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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秦朝的爵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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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衣 發表於 2010-9-7 13:5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史學網
秦朝,繼續使用自商鞅變法後定下的自公士至徹侯二十等爵,專門用以賞功。徹侯食縣,其他諸爵得食俸祿如官吏。
上造 秦、漢二十等爵的第二級,只高於公士。【漢書・百官公卿表】顏師古註:『造,成也,言有成命於上也。』此爵僅高於無爵,仍須服役。
簪裊 秦、漢二十等爵的第三級,高於上造,仍須服役。公元前186年漢代的【田律】和【戶律】規定受田數額爲簪裊3頃(300畝),簪裊3宅(宅地的標準是以30步見方的土地爲一『宅』)。出土秦代竹簡表明:在軍中,每頓吃的飯菜因爵位不同而不同。簪裊可以有精米一斗,醬半升,菜羹一盤,乾草半石。
不更 秦、漢二十等爵的第四級,不更者,即可免充更卒(輪流服役的兵卒)之意,其他之役,仍須照服。
大夫 1、大(da)夫:古代諸侯國中,在國君之下有卿、大夫、士三級,因此爲一般官員的通稱。秦漢以後,中央要職有御史大夫,備顧問者有諫大夫、中大夫、光祿大夫等。至唐宋尚有御史大夫及諫議大夫之官,至明清廢。又隋唐以後以大夫爲高級官階之稱號。清朝高級文職官階稱大夫,武職則稱將軍。宋徽宗政和年間重訂官階時,在醫官中別置『大夫』以下官階,故今仍沿稱醫生爲大夫。
官大夫 秦、漢二十等爵的第六級。【漢書・百官公卿表】顏師古註:『加官、公者(接第七級爲公大夫),示稍尊也。』漢時,第八級公乘以下仍須服役。漢代【田律】和【戶律】規定官大夫受田數額爲7頃(700畝),宅地的標準是7宅(30步見方的土地爲一『宅』)
公大夫 秦、漢二十等爵的第七級,又名七大夫。高於大夫、官大夫。秦時,民爵公大夫以上者,見縣令、丞揖而不拜。漢高祖令七大夫以上均有食邑,文帝后,第九級五大夫始爲高爵,僅得免役,公大夫仍須服役。
公乘 秦、漢二十等爵的第八級。以得乘公家之車,故稱公乘。秦與漢初,從第七級的公大夫(七大夫)起,即爲高爵,漢高祖規定:七大夫以上均有食邑,文帝后,第九級五大夫以上始爲高爵,五大夫的侍遇不過免役,公乘以下仍須服役,東漢明帝規定:賜民爵不得超過公乘。
五大夫 秦、漢二十等爵的第九等。漢初以第七級公大夫以上爲高爵,都有食邑。漢文帝以後,改五大夫以上爲高爵,僅得免役。
左庶長 秦、漢二十等爵的第十級 商鞅變法之前,秦國有四種庶長:大庶長、右庶長、左庶長、駟車庶長。四種庶長都是職爵一體,既是爵位,又是官職。大庶長贊襄國君,大體相當於早期丞相;右庶長爲王族大臣領政,左庶長爲非王族大臣領政,駟車庶長則是專門執掌王族事務;四種庶長之中,除了左庶長可由非王族大臣擔任,其餘全部是王族專職。商鞅變法之後,秦國官制仿效中原變革,行開府丞相總攝政務,各庶長便虛化爲軍功爵位,不再有實職權力。
大庶長 秦、漢二十等爵的第十八級,僅次於列侯、關內侯。據【史記・秦本紀】,寧公(前716-704年在位)時已有此官。 商鞅變法之前是職爵一體,既是爵位,又是官職。大庶長贊襄國君,大體相當於早期丞相。

關內侯
關內侯 秦、漢二十等級之第十九級,位於徹(列)侯之次。有其號,無國邑。一般系對立有軍功之將的獎勵,封有食邑多少戶,有按規定戶數徵收租稅之權,可世襲。南北朝時沿用,僅成爲爵位的一種品級。
徹侯 秦、漢二十等爵的最高級。漢武帝時,以避帝名諱(武帝名徹),改名通侯,亦稱列侯。漢初列侯封邑,大者萬戶,小者五六百戶。封邑一般爲縣,東漢初有封四縣者,小者爲鄉或亭。漢初戶口稀少,曆年既久,人口增加,蕭何、曹參、周勃、灌嬰等的封地,戶數最多者達四萬戶。列侯得徵收封地租稅,地方行政由中央政府所派官吏治理,列侯不得預聞。後又有僅賜名號不給封邑者,加霍去病封冠軍侯,另行指定地方爲封邑。列侯多居京師,與所封之地關係淡薄,奉命『就國』(回到封邑居住)者,反似貶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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