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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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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土伯呀 发表于 2011-8-30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中华文史网
需要指出的是,先秦时代的百亩之田、五亩之宅指的是百步之亩,而西汉则是二百四十步之亩。西汉《田律》对田亩面积、形制、阡陌系统有着明确的规定:


  田广一步,袤二百四十步,为畛,亩二畛,一佰(陌)道;百亩为顷,十顷一千(阡)道,道广二丈。恒以秋七月除千(阡)佰(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阪)堤,利津梁。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乡部主邑中道,田主田道。道有陷败不可行者,罚其啬夫、吏主者黄金各二两。(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66页。)


  这是秦朝制度的延续而有所完善。秦武王二年(前309年)曾颁布《更修为田律》,其文云:
  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孚(liè@①)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liè@①,正强(疆)畔,有殳(芟)千百(阡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即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阪)堤,利津梁,鲜草篱(离)。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注: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文物》1982年第1期。李均明、何双全编:《散见简牍合辑》,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51页。)


  比较二者律文,《二年律令》之《田律》显然是秦武王《更修为田律》的修订版,其田间阡陌系统较秦减去封、liè@①的设置,更加明确了基层官吏维护阡陌系统的责任,对亩积的规定更加简明,以往对秦律的亩积究竟是多少步的种种疑问,如对秦律“畛”的理解,究竟是田间小道,还是亩积单位,究竟是二百四十步之亩,还是四百八十步之亩,等等(注:学术界对青川秦牍田亩制度争议较大,多数学者认为是二百四十步之亩,对其形制则见仁见智,主要有:于豪亮:《释青川秦墓木牍》;李昭和:《青川出土木牍文字简考》,俱刊《文物》1982年第1期。杨宽:《释青川秦牍的田亩制度》,《文物》1982年第7期。李学勤:《青川郝家坪木牍研究》,《文物》1982年第10期。认为是四百八十步之亩者,见胡平生《解读青川秦墓木牍的一把钥匙》,《文史》第26辑。),现在可以释然了,律文之“畛”是田间小道而非亩积单位,秦武王《更修为田律》之亩是二百四十步之亩而非四百八十步之亩。


  关于授田亩数,还有一点要做说明,这就是不同土质、不同产量的土地的授予顷数问题。《田律》规定:“田不可田,毋行,当授田者欲授,许之。”但,已垦、可垦、不可垦三者土地质量、产量、劳动量是不一样的,而税收都是按顷征收(详下)。那么,这些授田民为什么会要求授予那些“不可垦”之地?授予良田是每夫一顷,授予可垦而未垦地和不可垦的土地是否也是按照每夫一顷的标准执行?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如果都按照每夫一顷标准授田,那些未垦地、不可垦之地谁也不会接受,也不存在“当授田者欲受”的可能性,这条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惟一合理的解释是法律所规定的每夫一顷是指国家规定的标准良田,对于那些劣质土地、可垦而未垦地、不可垦之地则增加授田数量以调节其质量的差异,良田者按标准授予,否则增加授田数量,或加倍、再倍以致于三倍五倍等等,具体多少视情况而定。这是战国授田的普遍制度。(注:臧知非:《“相地而衰征”新探――兼谈春秋战国时期田税征收方式》,《人文杂志》1996年第1期。)西汉亦然。因此,农民才会接受那些劣质地和未垦地,才会有人主动要求“不可垦”之地。因为这些“不可垦”的土地固然不宜农耕,但它拥有丰富自然资源,可以从事经济作物种植,可以从事畜牧业、矿冶业,而田税负担则按照良田数量计征,所获回报大于农耕,所以会有人主动要求。


  如所周知,战国授田制又称之为名田制,就是商鞅变法推行的“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制度。其特点是首先严格户籍制度,再依名籍授田,有名于上,则有田于下,然后循名责实以收田税(租)。西汉授田也是如此,《户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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