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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论剑历史门户网 核心提示:一般史书都说泰汉二十级军功爵制是商鞅变法时所建立的,其实商鞅所建立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和秦汉二十级军功爵制至少有以下五点不同:一、一级以下还有三级;二、二级以上至大良造只有十六级;三、有爵者有乞庶子的权利;四、不受限制的逐级晋升爵位和受赐田宅;五、低级爵位有树墓权。以上五点显示商鞅所建立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比较重视低级爵位的利益,高爵与低爵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界限,低爵也享有很多权利,而秦汉二十级军功爵制,高爵与低爵之间是不可逾越的,低爵仅成为荣誉头衔,权利大大缩小。
军功爵制萌芽于春秋,确立于战国。在战国时期,齐、楚、燕、韩、赵、魏、秦等七国都建立了军功爵制,但由于山东六国被秦所灭,政府档案被毁,其军功爵制除保存一些零星资料外,全貌已无从考察,惟独秦国的军功爵制被保存下来。很多历史文献都说通行于秦汉的二十级军功爵制是商鞅变法建立的,如《北堂书钞・封爵部下》“商君为法”条引徐野民注曰:“《秦本纪》云:商君为法于秦,战斩一首者,赐爵一级,其欲为官者五十石,其爵名:一为公士,二为上造,三为簪,四不更,五大夫,六公大夫,七官大夫,(注:此处“六公大夫,七官大夫”有误,应为“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为彻侯。”另外《左传・成公十三年》正义、《后汉书・百官志五》注引刘劭《爵制》均有相同的记载,不能一一备引。其实在商鞅变法之前,秦国就有军功爵制,而商鞅变法所建立的军功爵制,与以后秦汉时期的二十级军功爵制是有很大差别的,这在《商君书・境内篇》中记载得很清楚,现分述如下:
一、一级以下还有三级
“军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爵”。按秦汉二十级军功爵制,一级为公士,一级以下再没有爵称,而此处却说“一级已下至小夫”还有三级。这里的“小夫”是爵名,而“校、徒、操”则是职务的称号,这从“自二级已上至不更,命曰卒”可证。二级以上的上造、簪袤、不更都是爵名,而“命曰卒”的“卒”则是职务称号,而校、徒、操的身份,从下文“国尉分地,以徒、校分积尺而攻之”的记载来判断,校、徒、操是军队中服杂役的人。对于“出公爵”三个字的理解,历来分歧很大,俞越认为“出公爵”应为“出士爵”之误,(注:俞樾.诸子评议[M].)但这个意见被朱师辙用一个“非”字予以否定。(注:朱师辙.商君书解诂定本[M].古籍出版社,1957.以下凡引用朱师辙对军功爵制的意见,均见本书,不再一一注明。)朱师辙的意见,认为“谓在军爵之外”。这个意见更难令人信服,因为《境内篇》明明是说“军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当然校、徒、操是在军爵之内无疑。笔者倒认为俞樾的意见颇有可取之处,即“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虽属军爵之内,却在士卒爵称之外,是军杂人员的爵位。在这里必须对“自一级已下至小夫”有个明确的理解,即“小夫”是爵名,在小夫之上还应该有两个爵名,但由于史书失载,现在已无从查考,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在商鞅变法所建立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中,在一级公士之下,小夫之上还有两级爵名是毫无疑问的。
二、二级上造以上至大良造只有十六级
秦汉时期的军功爵制自公士至列侯共有二十级,而商鞅变法所建立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包括一级公士在内共有十七级,从二级上造算起至大良造只有十六级,这在《商君书・境内篇》中所记载的因立军功而进行爵位时,表述得比较清楚。
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也。故爵上造,就为簪。故爵簪,就为不更。(故爵不更),就为大夫。爵吏而为县尉,则加赐虏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官)大夫,故爵(官)大夫,就为公大夫。(故爵公大夫),就为公乘。(故爵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卿)……故客卿相论盈,就正卿。(故爵正卿),就为大庶长,故爵大庶长,就为左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
以上一段文字,在各种版本的《商君书》中,其记载均略有出入,对此暂不作考辨。笔者所要说明的是,上引文字是根据朱师辙《商君书解诂定本》再加上笔者的理解而厘定的,括弧中的文字,是笔者根据上下文意而增补的,以下准备对上述引文作些必要的说明与阐释。
上述引文中自“故爵公士也”,至“就为大夫”,是说明秦人在立有军功后逐级升迁的顺序,与秦汉时的二十级军功爵中的一级公士,二级上造,三级簪,四级不更,五级大夫与二十级爵制中爵名,顺序完全一致,说明秦汉时的二十级爵制与秦国早期爵制确有渊源关系。以下自“爵吏而为县尉”,至“就为大庶长”问题就多了,对此笔者准备分五个层次予以阐释。
(一)“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官)大夫”。这是指拥有大夫爵位的人想要当官,可以任县尉,还要赐六名俘虏,外加五千六百钱,或爵为大夫为国治事,则进爵一级,而升为官大夫,这说明秦国早期军功爵制的爵位价值是非常高的,得了大夫爵位就可以享受这样优厚的待遇,这是以后秦汉二十级爵制中无法企及的。
(二)“故爵(官)大夫,就为公大夫,(故爵公大夫),就为公乘”。这三级晋升次序,与秦汉二十级爵制中的官大夫、公大夫的晋升顺序完全一致,反映两者的渊源关系。
(三)“(故爵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这是对五大夫食邑税情况的说明,凡是得到五大夫爵位的人,都可以享受税邑三百家的特权,下面的“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是“税邑三百家”的重文。这种食邑制度,后来为秦汉二十级爵制所继承。汉高祖刘邦在汉五年五月诏书中说:“其七大夫(公大夫)皆食邑。”(注:汉书.(卷一下).高祖本纪(下).)大概就是继承秦国早期军功爵制中的食邑税制度而来的,但这种食邑制在刘邦之后就被废除了。
(四)“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卿)……故客卿相论盈,就正卿。(故爵正卿),就为大庶长”。对这段文字的争议相当大。关于“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卿”,这说明五大夫受邑税最大限度是六百家,够六百家就可以进位客卿。对于“客卿”,一般的理解都认为是指山东六国的人到秦国来做官的称为客卿,而不知客卿是爵位名称,秦汉二十级军功爵制中也没有客卿爵位,但在《商君书・境内篇》中客卿是爵名,是不容置疑的,特别是从“客卿相论盈,就正卿”的条文看,可以肯定客卿、正卿都是爵位名称,商鞅入秦后就是以客卿改封为左庶长,如此说来客卿就相当于左庶长,而正卿就相当于右庶长,下文的“就为大庶长”,应该是指“正卿相论盈”,而晋升为大庶长。朱师辙认为此处之大庶长应为庶长之误,或指左右庶长,因为大庶长在秦汉二十级爵制中为十八级,不应小于左更。笔者认为客卿即左庶长,正卿即右庶长,在此之上为大庶长是顺理成章的,至于大庶长在秦汉二十级爵制中列为十八级,那是秦国君称王后,或秦统一后对军功爵制改革中的新规定,在这次改革中,客卿、正卿都被排除在军功爵名之外,但这次改革什么时候完成的,由于史书失载,已难考证。
(五)“故大庶长就为左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这一段文字比较费解,但它说明商鞅变法时秦国早期军功爵制与秦汉的二十级爵制确有不同。按秦汉时期的二十级爵制,大庶长为十八级,左更为十三级,大庶长比左更高六级,故朱师辙认为大庶长为庶长或左右庶长之误。其实这种“删字解经”的论断,并没有真实可靠的根据,笔者认为还是承认《商君书・境内篇》的爵名排列顺序为好,因为那是商鞅变法时所建立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与以后秦汉时期二十级军功爵制并不相同,这从下文的“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的记载中,更可以得到证实。
“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也是难于理解的。俞樾认为“四更的四字,乃三字之误,古书三字每误作四。三更者,并左更、中更、右更而数之也。由左更、中更、右更而上之,即为少上造、大上造,故曰三更也,就为大良造”。(注:俞樾.诸子评议.此处转引自孙诒让.重校商子境内篇[M].)其实俞樾并没有把问题讲清楚,按《境内篇》原文是在“就为左更”之后,才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去了左更,只剩中更、右更,也不够三更,下面的“即为少上造、大良造”,也让人不知所云。朱师辙对这句话的解释是:“更,改也,盖由左更四迁而为大良造”。这就是说从左更经由中更、右更、少上造,再加上大良造,恰好是四更,即四次迁升。按大良造就是大上造。《广雅释诂》:“良,长也,长亦上也。”故商鞅变法时的大良造,在秦汉二十级爵制中就改为大上造。大良造是商鞅变法所建立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的最高级,在大良造之上再没有其他爵位。
以上是从《商君书・境内篇》中归纳出来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虽然它与秦汉时期的军功爵制都是二十级,实际两者有很大的差别。秦国早期军功爵制在一级爵公士之下还有小夫等三级,这三级是军杂人员校、徒、操的爵位。二级以上才是军队战斗人员的爵位,其排列顺序是:二级上造,三级簪,四级不更,五级大夫,六级官大夫,七级公大夫,八级公乘,九级五大夫,十级客卿(左庶长),十一正卿(右庶长),十二级大庶长,十三级左更,十四级中更,十五级右更,十六级少上造,十七级大良造。从以上所排列的爵级和爵名来看,一至十一级与秦汉时期的军功爵制基本一致。惟十二级大庶长,在秦汉二十级爵制中为十八级,两者相差六级。以下的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爵名与秦汉二十级爵制完全相同,而级别则各高一级。十七级大良造是秦国早期军功爵制中的最高级,而没有秦汉二十级爵制中的十七级驷车庶长、十九级关内侯和二十级彻侯。关于秦国早期的军功爵制中为什么没有驷车庶长,其原因已难考清,而没有关内侯、彻侯则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因为当时秦国的国君尚且称公,公与侯属于同级爵位,故商鞅在建立军功爵制时不可能设有侯级爵位,只有在秦国君称王之后,才能产生侯爵。据考证秦国在惠王时才开始有侯爵,当时也只封其子通国为蜀侯。(注:史记(卷五.秦本纪)、华阳国志(卷三).)秦国早期军功爵制中既然没有侯爵,那么大良造就成为军爵中的最高级,这从商鞅所得的爵位中就足以说明问题。商鞅是以左庶长的身份主持变法的,左庶长在秦国早期军功爵制中是第十级,说明当时左庶长的分量是很重的。变法成功以后商鞅才进爵大良造,这时商鞅已是政府首脑,处子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如果有侯爵,当然非商鞅莫属,否则不足以显示商鞅的政治作用和地位。由于没有侯爵,大良造就成了商鞅崇高政治地位的标志。
在这里有个问题必须交待清楚,《史记・秦本纪》有一条资料说:孝公二十二年,“卫鞅击魏,虏魏公子n,封鞅为列侯,号商君。”据此可以说商鞅是封过侯的,其实这条资料自相矛盾而不可信。既已封为列侯,为什么又称商君而又称商侯呢?同是―件事,《史记・商君列传》所记与此不同。它说:“卫鞅破魏还,封之於商十五邑,号为商君。”而绝不言封侯之事。笔者认为《商君列传》所记是准确的。同时考查战国时期其他国家的封爵制度,此时也无封侯的先例。人所共知的战国四公子,即楚之春申君黄歇,魏之信陵君无忌,赵之平原君赵胜,齐之孟尝君田文,在本国都主持过政务,但他们也只封为君号而未封侯,说明战国中的其他国家也都没有侯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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