定區域衛生規劃,明確省、市、縣級衛生資源配置標準,新增衛生資源優先考慮社會資本。每千常住人口醫療衛生機構床位數達到4張的,原則上不再擴大公立醫院規模。中央、省級可以設置少量承擔醫學科研、教學功能的醫學中心或區域醫療中心。鼓勵各地整合轄區內檢查檢驗資源,促進大型設備資源共建共享。加強醫療服務體系薄弱環節建設,優先支持基層以及老少邊窮等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發展。每個縣重點辦好1至2所縣級醫院(含縣中醫院)。繼續支持醫療機構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加強省級婦兒專科醫院和縣級醫院婦兒科建設。推進邊遠地區地市級綜合醫院建設。鼓勵發展康復醫療和長期護理。
充分發揮中醫藥在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服務中的作用。以城鄉基層爲重點加強中醫醫療服務能力建設,到2015年,力爭95%以上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90%的鄉鎮衛生院、70%以上的社區衛生服務站和65%以上的村衛生室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鼓勵零售藥店提供中醫坐堂診療服務。積極推廣中醫適宜技術。加強中藥資源保護、研究開發和合理利用。
(三)大力發展非公立醫療機構。放寬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准入,鼓勵有實力的企業、慈善機構、基金會、商業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以及境外投資者舉辦醫療機構,鼓勵具有資質的人員(包括港、澳、台地區)依法開辦私人診所。進一步改善執業環境,落實價格、稅收、醫保定點、土地、重點學科建設、職稱評定等方面政策,對各類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給予優先支持,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向高水平、規模化的大型醫療集團發展。積極發展醫療服務業,擴大和豐富全社會醫療資源。2015年,非公立醫療機構床位數和服務量達到總量的20%左右。
(四)創新衛生人才培養使用制度。深化醫學教育改革,重視人文素養培養和職業素質教育,加快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完善繼續醫學教育制度。加大護士、養老護理員、藥師、兒科醫師,以及精神衛生、院前急救、衛生應急、衛生監督、醫院和醫保管理人員等急需緊缺專門人才和高層次人才的培養。推進醫師多點執業,鼓勵具備行醫資格的人員申請多個地點執業,完善執業醫師註冊、備案、考核、評價、監管政策,建立醫師管理檔案。建立健全醫療執業保險和醫療糾紛處理機制。
(五)推進藥品生產流通領域改革。改革藥品價格形成機制,選取臨床使用量較大的藥品,依據主導企業成本,參考藥品集中採購價格和零售藥店銷售價等市場交易價格制定最高零售指導價格,並根據市場交易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完善進口藥品、高值醫用耗材的價格管理。加強藥品價格信息採集、分析和披露。
完善醫藥產業發展政策,規範生產流通秩序,推動醫藥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醫藥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發展藥品現代物流和連鎖經營,提高農村和邊遠地區藥品配送能力,促進藥品生產、流通企業跨地區、跨所有制的收購兼併和聯合重組。到2015年,力爭全國百強制藥企業和藥品批發企業銷售額分別占行業總額的50%和85%以上。鼓勵零售藥店發展。完善執業藥師制度,加大執業藥師配備使用力度,到『十二五』期末,所有零售藥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須具備執業藥師資格,所有零售藥店和醫院藥房營業時有執業藥師指導合理用藥。嚴厲打擊掛靠經營、過票經營、買賣稅票、行賄受賄、生產經營假劣藥品、發布虛假藥品廣告等違法違規行爲。
落實【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劃】,提高藥品質量水平,藥品標準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與國際接軌。全面提高仿製藥質量,到『十二五』期末,實現仿製藥中基本藥物和臨床常用藥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實施『重大新藥創製』等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國家科技計劃,積極推廣科技成果,提高藥品創新能力和水平。加強藥品質量安全監管,全面實施新修訂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修訂並發布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實行藥品全品種電子監管,對基本藥物和高風險品種實施全品種覆蓋抽驗,定期發布藥品質量公告。
(六)加快推進醫療衛生信息化。發揮信息輔助決策和技術支撐的作用,促進信息技術與管理、診療規範和日常監管有效融合。研究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健康檔案、電子病歷、藥品器械、醫療服務、醫保信息等數據標準體系,加快推進醫療衛生信息技術標準化建設。加強信息安全標準建設。利用『雲計算』等先進技術,發展專業的信息運營機構。加強區域信息平台建設,推動醫療衛生信息資源共享,逐步實現醫療服務、公共衛生、醫療保障、藥品監管和綜合管理等應用系統信息互聯互通,方便群眾就醫。
(七)健全醫藥衛生監管體制。積極推動制定基本醫療衛生法,以及基本醫保、基本藥物制度、全科醫生制度、公立醫院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時將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成功做法、經驗和政策上升爲法律法規。推動適時修訂執業醫師法。完善藥品監管法律制度。
加強衛生全行業監管。完善機構、人員、技術、設備的准入和退出機制。建立科學的醫療機構分類評價體系。強化醫療衛生服務行爲和質量監管。依法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嚴肅查處藥品招標採購、醫保報銷等關鍵環節和醫療服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爲。建立信息公開、社會多方參與的監管制度,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和個人對醫療機構進行獨立評價和監督。強化醫務人員法制和紀律宣傳教育,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和行業自律。
七、建立強有力的實施保障機制
(一)強化責任制。地方各級政府要把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作爲一項全局性工作,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責任制和問責制,形成政府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常務工作和衛生工作的領導具體抓,各有關部門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合力推進的工作機制,確保規劃順利實施。各地區、各部門要圍繞規劃的總體目標和重點任務細化年度任務,制定工作方案,落實責任制,把規劃的重點任務落到實處。建立規劃實施動態監測、定期通報制度,開展規劃實施評估。
(二)增強執行力。『十二五』時期是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攻堅階段,醫藥衛生系統是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主戰場,要發揮醫務人員改革主力軍作用,調動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積極性,維護醫務人員合法權益。要充分發揮好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在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中的核心作用,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統一思想認識,形成改革攻堅合力。各級政府都要加強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隊伍建設,提高推進改革的領導力和執行力,確保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各項規劃措施落到實處。
(三)加大政府投入。地方各級政府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投入力度,轉變投入機制,完善補償辦法,落實規劃提出的各項衛生投入政策,切實保障規劃實施所需資金。加大中央、省級財政對困難地區的專項轉移支付力度。各級政府在安排年度衛生投入預算時,要切實落實『政府衛生投入增長幅度高於經常性財政支出增長幅度,政府衛生投入占經常性財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各級財政部門在向政府匯報預決算草案時要就衛生投入情況進行專門說明。『十二五』期間政府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投入力度和強度要高於2009-2011年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投入。基本醫保政府補助標準和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標準要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提高相應提高。加強資金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防止各種違法違規使用資金的行爲。
(四)實行分類指導。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性強、情況複雜、涉及面廣,各地要在中央確定的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原則下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創造性地開展工作。鼓勵地方大膽探索、先行先試,不斷完善政策,積累改革經驗。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地方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的指導,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注重改革措施的綜合性和可持續性,推進改革持續取得實效。
(五)加強宣傳培訓。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做好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的宣傳解讀,及時解答和回應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大力宣傳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典型經驗和進展成效,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在全社會形成尊醫重衛、關愛患者的風氣,營造改革的良好氛圍。廣泛開展培訓,不斷提高各級幹部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水平,確保改革順利推進。(摘自中國政府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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