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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西汉国家与私商的博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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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世 發表於 2012-4-9 14:5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华文史网
战国以后,私营商业迅速发展起来,与此同时,抑商政策也逐渐实施并强化。在意识形态领域,私商被贬低、丑化甚至妖魔化,成为主流意识形态斥责的对象。笔者已经指出,抑商政策并非抑制商业,而是国家从私商手中争夺商利[1],那么,这种争夺是如何具体实现的呢?是不是国家可以为所欲为,而私商毫无还手之力呢?似乎并不是这样,二者处于势均力敌的博弈之中。本文试图以西汉为对象,具体探讨一下国家与私商之间的博弈关系。
  
  一、 私商的经济功能
  
  对于私商的作用,秦汉时的执政者和主流思想多持否定态度,今之学者亦多沿袭之,如林甘泉等先生就认为,西汉商业繁荣至少有一部分是虚假、畸形的,它导致三个后果:一、“供需脱节,生产的少,消费乃至挥霍的多”,“促使物价腾跃,加剧社会动荡”;二、“刺激统治阶级的消费欲求,从而强化对直接生产者的剥削”;三、“农民生活条件不断恶化,最后导致以农业为基础的整个国民经济出现危机”[2]524。这种否定态度一方面对私商的经济职能没有做充分的考虑,另一方面又对私商的能量估计过大,似乎他们真可以超越经济规律的限定去发挥危害社会经济的作用。
  我们知道,根据经济学一般原理,只要社会存在分工,而且这种分工发生于不同的所有权之间,那么,社会经济运动作为一个统一体,只有实现了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诸环节,才能最终完成。“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当然,生产就其片面形式来说也决定于其他要素。”[3]102这就是说,生产决定交换,交换反过来也决定了生产,它们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因此,在任何一种社会经济形态下,无条件的发展交换或抑制交换都是不可能的。就一个较长时间而言,经济规律自然会调整交换的类型与规模,使其与生产相适应,使整个经济运动成为协调的过程。在短时间内,在一些特定的条件下,人为作用有可能使交换出现超前或落后的状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生产,但正因其影响生产,故必然很快为经济规律所纠正,改变为正常状态。商业不过是交换环节相对独立的存在形态,而私商不过是这种交换职能的实现者,因此,只要社会有交换的需求,私商的存在及其利益追求都是有经济依据因而完全合理的。
  具体来说,西汉私商的经济职能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大的方面。
  1. 维护和促进农业生产。继承并改造了战国国家授田制的秦汉名田制,造就了一个广泛的小农阶层。小农经济的基本特征是男耕女织、自给自足,但由于其生产只能涉及极小的范围,故自给自足程度其实非常有限,不仅远远低于东汉以后的庄园经济,也低于春秋及其以前的农村公社经济,以盐铁为中心的许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求助于市场,如王莽所说:“夫盐,食肴之将;酒,百药之长,嘉会之好;铁,田农之本;名山大泽,饶衍之臧;五均赊贷,百姓所取平,以给澹;铁布铜冶,通行有无,备民用也。此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4]卷24下《食货志下》而私商的经营活动正好满足了这一需求,使农业生产得以正常进行。这里有一种误解,以为盐铁等商品私营因“豪民擅其用而专其利,决市闾巷,高下在口吻,贵贱无常”。[5]卷1《禁耕》私商由此获得暴利,而农民“不得不忍受他们的盘剥”[2]804。私商当然要获取利润,因而农民必然要交出一定的剩余劳动,但《盐铁论》中桑弘羊等人言论主要着眼于商利被私商获取,未能流入国家之手。史籍中描述的私商种种恶行和恶果,大多是站在国家立场上,对私商获取利益的一种痛恨和羡慕。其实盐铁私营之时,由于私商互相竞争,产品售价与农民购买能力之间会达到一个相对平衡,不致太离谱,而盐铁官营之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受到的不利影响更大,“郡国多不便县官作盐铁,铁器苦恶”[6]卷30《平准书》,“盐、铁价贵,百姓不便,贫民或木耕手耨,土淡食”。官营盐铁质次价高,农民只好不用,而官府也“卖器不售”[5]卷6《水旱》,商品为市场所拒绝,只好“强令民卖买之”[6]卷30《平准书》。两者相权,盐铁私营对农业还要有利些。
  2. 促进手工业生产。产品绝大多数进入市场并实现交换,是手工业生产存在的前提,由此才能得到自己必须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同时得到进行再生产的动力。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战国秦汉的私营手工业必须仰赖于商业的发展,很多时候二者合为一体,私营手工业者同时就是私商。司马迁在《货殖列传》中所列举大商人,多以经营手工业起家,直接将自己的产品推向市场。蜀卓氏“即铁山鼓铸,运筹策,倾滇蜀之民”,程郑“冶铸,贾椎髻之民”[6]卷129《货殖列传》。其商业行为保证并推动了手工业的顺利发展。
  3. 互通有无,实现并促进了区域分工。先秦至西汉,专业分工极为有限,商品生产并不发达,绝大多数产品作为使用价值被生产出来,只是在商业活动的推动之下,方转化为商品。这种转化的基本前提,就是不同产地由于自然条件差异而形成的产品种类差别,正如司马迁所描述,“山西饶材、竹、、、旄、玉石;山东多鱼、盐、漆、丝、声色;江南出楠、梓、姜、桂、金、锡、连、丹沙、犀、玳瑁、珠玑、齿革;龙门、碣石北多马、牛、羊、旃裘、筋角”[6]卷129《货殖列传》。商业沟通各地特产,“茂迁有无”[4]卷100下《叙传下》,从而变自然差异为区域分工,使全社会得到了更多种类的资源和产品,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商业所发掘和推动的需求又进一步促进了各地特产的生产,使区域分工更加强化。
  4. 通过囤积投机,实现社会储备功能。囤积居奇、谋取暴利的投机贸易是先秦至西汉商业的又一重要内容,如计然“旱则资舟,水则资车”,“贵出如粪土,贱取如珠玉”,白圭“乐观时变,故人弃我取,人取我与。夫岁熟取谷,予之丝漆;茧出取帛絮,与之食”[6]卷129《货殖列传》。其依据是自然条件以及生产周期所决定的生产时间性差异。就商人来说,其驱动力是谋取商利,但就社会生产来说,却因此实现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储备,以应缺乏时使用。由于小农经济实力微弱,自我储备十分有限,这种囤积投机对于解决小农在特殊时期的物资缺乏具有一定的意义。
  5. 帮助国家实现财政货币化,使之顺利运转。西汉税收及支出大多采用货币形式,就税收而言,除田租收取实物,徭役中一部分直接征发劳役外,其余如算赋、口钱、献费等人头税,关税、市税、盐税等商税,车税、船税、算缗等财产税,更赋等代役税,均征收货币,是税收的主要形式。用以缴纳税收的货币绝大部分来源于市场,而国家得到的货币只有通过市场这一中间环节才能被消费掉。正是私商的经营,才使生产者的产品转化为货币,又使国家的货币转化为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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