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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關於『蕭何定律』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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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08-1-15 15:3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光明日報】
所謂『蕭何定律』,是指蕭何制定的【九章律】,是漢政府治理社會的基本大法。但【九章律】不能涵蓋所有社會領域,故叔孫通又制【旁章】十八篇,張湯定【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作【朝律】六篇,作為補充法。另外,還有由皇帝和各級政府下達的具有法律效應的各種『令』,共同形成了漢代律令的法制體系,是漢帝國維護社會秩序的主要手段,其中以【九章律】最為重要,對後世影響也最大。

  蕭何的【九章律】是在【秦法經】的基礎上增補而成,而【秦法經】六篇又是在李悝【法經】六篇的基礎上改造而成。據【晉書・刑法志】記載,『(李)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盜、賊須劾捕,故著【網(囚)】、【捕】二篇。其輕狡、越城、博戲、假借、不廉、淫侈、逾制以為【雜律】。又以【具律】具其加減,是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按『盜』是指偷盜、強盜。『賊』指傷害、殺人。『囚』指拘禁、斷獄。『捕』即逮捕。『雜』包括詐騙、賭博、貪污、違反制度等各種犯罪行為。『具』是根據罪犯的表現或加刑或減刑,相當於現代的刑法總則,故曹魏改為【刑名】,列為篇首。商鞅繼承了李悝的【法經】,並用來治理秦國,但商鞅並不是照搬照用,而是有所改革。首先是改六法為六律,並創立了收司連坐、告奸匿奸、私鬥被刑、怠貧收孥等補助法。1975年在湖北雲夢縣發現的【睡虎地秦墓竹簡】,其中有秦律二十七種,有的可以包括在商鞅的六律之中,有的則不在商鞅六律範圍之內,可能是商鞅頒的補助法,或是商鞅之後頒佈的追加法。總之,商鞅以六法治秦收到了顯著的功效。【新論・隨時】說:『行之三年,人富兵強,國以大治,威服諸侯。』但是,商鞅以後的秦統治者過於迷信法治,施行嚴刑峻法,特別是秦始皇統一六國後,被勝利沖昏了頭腦,為所欲為,橫徵暴斂,人民陷入了苦難的深淵。刑罰苛刻,人民稍有觸及,就遭到殘酷的鎮壓,一人犯法,罪及三族,一家違法,鄰裏連坐,造成了如【史記・李斯列傳】所說的:『刑者相伴於道,而死人日成積於市』的慘狀。人民忍無可忍,終於爆發了秦末農民大起義,並最終推翻了殘暴的秦政權。

  在反秦戰爭中劉邦首先率軍攻入咸陽,秦王子嬰投降,秦朝滅亡。劉邦軍進入咸陽後,諸將皆爭奪金帛財物,惟獨蕭何『收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對於蕭何此舉的作用,史書多強調劉邦因此得知『天下i塞,戶口多少,強弱之處,民所疾苦者』(【史記・蕭相國世家】),其實還有一個重要作用,就是為蕭何定律準備了必要的條件。

  在劉邦集團中,知道重視法制建設的惟有蕭何。劉邦入關後,在蕭何的幫助下制定了『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漢書・刑法志】)得到了人民的擁護,對穩定當時的混亂局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約法三章』是臨時性的『約法』,不可能保證漢政權的長治久安,有鑑於此,蕭何就在楚漢戰爭時,利用留守關中的機會,『侍太子治櫟陽,為法令約束』(【史記・蕭相國世家】),這可以說是蕭何定律的準備工作。劉邦滅項羽,國家重新統一。蕭何為適應國家長期法制建設的需要,於是『h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漢書・刑法志】)。【晉書・刑法志】說:『漢承秦制,蕭何定律,除參夷連坐之法,增部主見知之條,益事律【興】、【廄】、【戶】三篇,合為九篇。』這段話的中心意思是說:蕭何定律是在秦六律的基礎上,增加【興】、【廄】、【戶】三律,形成漢的【九章律】。這就是保證社會穩定,使各項事業走上正常的基本大法。儘管在漢武帝及其以後又頒佈了很多新的律令,但多數屬於補助法,或只適用於某種情況下的特定法,【九章律】基本大法的地位和作用,直到東漢也沒有改變。

  以上是講蕭何的【九章律】通用於西漢東漢四百餘年,對兩漢的社會穩定,政治、經濟、文化的正常發展起到了保障作用。不僅如此,從中國法制史的角度講,蕭何定律還起到了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所謂『承上』,即上承李悝的【法經】和【秦六經】;所謂『啟下』,就是下啟魏晉南北朝隋唐的法制建設,對中國律令法制體系的形成和發展,具有不可或缺的中間環節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在中國歷史上,每個朝代新政權的建立,都要進行法制建設和改革,魏晉南北朝隋唐當然也不例外。如曹魏篡漢後,就命陳群、劉劭等『旁采漢律,定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據【晉書・刑法志】記載,繼曹魏之後的西晉政權也進行了法制改革,『就漢九章,增十一篇』,合為二十篇。東晉沿用西晉律制,沒有什麼變動。其後劉宋、蕭齊王朝,除了頒佈過一些補助律令外,沒有什麼大的舉措。至梁朝,武帝蕭衍曾『命沈約、范雲定律二十篇』(【隋書・刑法志】)。在陳朝,武帝陳霸先命范泉『參定律令』,『制律三十卷,令律四十卷』,『自余篇目綱,輕重繁簡,一用梁法』,說明陳律基本沿用梁律,兩者區別不大。在北方,北魏、北齊、北周都有法制建設。北魏以落後的鮮卑族入主中原,經過從無律到有律的過程,孝文帝以前法多而刑重。孝文改制,留心刑法,力主寬刑,然不見具體完整的律制建設,但【魏書・刑法志】記有【盜律】、【賊律】、【法例律】、【赦律】、【斗律】等律名,並依律斷獄,說明北魏已經建立起一套法律制度。北周『定大律凡二十五篇』,北齊『建新律十二篇』(【隋書・刑法志】),說明北方政權的法制建設也沒有中斷。隋統一全國後,對法制建設尤為重視,先後三次頒佈律法。楊堅建隋之初,頒律十篇,『多采後齊之制,頗有損益』,很顯然這是過渡性措施。不久就命蘇威、牛弘制定新律十二篇,『自是刑網簡要,疏而不失』。至大業三年又定新律十八篇,總的精神是刑罰『並輕於舊』(【隋書・刑法志】)。由此可知,自秦漢至隋的法制建設和改革,都是以蕭何【九章律】為基礎進行的,故【舊唐書・刑法志】說:『自漢迄隋,世有損益。』這就充分說明蕭何【九章律】在中國法製發展史中承前啟後的重要作用。在唐代,【律】、【令】、【格】、【式】的新法制已經形成,中國的律令體系已進入發達的新階段,儘管如此,在唐律中仍保留了【九章律】的主要內容。然而【九章律】的影響不延及隋唐以後,宋代學者王應麟的【漢制考】,漢律就是其主要內容之一。在清末康有為變法前後,也曾一度掀起漢律研究熱潮,如杜貴墀的【漢律輯證】、程樹德的【漢律考】、沈家本的【漢律摭遺】等漢律研究專著,都是這次熱潮中的產物。清末漢律研究熱潮的出現,一方面說明漢律,主要是【九章律】,在中國法制史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也是為清末變法製造輿論氛圍。在方興未艾的兩漢文化研究中,對以蕭何【九章律】為代表的漢代法律文化,確實不應忽視,有予以重視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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