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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簡帛與秦漢地方行政制度史研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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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受學 發表於 2011-12-20 09:3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經濟史論壇
這些政治與社會職能被漢代繼承,在漢簡中也有豐富的數據。這裹不再例舉。


  其三,縣以文書行政。縣的文書類型我們在上面已有概括,縣的行政運作就是圍繞這些文書的上傳下達,貫徹執行。簡帛提供了縣以文書行政的一些基本原則:第一,『必以書』。已經發現的縣文書紛繁複雜,涉及很多方面。印證秦漢縣廷在處理各類事務時,以文書爲準的基本原則。雖以文書行政,但如何執行及執行力度如何,因長吏少吏的素質差異,各縣肯定不會完全一樣。第二,行書律。以文書行政必須有對文書傳遞的制度規定。睡虎地秦簡和張家山漢簡中有【行書律】,對文書傳遞有細密規定。其中涉及縣在文書傳遞上的規定。皆爲傳世文獻所不見。第三,文書行政方法與內容。各類縣文書中,有文書往來的處理原則,體現了縣以文書行政的規範性。從縣鄉之間,縣縣之間,郡縣之間的文書實例中,我們可以看到縣在政務處理上一些以往所不知道的規則,如縣與鄉、縣與縣、郡與縣之間政務往來文書的內容及如何處理這些文書。限於篇幅,不再例舉。


  3.州郡的行政運作與職能。州郡文書的新發現,彌補了州郡行政運作研究上的很多不足。


  首先,州郡在文書運轉中的地位。文獻記載了州郡在文書上傳下達中的一些情況[144],但這些材料零碎不完整。簡帛反映,州郡是詔書和中央各部門文書下達的一個重要環節,特別是西漢後期以後,州擁有了轉發文書的權力,原直下郡國的文書要經過州中轉,是州由單純的監察機構向行政機構轉化的又一證明。我們還不能確認是否所有中央文書自西漢晚期後均要由州轉發,但州轉發文書的實例簡帛多見,如【新簡】EPT4:1:『九月乙亥,涼州刺史柳使下部郡太守、屬國農都尉,承書從事下當用者。明察吏有若能者勿用,嚴教官屬,謹以文理遇百姓,務稱明詔厚恩,如詔書/從事史賀音。』EPF22:67:『大司空罪別之州牧,各下所部如詔書。書到言。』【散見簡牘合集】743:『十月廿日丙子,涼州刺史超使告部漢陽從史忠等,移郡國太守都尉寫移書到,檢案奉行右言被書後五日如宗正府書律令。』[145]皆爲州所轉發的各類文書。郡轉達上級文書的材料在簡帛中很豐富,不再引證。需要指出的是,郡除了轉達中央文書外,還有轉達其它郡文書的權力與責任,這是因爲一郡沒有向它郡所屬機構直接下文的權力,只能由它郡中轉。[146]州郡不是單純的文書轉達,在轉達過程中,往往也要附上自己的看法和意見,對下級如何執行這些文書提出指導,對下級執行文書的情況實施監督。而下級收到這些文書後,例要回文。


  州郡不僅下轉文書,也要上呈文書。刺史有歲終要向中央的奏事制度。【新簡】EPT51:418B:『[九月刺史奏事簿錄』,疑即刺史的上呈文書。郡上呈文書中最重要者系上計文書。【續漢書・百官五】記載了郡要『歲盡遣吏上計』,縣『秋冬集課,上計於所屬郡國』。注引胡廣曰:『秋冬歲盡,各計縣戶口墾田,錢穀出入,盜賊多少,上其集簿。』這種二級上計制的核心是郡,郡在匯集了縣的上計文書後,形成郡的上計文書,上報中央一年中郡的各種統計資料。我們已知的尹灣簡牘中,題名爲【集簿】的文書,即西漢晚期東海郡的上計文書。這是我們首次看到郡上計文書的實例。除上計文書外,簡帛還提供了其它郡上呈文書類型,如奏讞文書、變事書、請書等。張家山漢簡【奏讖書】諸多案例反映,郡要將審理不了的縣道奏讞文書上報廷尉,也要將郡中疑獄直接報廷尉。[147]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吏律】中有後兩種文書的上呈規定。[148]縣是地方行政事務處理的中心,而郡是地方文書的樞紐,這在出土文獻中有較清楚的反映。


  其次,州郡以接受上行、頒發下行文書的形式指導地方行政。州郡雖有巡視地方的制度[149],但行政事務的處理,仍是以文書往來爲特徵。這種文書往來的行政規則,是州郡要接受和處理來自下級的各類文書,頒發各種下行文書指導下級行政,這些文書多稱爲府書、記、教、敕等,具體而細密。【漢書・何武傳】有『出記問墾田頃畝,五穀美惡』之語,【後漢書・賈琮傳】有『即移書告示,各使安其資業』記載,皆是刺史有對所屬部中下發文書管理事務權力的證明。關於州獨立而非轉發的下發文書名稱在簡牘中也有發現,如【新簡】EPTSO:182B:『[以來刺史書』,此『刺史書』,應當即刺史所下之文書。郡府的下行文書尤爲多見,如睡虎地秦簡【語書】系秦南郡守騰頒發給縣道嗇夫的教戒之書。里耶秦簡J1⒃5、6中有洞庭郡守發給郡卒史、尉、縣嗇夫關於如何徵發徭役傳送軍需的文書。【新簡】EPF22:188有府記關於處理塞尉借馬的事宜。【釋粹】二○、二一,系敦煌太守頒發給部都尉及縣追捕盜賊的文書。對於郡縣的各自管轄權限,我們目前還不能準確劃分,哪些文書必須上報郡,由郡來處理也還不是很清楚,但郡以公文形式管理郡中事務之具體狀況,簡中有清楚的反映,如【釋粹】一五二中,有太守府處理效谷縣因傳馬病死而上報的文書,【新簡】EPF22:80有城北燧長黨因病請假而需郡批准的文書,皆可反映郡政之繁雜。其中,有許多事務是我們以往所不知的。


  通過上述簡要歸納,可見簡帛在推動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研究上的重要意義,運用簡帛材料開展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研究也將是未來秦漢史研究中的前沿性課題。但是我們也要看到其中存在的問題。首先,對簡帛材料的解讀還存在不同的認識,還有許多材料尚未公布,因此,目前閱於地方行政制度的一些認識還需要將來新材料的檢驗。其次,簡帛材料具有分散性、不完整性,仍然需要結合文獻材料進行綜合分析,單純依靠簡帛材料孤立分析難以得出正確、全面性的結論。這方面我們的研究者還存在缺陷。最後,目前運用簡帛材料所進行的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研究,還應當與秦漢史中的一些重大問題相聯繫。通過地方行政制度研究,進而對秦漢社會形態、國家結構、階級關係等,在既往研究的基礎上向前推進,爲秦漢史研究獲得重大突破奠定基礎。


注釋:


[1]各種不同說法如下:【三國志・魏書・夏侯玄傳】:『故刺史乘傳車,其吏言從事,居無常治,吏不成臣。其後轉更爲官司耳。』【宋書・百官志下】:『前漢世,刺史乘傳周行郡國,無適所治。後漢世,所治始有定處。』【續漢書・百官志五】注引劉昭曰:『孝武之末,始置刺史,監糾非法,不過六條,傳車周流,匪有定鎮。』【漢舊儀】云:『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印綬,有常治所。』【漢書・朱博傳】:『使者行部還,詣治所。』


[2]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照:【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


[3]參見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一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第九章,第282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4]鬍子生、張德芳:【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


[5]應劭【漢宮儀】云:『元帝時,丞相於定國條州大小,爲設吏員,治中、別駕、諸部從事,秩皆百石,同諸郡從事。』


[6]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


[7]連雲港市博物館等:【尹灣漢墓簡牘】,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


[8]參見【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第1期。周振鶴:【秦代洞庭蒼梧兩郡懸想】,【復旦學報】2005年第5期。8陳偉:【秦洞庭、蒼梧二郡芻論】,【歷史研究】2003年第5期。


[9]參見陳松長:【嶽麓書院藏秦簡中的郡名考略】,【湖南大學學報】2009年第2期。


[10]參見趙平安:【尹灣漢簡地名的整理與研究】,載【尹灣漢墓簡牘綜論】,北京:科學出版社,1999年。


[11]【漢書・百官公卿表】:『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有丞,邊郡又有長史,掌兵馬,秩皆六百石。景帝中二年更名太守。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職甲卒,秩比二千石。有丞,秩皆六百石。景帝中二年更名都尉。關都尉,秦官。農都尉、屬國都尉,皆武帝初置。』【續漢書・百官志】:『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郡當邊戍者,丞爲長史。王國之相亦如之。每屬國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一人。本注曰:凡郡國皆掌治民,進賢勸功,決訟檢奸。常以春行所主縣,勸民農桑,振救乏絕。秋冬遣無害吏案訊諸閃,平其罪法,論課殿最。歲盡遣吏上計。並舉孝廉,郡口二十萬舉一人。尉一人,典兵禁,備盜賊,景帝更名都尉。武帝又置三輔都尉各一人,譏出入。邊郡置農都尉,主屯田殖穀。又置屬國都尉,主蠻夷降者。中興建武六年,省諸郡都尉,並職太守,無都試之役。省關都尉,唯邊郡往往置都尉及屬國都尉,稍有分縣,治民比郡。』


[12]參見【後漢書・和帝紀】永元十三年詔,【後漢書・光武帝紀】甲戌詔。


[13]分別參見【漢代政治論文集】(台北:藝文印書館,1976年。此文寫於1937年),【漢簡綴述】(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簡牘研究譯叢】(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年),【簡帛研究譯叢】第一輯(湖南出版社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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