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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宋代的富民与乡村治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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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天道化 發表於 2011-9-12 01:3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华文史网


  
  历代王朝之所以以富民参与乡村治理,而不用贫民,不但因为富民是一个比较稳定的社会中间层,在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更因为富民是国家财税所在,用他们承担差役,如果税物丢失或民户赋税不能及时、足额征收到,可以找他们代为缴纳。北宋刘挚以为:“役人必用乡户,为其有常产则自重。”或者说,富民“身任其役,则自爱而重犯法”[16](《食货上五・役法上》)。司马光则说:“国家旧制所以必差青苗产充役人者,为其有庄田家属,有罪难以逃亡,故颇自重惜。今雇浮浪之人充役,常日恣为不法,一旦事发,单身窜匿,何处州县不可投名?又农家所有不过谷、帛与力,自古赋役无出三者。”[17](《乞罢免役钱状》)此外,在讨论弓手时,还有这样的看法:“盖乡人在役,则不独有家丁子弟之助,至于族姻乡党,莫不为耳目,有捕辄获;又土著自重,无逃亡之患。”[16](《食货上五・役法上》)也就是说,有恒产者才易于为官府利用。那么,贫者为什么不能担当如此责任呢?这是因为,依赖乡间贫民参与社会治理,或用以加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这样的举措是不能奏效的一一富民不大可能听从贫民的支派,乡役人在向民间征收赋税过程中,总有一些“钉子户”(多半是豪横的形势户)“顽慢不时纳”[6](食货六五之七九)。贫民承担乡役一般不敢到豪横的形势户家催征,早在中唐时杜甫就有里正、村正等在征收赋役时“虽见(豪强民户)面,不敢示文书取索,非不知其家处,独知贫儿家处”的记载[18](《东西两川说》),将他们欺贫怕富的心态跃出纸面。


    从现存的文献看,两宋社会中,中下户或是情愿或是被迫充当官方乡村精英者也不在少数。据《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五八载,宋孝宗时,太学博士虞俦说:“近来诸县所差保正长,虽以税力高下为则,然奸民利在规避役次,于未点差已前,先行计嘱乡书将所管税力虚立典卖文契,及诡名走寄,官司不究情伪,往往将无力下户抑逼承认。”中下户担任差役,富民诡名逃税,而官方催逼,自己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代为缴纳,如有代纳,就会导致中下户因此破产逃亡,甚至铤而走险。这样一来,不但政府财政会受损,基层社会秩序也因而遭到破坏。出于这样的考虑,任何政府在制定政策时,都不会完全依赖这些贫民治理乡村的,而依靠富民催征,贫民一般是不敢和他们抗争的,即使是收获不多,但在富民承担乡役催税时,他们也会在威逼利诱下将不多的收获上缴。因为他们对于富民有着这样或那样的依赖性:贫病丧葬、天灾人祸,还要依靠向富民借贷来生存。这是他们一般不敢得罪富民的主要原因。司马光有如下议论,似可备一说:


     夫民之所以有贫富者,由其材性愚智不同,富者智识差长,忧深思远,宁劳筋苦骨、恶衣菲食,终不肯取债于人,故其家常有A余而不至狼狈也;贫者窳偷生,不为远虑,一醉日富,无复A余,急则取债于人,积不能偿,至于鬻妻卖子、冻馁填沟壑而不知自悔也。是以富者常假贷贫民以自饶,而贫者常假贷富民以自存。虽苦乐不均,然犹彼此相资以保其生[17](《乞罢条例司常平使疏》)。
贫富相得,相依而存,或说“彼此相资以保其生”,这或许也是乡村社会中的一个常态。能够保证广大民产按时、足额地完税纳粮,并能在一定程度上教化、管理乡间中下等主户和贫弱客户,保障基层社会秩序稳定,这是国家依赖富民充任官方乡村精英的真正原因,也是国家制定相关制度的理念所在。进而言之,依赖富民参与乡村治理,还与两宋社会发展过程中内忧和外患不断,国家财政入不敷出,兼而国家将财政权集中于中央,地方财政困窘不堪等因素有关。在宋代,地方行政已不足于加强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治理;尤其是到了南宋,“政府对于地方的统治能力有所不足”[18](P66)。为了国家的持续发展和基层社会的稳定,国家不得不更多地利用富民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中来。但是,即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由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都极端困窘,国家并没有足够的经济资源支付为数众多的乡役人的报酬,反而在征税派役过程中增加一些额外的负担[19]。过加大赋税征收的力度,将广土众民牢固控制起来,防止祸起萧墙。


    宋代这种依靠富民治理乡村的制度,的确起到了一定的效果。有学者认为,北宋中期以后,尤其是南宋时期,士大夫已开始越来越多地经营和自己利益密切的地方事务了[1]。士大夫所追求的修齐治平,以前更多的是把精力和目光关注在怎样治国平天下上,而今则将修身、齐家的理念放在了首位。北宋时吕氏乡约的出现,范氏义庄的兴起;南宋时义役的肇兴,社仓的社会救济效用等等,都说明士大夫阶层日益关注乡村事务了。笔者以为,上述现象的出现,除了缘于宋代有大量士人、官户生活在乡间外,更由于北宋中期以后印刷术的发展,使得士人的事迹有更多的可能保存下来,成为后入研究的资料。至于前代类似史迹似乎较少,宋代的增多是否就意味着士人阶层对于基层事务的关注增多,增多的程度如何,似应有更为客观深入的思考。


    宋代依赖乡村富民参与社会治理的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国家财赋收入上的考虑,同时也是依赖富民在乡间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资源,起到国家权威所不能达到的社会治理效果。这种依靠乡村富民治理乡村的制度,自古皆然,只有到了国家权威有完全的能力控制乡村时,才出现了贫下民户参与乡村治理的局面。这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明了,两宋时期的国家权威确实有着极力向乡村基层社会渗透的意向。但是,在当时交通条件、信息传播和缺乏有效监控机制等情况下,皇权的触角却并不具备支配和动员每一个社会细胞的能力。面对内忧外患,尤其是国家财政的人不敷出,宋代国家乡村治理的理念恐非只是出于儒家“只是不生事扰民”[20](P537)的考量[21]。只有全面动员乡村精英,使之成为一级政权,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加大对其监控的力度,国家权力渗入基层乡村的深度才会更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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