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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言文學] 陳明然:漢字書同文研究若干術語之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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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元之治 發表於 2011-3-18 23:1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陳明然先生,溫州市語文工作者)

 

漢字書同文學術研究中,有三個頻繁使用的術語還需要斟酌。這三個術語,有兩個是對大陸和港、澳、台地區目前通用漢字系統的稱謂;另一個是對非一一對應簡、繁漢字字符集的稱謂。

 

. 對大陸和港、澳、台通用漢字系統的稱謂

目 前,在漢字書同文的學術研究活動中,對大陸通用漢字系統和港、澳、台通用的漢字系統,所用的稱謂有四種:一是稱大陸用字爲『簡體字』(或稱『簡化字』), 稱港、澳、台用字爲『繁體字』;二是對大陸用字仍稱『簡體(化)字』,而稱台灣用字爲『正體字』;三是稱大陸用字爲『新式漢字』,稱港、澳、台用字爲『老 式漢字』;四是稱大陸用字爲『大陸規範字』,稱台灣用字爲『台灣標準字』。

 

1.1 『簡體(化)字』和『繁體字』

『簡體(化)字』和『繁體字』,是目前大陸有關場合使用最爲普遍的一對稱謂。『簡體(化)字』被用於指稱大陸用字;『繁體字』被用於指稱香港、澳門及台灣的用字。本文認爲用這一對稱謂來分別指稱目前的大陸和港、澳、台的通用漢字系統,不夠準確。以不用爲好。

首先,『簡體(化)字』和『繁體字』這對稱謂,不能準確地反映大陸和港、澳、台目前通用漢字的全貌。

準確地講,『簡體(化)字』,應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56年公布,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文化部、教育部196437日聯合頒布的【關於簡化字的聯合通知】中所規定,並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於19861010日重新發表的【簡化字總表】中的2235個漢字。『繁體字』,應是指【簡化字總表】中2235個簡體(化)字所對應的簡化以前的字形。

我國大陸當代的通用漢字數量,按照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於1988325日聯合發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是7000個字。這就是說,我國大陸目前的通用漢字中,有4765字並不屬於簡化字之列;如果按漢字總數來算,就更是有數以萬計的字不在簡化字之列。由此可知,籠統地用『簡體(化)字』來稱謂大陸目前的通用漢字,是不準確的。

台灣有關當局於1998年公布的【國字標準字體宋體母稿】中,有常用字4808個,次常用字6341,合計爲11149個。這11149個字中,減去由【簡化字總表】簡化的2258個繁體字1,餘下的8891字並不在『繁體字』之列;如果按漢字總數來算,就更是有數以萬計的字不在繁體字之列。由此也可知,把台灣目前通用的所有漢字都稱之爲『繁體字』,也是不準確的。

香港雖然由『常用字標準字形研究委員會』於19869月發布了收4719字的【常用字字形表】;2000年,又由香港教育學院中文系負責修訂並發布了【常用字字形表(二零零年修訂本)】,增收了86版【常用字字形表】未收的40字,共計4759字,但這兩個字表主要是供出版社出版中小學教科書時參照使用, 並不是香港特區政府對社會用字的權威性標準。香港教育局於2007年出版了新的【香港小學學習字詞表】(附常用字字形表), 一般人也並不知道。實際上,香港社會上現在是繁、簡併用。香港的學術刊物【語文建設通訊】就奉行『繁簡由之』的方針,對於【簡化字總表】中的字,依文章作者的意見靈活使用『繁體字』或『簡體字』排印。即便以【常用字字形表】論,就有約2000字不在『繁體字』之列;這還沒有把該字表未收的次常用字及非常用字計算在內。由上所述可見,籠統地把香港目前通用的所有漢字都稱之爲『繁體字』,同樣是不準確的。

澳門,筆者還未聞有相關的標準;但澳門用字情況與台灣、香港的用字情況基本相同,按上述對台、港用字的分析來推理,結論也是十分明白的。

其次,用『繁體字』籠統地指稱港、澳、台用字,這些地區的民眾也難以接受。筆者在和港台人士,尤其是台灣人士的交往中強烈地感受到,他們對把港台地區所使用的通用漢字系統在整體上稱作『繁體字』是難以接受的。

綜合以上兩點,爲了準確、科學地指稱研究對象,也爲了兼顧兩岸四地民眾的感情,在指稱大陸和港、澳、台目前使用的通用漢字系統整體時,以不使用『簡體(化)字』和『繁體字』這一對稱謂爲好。

 

1.2 『簡體字』和『正體字』

『簡體字』和『正體字』,是目前台灣有關場合使用比較普遍的一對稱謂。台灣人士往往喜歡把台灣目前的通用漢字稱作『正體字』,而把大陸目前的通用漢字稱作『簡體(化)字』。本文認爲用這一對稱謂來指稱目前的大陸和台灣兩地的通用漢字系統,也不夠準確以不用爲好。

首先,誠如在前一小節中已經論及的,『簡體(化)字』這一稱謂不能準確的反映大陸目前的通用漢字系統的全貌。

其次,說台灣的通用漢字是『正體字』,言下之意,大陸用字就是『非正體字』了。這也是不符合大陸用字的實際的。誠如本文『「簡體字」和「繁體字」』部分所述,大陸目前的通用漢字,大致可分爲兩部分:一部分是【簡化字總表】規定的2235個簡體(化)字;另一部分是2235個簡體(化)字以外的未簡化的其它漢字。後一部分字中,除了大陸和台灣的非等同異體字及少數在筆形上存有細微差別的字,其餘大量字的字形與台灣用字的字形均相一致。如果說台灣使用的這部分字是『正體字』,那麼大陸的這些用字也就同樣是『正體字』。

其三,說台灣用字是『繁體字』,台灣民眾在感情上尚不能接受;那麼,把大陸用字排斥在『正體字』行列之外,大陸民眾在感情上自然也不能接受。

所以,爲了準確、科學地指稱研究對象,也爲了兼顧海峽兩岸民眾的感情,在整體上指稱大陸和台灣目前的通用漢字系統時,以不使用『簡體(化)字』和『正體字』這一對稱謂爲好。

 

1.3 『新式漢字』和『老式漢字』

『新式漢字』和『老式漢字』,是民間書同文研究學術沙龍內部,在某些場合所使用的一對稱謂。『新式漢字』用於指稱大陸通用漢字;『老式漢字』用於指稱港、澳、台通用漢字。

如前面12兩節所述,2235個簡體(化)字及非等同異體字和少數在筆形上存有細微差別的字以外的大量漢字,大陸所用的字形和港澳台所用的字形並無不同,無所謂『新式』、『老式』之分;而2235個簡體(化)字中,又有80%是『古已有之』的2,即並不是【簡化字總表】新造的;真正可以稱爲『新式漢字』的,只是2235個簡化字中的20%,450來個新造字。這450來個字的字量,就是在大陸7000通用字的範圍內,也只占6.4%,更不要說在全部漢字中所占的比重了。這樣一個比重的用字特點,是絕對代表不了所有大陸通用字的特點的。

由上所述,本文認爲用『新式漢字』和『老式漢字』這一對稱謂來指稱目前的大陸和港、澳、台的通用漢字系統,也還不夠準確。以不用爲好。

 

1.4 『大陸規範字』和『台灣標準字』

『大陸規範字』和『台灣標準字』這對稱謂,始見於加拿大華裔學者 李牧 先生的【兩岸漢字字形的比較與分析】一文3 先生用『大陸規範字』指稱大陸用字,在某些場合簡略爲『陸規字』;用『台灣標準字』指稱台灣用字,在某些場合簡略爲『台標字』。本文主張在指稱大陸和台灣 兩地目前的通用漢字系統時,以使用這一對稱謂爲好。

首 先,用『規範字』指稱大陸用字,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第三 條規定:『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由此可見,把大陸通用漢字稱爲『大陸規範字』,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

其 次,用『規範字』和『標準字』這一對稱謂,也分別符合兩岸民眾對各自通行漢字系統的指稱習慣。第一,『規範字』這一稱謂符合大陸民眾對自己使用的通用漢字 的指稱習慣。多年來,眾多的大陸學者,在就當代漢字問題著書撰文時,均頻繁地使用著這個稱謂。第二,使用『標準漢字』這一稱謂符合台灣民眾對自己使用的通 用漢字的指稱習慣。台灣有關當局發布的各種字表名稱,就分別是【國字標準字體宋體母稿】、【國字標準字體楷書母稿】【常用國字標準字體筆順手冊】等等。

其三、『大陸規範字』『台灣標準字』這對稱謂,基本不帶感情色彩,較易被兩岸民眾接受。從詞義上看『規範』一詞,【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是『約定俗成或明文規定的標準』;即『規範』和『標準』在詞義上是相通的。

然而『大陸規範字』的簡略詞『陸規』和『台灣標準字』的簡略詞『台標』,由於其詞義並不明確且容易引起歧義而不宜使用。

 

2. 對非一一對應簡、繁漢字集的稱謂

在漢字書同文的學術研究活動中,對非一一對應簡、繁漢字集的稱謂,主要有『非對稱繁簡字』、『非對稱簡繁字』、『不對稱漢字』和『非一一對應』繁簡字四種。本文認爲,在相關學術研究中,對同一研究對象的稱謂應該統一,因此,對這一組術語也需要進行討論斟酌。

『非對稱繁簡字』、『非對稱簡繁字』、『不對稱漢字』和『非一一對應』繁簡字四者都可以分爲被指對象和被指對象的特徵兩部分。『繁簡字』、『簡繁字』、『漢字』均是表示被指對象的;『非對稱』、『不對稱』、『非一一對應』是表示被指對象特徵的。

表示被指對象的『繁簡字』、『簡繁字』、『漢字』三者中,『漢字』顯得比較籠統,因爲『漢字』這個概念包括了所有漢字;『繁簡字』和『簡繁字』把指稱對象限制在了繁體字和簡體字的範圍之內,就比較準確了。

『繁簡字』和『簡繁字』二者中,本文認爲又以『簡繁字』爲好。在非一一對應的簡、繁漢字集合中,存在著兩個子集:一個是一個簡體 () 字對應多個簡繁字的簡、繁漢字集;另一個是一個繁體字對應多個繁簡字的繁、簡漢字集。兩個子集中,一個簡體 () 字對應多個簡繁字的字組數, 馮壽忠 教授周勝鴻 先生認爲有110多組4,而 李牧 先生認爲有2475;一個繁體字對應多個繁簡字的只有146。由於一個簡體 () 字對應多個簡繁字的字組占了約九成 () 甚至近九成五 () ,又況且一個繁體字對多個繁簡字的各字組中基本都有一個非常用字,故而在計算機上進行漢字文本中的簡體(化)字和繁體字的相互轉換時,一般情況下轉換錯誤均發生在簡體字轉換爲繁體字的場合,所以這裡用『簡繁字』是適宜的。

表示被指對象的特徵的『非對稱』、『不對稱』和『非一一對應』三者中,筆者認爲以【語文建設通訊】長期以來所用的『非一一對應』爲好。

『非』和『不』字義相通,在這裡都可以用。相比之下,『不』較口語化一些;『非』的書面語色彩比較濃。在表述學術研究的對象時,宜使用書面語色彩較濃的『非』。

『對應』是指『一個系統中某一項在性質、作用、位置或數量上跟另一系統中某一項相當。』7 可見用在這裡較之『對稱』更爲貼切一些。『非一一對應』,既說明了被指對象是『互相對應』的簡體(化)字和繁體字,又說明了這種對應不是嚴格一對一的這個特徵。

順便提一下,學界習慣使用的『一簡對多繁』和『一繁對多簡』這兩個提法,也還不十分準確。實際上,除了屬於統一簡化類8 22組, 所謂的『一簡對多繁』的『多繁』中,都有一個是【簡化字總表】中的簡體(化)字,即『多繁』實際上是一簡一繁;習慣上所說的『一繁對多簡』也是同樣的情 況。出於這一點考慮,本文改稱『一簡對多繁』爲『一個簡體(化)字對多個簡繁字』;改稱『一繁對多簡』爲『一個繁體字對多個繁簡字』。

 

3. 結 語

綜 上所述,筆者主張:在漢字書同文學術研究的相關場合,統一使用『大陸規範字』來指稱我國大陸目前所使用的通用漢字系統;統一使用『香港用字』來指稱我國香 港特別行政區目前所使用的通用漢字系統;統一使用『澳門用字』來指稱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目前所使用的通用漢字系統;統一使用『台灣標準字』來指稱我國台灣 省目前所使用的通用漢字系統;統一使用『非一一對應簡繁字』來指稱非一一對應的簡、繁漢字字符集。而『簡體字』則只嚴格限制用於指稱【簡化字總表】中的2235個簡化字;『繁體字』只嚴格限制用於指稱2235個簡化字所對應的簡化前的字形。             

 



1.【簡化字總表】列出的2235個簡化字的簡化前字形爲2258個。

2. 李樂毅【80%的簡化字是『古已有之』的】,載【語文建設】19968月刊。

3. 載周勝鴻、陳明然主編【漢字書同文研究】第6輯,香港鷺達文化出版公司20055月第1版。

4. 馮壽忠【『非對稱繁簡字』對照表】,載【語文建設通訊】總第53期,19979; 周勝鴻【『非對稱繁簡字』是資訊時代漢字走向網際網路的瓶頸】,載周勝鴻、陳明然主編【漢字書同文研究】第6輯,香港鷺達文化出版公司20055月第1版,或【儘早邁開漢字書同文的第一步】,載周勝鴻主編【漢字書同文研究】第7輯,香港鷺達文化出版公司20081月第1版。

5. 李牧【兩岸漢字字形的比較與分析】,載周勝鴻、陳明然主編【漢字書同文研究】第6輯,香港鷺達文化出版公司20055月第1版。

6. 14組字是:『仇(仇/讎)、兒(兒/兒)、干(干/干)、閣(合/閣)、伙(伙/伙)、藉(借/藉)、克(克/克)、了(了/了)、麼(麼/麼)、蘋(苹/蘋)、余(余/餘)、折(折/折)、征(征/征)、著(/)參見馮霞【繁簡字字形轉換中模糊消解的非統計方法】,載【語文建設通訊】第87期,20079月。

   [編註:此注內所列的一繁對多簡的實例, 已有讀者提出不同意見, 並請參看本期 余右仁 先生的文章]

7. 【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1983年第2版,276頁。

8. 馮壽忠教授把非一一對稱簡繁字分爲三類,即同音兼併類、非同音兼併類和統一簡化類。見馮壽忠【非對稱繁簡字對照表】,載【語文建設通訊】總第53期,19979月。


文章摘自  香港中國語文學會      語文建設通訊第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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