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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秦漢時期的民間社區和民間組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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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天道化 發表於 2011-12-6 09:5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論劍歷史門戶網
閭里居民可以自己置社並且舉行社祭娛樂等公共活動,這是鄉里民間社區自治功能的一種表現。除了社祭以外,社區的經常性集會還有臘祭,祭祀祖先和百神。【禮記・月令】說,孟冬之月『臘先祖五祀,勞農以休息之』。同書【郊特牲】:『蠟也者,索也,歲十二月,合聚萬物而索饗之也。』蠟亦即臘。秦始皇三十一年十二月,『更名臘曰嘉平,賜黔首里六石米,二羊』[28]。所賜米羊,當即供社區臘祭之用。漢高祖恢復臘祭名稱,高祖十年『令縣常以春三月及時臘祠社稷以羊豕』[29]。社祭和臘祭都是民間重要的活動。其他還有各種淫祀。【史記・滑稽列傳】褚先生補記載魏文侯時西門豹為鄴令,為了破除當地『為河伯娶婦』的迷信,召集『三老、官屬、豪長者、里父老皆會』河上,先後把巫嫗和三老都投入河中,讓他們去給河伯報信,結果『鄴吏民大驚恐,從是以後,不敢復言為河伯娶婦』。秦漢時代有些地方也有淫祀。如青州諸郡為城陽景王劉章立祠,濟南尤盛,『奢侈日甚,民坐貧窮,歷世長吏無敢禁絕者』。只是在曹操就任濟南相以後,才被禁絕[30]。  


    秦漢鄉里社區的自治功能,還表現在作為民間領導階層的鄉三老和里父老對地方政府的管理事務有廣泛參與的權利。睡虎地秦簡有兩條秦律:  


    匿敖童,及占癃不審,典、老贖耐。百姓不當老,至老時不用請,敢為詐偽者,貲二甲;典、老弗告,貲各一甲;伍人,戶一盾,皆遷之.傅律。[31]  


    賊入甲室,賊傷甲,甲號寇,其四鄰、典、老皆出不存,不聞號寇,問當論不當?審不存,不當論;典、老雖不存,當論。[32]  


    秦簡整理小組把這兩條律文的『典、老』都解釋為『里典、伍老』,有的學者已經指出『老』應指里父老[33]。里父老由於隱匿成童和申報廢疾不確實,以及在盜賊人室殺傷居民時外出而未能救援,都要和里典共同承擔責任而受到懲罰。這些規定,一方面說明里父老和官府小吏一樣都是封建國家秩序的維護者,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作為民間社區的代表,他們對鄉里民政和治安事務都有參與管理的權利。漢武帝時,趙過在三輔推行代田法,『二千石遣令長、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受田器,學耕種養苗狀』[34]。封建國家要推廣先進的生產技術,必須先讓『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掌握,然後通過他們在民間推廣。宣帝時,黃霸為潁川太守,『為條教,置父老師帥伍長,班行之於民間,勸以為善防奸之意,及務耕桑,節用殖財,種樹畜養,去食谷馬』[35]。張敞守京兆尹,『既視事,求問長安父老』,得知『偷盜酋長數人』,『敞皆召見責問,因貰其罪,把其宿負,令致諸偷以自贖』[36]。成帝時,尹賞守長安令,上任以後即『部戶曹掾史,與鄉吏、亭長、里正、父老、伍人,雜舉長安中輕薄少年惡子,無市籍商販作務,而鮮衣凶服被鎧扦持刀兵者,悉籍記之,得數百人。賞一朝會長安吏,車數百輛,分行收捕』[37]。  


    鄉里社區最重要的自治功能,表現在鄉三老對社區居民的教化負有主要的責任。三老『得與吏比』而名列鄉官,他的職責是『掌教化』,『凡有孝子順孫,貞女義婦,讓財救患,及學士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門,以興善行』[38]。國家之所以把教化交給三老掌管,這是因為教化不同於徵收賦稅和禁司『奸盜』,無法採取強制的方式;只有依靠三老這種在社區中享有崇高威信的民間領導階層,示範教誨,才能收到較好的效果。為了發揮民間社區這方面的自治功能,漢初在三老之外又加置孝悌、力田。文帝十二年詔曰:『孝悌,天下之大順也。力田,為生之本也。三老,眾民之師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今萬家之縣,雲無應令,豈實人情?是吏舉賢之道未備也.其遣謁者勞賜三老、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者三匹。及問民所不便安,而以戶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員,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39]江蘇儀徵胥浦西漢墓出土的【先令券書】,記載老嫗朱凌給子女分配田產的遺囑,在立券書時,有四鄰、親屬在場作證,還請來了『縣、鄉三老,都鄉有秩』加以監督,說明民間財產繼承這類事情,也都需要三老加以過問。東漢【三老趙寬碑】載,金城浩趙寬辭官返歸鄉里後,該縣縣長『以寬宿德,謁請端首,優號三老,師而不臣。於是乃聽訟理怨,教誨後生,百有餘人,皆成後艾』[40].縣長對於趙寬『師而不臣』,固然有尊高年宿德的用意,但更重要的是趙寬『優號三老』,只有得到他的支持,才能順利『聽訟理怨,教誨後生』。  


    由於三老既是民間社區的領導階層,又是與嗇夫、游徼並列的鄉官,因而他們也就成為封建國家了解民情民意和貫徹朝廷意圖的一個重要渠道。漢武帝經營西南夷時,唐蒙勞民過甚,又『用[軍]興法誅其渠帥,巴蜀民大驚恐』.武帝乃派司馬相如前去喻告巴蜀民,一方面說明唐蒙所為『驚懼子弟,憂患長老,郡又擅為轉粟運輸,皆非陛下之意也』;另一方面也責備『三老孝弟以不教誨之過』,使『當行者或亡逃自賊殺,亦非人臣之節』[41]。武帝晚年,江充治巫蠱,戾太子被迫起兵謀反,兵敗逃匿。壺關三老令狐茂上書武帝替太子辨冤,武帝為之感悟[42]。成帝時,京兆尹王尊因讒言被免,湖縣三老公乘興等上書訟尊治京兆『撥劇整亂,誅暴禁邪,皆前所稀有』,成帝乃以尊為徐州刺史。王尊后遷東郡太守,遇黃河泛濫,親率吏民護堤,白馬三老朱英等又上奏成帝,表彰其功[43]。以上事例都說明,三老在國家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三、民間組織及其與封建國家的關係  


    秦漢時代,除了鄉里這種民間社區之外,還存在着一些不同性質和不同形式的民間組織。這些組織有的是合法的,有的是非法的。其成員的結合大都是基於某種實際利益的需要,或以共同的價值取向、政治主張和宗教信仰等因素為紐帶,有的則是古代血緣和地緣共同體傳統的孑遺。下面試舉若干例子並略作分析。  


(一)農民生產互助的組織。  


   【漢書・五行志】云:『建昭五年,兗州刺史浩賞禁民私所自立社。』注引臣瓚曰:『舊制二十五家為一社,而民或十家五家共為田社,是為私社。』前文已經指出,漢代並不一概禁止私社,臣瓚注把浩賞所禁的『私社』理解為『田社』是不對的。但秦漢時代民間確實存在着一種自立的『田社』,其結社目的當與農業生產互助有關。【周禮・地官・里宰】:『以歲時合耦於鋤,以治稼穡。』鄭玄註:『鋤者,里宰治處也。若今街彈之室,於此合耦,使相佐助,因放(仿)而為名。』『彈』即『憚』、『單』,是古代公社組織的一種孑遺形式[44]。從鄭玄注文可知,東漢農民有一種稱為『街彈』的組織,通過『合耦』,『使相佐助』.『合耦』當與耦耕有關。【漢書・食貨志】說耦耕需要『二牛三人』,缺少耕牛和勞動力的家庭,通過變工互助的形式,可以解決生產中的困難。  


(二)合夥販賣或運輸貨物的組織。  


     1973年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的『中舨共侍約』木牘記載,『舨長』張伯與石兄、秦仲、陳伯等七人『相與為舨約』。『舨』字或釋『服』,或釋『販』[45]。從內容來看,當是一種合夥販賣貨物的約文。合約規定,參加者『人舨錢二百』,『會錢(備),不湮鷯胛舨』。意思是人舨的人錢要交齊,否則就不得人舨。『即舨直行共侍,非前謁,病不行者罰日卅;毋人者庸賈;器物不具,物責十錢。』大意是當舨要出行時,入舨者都要『共侍』。除非事先請假,因病不行者按出行日數每日罰卅錢。家中無人可去的要出錢僱人代替。運輸器物不齊備者,一件罰十錢。『共事以器物毀傷之及亡,舨共負之。非其器物擅取之,罰百錢。』是說在共事過程中,器物如有損壞和丟失,由人舨者共同賠償。擅自拿走別人器物的,罰錢一百。『舨吏令會不會,會日罰五十。會而計不具者,罰比不會,為舨吏口器物及人。舨吏李口。』意思是舨吏通知大家聚集時,如果不與會的,每日罰五十錢.雖然到會而賬目材料不齊備的,按沒有到會罰款。『為舨吏口器物及人』一句,文意不甚明了。舨吏李口,當是舨長張伯的助手。   


    上述舨長張伯,可能即是墓主張偃,是一個鄉吏。但參加舨約的人,多數應是利用農閒時間合夥經營販運性商業的自耕農。每人人舨的資金只有二百錢,七人一千四百錢。從資金之微薄及舨約強調『器物不具,物責十錢』看來,他們顯然屬於小商小販的販運經營,甚至可能是專門從事貨物運輸的合夥組織。之所以稱『舨』,大概與舟運有關。江陵地處江漢平源,舟運發達。從約文的內容還可以看出,舨長張伯是這個合夥組織的首領,但具體負責經營管理的是他的助手舨吏李口。漢代從事販運性商業的小商小販不少,類似『中舨共侍約』這樣的合夥組織當非絕無僅有。【三國志・吳書・三嗣主傳】載孫休詔曰:『夫一夫不耕,有受其飢;一婦不織,有受其寒……自頃年已來,州郡吏民及諸營兵,多違此業,皆浮船長江,賈作上下,良田漸廢,見穀日少。』這裡說的雖然是孫吳時期的情況,但長江中下游地區利用舟運經商的歷史由來已久。農民棄農經商,缺乏資金,有些人可能就組織起來合夥經營。不過像『中舨共侍約』這樣的合夥組織,參加舨約者與舨長之間的關係並不是平等的。  


(三)為承擔各種封建義務而成立的組織。  


    河南偃師【漢侍廷里父老憚買田約束石券】[46]記載,侍廷里的二十五戶人家,在『里治中』的主持下,於永平十五年(72年)組織了一個『父老憚』,『斂錢共有六萬一千五百,買田八十二畝。憚中其有訾次當給為里父老者,共以容田借與,得收田上毛物谷實自給。即訾下不中,還田轉與當為父老者。傳後子孫以為常』。在早先農村公社尚未解體之前,擔任里父老的條件只是『耆老有高德者』[47]。當公社瓦解之後,貧富分化日益明顯,家貲就成了擔任里父老者的一個附加條件。因為里父老並不是國家官吏,無俸祿可領,貧苦農民終日為生計所困,要他們盡里父老的義務,顯然是有困難的。組織侍廷里父老憚的二十五戶人家,不可能是侍廷里的全部民戶。漢代里的規模一般是大者百戶,小者五十戶。偃師在東漢屬河南尹,是人口較密集的地區,這裡鄉里所容納的人戶可能更多一些。每個裡只能推選一個里父老,侍廷里的二十五戶人家也不可能都是里父老而是符合擔任里父老財產標準的人家。從參加侍廷里父老憚的成員達二十五戶來看,擔任里父老應達到的財產標準當不會很高,也許就是漢代通常所說的『中家』的財產標準。這二十五戶人家之所以要結憚買田,是因為里父老『無秩』,而這個職務又要求他花費許多精力和時間,並非達到一定財產標準的人家都願意擔任,因而這二十五戶人家就在『里治中』的主持下結憚買田,約定『憚中其有訾次當給為里父老者,共以容田借與,得收田上毛物谷實自給』,表示對擔任里父老者的一種報酬。當擔任里父老者『訾下不中』,亦即貲產狀況發生變化,已經達不到擔任里父老的財產標準時,就需要『還田轉與當為父老者』,即把憚中共有的『容田』,轉交給下一個擔任里父老者使用。  


    與上述『父老憚』相類似,漢代民間還有一種『正衛彈(憚)』,也是承擔封建義務的一種組織。東漢【酸棗令劉熊碑】讚頌劉熊『愍念A民,勞苦不均,為作正彈,造設門更,富者不獨逸樂,貧者不獨口口』[48]。又【魯陽都鄉正衛彈碑】載:『口府文於側,紀彈之利。其辭曰:口彈。國服為息,本存子衍,上供正衛,下給更賤。民用不口……』[49]【昆陽都鄉正衛彈碑】有『結單言府,斑董科例』、『臨時慕顧,不煩居民』等語[50]。這種『正衛彈』是東漢後期由於『戎事不息,百姓匱乏,疲於徵發』[51],有些地方官為減輕人民兵役負擔而斂錢募兵的組織。【漢舊儀】說:『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為衛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御騎馳戰陣。』上引漢碑中的『正衛』,即指傅籍當服兵役為正卒和衛士的男子。加入『正衛彈』的農民,只需繳納一定數量的代役錢,就可以不必親身服役,而由官府『臨時慕(募)顧(雇)』代役。有的地方還把結『彈』收集的錢存儲起來,由官府放貸取息,『國服為息,本存子衍,上供正衛,下給更賤(踐)』。實行這種結『彈』斂錢代役的地方,減免了應服兵役的居民的煩勞,因而成為地方官的一項政績,有的還被鄉官屬吏立碑歌頌一番。  


(四)遊俠、『群盜』和亡命的組織。  


    遊俠是戰國秦漢民間的一股重要勢力。自司馬遷【史記】作【遊俠列傳】以來,古今學者對遊俠的論述很多,褒貶不一。但任俠之風這種歷史現象,究竟只是一種個人行為還是也有集團行為,論者似乎注意不夠。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學者增淵龍夫在【漢代民間秩序的構成和任俠習俗】[52]一文中,從社會學的角度對遊俠的歷史地位和社會意義作了比較深入的考察,指出遊俠具有集團的性質,它的人際結合關係『作為組織原理,作用於從戰國末到漢代民間社會廣泛存在的、各具規模的且以豪俠、土豪為中心的地方群小勢力,並轉變為鄉曲中強者秩序形成的原理』。應該說,這一認識是比較深刻的。  


    司馬遷在【史記・遊俠列傳】中說:『自秦以前,匹夫之俠,湮滅不見,余甚恨之。以余所聞,漢興有朱家、田仲、王公、劇孟、郭解之徒,雖時I當世之文罔,然其私義廉潔退讓,有足稱者。名不虛立,士不虛附。至如朋黨宗強比周,設財役貧,豪暴侵凌孤弱,恣欲自快,遊俠亦丑之。』司馬遷欽佩的遊俠,是既不朋黨比周,也不設財役貧、侵凌孤弱的『匹夫之俠』。這樣的遊俠固然也不乏見,但要說遊俠都是個人行為,這卻未必。遊俠的道德信條是『其言必信,其行必果,已諾必誠,不愛其軀,赴士之厄困』[53]。這種道德信條很容易把人際關係凝聚為一種有形或無形的集團。劇孟『以任俠顯諸侯』,其母死,『自遠方送喪蓋千乘』。吳楚七國反時,周亞夫『乘傳車將至河南,得劇孟,喜曰:「吳楚舉大事而不求孟,吾知其無能為已矣」』 [54]。郭解少年時代『藏命作奸剽攻,休乃鑄錢掘冢,固不可勝數』。年長後『自喜為俠益甚』,『邑中少年及旁近縣賢豪,夜半過門常十餘車,請得解客舍養之』[55]。像劇孟和郭解這樣的遊俠,其所作所為,顯然具有集團行為的性質,而非單純的個人行為。【漢書・遊俠傳】說,王莽時『閭里之俠原涉為魁』。原涉的為人,其實與司馬遷所說的遊俠的道德標準頗有距離。本傳說他『能得士死』,其『賓客多犯法』,『刺客如雲』。『王莽數收系欲殺,輒復赦出之』,這恐怕與他周圍已形成一股有組織的勢力不無關係。  


    在秦末和西漢末年的社會動亂中,可以看到有些起義軍的核心是一些亡命者或『群盜』的組織。如英布秦末『論輸麗山,麗山之徒數十萬人,布皆與其徒長豪桀交通,乃率其曹偶,亡之江中為群盜』。陳勝吳廣起義後,英布乃『與其眾叛秦,聚兵數千人』[56]。彭越秦末『常漁巨野澤中,為群盜』。陳勝、項梁起義後,『澤間少年相聚百餘人,往從彭越,曰:「請仲為長。」越謝曰:「臣不願與諸君。」少年強請,乃許。與期旦日日出會,後期者斬』。彭越率領這些徒屬『行略地,收諸侯散卒,得干餘人』[57]。王莽末年,『南方饑饉,人庶群人野澤,掘鳧茈而食之,更相侵奪。新市人王匡、王鳳為平理諍訟,遂推為渠帥,眾數百人。於是諸亡命馬武、王常、成丹等往從之。共攻離鄉聚,臧於綠林中,數月間至七八千人』[58]。琅邪海曲呂母因其子犯小罪被縣宰所殺,『怨宰,密聚客,規以報仇。母家素豐,貲產數百萬,乃益釀醇酒,買刀劍衣服。少年來酤者,皆賒與之,視其乏者,輒假衣裳,不問多少』。諸少年感其恩,許諾為其子報怨,『其中勇士自號猛虎,遂相聚得數十百人,因與呂母人海中,招合亡命,眾至數千。呂母自稱將軍,引兵還攻破海曲,執縣宰……遂斬之,以其首祭子冢,復還海中』[59]。   


(五)都市中為非作歹的地痞流氓組織。  


    漢代長安五方雜厝,『易為盜賊,常為天下劇』[60]。京兆尹最頭痛的問題,是有組織的地痞流氓和小偷。【漢書・王尊傳】說:『長安宿豪大猾東市賈萬、城西f章、翦張禁、酒趙放、杜陵楊章等,皆通邪結黨,挾養奸軌,上千王法,下亂吏治,併兼役使,侵漁小民,為百姓豺狼。更數二千石,二十年莫能禽討。』同書【酷吏傳・尹賞傳】說:『永始、元延間,上怠於政……長安中奸滑浸多,閭里少年群輩殺吏,受賕報仇,相與探丸為彈,得赤丸者斫武吏,得黑丸者斫文吏,白者主治喪。城中薄暮塵起,剽劫行者,死傷橫道,袍鼓不絕。』就連小偷也各有所屬。『偷盜酋長數人,居皆溫厚,出從童騎,閭里以為長者』。張敞任京兆尹,就是任用『偷長』,『貰其罪,把其宿負,令致諸偷以自贖』,從而收到了『一日捕得數百人,窮治所犯』[61]的效果的。  


    東漢的洛陽,甚至有專門以殺人為職業的流氓組織.【潛夫論・述赦】說:『洛陽至有主諧合殺人者,謂之會任之家,受人十萬,謝客數千。又重饋部吏,吏與通姦,利人深重,幡黨盤牙,請至貴戚寵臣,說聽於上,謁行於下。是故雖嚴令、尹,終不能破攘斷絕.』  


(六)地主豪強賓客徒附兵農合一的組織。  


    漢代的地主豪強擁有一批稱為『賓客』、『徒附』的依附者。『徒附』大都是耕種豪強土地的依附農民;『賓客』的成分則比較複雜,有的是豪強豢養的食客,有的則是他們的勞動人手。地主豪強經常利用賓客橫行鄉里,欺壓農民。如『陽翟輕俠趙季、李款多畜賓客,以氣力漁食閭里,至奸人婦女,持吏長短,從橫郡中』[62]。西漢的賓客和徒附與地主豪強之間雖有程度不等的人身依附關係,但還不見得存在一種組織形式。可是隨着封建隸屬關係的加強,特別是經過西漢末年的社會動盪,許多豪強地主把賓客徒附逐漸變成一種兵農合一的組織。如馮魴為南陽族姓,『王莽末,四方潰畔,魴乃聚賓客,招豪桀,作營塹,以待所歸』[63]。東漢初年,『趙、魏豪右往往屯聚,清河大姓趙綱遂於縣界起塢壁,繕甲兵,為在所害』[64]。東漢末年,李干在乘氏(今山東巨野西南)有『賓客數千家』,皆按部曲編制。李乾死後,其侄李典投靠曹操,『徙部曲宗族萬三千餘口居鄴』[65]。田疇率宗族及附從數百人,『人徐無山中,營深險平敞地而居』,『百姓歸之,數年間至五千餘家』。眾推田疇為主,『疇乃為約束相殺傷、犯盜、諍訟之法,法重者至死,其次抵罪,二十餘條。又制為婚姻嫁娶之禮,興舉學校講授之業,班行其眾,眾皆便之』[66]。  


(七)以宗教信仰結合的民間組織。  


    秦漢時代,社會上層流行陰陽五行和讖緯學說,下層則盛行各種巫術迷信。但上層和下層的信仰也互相滲透和影響。民間的巫術迷信,不僅有群眾性,而且有一定的組織形式。【漢書・哀帝紀】載,建平四年,『關東民傳行西王母籌,經歷郡國,西人關至京師。民又會聚祠西王母,或夜持火上屋,擊鼓號呼相驚恐』.所謂『傳行西王母籌』,即假借西王母之名,傳送籌策[67]。這次群眾性的『行詔籌』,『或被發徒踐,或夜折關,或逾牆入,或乘車騎奔馳,以置驛傳行,經歷郡國二十六,至京師』[68]。它雖是一種迷信活動,如果沒有一定的組織從中起作用,顯然是不可能達到如此巨大規模的。光武帝時,河南卷縣維汜『妖言稱神,有弟子數百人,坐伏誅。後其弟子李廣等宣言汜神化不死,以誑惑百姓。[建武]十七年,遂共聚會徒黨,攻沒皖城,殺皖侯劉閔,自稱南嶽大師』[69]。   


    東漢末年,有組織的宗教活動更是屢見不鮮。『鉅鹿張角自稱大賢良師,奉事黃老道,畜養弟子,跪拜首過,符水咒說以療病,病者頗愈,百姓信向之。角因遣弟子八人使於四方,以善道教化天下,轉相誑惑。十餘年間,眾徒數十萬,連結郡國,自青、徐、幽、冀、荊、揚、兗、豫八州之人,莫不畢應。遂置三十六方。方猶將軍號也。大方萬餘人,小方六七千,各立渠帥。』[70]張魯『祖父陵,客蜀,學道鵠鳴山中,造作道書以惑百姓,從受道者出五斗米,故世號米賊。陵死,子衡行其道。衡死,魯復行之』。張魯後來正是依靠五斗米道組織,割據漢中,『以鬼道教民,自號「師君」。其來學道者,初皆名「鬼卒」。受本道已信,號「祭酒」。各領部眾,多者為治頭大祭酒。皆教以誠信不欺詐,有病自首其過,大都與黃巾相似』[71].又琅琊道士于吉,『先寓居東方,往來吳會,立精舍,燒香讀道書,製作符水以治病,吳會人多事之』[72]。  


(八)士人議論時政和品題人物的集會。  


    東漢末年的黨錮是當時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後漢書・黨錮列傳】載張成交通宦官,其弟子牢上書誣告李膺等『養太學游士,交結諸郡生徒,更相驅馳,共為部黨,誹訕朝廷,疑亂風俗』。說李膺等人『誹訕朝廷,疑亂風俗』,這當然是一種誣陷。但當時太學諸生以郭林宗、賈偉節為首,確實與李膺、陳蕃『更相褒重』,『危言深論,不隱豪強。自公卿以下,莫不畏其貶議』。【黨錮列傳】說:『逮桓靈之間,主荒政繆,國命委於閹寺,士子羞與為伍,故匹夫抗憤,處士橫議,遂乃激揚名聲,互相題拂,品核公卿,裁量執政,嫜直之風,於斯行矣。』可見太學生的議政集會實際上帶有結社的性質。黨錮之禍起後,太學生何頤『亡匿汝南間』,常潛入洛陽,與袁紹密議,『其窮困閉厄者,為求援救,以濟其患。有被掩捕者,則廣設權計,使得逃隱,全免者甚眾』[73]。這也說明捲入黨錮之禍的太學生,至少有一部分中堅分子是有組織聯繫的。不僅太學生如此,當時各地的士人,也經常有集會。如汝南許劭及其從兄許靖『俱有高名,好共核論鄉黨人物,每月輒更其品題,故汝南俗有「月旦評」焉』[74]。  


    從上述秦漢民間組織的爬梳中我們可以看到,在秦朝建立統一的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以後,政治生態環境並沒有禁絕民間組織的存在。相反,由於古代血緣和地緣共同體的解體,民間組織呈現出趨於多元化的格局。春秋戰國以前,社會生產和再生產的基本單位是家族公社和農村公社。『每一個單個的人,只有作為這個共同體的一個肢體,作為這個共同體的成員,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75]離開了共同體,個人便喪失了財產。在這種歷史條件下,只能有以血緣和地緣為紐帶的民間社區,不可能出現以個人相結合的民間組織。只有到了春秋戰國時代,由於私有制因素的發展導致了共同體的解體,個人從血緣和地緣的紐帶束縛下解脫出來,才有可能出現單純人際關係結合的組織。這也就是秦漢以後民間組織呈現多元化格局的歷史前提。  


    但是如前文所說,作為社會生產基本單位的共同體雖然解體了,這並不等於說以血緣和地緣為紐帶的聚落都不復存在了。個人從血緣和地緣紐帶的束縛下得以解脫出來,這也不等於說個人和家族宗族以及鄉黨鄰里就沒有任何關係了。秦漢的一些民間組織,大都沒有脫離聚落共同體的歷史影響。有的民間組織,顯然還帶有古代共同體殘餘的痕跡。例如鄭玄所說那種『合耦』而『使相佐助』的『街彈』,就是古代農村公社成員幫工協作從事耕耘的傳統的孑遺。而【漢侍廷里父老憚買田約束石券】所反映的土地所有制,則是一種少數人自由結合的集體共有的形式。只不過在土地私有制已經成為一種『普照的光』的歷史條件下,按照憚內成員的約定,他們共買的土地的性質,已經不是公有制而是屬於私有制的範疇了。又如,五斗米道『置義米肉,縣(懸)於義舍,行路者量腹取足,若過多,鬼道輒病之。犯法者,三原,然後乃行刑。不置長吏,皆以祭酒為治,民夷便樂之』[76]。這同樣可以看到古代共同體的分配、消費和原始民主的某種影子。   


    秦漢的民間組織,就其與封建國家的關係來說,可以分為制度內和制度外兩種。所謂制度內組織,即指不違反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制度和不觸犯統治者利益的合法組織;制度外組織則指那些非法和被禁止的組織。一般說來,制度內組織占多數,本文所列舉的一些組織,如『中舨共侍約』、『父老憚』、『正衛彈』,以及地主豪強賓客徒附的組織,都屬此類。封建國家有時也打擊不法的地主豪強,但地主豪強『不為編戶一伍之長,而有千室名邑之役』[77],甚至擁有兵農合一的私家武裝,基本上是合法的,是國家制度所允許的民間秩序。而且凡是這類豪強,都很容易演變為封建割據軍閥或割據勢力的部屬。例如劉秀的長兄劉t,『不事家人居業,傾身破產,交結天下雄俊』。新莽末年,乘四方潰畔之機,『自發舂陵子弟,合七八千人,部署賓客,自稱柱天都部』[78]。南陽著姓樊重,家世『善農稼,好貨殖』,『至乃開廣田土三百餘頃』。赤眉綠林起義後,其子樊宏『與宗家親屬作營塹自守,老弱歸之者千餘家』[79]。東漢末,魯肅『家富於財』,『不治家事,大散財貨,寺秈鐧兀以賑窮弊結士為務,甚得鄉邑歡心』。後『攜老弱將輕俠少年百餘人』,與周瑜一起投靠孫策[80]。  


    班固在【漢書・遊俠傳】中對遊俠的行為很不以為然,認為他們『以匹夫之細,竊殺生之權,其罪已不容於誅矣。觀其溫良泛愛,振窮周急,謙退不伐,亦皆有絕異之姿。惜乎不入於道德,苟放縱於末流,殺身亡宗,非不幸也』。他對遊俠的評價反映了封建國家和以衛道為己任的士大夫對遊俠的看法。郭解家貧,本來不夠徙陵的財產標準,但漢武帝以其『布衣權至使將軍』,硬是把他和高貲豪桀一樣看待。後來郭解的黨羽殺人,郭解並不知殺人者,御史大夫公孫弘以『解布衣為任俠行權,以睚眥殺人,解不知,此罪甚於解知殺之。當大逆無道』[81]。郭解因此而被族誅。可見遊俠結黨是封建國家所不容的。至於亡命、『群盜』和地痞流氓組織,更是封建國家追捕和打擊的對象.總之,上述這些脫離國家秩序之外或與國家秩序相對抗的民間組織,其性質都是制度外的非法組織。

   
    宗教迷信組織和士人結社介於制度內和制度外之間。當它們的活動並沒有破壞國家秩序和統治者的安全時,一般說來是不會被官方禁止的。統治階級中的某些人,甚至也會加入它們的活動。譬如東漢朝廷的『宮省直衛』乃至宦官,就有奉事張角的黃老道的[82];而江東的不少將領,則爭先迎拜太平道的首領于吉[83]。又如太學生集會『品核公卿,裁量執政』初期,許多士大夫都以與他們交往為榮。但一旦統治者覺得這些民間組織威脅到自己的統治時,便會毫不留情地加以取締和鎮壓。張角的信徒達數十萬,置三十六方,散布『蒼天已死,黃天當立,歲在甲子,天下大吉』[84]的讖語,明確提出了推翻東漢王朝的口號,東漢朝廷和各地的地主豪強要竭力撲滅這股起義烈火自不待言。即使是並不造反的于吉,因為『能幻惑眾心,遠使諸將不復相顧君臣之禮』[85],也為孫策所不容而遭殺身之禍。太學生被捲入黨錮之獄,雖然是宦官集團和士大夫集團政治鬥爭的犧牲品,但即使沒有宦官干政,由於『品核公卿,裁量執政』的集會和朋黨向來很容易遭到統治者的疑忌,當它超越了統治者一定的容忍度時,也是很難逃脫被翦除的厄運的。  


注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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