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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光明日报 战国时期的秦国,至迟自商鞅改革始,就有了对矿产开采征税的管理措施。据《盐铁论・非鞅篇》云:“商君相秦,外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所谓“山泽之税”就包括矿产税。又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这说明秦时的矿产税是由少府负责收取的。汉兴,仍有矿产税之征,据《史记・平准书》云:“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不领于天下之经费。”其“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中,应包括对采于山川之间的各种矿产征税,只不过语焉不详,我们从中很难了解汉代矿产税的具体征收情况。在其他汉代史籍中,也没有关于矿产税的记载。因此很长时期以来,学界对汉代矿产税的情形了解不多。但随着20世纪考古发现不断有新的成果问世,这种情况也正在改变。
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金布律》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新史料,其中一条有云:“诸私为卤盐,煮济、汉,及有私盐井煮者,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采银租之,县官给(橐),□十三斗为一石,□石县官税□□三斤。其□也,牢橐,石三钱。租其出金,税二钱。租卖穴者,十钱税一。采铁者五税一;其鼓销以为成器,有(又)五税一。采铅者十税一。采金者租之,人日十五分铢二。民私采丹者租之,男子月六斤九两,女子四斤六两。”对此材料的解读,目前以高敏先生《关于汉代有“户赋”、“质钱”及各种矿产税的新证――读〈张家山汉墓竹简〉》(《史学月刊》2003年第4期)和黄今言先生《从张家山竹简看汉初的赋税征课制度》(《史学集刊》2007年第2期)两篇论文为代表。对《金布律》该条关于矿产税税目及税率的规定,他们的看法大致相同,均认为:“根据这条律文,可知西汉前期的山川矿产物税,至少有如下几种:一是煮盐税,税率为六分之一。二是采银税,因有缺字,税率不明。另外有牢橐税,每石三钱。还‘租其出金,税二钱’。对于租卖银穴者,十钱税一。三是采铁税,税率为五分之一。对卖铁器者,税率又加五分之一。四是采铅税,税率为十分之一。五是采金税,税率为每人十五分铢二。六是采丹税,男子每月征税六斤九两,女子每月征收四斤六两。”(高敏先生语)高敏先生还认为,“至于经营这些矿产的开采者,似乎有两种:一是私自开采者,如煮盐与采丹砂者,二是官私结合者,如采银、采铁者属之。”两位先生对《金布律》中这则律文作了基本解读,但没有进一步加以申说。实际上,我们从这条规定还可以了解更多关于汉初矿产税的信息。
第一,租和税及税率。《说文・禾部》:“租,田赋也。税,租也。”税即租。由《二年律令・金布律》的规定可知,租、税分言,有征取实物和货币之别。“租”以矿产品实物征收,如“采金者租之,人日十五分铢二。民私采丹者租之,男子月六斤九两,女子四斤六两”;“税”则以货币征收,如对采盐和采铅都是征税,对出租、出卖矿坑也是征税,“租其出金,税二钱。租卖穴者,十钱税一”。而不同种类矿产的开采税率又各不相同,大体上有分成税和定额税两种形式,定额税又有以日和以月为征收时间单位之分。分成税者如煮盐税,“县官取一,主取五”,税率六分之一,即16.67%;采铅税,“十税一”,税率10%;出租、售矿坑,对所得钱“十钱税一”,税率10%。采金实行日定额租制,“人日十五分铢二”,即每人每天征收黄金十五分之二铢。采丹则实行月定额租制,并因从业者性别而有差异,“男子月六斤九两,女子四斤六两”,女子定额为男子的三分之二,当以男性劳动生产率高于女性为依据。
第二,关于铁税。铁税的征收分两个部分:一是铁矿开采,“五税一”,税率20%;二是对冶铁和加工铁器征税,税率亦为20%。简文“采铁者五税一;其鼓销以为成器,有(又)五税一”,黄今言先生认为:“凡出卖铁器者,税率为‘五税一’。”这个说法比高敏先生的观点较为准确。更确切地说,采铁征收五分之一的税,是以所采铁的市值为基准征收的;冶炼加工成铁器后,则以所铸铁器的市场时价为基准征收五分之一的税,而不是以所用铁量为准。黄今言先生认为此税为市税,亦无不妥。
第三,关于采金税。对采金实行的是定额税制,以铢为单位征收,每人每日上缴重“十五分之二铢”的黄金为租。“铢”有以下诸说:(1)《汉书・律历志上》:“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两之为两。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故一铢重一百黍。(2)《说苑・辨物》:“十六黍为一豆,六豆为一铢。二十四铢为一两,十六两为一斤。”故一铢重九十六黍。(3)许慎有两说,《说文・金部・铢》:“铢,权十t黍之重也。”此说本于汉志。《说文・禾部・称》:“十二粟为一分,十二分为一铢。”故一铢重一百四十四粟。三书的作者都是汉代人,所述衡制稍微有所不同,这里姑且置之不论,为计算的方便而取班固《汉书》说。按“铢”、“两”、“斤”的比率,则一斤黄金约相当于16×24÷(1÷15×2)=2880(人日租),即一斤黄金为2880个采金工人一个劳动日上缴的黄金总量。西汉衡制一斤约合今250~275克,取其便利,我们以一斤合今250克计算,则24铢×16=250克,1铢≈0.6771克,如此则对采金者每人每日征收约合今0.09028克重的黄金。西汉历史上多见黄金,当与征收黄金实物税有一定关系。
第四,矿产税的归属。由《史记・平准书》“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不领于天下之经费”及《汉书・百官公卿表》“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等说法可知,汉代的矿产税归少府管理,是皇室财政的重要收入,与掌管政府财政的大司农严格区分开来。即使如此,这也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因此设立了一个独立的官僚机构来负责管理。两汉时期少府的名称及内部具体的机构设置,前后有所变化,如王莽时“改少府为共工”,但其基本性质及职能没有改变。由此可见,《二年律令・金布律》规定征收的矿产税应归少府收取管理,供皇室私用。由于除金、银、丹等实用物资外,皇室更需要钱,因此,对其他矿产如盐、铁等所征税目皆以货币征收。其中采盐和采铁的税率是很高的,采盐税16.67%,采铁税至20%,加工出卖铁器又征20%的市税,可以说,私人经营盐、铁需要承担沉重的皇室经济负担,但从文献记载可知,西汉前期从事盐、铁业而致富的私营工矿业主,动辄可以积累起巨万的家产,足见盐、铁业利润之丰厚。至汉武帝时,国家财政出现危机,实行盐铁官营及算缗、告缗等措施,剥夺富商巨贾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盐铁之利归大司农,私人无权涉足,盐、铁矿税不复存在。若此前《金布律》一直有效,那么,武帝实行盐铁官营以后,盐、铁矿税的条款即成为具文。(作者:赵浴沛 单位:武汉大学历史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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