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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學灌水] 中國古代如何"掃黃"?太平軍發現賣淫嫖娼即砍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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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受學 發表於 2012-3-17 10:5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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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春錢,又名『堂子錢』

倪方六   
  打擊並禁止賣淫嫖娼,如今被俗稱為『掃黃』。
  那麼,中國古代是如何『掃黃』的呢?
  春秋時期管仲設『內閭』 國人『非之』 
  有不少性學家認為,人類最早的性工作者出現在公元前594年,時古希臘雅典城邦第一任執政官梭倫創設了『國家妓院』。實際上這個『最早』應該屬於中國古代女子,早在公元前645年的春秋時期,在今山東境內的齊國,便出現了一批性工作者。時齊國上卿管仲在齊桓公的宮城中設立『內閭』,一次就安排了多達700名女子入住其中。內閭也稱女閭,即官辦妓院,比梭倫所設的國家妓院早了半個世紀。
  梭倫創設國家妓院的目的,是為控制和減少當時雅典城內日益嚴重的淫亂現象,而管仲則是為了增加齊國的中央財政收入,『以充國用』。所以,不論是動機上,還是時間上,在內閭『上班』的700名古代中國女子都是世界上最早的一批性工作者。
  但是,這批性工作者甫一出現,便爭議不斷。【戰國策・東周策】上有這樣的記載:『齊桓公宮中七市,內閭七百,國人非之。』所謂『非之』,即是反對開妓院這件事,時人並不支持有組織的合法賣淫,這大概是中國最早的『禁娼』聲音。
  管仲的『性產業』政策儘管『國人非之』,但在此後卻異常發展了起來。秦漢以後逐漸形成了『樂戶制度』、『官妓制度』,並伴之出現了所謂的青樓文化。
  從筆者查到的史料上看,雖然青樓文化成為古代中國特有的民俗文化一部分,但古代中國各朝政府有關禁娼的呼籲從未失聲過。特別在民間,最底層的老百姓對娼妓制度是深惡痛絕的,賣淫和嫖娼行為為人不齒,均有悖於正常倫理和性愛文明。為此,民間常用『敗家子』、『賤貨』這類粗話,咒責進行性交易的男女雙方,引導社會風氣,這實是一種『道德禁娼』。
  宋仁宗趙禎規定官員 『不得赴妓樂』
  道德禁娼並不是政策性的,所以相當乏力。針對禁娼呼聲,出於淨化社會環境、調整倫理秩序、規範官場行為的需要,古代朝廷多會對賣淫嫖娼行為從政策上進行限制,這種限制可以看成是古代中國的『法律禁娼』。
  『法律禁娼』在古代中國很多時候是有條件的『掃黃』。古代中國的性工作者生存模式比較複雜,有宮妓、官妓、營妓、家妓、私娼、暗娼等。其來源早些時候是奴隸性質的女子、戰爭俘得的女人,後來則以失夫女、罪人(臣)女、賣身女為主。但每個朝代幾乎都禁止『逼良為娼』,從准入機制上進行控制,避免社會風氣整體變壞。如明朝法律就規定:『凡娼優樂人買良人子女為娼優』者,『杖一百』。
  與此同時,又對性消費者即所謂嫖客的性消費行為進行限制,其中尤以對負有社會責任的官員的限制最多最嚴。如宋代,便禁止官員狎妓。趙禎(宋仁宗)當皇帝時便規定,負責分管刑獄的官員提點刑獄不得召妓,當時的說法是『不得赴妓樂』。
  四五十年後,趙頊(宋神宗)當皇帝時則擴大到整個監司範圍,不僅是提點刑獄,所有監察官員一律禁嫖。但也有例外,一年365天中有一天可以『放鬆』一下,就是趙頊過生日那天的『聖節』。時人詩句中所謂『共君今夜不須睡,未到曉鍾猶是春』,說的就是聖節之夜的情形。
  在古代中國所有朝代中,唐代的性產業是最為發達的,性工作者的素質也最高。當時唐政府確立了官妓制度,從法律上給性工作者一個地位,賣淫成了合法的產業。
  當時,唐政府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教坊』,對在京師營業的娼妓予以統一管理,所有從業人員均須註冊登記,登記後須進行崗前『職業培訓』。嗓子好的培訓成歌妓,有音樂天賦的擔任樂妓,身段好的發展為舞妓,有點酒量的則做飲妓,等等。所以,在唐代詩人的作品中總有青樓女子的影子在字裡行間晃動。
  當時,性工作者主要聚居在長安城的『紅燈區』――北門附近的平康里,『平康』、『北里』由此成了妓院的代稱。孫に撰的【北里志】,記述的就是時人逛『紅燈區』的所見所聞。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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