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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秦律『公室告』與『家罪』所反映的立法精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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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當歌 發表於 2011-12-30 10: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為了父親,可以視君位如破草鞋。舜是否真能如此,我們不得而知,但這段話給我們傳遞的信息是非常明確的,即在忠、孝不能兩全的情況下,儒家更重視父權和家族利益。


    先秦儒家這方面的態度在郭店楚簡中也有很清楚的表述,如【語叢一】:『父子,至上下也』;『兄弟,[至]先後也』;『長弟,親道也;友君臣,毋親也』;『君臣、朋友,其擇者也』,[44]即父子、兄弟關係是絕對的,不可改變的,而君臣、朋友關係則是可以選擇的。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父子、兄弟之間有親情關係,而君臣之間沒有這種親情關係。也就是說,以血緣為紐帶的父子、兄弟關係是第一位的,非血緣的君臣關係是第二位的。[45]


    法家正是在這方面對儒家進行了猛烈的抨擊。【韓非子・五蠹】曾列舉兩個事例,一個是楚國直躬,『其父竊羊,而謁之吏。令尹曰:「殺之。」以為直於君而曲於父,報而罪之』;另一個是『魯人從君戰,三戰三北。仲尼問其故,對曰:「吾有老父,身死莫之養也。」仲尼以為孝,舉而上之』。[46]楚國令尹和臨陣退縮的魯人,其所作所為是符合儒家的道德原則的,[47]但結果是,楚令尹處死『大義滅親』的直躬,導致無人向官府檢舉犯罪行為;孔子獎賞因家有老父而臨陣退縮的人,導致魯國軍隊總打敗仗。因此,韓非認為公與私、忠與孝是不相容的,他評論說:


    以是觀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父之孝子,君之背臣也。[48]


    不管【韓非子】所言是否確有其事,其所表達的思想是鮮明的,即法家站在維護君主與國家利益的立場,反對一切有礙於君權、有害於國家利益的倫理道德。當忠、孝不能兩全時,父權必須讓位於君權,家庭利益必須服從國家利益。這是【韓非子・五蠹】所要表達的思想,也是秦律『公室告』的理論基礎。


    法家學派作為戰國時期一個密切關注現實並積極投身於現實政治事務的群體,其思想和言行不可能與傳統完全割裂,更不可能脫離當時的現實,無視父權和家族利益的存在。也正因為如此,以法家思想為指導的秦律就不可能完全置倫常秩序於不顧,在父權和家族利益沒有對君權和國家利益構成威脅的情況下,法家同樣提倡『孝行』,而主張打擊『不孝』之徒,這正是【韓非子・忠孝】所要表達的思想,也是秦律『非公室告』和『家罪』的理論基礎。


    綜上所述,秦律中『公室告』與『家罪』之有關規定源自法家之君權高於父權、國家利益高於家族利益的政治理念,明顯帶有限制父權的意圖,是法家倫理觀念和法律思想的體現,並不符合儒家的倫理思想,將其與儒家『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的思想聯繫在一起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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