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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精绝国的畜牧业及皇家牧群
精绝国作为居国,在农业方面不仅种植五谷、栽培葡萄诸果;而且是六畜兴旺。精绝人饲养的牲畜有:骆驼、马、牛、羊、驴及家犬――狗。在尼雅遗址,到处都可以见到骆驼、马、牛、羊的骨骸,1959年10月,新疆博物馆考察队,曾在尼雅遗址采集到数十件拴牛羊用的牲畜颈拴和骆驼鼻拴。(85)在一间大屋的柱础旁还发现了一副完整的狗骨架(86)。1901年,斯坦因在一座古代库房内还发现过一桑木驴鞍,且保存的非常好。用斯坦因的话说:“这种形式的鞍子,至今仍使用于整个东突厥斯坦。”(87)从用途上看,骆驼和马可以分军用和商用(或民用)两种,是沙漠绿洲上的主要运输工具。驴因为灵性较差,仅只作为商用(或民用)运输工具使用。精绝人饲养的羊有山羊、绵羊两种。羊虽然在个体上与骆驼、马、牛相比为小,但从数量上讲,则是牧群中的大宗,这一点无论从尼雅遗址所发掘的古墓随葬品常见羊腿、羊肉情形来看,还是从衣文书资料记载分析,都可以得到证实,衣文书中有税吏一次收到绵羊230只的记录(88)。牛、羊是精绝人获取皮、毛、肉、奶、酥油的主要对象。
在尼雅遗址出土的700多件衣文书中,有80多件与畜牧有关,而涉及最多的是皇家牧群。所谓皇家牧群,顾名词义,这些牧群就是皇廷的财产。精绝国对皇家牧群的管理十分重视,尼雅遗址出土的衣文书中,有涉及到皇廷对牧场的管理、放牧人的待遇、专繁畜的饲养、违规马官、厩吏、骆驼看守之职处理的资料。
大家知道:精绝人的畜牧养殖方式,主要是通过野外放牧和圈栏饲养来实现的。为了保证正常放牧,国家规定:禁止在牧场内狩猎。《译集》第13号就是一件鄯善王关于在牧场内禁止狩猎的命令,该文书云:“顷据弗瞿向余等报告,彼牧场(Kabhodhami)内有马及牝马,有人前去该处狩猎,将场内之牝马及马打伤;并有若干酥油丢失。当汝接此泥封契形文书,等等……,应即禁止众人前往该地狩猎。前曾去该地狩猎者为夷多迦、奥伽〔…〕、苏凯摩、伐末托,奥钵吉耶和辛那摩。”(89)
《译集》第15号也有“应禁止柯莱莎及苏祗多前往牧场狩猎”(90)字样。
同时国家还规定:当地政府要发给为皇家牧群放牧的人的衣服、实物和工钱。《译集》第19号文书就明确记录了这一点。该文书云:“国王陛下等等……:妇女耽摩色耶那留在此地,随畜群在夷多犀那地方放牧。当汝接此契形文书,务必调查该耽摩色耶那是否确在夷多犀那地方放牧,并按国家旧有法律务必发给她衣服、事务和工钱。若有任何争执,朕将亲自定夺。”(91)
这是一份鄯善王发给“夷多犀那”属地官员的一项命令,命令中所提到的“国家旧有法律”,笔者理认为是指“古精绝国原有法律”,而不是指鄯善国旧有法律。因为在鄯善王统治时期,精绝国虽然被降为凯度多州,但事实上各种法律仍然沿袭精绝国旧有的规定。为皇家放牧,放牧人的衣、食、工钱都由国家支付,这在古精绝国早已是惯例。
在以往对尼雅遗址的调查中,都毫无例外的在一些住宅的废墟上都可以发现饲养牲畜的圈栏,而这些圈栏往往与住宅连成一体,迄今还留有厚厚的牲畜粪便。圈栏饲养的对象是经常役用的大牲畜:骆驼、马、牛、驴;或即将临产的牝骆驼、牝马、牝牛及它们所生的幼仔等。为了保证畜牧业持续稳定的发展,精绝人对专繁畜的饲养十分重视,且建立有一定的繁殖基地。
《译集》第180号文书看似一份皇家骆驼帐目表,而反映的却事关皇家骆驼繁殖基地的情况。该文书所记:“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夷都伽・摩夷利在位之13年〔……〕月26日,以将皇家骆驼之帐目作出如下:
A.1、vasu阿没提,有牝骆驼9峰,牝骆驼1峰,牝骆驼1峰已生小骆驼1峰。
2、鸠那犀那有牝骆驼9峰,牝骆驼〔1峰〕,〔……〕小骆驼(Offspring)。
3、剑支有骆驼10峰。
4、vasu奥钵吉耶有于阗牝骆驼6峰,另有牝骆驼1峰,有4峰新近生产。
5、vasu奥钵吉耶有于阗牝骆驼6峰,内有4峰新近生产。
B.1、在〔……〕年,等等……
2、伐比有14峰牝骆驼活着,另有2峰牝骆驼已死,2峰小骆驼已死。
3、vasu奥钵吉耶有2峰小骆驼系第四胎所生,另2峰系第五胎所生。
4、vasu奥钵吉耶有11峰牝骆驼活着,有2峰骆驼已去皇廷,另有6峰其它牝骆驼。
5、korara楼答喇耶有8峰牝骆驼;1峰骆驼已去皇廷,另1峰牝骆驼已死。
6、tomga阿比没那有3峰牝骆驼。
7、剑支有2峰已出生之小骆驼,现仍活着;并有10峰牝骆驼,另有6峰骆驼已死。
8、〔……〕有〔……〕骆驼活着;另有9峰骆驼已死。”(92)
而这份皇家骆驼帐目中记的都是牝骆驼,即母骆驼和小骆驼的增减情况,而且分布于不同地点、不同人手里。这说明皇家骆驼繁殖基地不仅有专人管理,而且其情况变化随时都要向皇廷报告。
《译集》第686号文书,登记主要是某繁殖基地母牛走失的情况。该文书记有:
A
“…………〕跑掉。
……〕之母牛1头跑至奥毕没多之汉人处。
……〕之母牛1头跑至于阗之诸信差处。
……〕之母牛1头跑至且末汉人处。
没伽取〔……〕之母牛1头。
……〕之母牛1头跑至多耶支处。
迦耶没陀伽之母牛1头跑至多耶支处。
……〕之母牛1头跑至多耶支处。
……〕之母牛1头跑至尼壤之汉人处。”
B
“耽伽凯之母牛1头跑至汉人处。
奥那迦之母牛1头跑至cozbo鸠尼多处。
辛伽牵走色摩伽没多之母牛1头。
鸠那之母牛1头跑至多耶支处。
鸠那之母牛1头跑至钵甚处。
sothamgha钵吉那之母牛1头跑至汉人处。”(93)
在精绝国(凯度多州),骆驼有繁殖基地,牛有繁殖基地,马也有繁殖基地。《译集》第524号文书虽然是鄯善王“关于sothamga苏瞻摩控诉皇家厩吏在各处偷卖皇家牝马,非法获利,与苏难多喂马所用饲料不当,致诸牝马死亡的下达给地方官吏调查处理的命令”,实际上说明了皇家马也有繁殖基地这一事实。
该文书云:“国王陛下等等……:现sothamga苏瞻摩及苏难多提出控诉。据sothamga苏瞻摩报告,彼听色梨色特如此说:‘余之主人确实皆系皇家之sruvatomgas(厩吏)彼等用了皇家之牝马才获得平常之收获。彼等在各处出售它们。苏难多将皇家之饲料喂马。饲料为(?)。由于此故,是诸牝马死亡’。彼如此说,kala迦罗没磋曾赏给苏笈多牝马三匹。彼说:‘有手书一封’。当汝接此泥封契形文书,应立即调查。若有手书,决定应以如此之方法作出。至于色梨色特所说之牝马之死以及皇家sruvatomgas之在各处出售它们,若有证人,应对彼等之誓言加以审讯。决定应依法作出。若此事并无其他证据,则写一报告送此,决定将会在此作出。”(94)
鄯善王统治时期,皇家畜群中最好的骆驼、马、牛、羊隶属国王、皇后自己。《译集》第439号文书是一件有关“皇后之母牛、国王之母牛”专人管理的文书,文书云:“国王陛下等等……:顷据摩犀那向余等报告,彼已收到皇后之母牛;彼现系耶吠村之看羊人,又系kuvana谷物之yatma;现汝正将国王之母牛交给彼。一人身任五、六职,殊不合法。当汝接此契形文书及印信,务必作详细调查是否彼确实身任如此多之职务。若系如此,国王之牛便不应交给彼,应交给一名现并不身任任何其他职务之人。”(95)当然,在这里,国王、皇后是指鄯善国国王和皇后。那么,据此类推,未臣服于鄯善国以前的古精绝国,和再度复国后的“精绝国”其情形又是如何呢?不同样是把皇家畜群中最好的骆驼、马、牛、羊隶属国王、皇后自己吗!
上面我们提到的这些专繁畜基地,所饲养的牝骆驼、牝马、母牛等等,以及军用、商用骆驼和马,还有分散于各个家庭圈栏饲养的大牲畜,其饲料来源又是靠什么来保证呢?
《译集》第214号是皇廷发给ogu阿耶耶出使于阗的一份通关文牒,因为他受命将一匹马作为礼物送给于阗国王,途径舍凯、凯度多等地,其中涉及到马路途中所食的饲料。该文书云:“应发给该马从舍凯至凯度多之饲料:舍凯发给粗粉10vaoari,phalitaga10vaoari,紫苜蓿2袋,到里米那为止,凯度多发粗粉15vaoari,phalitaga15vaoari,紫苜蓿3袋,到支摩为止。”(96)第272号文书也有“饲料紫苜蓿允许在市镇征收”(97)字样。由此可见,在当时的情况下,精绝国除了天然牧场以外,牧民们或农耕户还专门另辟它地,种植牧草紫苜蓿,除自家圈养牲畜饲用以外,以备官方征用。说明紫苜蓿是圈栏饲养大牲畜的主要饲料。
皇家牧群以骆驼居首,马、牛、驴次之。《译集》第40号是鄯善王给某地方官吏“事关皇家牧群之骆驼在运输过程中生病后如何处理”的一件文书,该文书云:“凡皇家牧群之骆驼有病而不能行走时,应就地加以照管。若〔……〕骆驼由于负载致死,则看管人将负责任。若系死于天命,则其Pamcare应递交当地。”(98)
第55号文书是鄯善王给莱比雅的一份“有关皇家畜群饲料及水供给、看病”的命令,命令中说:“皇家畜群骆驼所食用之饲料及水,由抵达各城供给,骆驼在何处病倒,即由当地加以照管。”(99)。
第134号是鄯善王“关于莱迷罗那对皇家牧群的管理构成侵权的处理命令”书,书中云:“顷据莱迷罗那向余等报告,彼等现已管理皇家之牛。现人民正委托彼主管牝骆驼。当汝接此泥封契形文书,应对此事立即彻底调查。决不能为这些人之口头(edesaaziadhamena)之法律而放弃国家之法律。”(100)
在精绝国(凯度多州),对皇家畜群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在皇家畜群管理过程中负有不同职责的官吏,分别称之为“皇家马官(sruvatomga)”、“皇家厩吏(sruvatomgas)”、“骆驼看守”等。对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者,要追究其责任。
《译集》第509号文书是一份鄯善王下达的“有关皇家马官(sruvatomga)凯色吉擅自将马交给他人代管,代管人又私自将马借给他人狩猎,结果造成牝马死亡的审讯处理命令”。文书云:“顷据凯色吉向余等报告,彼系皇家之sruvatomga。必将这些牝马交给苏伐耶看管。彼给苏伐耶饲料和工钱。苏伐耶曾从中将一批牝马给人去猎鹿。结果,该马死亡。当汝接此泥封契形文书,务必当汝之面作详细审讯,该事是否属实。彼不应将他人之财产给其他人去骑乘。这一争执,等等……”(101)
下面是一件“鄯善王解除鸠恩吉及奥伽那皇家骆驼看守之职的命令”。
命令云:“鸠恩吉及奥伽那皆系属于四军(fourarmies)之klasemcis,汝又使彼等成为皇家骆驼之看守人。彼等现正在担任国务工作,再加上彼等之军队(工作)便成为五军。汝如此(做),殊属不当,违反朕之命令。当汝接此泥封契形文书,有任何合适之人,骆驼应由鸠恩吉移交给彼等。鸠恩吉及奥伽那必须执行彼等原来之klasemna之任务〔……〕除此职以外,任何其他国务均不得执行。”(102)
精绝国畜牧业的兴旺发达,不仅仅反映在衣文资料对皇家牧群的记述方面,从尼雅遗址多次学术性调查和考古发掘过程中所获得的资料同样可知,畜牧业很早就在精绝国居民的经济生活中占有主导地位,即在精绝国农业经济发展以前,其畜牧业发展就达到了相应的水平。1992―96年,中日联合考察队在对尼雅遗址的7次调查过程中,从该遗址所存的150多处各种房屋建筑遗址,院落的篱笆以及圈栏里都发现了牛、羊、骆驼的粪便。在编号为92B4(N2)、93A27(N37)、和96A5的房屋和佛寺遗址小规模的发掘和清理过程中,又发现了大量的兽骨。在尼雅遗址东面和西面三个墓葬的抢救性发掘清理过程中,又发现其棺木里随葬的木碗中都盛有羊腿。尤其是1995年在95MNl号墓地即贵族墓地发掘的6座墓葬,皆发现了盛放在木碗和陶罐中的羊肉及其他随葬品(103)。这些发现,不仅可以说明畜牧业在精绝王国居民经济生活中所占的比重,而且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畜牧业是精绝国的支柱产业,畜产品在当时已成为人们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保障。且这种保障,不仅仅局限于精绝国上层贵族,而且也融入到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
七、精绝国土地的所有制形态
现有资料表明:精绝国除了山川、河流、森林、牧场、道路等以外,当时的土地所有制之形态分属:皇家土地、庄园主占用的土地、寺院僧人耕种的土地、平民耕种的土地、农奴仅有的少量土地等五种情况。土地私有是精绝国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
众所周知,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是私有制最后完成的标志,而土地私有制的最后确立又是以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为标志的。恩格斯指出:“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毫无阻碍和毫无限制地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104),也就是说,“土地所有者可以像每个商品所有者处理自己的商品一样的去处理土地”(105)。
恩格斯1853年6月6日于曼彻斯特致马克思的信中在谈及古代东方各民族为什么没有达到土地私有制,甚至没有达到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的原因时说:“主要是由于气候和土壤的性质,特别是由于大沙漠地带,这个地带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直到亚洲高原的最高地区。在这里,农业的第一个条件是人工灌溉,而这是村社、省或中央政府的事。在东方,政府总共只有三个部门:财政(掠夺本国人)、军事(掠夺本国和外国)和公共工程(管理在生产)(106)。精绝国地处塔克拉玛干大沙漠南缘,尼雅河自昆仑山北麓流淌而至,其气候和土壤条件与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差不多,但此时的农业人工灌溉工程并不完全需要整个村社或整个国家的力量才能完成,尼雅河稍加导流就可以灌溉其沿河两岸的耕地,这应该是事实。土地私有制形态在精绝国的存在,从某种程度上即证明了这一点。
精绝国的土地私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耕地及葡萄园民间可以自由买卖。
《译集》第419号文书,“阿难陀与菩地、菩达耶二兄弟买卖葡萄园之协议书”云:
“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夷都伽・阿没克伐吉在位之28年11月13日,sramamna阿塔莫之两子菩地及次子菩达耶愿将4Apcira之葡萄园一所及另一块在misi地内之letgakuthala出卖。总共为五块地。阿难陀购买该五块地,付地价金币一枚,另付两穆立,以后又付12穆立。双方在此公平之条件上达成协议。买卖双方皆很满意。此文件系根据菩地及菩达耶之请求在凯度多僧伽比丘之面前所立。证人为:僧人菩达罗支,僧伽之长老,僧人夷毕耶〔……〕僧人及dasavida僧凯,僧人达摩迷多罗〔……〕,僧人达摩迦摩,法师利达犀那之仆人支祗多,僧人祖祗色多及舍那伽。此文件系由余司书阿钵吉耶奉僧伽比丘及菩地和菩达耶之命所写。其权限和生命一样,长达千年。今后,无论何人提出异议企图推翻此项协议,在僧伽比丘面前均属无效。企图推翻协议之罚款为布5匹,并处罚(dhamta=danda)十五大板。(其)权限已如此详细(规定)。期限无限。
僧人菩达伐摩和僧人跋多罗为证人(107)。
2、奴隶通过其主人出卖自己的土地。
《译集》第574号文书是一件“罗没索磋与牟罗德耶之诸奴隶买卖耕地之协议书”。该协议书云:
“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夷都没伽・阿没瞿迦陛下在位之34年2月24日,kori牟德耶及罗没索磋达成一项协议。罗没索磋曾向牟德耶之诸奴隶买地。该地已由罗没索磋付给报酬,价款potgonena酒1米里马及vito马1匹必须归回。(此地)已由牟德耶交给罗没索磋收取。关于此事,kori牟德耶现已允许罗没索磋今年开辟葡萄园及耕种该地。秋天(?)无论该地生产多少食物和酒,皆归罗没索磋所有。(价款)potgonena酒1米里马及vito马1匹应由该罗没索磋付清。由于该地,kori牟德耶不能向罗没索磋要谷物作为地租,罗没索磋也不能向kori牟德耶索取(共为)potgonena酒1米里马及vito马1匹(之价款)秋天,双方将作协议,作出决定。若彼等对该项价格不同意,rathi树及pamni皆由罗没索磋从葡萄园取走,作为彼之财产,彼自己之土地由kori牟罗德耶取去,如同从前这系kurora一样。此事之证人为ogu达摩钵,kori牟德耶及kistasta楼色都”(108)。
《译集》第574号文书中所记“罗没索蹉曾向牟德耶之诸奴隶买地”之情形,反映出精绝国当时的农奴社会制度,庄园主奴役之下的奴隶虽有少量土地归自己所有,但其出售时还要经过庄园主出面交涉,因为奴隶在当时是不具备独立人格的。只有他或他们的主人,才能够代表他或他们。所以,牟德耶之诸奴隶卖地,只能通过牟德耶向罗没索蹉出售。《译集》中直观反映皇家和庄园主将土地、葡萄园租佃给一般平民经营的纪录很少,“kori牟德耶不能向罗没索蹉要谷物作为地租”一语在此协议中的出现,反过来说,皇家和庄园主有可能将土地、葡萄园租佃给一般平民经营,平民之间也可能存在着土地相互租佃之情形。
3、葡萄园作为私有财产随时都可以买卖。
《译集》第581号文书,是一份“耶吠村人达摩^与司书罗没索磋买卖葡萄园之协议”,该协议云:
“……阿没克伐迦陛下在位之6年4月14日,有男人达摩^,另一人司书罗没索磋。双方在此干旱和饥馑之时达成一项买卖。彼等皆系耶吠村本地人(kilmeci)。该达摩^愿将内共有7avacira之葡萄园一所卖给司书罗没索磋。给价6手长之地毯(tavastaga)1条,kavaji1,绵羊2只,谷物1米里马。双方在此公平之条件上当执政官kitsaitsa毕特耶及kala迦罗没磋之面达成协议。证人为cozbo伐钵,karsenava舍楼吠耶,yatma凯托及侍从阿利色钵。司书罗没索磋对该葡萄园有权作为礼物赠送他人、交换、为所欲为。今后,无论何人若对此事进行告发、发生争执或异议,皆无权在皇廷反案。此收据系由余,司书耽摩色钵之子、司书莫伽多所写。其权限如生命一样,长达千年。
yatma莫莱那断绳。”(109)
很明显,此“买卖葡萄园之协议书”是在非常之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书如实地记述了鄯善王阿没克伐迦在位6年4月,天气干旱,耶吠村人达摩^一家饥馑难忍,不得已将7avacira之葡萄园一所,以6手长之地毯1条,绵羊2只,谷物1米里马之价卖给司书罗没索磋的情景。文书末尾“yatma莫莱那断绳”一语,说明此协议在签订时,还举行了庄重的“断绳”仪式,断绳人即协议签订仪式的主持人。断绳后即表示协议生效。同时,从协议“司书罗没索磋对该葡萄园有权作为礼物赠送他人、交换、为所欲为”一语中我们可以作出判断,当时精绝国农村人与人之间,存在着耕地或葡萄园作为礼物赠送他人的现象。
4、土地(包括庄稼)作为私有财产,在民间可以相互转让、赠送。
《译集》572号就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即:“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夷都伽・阿没瞿迦陛下在位之21年6月13日有男人一名,司书尸伽那耶。彼愿将在misi地中正种植大麦(?)之10kuthala给彼之邻居鸠尼多。(该事)系当诸执政官kitsaitsa伐钵,kala迦罗没磋之面办理的。证人为tomgha鸠伐耶,剑夷耶,sothamgha克列没夷耶,苏伽纽多及apsu僧凯。自今以后,鸠尼多对该kuthala有权播种、耕种、为所欲为。今后,无论任何人再提该事,彼之翻案在皇廷均属无效。此字据系由余,司书莫伽多奉执政官之命所写。其权限长如生命。
这些kuthala再耶娑地方,直对着苏耶陀(?)。授权双方都很满意。”(110)
5、葡萄园及耕地作为私有财产可以合法抵押。
《译集》第473号文书,是一件“僧人僧迦尸罗将所属耶钵笈之一所葡萄园及一块耕地抵押给他人之文书”。该文书云:“顷据耶钵笈向余报告,僧人僧伽尸罗将属彼所有之葡萄园一所及耕地一块抵押给他人。汝务必当面作详细询问,葡萄园及耕地是否确已抵押。该耕地及葡萄园为耶钵笈自己之财产,彼不应该放弃。该葡萄园及耕地为耶钵笈之财产,应由接受抵押者归还(耶钵笈)。若非如此,等等……”(111)
无论是现代还是在古代,凡是能在人际生产、生活交往过程中作为大宗财产抵押的物品,都属抵押者的贵重财产。土地作为葡萄园的载体是一种生产资料,葡萄园附属于土地,这块土地就显得尤为贵重。所以,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葡萄园是不能轻易出售和抵押的。如果接受抵押者所得葡萄园是通过不合法手段得到的,或者抵押者将本不属于自己的葡萄园抵押给别人,官方将出面干涉抵押者和接受抵押者双方的行为,终止执行它们之间因抵押所达成的协议,此文书反映的就是这样一种情况。
6、田园、葡萄园、耕地作为祖业遗产可以继承。
《译集》第187号文书中有“鸠伐耶、莫伽多、支莫及莱迷没四人平分祖父和父亲田园、葡萄园等遗产”之记述。文书云:“鸠伐耶、莫伽多、支莫及莱迷没那四人有彼祖父和父亲相传之田园一所〔……〕。葡萄园一所及可耕地若干。现彼等已将全部财产(包括衣服、被褥等等)平均分配”(112)。
7、僧人与僧人之间也可以买卖葡萄园。
《译集》中第655号文书是一件有关僧人与僧人之间买卖葡萄园的文书(113),格式与第581号文书相同。
《译集》资料中虽然没有直观反映皇家和庄园主将土地、葡萄园租佃给一般平民经营的纪录,但上述资料所反映的庄园主与平民、平民与平民、僧人与平民、僧人与僧人之间,将耕地、葡萄园相互自由买卖、转让、赠送、抵押的情况相当普遍。187号文书中兄弟四人平分祖业――田园、葡萄园、耕地的记录,更显现出土地私有制在当时的社会形态。耕地及葡萄园作为私有财产,无论是买卖,转让、赠送、还是抵押,双方均立有字据,即有契约或协议书。契约或协议书的基本要素:1、立约或协议的时间、地点。2、立约或协议人双方姓名。3、立约或协议的具体条件和内容(其中包括对毁约方的惩罚)。4、证人、司书姓名等。5、协议末尾还有主持签订协议人的名字、即断绳人署名。由此可见,土地私有是精绝国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态。正符合恩格斯所说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像每个商品所有者处理自己的商品一样的去处理土地”之情形。
八、精绝国的实物税征收制度
一个国家,无论大小,从古到今,为了维持这架政治机器的运转,税收是一个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从尼雅遗址出土的衣文经济文书资料分析,精绝国从立国到消亡,限于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它实行的是一种实物税征收制度,以货币形式付税几乎不存在。因为精绝国是一个半农半牧的国家,这个国家的经济支柱只能是农牧产品及其副产品。
精绝国对税收设有专门的税吏:“Sothamga”,也有学者将其译成“税监”(114)。经常出现于《译集》的税吏(Sothamga)有:Sothamga苏祗多(12、43)、sothamgha莱比耶(33、34、83、97、165、340、576、713)、税吏莱比雅(37、86)、Sothamga柯莱莎(341)、Sothamga莱比(344)、Sothamga苏瞻摩(524)、Sothamga苏祗耶(520、567)、Sothamga凯柯(577)、Sothamga罗没索磋(580)等。除此之外,见于文书中参与过税收的官员和他人还有:sugvutas(42)、ageta僧伽比耶(42)、yatma^吉(59)、摩磋耶(70)、陀支(70)、翅尼加(90)、钵祗多(162)、钵瞿(164、165)、摩吉那(165)、sadvaita苏伽多(247)、鸠多(272)、yatma(272、430)、列钵多(275)、yatma波柯多(291)、凯摩沙(341)、tuguja苏陀娑那(374)、yatma阿科(374)、钵祗娑(567)、ageta莱比耶(714)、祖吉多(714)、ageta鸠恩多(725)、舍毕伽(725)等(115)。
笔者认为,上述参与税收的sugvutas,yatma,sadvaita,tuguja,ageta官员中,“yatma”是一种专门负责谷物税征收的职务或官衔。《译集》所见,可证之如下:
1、“……正当yatma派鸠多在汝处征收kuvana、tsamghina和koyimamdhina谷物并存放于城内所有官府之时,即属现在让kuvana、tsamghina和ko〔yimamdhina…………〕谷物征收〔………〕于城内。”(116)。
2、“前曾由汝处征收kuvana谷物之税350米里马。因知道彼等将带此税之(三分之一)一至都城,故现派yatma波柯多前来汝处。当汝接此命令书,该项谷物应即征收。”(117)
3、“顷据必摩犀那报告,彼在该处现已接受许多职务。汝从该处已发出关于彼之报告书一封。彼现系kuvana谷物之yatma。应准彼前去并免除该职。(某人应做yatma)彼从前一直系kuvana谷物之yatma。当汝接此契形文书及印信,应立即免除必摩犀那之职,应由别人作yatma,彼系puke。”(118)
尼雅遗址出土的衣文书资料显示:鄯善王统治时期,虽然各州府之cozbo(州长)对该州的一切行政事务负总责。但鄯善王授权各王爷、王子参与各州(郡)的税收管理。各位王爷、王子都有自己的分管区域,他们对自己分管的州府所在地的税收有决定权,和支配权。下面是王子kala鸠钵苏陀致凯度多州州长cozob索没^迦的一封事关他分管区域内税收的信,此信曰:
“伟大国王之子kala鸠钵苏陀谨向身心愉快、长命百岁、容貌如神之伟大cozob索没^迦问候,并颂万寿无疆:敬悉福体康泰,不胜欣慰。余亦甚好,汝定欣慰,兹函告如下:属于余区之人照旧由汝照拂,让彼等现仍全部由汝照拂。汝处之任何税收,仍由汝处征收。何种谷物必须付酒购买,就以酒购买。务必对yatma和ageta作特别之指示,不得有所短少,必须当yatma和ageta之面交点。”(119)
精绝国征收的税种主要分四大类:即谷物税、牲畜税、酒税、杂税。年税收指标是以村为单位下达的,各村的庄园主负责摊派和收取该村各户的年税。然后集中起来,再上缴国库。下面有这样几份资料:
1、“阿夷耶摩村之欠税,……欠债总数:新欠及旧欠之酥油18希,asamkharajiya(?)1,粗地毯(kosava)6块,akisdhal(织物)1,布5块,kamumta16,袋子3只,蓝3只,绵羊1只,pontgoena酒1米里马5希,谷物16米里马,牛1头。”(120)很清楚,pontgoena是“葡萄”音译的转写。
2、“阿夷耶摩村照旧征税如下:酥油、绵羊,kosava,arnavnji,地毯(thavastae),raji,毛毡(nammatae),camdri及kammama另有maka,ogana,croma(?)及一切其余之税;因此,现该税收应立即全部交ageta莱比耶及祖吉多送此。vegekilme妇女之税亦全部需要。”(121)
3、“关于比多村人民之税收,汝前曾派钵祗多来此。去年钵祗多取去三年之税收绵羊18只。今年,彼等已将羊6只全部带至都城。余等已将酥油3希送至汝处。去年及今年以前之酥油均无欠债。该处欠债,现系第五年(自彼等应还之时起)。一切皆已征收。”(122)
4、“其实从前该处耶吠村各kilmecis之年税,一驮谷物皆以15米马里计算,现时彼等尚未将税如数带来。由kilmecis租来之这一骆驼,现已被卖掉。此处已得到谷物100米里马。该骆驼之价款,应由诸kilmecis付给,该款应由彼等自己拿出来。诸kilmecis彼此做得都不对。有势力之kilmecis虐待某些kilmecis〔……〕。”(123)在这里,笔者认为:kilmecis明显可以译为是“户”或“人家”。
所谓谷物税,也就是粮税,精绝国种植的粮食作物有:小麦、大麦、粟、黍等,无论是庄园主,还是自耕农甚至是佃户来,只要种地,就要交纳谷物税。而且谷物税要交纳田间新收割的谷物。《译集》165号是“ogu基提舍摩致cozbo克罗那耶及sothamgha莱比耶的信”,信中谈道:“比多村去年及今年之欠税必须全部由该两人带此。若汝不按时送来而在途中被抢走,则汝sothamgha将从汝自己之田园按数赔偿。大量之酥油以及田间新收割之谷物应全部送此。vegakilme诸妇女之税以及田间新收割谷物之税,应全部一并送此。”(124)信中的“该两人”指ogu基提舍摩的派员托摩吉那和钵瞿。
牲畜税:就是骆驼、牛、马、羊税。精绝国(凯度多州)在征收骆驼税、马税、牛税、羊税的同时也征收酥油。因为酥油是牛、羊乳制成的食品。所以,精绝国(凯度多州)的酥油税是附着于牛羊税来征收的。故酥油在税收项目中有酥油而不言酥油税。衣文资料所见,精绝国(凯度多州)所征收的牲畜税,其牲畜口齿要求不能过大,也不能C弱。骆驼一般要求三至八岁。《译集》341号文书有:“畜群中如三岁及三至八岁之骆驼皆应交sothamga柯莱沙及凯摩沙送此”。(125)字样。sothamga柯莱沙就是税吏。
同样,证之税收要求“牲畜口齿不能过大,也不能C弱”的资料尚有:
1、“比多村现已由朕移交Camkura阿尤那。前自kilmecis处……口齿满十三年以上之骆驼均无带至〔……〕。当汝接此泥封契形文书,应即〔……〕务必作详细指示,作为国税上交之骆驼,其口齿不能过老。”(126)
2、“比多村今年之税额征收如前,去年之税已交sugvutas之手。当如接此泥封契形文书,关于此税应即询问vasu莱比耶,并迅将所收之税全部交ageta僧伽比耶送此。如前一样,比多村之骆驼一峰计入今年之税内,该骆驼不应年老,也不应C弱,并应随同上述诸税一并送此若。有任何欠税,亦务必全部送此。税内之酥油应先从速送出。”(127)
精绝国(凯度多州)的许多庄园主同时也是精绝国(凯度多州)的基层税吏。上面我们提到的税吏和收税人中,“sothamgha莱比耶”就是比多村的庄园主;“列钵多”就是阿夷耶摩村的庄园主;这些基层税吏常常把该村各户收到的税收据为己有,致使皇廷震怒,下令查处或追交。例如:
《译集》275号云:“自前由汝处征收阿夷耶摩村之年税,迄今已有二十余年。汝在该地将此税一直吞为己有。当汝接此泥封契形文书,此税,余已由此送上帐件一份。连同此税之帐件全部应由列钵多,yatma和ageta迅速送此;不得隐瞒,不得少送。”(128)这里的汝,指的就是庄园主“列钵多”。
《译集》70号云:“如前一样,四年之税皆为摩磋耶吞占,(故)四峰骆驼皆为布伽凯吞占。当汝接此泥封契形文书,纵令有很多被人吞没,此税应交陀支之手送此。”(129)摩磋耶也为当地的庄园主。
酒税在文书中称suki酒,即“税酒”。是专指葡萄酒而言的。前文我们曾经论及葡萄种植是精绝国农业的主导产业,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葡萄酿酒业方面。所以,国家对征收酒税是相当重视的。为征收酒税,国家设有专门收取酒税的酒局,酒局内有专门收取酒税的税吏。
对此,《译集》第567号文书这样写道:
“顷据苏祗耶向余等报告,彼现任税吏(sothamga)已有四年。彼之屋内,浪费很大。此处酒局已立有账目。税吏苏祗耶在彼屋内将酒浪费,应免去彼税吏之职。由别人作税吏。酒,彼等欠酒局之皇家之酒,该酒苏祗耶及钵祗娑务必付清,旧欠之酒仍应由彼等征收。至于新征之酒,苏祗耶则与此无关,应由其他税吏征收”(130)。
精绝国酒局收取税酒是以村或百户为单位集中收取的。同时,拖欠税酒不交或交不起,是要以物折价相抵交付的。《译集》第431号文书就是一件酒局向吠耶村征收税酒的文书。
该文书云:“此文件系有关耶吠村之酒事。耶吠村人三年之suki酒应分别计量出来。apsu舍凯之人及耶吠村之全村人原有之suki酒各为19希。酒现已征收二年。”(131)很明显,“suki酒”就是“税酒”。
《译集》第168号文书是一件多户或村、区拖欠酒局税酒的账单。该账所记:
1、毕多伽欠酒1米里马15希;罗犀那欠10希。
2、色伐耶百户内欠酒14希;楼色都区欠酒16希。
3、凯尼耶(百户)内欠酒1米里马2希;布阿(区?)内欠8希(132)。
在这件账单上根据第2、3行所记村名、区名推断,第1行所记的“毕多伽、罗犀那”应为村名或庄园主的名字。
精绝国对税酒的征收相当重视,葡萄种植户拖欠税酒时间过长是要付利息的。《译集》第539号文书有这样的记载:
“十月内〔……钵吉耶及阿比那收到酒8希,谷物3米里马,绵羊1只〔……〕秋天收到酒4希,第二次之4希系酒之利息。谷物之利息为〔……〕2希及谷物3米里马。〔……〕总值为19。于秋天,十月内〔……”(133)此件文书残损较重,但贯通上下文意,可以断定这是一件官方文书,而不是一件私人之间相互借贷的协议书。无论是借贷谷物、酒浆,还是村、区或个人拖欠国家的税收,其利息只能由国家来定,收取利息是带有一定强制性的。从《译集》第100号文书反映的情况来看,庄园主有跨庄园放贷谷物的现象,未见有放贷酒的纪录(134)。所以只有在拖欠国家税酒(也即酒税)、粮税的情况下,欠税户才可能支付酒利息、粮利息。由此可见,酒税和粮税一样,是精绝国向农民征收的一项常规税。
杂税,是除粮税、牲畜税、酒税以外不能包括的所有税收项目,故称作杂税。精绝国当时的杂税税种很多,其中还有妇女的人头税。所收之物主要为手工业产品中的毛纺织品、棉纺织品、和农副产品中的水果类产品及畜牧业的补给品饲草等等。见于衣文税收文书资料中的有:毛毡、粗地毯,地毯、布、akisdhal(织物),袋子,蓝子,fsamghina,kamumta,kosava,arnavnji,raji,camdri及kammama,maka,ogana,croma(?),seni税,uiciri税(677)(135)等等,甚至石榴(207、252)(136)、茜草(252、295、387)(137)也在征税之列。由此可见,精绝国征收的税种,所涉及到的物品几乎囊括了人们生活所用的所有的必需品。
那么,精绝国既然实行的是一种实物税制度,其所收项目如此之多,体积如此之大,其国库在那里?又是如何支付保管的呢?从现有的资料来看:鄯善王统治时期,都城及各州府所在地都建有国有粮库,每年十月各州税吏将该州所属村、区所征收的谷物集中入库保管。对于所征收的牲畜税:骆驼、马、牛、羊等,无论多少,一律入皇家牧群放牧饲养,在这里,皇家牧群就是保管储存牲畜税的国库。例:《译集》725号云:“此税应交ageta鸠恩多及舍毕伽送此。税收应由kamzavalis作详细之调查和计算。税收应全部送此。牛羊应由皇家牛群和羊群领去”(138)。税酒自然由酒局征收保管乃至交易出售,酒局也应是精绝国国库形式之一。同理,独立时期的精绝国,其税收入库形式与鄯善王统治时期的一样。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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