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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詞典] 從泛義動詞討論『見』字本不表示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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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元之治 發表於 2009-9-9 14:4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
提要一、泛義動詞『見』字有獨用、前附和後綴指稱具體動詞的三種用法。二、主動句、被動句中的『見V』是『見』字泛義前附的同一種用法,『見』字本無表被動的作用,是句子事理制約區分主動、被動的。三、被動句中的『所』字結構是獨立的整體,『所』字沒有表被動的功用。被動句僅用一個助動詞表被動。四、之=所,所見=所,之所=所,所見=之所,諸釋皆誤。五、沒有『為A見V』格式的被動句。   泛義動詞是筆者所倡議的動詞中的一個有特殊性的小類。本文用泛義動詞的認識來統一主動句和被動句中的『見V』的性質和意義,並討論被動句的有關問題。
  一、『見』字的泛義指稱用法
  『見』字單用作謂語可以指稱其他具體動作動詞。【三國志・華佗傳】:『以醫見業。』言以醫療作職業。郭錫良等所編【古代漢語】注『見業:被看成職業』,誤。【入唐求法巡禮行記】:『眾僧見客周匝。
  』『見客』言待客。【能改齋漫錄】佚文:『乃知宋制許舉子見燭三條。』『見燭』言點燭。【朱子語類】:『如吃果子一般,劈頭方咬開,未見滋味。』言未覺滋味。『見』字無從有『作、待、點(燃)、覺』等義,只能是它的寬泛的指稱義。各種指稱義不應是『見』字義項系統中的獨立義項;可以指稱許多具體動詞的泛義才是它的一個義項。
  『見』字前附而提示性地指稱具體動詞,即『見V』式(按,例不包括被動式)。例如【韓非子・五蠹】:『父母皆見愛而未必治也。』『見愛』言愛子女。【漢書・黃霸傳】:『吏還謁霸,霸見迎勞之。』『見迎』言迎接。【漢書・匈奴傳上】:『敝邑無罪,宜在見赦。』各例『見』字實指稱後面的動詞。
  具體動詞後綴『見』字,即『V見』式,又是『見』字回顧而復指具體動詞。【後漢書・祭遵傳】:『車駕復臨其墳,存見夫人家室。』『存見』言慰恤。【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更恐見和尚楚捉入州。』言恐怕捕和尚。【西廂記】:『不思量茶飯,怕見動彈。』各例中『見』字不是它的常義,正是基於泛義而指稱愛。『愛見』和『見愛』之類的完全同義而倒序,充分說明『見』字的泛義指稱用法。
  對於『見』字,只有從它單用,前附和後綴指代具體動詞的三種形式作總體概括,才能把握它的泛義性質。但是以前的語言學家只注意到個別例句的疑難或奇特處,便徑從它的常義曲折作釋,或為它另立新義。
  張相【詩詞曲語辭彙釋】中曾對一些例句按隨文釋義的辦法,給『見』字釋成『猶聞也』;『猶知也,覺也』;『猶得也,着也』;又為『擬議詞』,有『想像、希望、擬』等義,我在立論『見』字泛義動詞性質的文章中已申辯這些意義的不妥。又如【詩經・鄭風・搴裳】序『思見正也』當是言希望糾正,『見』字是前附用法,但孔疏卻言『見者,自彼加己之詞』,以為是特殊的語法用詞,這就是後來呂叔湘先生論『見』字指代省略的第一人稱賓語的濫觴。又如司馬相如【子虛賦】『先生又見客』,意思是:先生又作客。與『以醫見業』中用法一樣,單用指代『作』。而顏師古註:『見猶至也,言至此國為客。』顏注是講不通的,因而如淳、李善、王先謙、劉洪、馬建忠、楊樹達等繼有歧說,均未中的。可以說,在古代漢語研究史上,對泛義的『見』字注意得是很早的,但首釋即誤,即引起爭議而未得其確。
  二、一千多年後又引起再度討論
  這次討論卻是因被動句而引起的。【馬氏文通】敘及『見』字表被動時,對韓愈【進學解】『聖主不加誅,宰臣不見斥』的主動式深感例外。他說:『其意蓋謂不為宰臣所見斥也,則「見斥」二字反用矣。未解。』其實是很簡單的,『見』字前附於『斥』,義仍為斥。有大量的主動式的『見V』措詞,馬氏竟疏忽而將此例視為少有。其實他所述的『不為宰臣所見斥』中正是一個主動式的『所見斥=所斥』,而且『聖主不加誅』意即聖主不誅,『加』字也是一個泛義動詞(筆者另文申敘),而前附於具體動詞『誅』。楊樹達【詞詮】和【高等國文法】、【馬氏文通勘誤】中,都曾增例說明主動式的『見V』而言:『是見字古自有這種用法,非韓氏創為也。』但他卻又誤說這種主動式是由被動式的『見V』變化而來。
  呂叔湘先生【見字的指代作用】評言:『馬氏不解見字不表被動之用法,固失之陋,然楊君所謂「變用」究作何用,亦未嘗有明確的界說。』呂文把孔疏的『自彼加己』一分為二,再區分出『自彼加此』一種,這就是被動式的『見V』。而真正的『自彼加己』就是主動式的『見V』,即:『見字表示第一身代詞作賓語的省略。』這一見解遂被語法界接受,並直接稱為『指代性副詞』。
  即令作『自彼加此』和『自彼加己』的區分,在理論上也仍有置疑之處。即語法為何偏偏不區分出『自我加此』、『自我加己』和『自我加彼』而沒有相應的語法手段呢?又,為何既要在後面省略賓語以求簡,卻又在前面增加『見』字作標誌?不僅仍繁,而且變難,因而直到現在持此論的語法學者還都避言『見』字何以會成為這種特殊標誌,也未曾從比較語言學的角度舉示其他語言也有這種語法現象,似乎為漢語所獨有。其實僅從方法論作考慮。這例從反面啟示着:很可能這種獨有本來也是並不存在的。這種指代而又省略說的不妥,還可以作這樣的反證,即許多確實省略第一人稱賓語的語句並不用『見』字預作指代或提示。以魏晉六朝文為例,如陶淵明【與子儼等疏】:『謂斯言可保(己)。』【燕丹子】:『荊君幸教(吾)。』【列異傳】:『三年之後,方可照(我)。』【啟顏錄】:『請以所聞見奉酬,不知許(吾)否?』這又啟示着『見』字應當與第一人稱賓語省略無關。
  呂文也曾舉出第三人稱賓語省略而用見字的2例而言『實為僅見』,即視為破例。1986年第6期【中國語文】董志翹文【中世漢語中三種特殊句型】,從【太平廣記】輯32例『見V』式而言:『見字不僅可以表示第一身代詞作賓語的省略,也可以表示第二、第三身代詞作賓語的省略,甚至還有動詞前用「見」,動詞後賓語仍然出現的情況。』若作嚴格的論證,揭示的這些事實應是對呂文結論的否定或懷疑。但董文另從同『相』字偏指作用比較而言,認為『相』字偏指以受事第二身為多,而『見』字偏指以受事第一身為多,二者正好是『補足』。
  這種結論有明顯的片面性。因為畢竟有二處用例是第三人稱賓語省略或不省略而仍用『見』字的,董文對這種語言實例置之不顧,實際是用否定原結論的論據得出了肯定原結論的結果。其實,所謂省略者哪一人稱為多,是受記敘角度的制約的,用第一人稱敘事,自然所謂第一人稱賓語居多,這並非語法本身的制約性。對簡單的統計數據不應當簡單地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方法來定性。
  1988年第3期【中國語文】唐鈺明【失去指代作用的『見』字】一文用明清小說中『見責溫俠、見怪令婿、見怪弟等傲慢』三例(按,也正就是董文所舉『動詞前用「見」,動詞後的賓語仍然出現』的同類例句)而言:『這種「見」字的指代作用實際已經喪失。』『這是「見」字的指代作用在中世、近世日趨弱化乃至喪失的必然結果。』從嚴格論證說,結論本該是:『見』字原本就沒有指代省略的賓語的作用。
  【中國語文】1988年第2期姚振武【古漢語『見V』結構的再研究】(以下簡稱『姚文』)則對呂先生之論明確提出否定性的爭鳴。他認為主動式的『見V』中『見』字不具指代省略的賓語的作用,而是一個表顯現義的動詞。姚文引晉代范寧【漢書集解】注這種『見』字應讀『賢遍反』,從而同被動式『見V』中的『見』字在音義上明確區分。他的考察上溯先秦,輯有【尚書】及西周金文多例。他的下延追索雖僅及元劇等少量例證,但已打破呂文魏晉六朝的共時性假象,而把董文、唐文所示中世、近世之例容納為歷時性一體。他正視見之後共有一、二、三人身稱及非人稱的賓語省略和並不省略的實際,從而否定所謂『偏指』和『省略』相兼的立論。
  姚文的論證還可再深入加強。筆者以為從泛義動詞更易明了這個問題,『見V』正是泛義動詞『見』字前附式用法,它用『V見』式和『見』字獨用指稱某一具體而準確的動詞,三者是同一類型的詞義問題,這就更有力地排除了所謂『見V』中是指代賓語省略的語法問題。從泛義的『見』字用法整體性來說,從其他泛義動詞(如『作V、為V、打V』及其他尚未論及的『加V』等)的使用特點的全局性來說,對『見V』式不強行曲解,更有理論性和助讀的實際意義。姚文對『見』字的所謂指代性副詞的否定,筆者以為是一個重要的前進。
  三、被動式中『見』字的用法分析
  筆者以為對主動式『見V』所獲的上述正解有助於對被動式的『見V』的理解加以深化,對不少的誤說加以糾正。
  首先是『見』字表被動義的語義機制。『被』是由名詞寢衣義引申為動詞蒙受義,再虛化為表不快意事的被動。但對『見』和『為』被動義的由來,卻未見學者探究,似乎是不言自明或不需明了的。筆者以為『見V』本身是統一的泛義前附式,意思只在於V,本無所謂主動或被動的語法區別,是文句中施事、受事本身的事理制約了主動或被動的。換句話說,僅就語法言,全部『見V』都是主動句式。『見V』是個整體,『見』字是泛義附隨復指V的,它本身沒有表示被動的功能,不是被動的語法標誌或手段。含『見V』的被動句仍是靠事理作區分制約的。『忠而見疑』、『百姓不見保』之類的所謂被動句,『見』字仍可脫落而仍是被動事理。單說V是主動,而說『被V』必是被動;但『見V』仍如同V一樣還是主動,只是在有主語、賓語的句中才靠事理顯出主動或被動。『被、為、叫、給、讓』這些表被動的助動詞,都可以引進施事者,擴展為『為AV』之類,唯獨『見』字不能引進施事者,沒有『見AV』式存在。這雄辯地證明了『見V』式中『見』字是附隨而處在謂語動詞之中,並不是同V可割斷而處在狀語的另一層次上。在嚴格的深層的理論上說,『見』字並無表示被動的語法功能,但也無妨在一般情況下仍按積習,通俗方便地說被動事理的『見V』是被動句。
  再試言『為』字表被動的機制以作比較。我以為它是從判斷詞『是』和動詞義『成為』轉換表述漸次虛化的結果,用省事的例子來說,『茅屋是秋風吹破』、『他是你打了』、『他成為俘虜』,它們很自然地可以轉換為:茅屋為秋風所破、他被你打了、他被俘虜了。這種道理前輩語言學家早已言及。【馬氏文通・受動字四之二】中說,『衛太子為江充所敗』句中,『江充所敗』是『為』字的表詞,句猶言『衛太子成為江充所敗之人』。呂叔湘【文言虛字】第16頁也說,『為壞人所累』的意思也就是『成為壞人所累的人』。
  『為』的判斷詞的基礎『是』之義決定了在被動句式中它可以擴展成『為AV』。『為』同V本來不是一個整體,因之其間可以嵌入施事者。這正對比出『見V』是整體,不能嵌入施事者,『見』字不是表示被動的語法手段。
  四、被動式中的『所』字用法
  不少語法論著都說『為AV』和『為A所V』是兩種不同的被動句式,或者說『為所』是一種表示被動的方法,或者說『所』字用在動詞前可以表被動。這是大為不妥的。『所』字的語法功能只是組成名詞性或仍是動詞性的『所』字結構,這只是詞法問題,不是句法問題。被動句中的V可以是『所V』,但仍然是『所』字結構整體,『所』字不曾一變而另有或兼有表被動的功能,成為漢語的一種表被動的手段。這樣持論的著作的例句都是清一色的『為A所V』或『為所V』,即『所』字離不開V,句中又必得有『為』來表被動,舉不出一例單用『所』字表被動。可見例證和持論是脫節的。『為AV』同『為A所V』的區別不在於各是一種被動句式,而在於同一種被動句式中謂語是否用『所』字結構。
  順便再明確一下,若把『於……』也算為一種表被的手段,古漢語被動句一般只用一種表被動的手段;用兩種時必是助動詞同『於……』的前後結合,不用『於……』時,只用一種手段,決沒有共用其他手段而成為兩種手段的。說『為A所V』用了兩種手段,不符合漢語被動句總體規律。如果把並不典型的『於……
  』不算為獨立的表被動手段,則漢語被動句式都是只用一個助詞,即只用一種手段的。
  【中國語文】1981年第5期吳金華文【所見=所】,舉例都如【陳情表】:『臣之辛苦非獨蜀之人士及二州牧伯所見明知,皇天后土,實所共鑒。』吳文言:這種『所見』相當於表被動的『所』;這種『所見』多與『為』字呼應;可知『所見』中的『見』字不是實詞而是虛詞,它與『所』字構成了表示被動意義的同義複詞。
  這三點認識都是甚誤的。首先,被動句式中的『所見』同『為』字並非呼應關係,而是並無實質性聯繫。『所V』或『所見V』都是自在性的『所』字結構,它不一定要用在被動句;而被動句中謂語如果用這種『所』字結構,句中必然有『為』字,而不是『多與「為」字呼應』,沒有『為』字就不成為被動句。吳文說『多與……』,大概是因為他所舉的10例中僅前引的【陳情表】一例未用『為』字,然而此例正非被動句。此例的大意:我的辛苦不僅是蜀人所明白知道的,天地也都看到了。『所見明知』的內部結合是『所・見明知』的所字結構,而『見』字是泛義前附於『明知』,即跨越狀語而復指『知』,這與我在論『為』字泛義語法體系一文中所舉『橋為不發』一樣,類似的又如『為微服行』、『為一擊缶』。把此句視為被動,句意相反而成為:不僅蜀人被明知。可見把『所』字當成表被動手段是完全錯誤的。
  王力先生主編【古代漢語】把『所見明知』中講成『所看見的、所明明白知道的』,並已通行,這是不明了『見』字的泛義前附用法所致。吳氏說這種解釋錯了,這一點是可取的。卻也因不明『見』字的泛義附綴,竟把主動講成被動,仍是以誤糾誤。
  吳文其他各例中都有『為』字,因而確是被動句。但其中的『所見批抵、所見獎飾、所見染污、所見殘害、所見孤背、所見覆育、所見稱』等等,都是『見』字泛義前附於『批抵』等具體動詞而復說,這與其他泛義前附的『見V、打V、作V、為V』式措詞是一致的,稍不同的只是一般多附於單音動詞,而這些是附於雙音動詞罷了。至於『所』字,只是構成『所』字結構,也都不表示被動。『所』與『見』各有所職,既不同義,也不並列。
  吳文示例有曹操【讓縣自明本志令】:『自以本非岩穴知名之士,恐為海內之人所見凡愚。』卻是說:
  怕被人把我看得凡愚。『見凡愚』是動賓關係,『見』字用為常義,即不是『見V』式,此例與其他各例不類。【資治通鑑】中此句無『見』字,當屬誤脫,而句意有滯礙。李密『所見明知』句,【晉書】中也無『見』字,也應是誤脫。因『見』字是泛義前附,結構鬆散,各人理解或習慣有所不同,平時不習用,錄文便易漏掉,卻不礙文意。這二例共脫『見』字,當屬偶合,無規律性。吳文就此二例言:『在刪節者看來,「所見」的「所」,既然與「見」字同義,當然不妨刪去。這也是「所見」即「所」的有力佐證。』
  其實情況並非如此。我們未見二書當日稿本確是先錄『見』字後又塗去,就不能誤斷說是有意刪去,只宜客觀平實的說是誤脫。吳文所舉【晉書】這例尚有『所見孤背、所見覆育、所見稱』三者,未被舉出的『所見……』更多,為什麼不刪,偏偏要刪去李密一例呢?有些句子不是【晉書】編撰者自措,為何也多用『所見』呢?這二例絲毫不能證明『所見=所』。
  唐鈺明同志有詳細考察古漢語各期被動句全貌的系列論文,新見宏多。但在涉及『見、之、所』的一些問題上也不免失誤。【論先秦漢語被動式的發展】(【中國語文】1985年第4期)中,在對比『為A所V』相當於『為A之V』式(如『為越之擒』、『為越所擒』)時,言『之』與『所』同義,但未明說所同的詞性和詞義。其實它們是不相同的。『為A所V』中『所V』是用動詞組成所字結構作謂語,而『為A之V』中,動詞謂語未用所字,『之』字是連接性的結構助詞,『A之V』成為一個整體,即主謂結構,所以可置入『之』字取消它的獨立性。換句話說,帶施事者的被動句也類似兼語式,施事者與主要動詞也是一層主謂關係。所以『為A所V』與『為A之V』在構架上並不全同,『之』與『所』字二者的詞義和作用都不相同。
  唐文引據言:『裴學海【古書虛字集釋】卷九指出:「之猶所也」。對此論證頗詳。』裴書自然不無可取,但所釋多有牽強失誤,學界已有文章舉發,所以不可盲目信從,引用必須覆核。裴書此條共有9例,所釋純誤,下面析辨:
  (1)【賈子・等齊】引詩:『行歸於周,萬民之望。』而【小雅・都人斯】本作『萬民所望』。這本是古人引用時或不嚴格忠實於原文而隨句意變動用字的情況,只能說換字後句意不變,並不是二者是同義詞。若就換用來說,『所望』中的『所』字處也可換為『以、是、攸、有、而、其』等而句意不變,但句子結構不同了,能說它們都是同義詞嗎?
  (2)【韓非子・十過】:『平公曰:「寡人之好者,音也。」』【史記・樂書】中『之』作『所』。
  (3)【史記・趙世家】:『狂夫之樂,智者哀焉;愚者所笑,賢者察焉。』按,此三例是同一類型。
  (4)【史記・項羽本紀】:『若屬皆且為所虜。』又:『吾屬今為之虜矣。』按,前句言被俘,後句言成為俘虜,『之』字義虛(參見拙文【論『為』字泛義語法結構及相關誤說】中關於『為之』義虛的兩種情況一節),後句為非被動句,『之』與『所』互換就改變了句式。
  (5)【淮南子・泰族訓】:『天下,大利也,比之身則小;身,之重也,比之義則輕。』按,『之』通『至』,與『大』對言。若換為『所重』,頗失程度之甚的原意。
  (6)【淮南子・fàn@①論訓】:『伯成子高辭為諸侯而耕,天下高之;令之時,人辭官而隱處,為鄉邑之下,豈可同哉。』本意是:成為鄉邑的下等人,如改為『為鄉邑所下』的被動句反覺迂拗。
  (7)【管子・七臣七主】:『遇周武王,遂為周氏之禽。』
  (8)【吳越春秋・勾踐伐吳外傳】:『南陽之宰,而為越王之禽。』又:『乃為越王所戮。』按,此二例與例(1)相同。
  (9)【論語・憲問】:『果哉,末之難矣。』本言不能難住那個人,『之』字是否定句前置的賓語。
  裴氏解為『末所難』為沒有什麼困難,意思大反。為了湊釋新義,用例粗率鄙陋之甚。裴書9例多數是換用『所』字後句意不變,但結構變了。
  【中國語文】1987年第3期唐鈺明【漢魏六朝被動式略論】對於『為A之所V』式中的『之』仍訓為『所』。並且說:『「古漢語為了加強重點,常常同義詞復用。」既然「之」猶「所」也,那麼「之」和「所」就可以復用來加強語氣。襲用吳金華同志的方法,「所見=所」,可以說「之所=所」。』
  復用同義詞當然是加強重點的一種方法。但很難說被動句的固定的重點是什麼,這如同也很難說主動句、判斷句、疑問句等的重點是什麼一樣。猜想論者之意是說要加強被動的表示(但被動或主動又並非一種語氣),如此則或者把『之』和『所』又各看成一種表被動的語法手段;或者把二者看成是表示被動的語氣詞。這卻都大為不妥的。又,凡是同義而並列組合的,在漢語中須有它的倒序形式存在(使用頻率或有多少的差異),如『AB』和『BA』。然而只有『為A之所V』式,絕無『為A所之V』式,僅此一點也都可以說明『之』和『所』絕不同義,絕不會復用。我們還可以說,甚有特殊性的『所』字,不僅與『之』字不同義,而且沒有它的同義詞。
  唐文言『之所』同義復用加強被動句重點的具體書證,是兩組各兩個大意相同的例句,有關部分各是:
  『為老所逼』與『為朽老之所逼迫』;『不為諸垢之所惱』與『不為一切煩惱所害』。唐文的對比分析是:
  『(它們)均屬同篇同句,而交替使用「為×所×」與「為×之所×』(按,後一×指動詞),可見兩種句式並無二致。從發展層次來看,「為×之所×」無疑是「為×所×」的加強式。』是的,就都是被動句式而言,確實是並無二致,但本要論證的『之=所』卻被暗中換掉了。『之』字或有或無,而『所』字共有,這無論如何都不能證明『之』同義於『所』,『之所』是同義復用。
  【漢魏六朝被動式略論】又從『之所=所』和『所見=所』推導出『所見=之所』。應當說這種把幾何學中線段的分段和總長的推算方法用於語言的詞義和結構分析,並非科學方法,況且所謂二個等式的前提已不正確。『見』、『之』、『所』是三個風馬牛不相及的詞,會結合成二對同義結構嗎?『所見V』是被動句中的謂語,是有獨立性的整體,而『之所(V)』是另一類稍異的被動句式中的無聯繫無結構關係的割裂拼湊,二者根本無可比性。
  所言二者相同的例證又是李密『所見明知』在【晉書】中作『之所明知』,本文前已申敘。此可再反問:如果確實相同,千多年來的典籍,何以僅此孤例。這絕無僅有之例豈不是說明『之所』是割而又拼的畸零體?
  但唐文繼作推論:因『之所=所見=所』,故『之、所、見』三者語法性質相同,因之復用產生了『為A之所見V』式。對此本文前面已有釜底抽薪的分析。僅再反問:『之所見』的同義復用也當有『見之所、所之見、見所之、所見之、之見所』之類的異序同義體。既然沒有,就透露出『之所見』是不同層次的相鄰而己,不是同義復用。
  唐文總結說:『綜上所述就可以得出以「所」字為核心、為紐帶的如下公式:之所見=之所=所見=所。換言之,「為×之所×,為×所見」,「為×之所見×」均可縮減為「為×所×」式。……這三種形式雖然是「為×所×」式的發展,但遠遠不足以取代「為×所×」式,而僅僅是「為×所×」式的補充和變換,因此我們便把它們理解為「為×所×」的變式--即與「省略式」相對應的「加強式」。』
  對此可以討論如下二點:
  『所』字在古漢語中是個普通多用的結構助詞,它組成的『所』字結構在任何句式中都是一個整體,不涉及句法或句式。在被動句中也只是作謂語,並不是被動句的關鍵所在,怎麼會成為『核心』和『紐帶』呢?如此,與它同義的『之』和『所』豈不也是核心和紐帶了嗎?被動句的核心和紐帶應是表被動的助動詞。
  不同時代的助動詞不同,助動詞所聯繫的施事者或其他相關成分的有無,區分了被動句的不同或繁簡。本來是被動句謂語多用『所』字結構的局部問題,非本質問題,論者說成帶全局性的和關鍵性的問題,反而不易看出其間的實質問題。
  『省略式』、『加強式』之稱也是不明確而易混的。對於被動句來說,『為AV』應是全式,即有助動詞和施事者,而『為V』則是省略式。把『為A所V』稱為省略式,『為V』又怎麼稱呼呢?『加強式』是加強什麼,用什麼來加強?本文前面已有評述。句中有了『之』僅是語氣舒緩一點,而『見』又是謂語中前附的泛義動詞。含有『之、所、見』三者並未加強什麼,無須有此一稱。
  五、析『為A見V』式
  『為A見V』式在唐鈺明文中【先秦時期被動式出現頻率表】中有【莊子】1例,當是王力【漢語史稿】所示【至樂】:『烈士為天下見善矣。』其實它應當是『為AV』式。其中『見』字不是用以表示被動的。其中的『見善』與曹操『恐為海內之人所見凡愚』中的『見凡愚』一樣是動賓關係,『見』是看得的常義。『見善』猶言稱善。
  唐文言漢魏六朝有1例,即【論衡・自紀】:『不好繳名於世,不為利害見將。』此也應是常義的動賓關係。北京大學歷史系【論衡】注釋小組所著【論衡注釋】對此句作註:『將:泛指州郡長官。--不因個人的利害去拜見長官。』所注為確。此例完全不是被動句。若作被動:不被利害將,文不成意。又有【後漢書・鄧寇列傳】1例:『臣卒恐為豺狼橫見噬食,故冒死欲詣闕。』例中『見噬食』是泛義『見』字前附式,其前有狀語『橫』可證,此例也是『為AV』式。又有【出曜經】2例見於頻率表,文中未及例句。
  吳金華【試論『R為A所見』式】(【中國語文】1983年第3期)曾舉【曜・欲品】1例:『愛欲生危者,為豪貴見奪其婦。』又【與山巨源絕交書】1例:『而為儕類見寬,不攻其過。』其實此2例都是『為AV』式,其中的V使用了『見』字前附的用法。前例意思:被豪貴者奪去他的妻子。後例:被同類寬饒,不批評這些過錯。『見』字也不表被動。
  唐文統計表言漢魏時共見5例,吳文也說此式『相當罕見』。以上共舉7例,除【出曜經】2例無法覆核外,其餘5例都不是『為A見V』式,都是把常義或前附的泛義『見』字視為表被動。本文第三節中已辨『見』字本不是表被動的助動詞,它不是一種獨立的語法手段。第四節又辨明,如不含『於……』,漢語被動句只是用一個助動詞,即一種被動語法手段。『為A見V』式中有『為』的動詞,『見』決不是表被動的。可以說根本不存在這一兼用『見』字共表被動的句式,應把極少量的有關例句歸入『為AV』的基本式中。否則無法解釋,一千多年來所能舉證的例句為什麼僅只有7例。
  姚文言:『「見[,1]V」(按,即主動式)相當於單個動詞,所以它可以在各種句式中取代V。』此話很對,對就對在『見』字是泛義前附式。只是姚文未明於此,因而不能深刻說明『見V』本來的面貌是表主動的統一性。
  從【馬氏文通】對主動句『見V』式提出疑問,已近百年的討論,從各個方向上作了許多開拓和深入,涉及到許多類型的語言現象,經歷了『否定-肯定-再否定』的曲折,大有裨益。但對於『見』字的認識總是同被動句糾葛在一起,癥結集中在三個焦點上:一、主動式『見V』中『見』字的詞性及詞義;二、被動式中『見』字的詞性及詞義,它又同主動式的內在聯繫是什麼;三、被動句中『所V』的『所』字究竟仍是一般的『所』字結構,還是『所』字變成被動句特有的語法標誌?或者說成了表被動的手段?姚文使第一個難題豁然開朗而基本獲解。本文再把它從泛義動詞的性質和用法特點上加以肯定和深化,並同被動式的『見V』統一起來,認為『見』字並無表被動一用,主動句和被動句的『見V』實是同一性質,即泛義前附式,所以有被動、主動的區別本是事理制約的。至於被動句中的『所』字本來是比較明白的,它不是被動句特有的,不表示被動。本文由此提出漢語被動句如不計『於……』,都是只用一種表被動的手段,也就是統一隻用一個助動詞,呈現出一致性和簡明性。
  筆者以為,泛義動詞的認識使得多量的有關疑難和歧說都可疏理,似乎一通皆通。但筆者持論與目前語法界認識差距甚大。為開展討論,不揣謬誤,拋磚引玉,敬希批評指正。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氵加倉去人
    湖北大學學報:哲社版劉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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