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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從睡虎地秦墓竹簡看秦統一的原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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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元之治 發表於 2010-5-25 09:2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讀書報
秦始皇滅諸侯,置郡縣,建立了我國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多民族的封建統一國家。無庸置疑,這是歷史上的一個巨大進步。但是在戰國時代,諸侯割據,『七雄』並爭,為什麼只有秦能夠統一?對於這個大家所熟知的問題,過去由於史書

    記載語焉不詳,我們只能知道一個大概的情況。現在我們通過湖北雲夢睡虎地秦墓出土竹簡的整理研究,至少是對秦的一方有了較多的感性認識。

    一

    秦的統一,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起決定作用的當然是廣大勞動人民。但有一點也不容忽視,秦國和東方六國相比,它在統一的準備和進行過程中,確是發揮了較大的主觀能動作用。這一點在秦律中有着充分的體現。當時的地主階級正處於上升時期,因此秦律的內容也還含有一種朝氣蓬勃、富於進取的革新精神。

    耕戰政策,是秦的基本國策。『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商君書・農戰】)。從商鞅到秦始皇,秦國始終堅持了這一政策。廣大勞動人民在這種政策下,努力從事耕戰,從而使秦國國富兵強,為秦始皇的統一準備了雄厚的物質基礎。秦簡中保留了不少有關重農政策的法律條文。例如【田律】規定:地方官在時雨之後,或連受旱、澇、蟲、風等自然災害時,必須及時向上級報告得益和受災面積,以便上級掌握農業生產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廄苑律】、【牛羊課】規定:如飼養耕牛好的,獎田嗇夫一壺酒、十條干肉,賜牛長三十日勞績,免除飼養人一期(三十天)更役;飼養不好的,田嗇夫要受斥責,並罰飼養人服徭役兩個月;如果牛減膘,則笞打主事者(牛長)。這些規定,對農牧業的發展也能起到促進作用。由於當時戰爭頻繁,為了保證有足夠的農業生產勞動力,【戍律】規定:『同居毋並行』即一戶不得有兩人同時戍邊。縣嗇夫、尉及士吏徵發戍役時,如果違反這一規定,要罰二甲。【司空律】還規定:以勞役抵償罰金的人在農忙季節可以『歸田農,種時(蒔)、治苗,時各二旬』。【倉律】在秦律中佔了相當大的篇幅,從糧食的收藏到加工、使用都制定了詳細的法令。例如糧食入倉,『輒為X籍』,即登記石數,並註明倉嗇夫、佐、史、廩人等倉庫管理人員的姓名,共同加以封印。糧食出倉,也要經過同樣手續。如果出現虧空,隱匿不報,或者移贏補虧,與盜竊同罪。如因保管不善使糧食損壞而無法食用,不滿百石以下,斥責官嗇夫;百石以上到千石,罰官嗇夫一甲;過千石以上,罰官嗇夫二甲,令官嗇夫、冗吏共同補償腐敗禾粟(【效律】)。不但大量糧食虧損要受到懲罰,即使少量耗損也不行。如果倉庫裏有三個以上老鼠洞,就要罰一盾(【法律答問】)。嚴密的倉庫保管制度減少了糧食儲藏過程中的貪污和損耗現象。封建國家有沒有足夠的糧食,不僅關係到農業經濟的發展,而且也影響到地主階級政權的鞏固,【倉律】正是從這一個側面反映了秦統治者的重農思想。另外,在【金布律】、【效律】等律文中,對統一貨幣、統一度量衡、限制商人的投機倒把活動等也作了若干規定,這些規定對加速封建經濟的發展也起了重要的作用。史稱:『關中之地,於天下三分之一……然量其富,什居其六。』(【史記・貨殖列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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