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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试论宋朝的“祖宗之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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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丘 發表於 2011-12-2 11:1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华文史网
(四)
  宋廷“祖宗家法”一说的出现,似与“祖宗之法”不相前後。北宋前期,对于士人家族治家之“家法”严整与否,君臣们在朝廷之上曾经有所议论。太宗辅臣李P家族世居京城之北,“凡七世不异爨”,其子孙辈亦皆“能守家法”。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真宗曾对李P的儿子李宗谔说:“闻卿至孝,宗族颇多,长幼雍睦。”并且继而指出:
  朕嗣守二圣基业,亦如卿辈之保守门户也。 [38]
  景v三年(1036年)五月,范仲淹在仁宗面前批评吕夷简,说:
  汉成帝信张禹,不疑舅家,故终有王莽之乱。臣恐今日朝廷亦有张禹坏陛下家法,以大为小,以易为难,以未成为已成,以急务为闲务者,不可不早辨也。
[39]
  “祖宗家法”提法的出现,应该与当时对于“家法”的普遍重视有关。身为人主,帝王之家的“家法”自然有其特殊意义。范仲淹所说“陛下家法”,既包括维系皇族“家事”、制约姻戚关系的法度,又包括处理“时政”的原则。仁宗时的另一辅臣丁度,即曾经把“祖宗家法”的精神提炼为“忧勤”二字
[40] 。
  元v五年(1090年),就哲宗纳后事,范祖禹上疏于太皇太后高氏,其中有云:

  本朝太祖皇帝以来,家道正而人伦明,历世皆有圣后内德之助。自三代以来,未有如本朝之家法也。……惟陛下远观上古,近监后世,上思天地宗庙之奉,下为万世子孙之计……
  在章奏的最後部分,范祖禹又驳斥所谓“陛下家事非外人所预”说云:

  进言者必曰:“此陛下家事,非外人所预。”自古误人主者,多由此言。天子以四海为家,中外之事,孰非陛下家事?无不可预之事,亦无不可预之人。
[41]
  显然,宋人所谓“祖宗家法”,尽管经常涉及处断皇族、宫廷内部事务之准则,但也涉及到皇帝面临的各类中外之事。它既不同于学术、技艺传承中分别门户、世代谨守之“家法”,也不同于一般家族内部规范行为、约束门风的“家法”;即便是有关遴选后妃等类事宜,也不被宋代的士大夫承认为单纯的“陛下家事”。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对于赵宋王朝的家法、国法须作贯通的认识。事实上,对于“祖宗家法”,宋人通常作广义的理解。
  元v八年(1093年),宰相吕大防借迩英阁讲读的机会向哲宗“推广祖宗家法以进”,他说:
祖宗家法甚多。自三代以後,惟本朝百三十年中外无事,盖由祖宗所立家法最善。……陛下不须远法前代,但尽行家法,足以为天下。
  关于祖宗家法的具体内容,吕大防分析为“事亲之法、事长之法、治内之法、待外戚之法、尚俭之法、勤身之法、尚礼之法、宽仁之法”八项。他说:

  自古人主事母后,朝见有时,……祖宗以来,事母后皆朝夕见,此事亲之法也。前代大长公主用臣妾之礼,本朝必先致恭,……此事长之法也。前代宫闱多不肃,宫人或与廷臣相见……本朝宫禁严密,内外整肃,此治内之法也。前代外戚多预政事,常致败乱;本朝母后之族皆不预事,此待外戚之法也。前代宫室皆尚华侈,本朝宫殿只用赤白,此尚俭之法也。前代人君虽在宫禁,出舆入辇;祖宗皆步自内庭,出御後殿,岂乏人力哉,亦欲涉历广庭,稍冒寒暑耳,此勤身之法也。前代人主在禁中,冠服苟简;祖宗以来,宴居必以礼,……此尚礼之法也。前代多深于用刑,大者诛戮,小者远窜;唯本朝用法最轻,臣下有罪,止于罢黜,此宽仁之法也。
  至于虚己纳谏,不好畋猎,不尚玩好,不用玉器,饮食不贵异味,御厨止用羊肉,此皆祖宗家法所以致太平者。 [42]
  这里所说的,主要是调整皇族内部关系、限制宗室外戚权势的一些法则。南宋淳熙(1174―1189)末年,光宗即位之初,诏职事官轮对,郑首先提出:“三代以还,本朝家法最正:一曰事亲,二曰齐家,三曰教子,此家法之大经也。”
[43] 也是就这一意义来谈论的。应该说,这大致是狭义上的祖宗家法 。
  明清之交的思想家顾炎武作《日知录》,在其阐论礼制部分有《宋朝家法》一条,说:
  宋世典常不立,政事丛脞,一代之制殊不足言。然其过于前人者数事:如人君宫中自行三年之丧,一也;外言不入于y,二也;未及末命即立族子为皇嗣,三也;不杀大臣及言事官,四也。此皆汉唐之所不及,故得继世享国至三百馀年。若其职官军旅食货之制,冗杂无纪,後之为国者并当取以为戒。
[44]
  这里既说到皇室的服丧、立嗣等问题,也涉及到君臣关系问题。但他所谈论的宋朝家法,似乎与当时的“典常”、“政事”以及“一代之制”无干,这显然与宋代的情形不符。
  在中国传统社会,帝王的“家法”在一定程度上即是“国法”。吕大防既然是向哲宗讲述国家“百三十年中外无事”的原因,在宗室、外戚关系之外,自然也涉及到皇帝如何处理与臣僚关系的内容,例如宽仁之法。他的一番话,本意在于揭示“祖宗家法”的丰富内涵;但是,他话中的微言大义尽管出自防微杜渐之思,然而立意并非高远,与其说他是在全面阐释祖宗家法,不如说他是在特定背景下,有针对性、有侧重点地向年轻的哲宗皇帝进言。
  吕大防有关“祖宗家法”的奏对,不久即遭到其政治对立派别的激烈批评:
  大防奏对十馀,有论“人主步自内庭,出御便殿,欲涉历广庭,稍冒寒暑,此勤身之法也。”览之扼腕。盖大防以腐儒之学、斗筲之器,循之台鼎,因事辄发,以邪说猥词钤制人主,愚玩而已。强悍跋扈,莫此为甚。
[45]
    即便与吕大防同一阵营中人,也并不认为他的表述足以概括祖宗家法的内容。例如,苏辙就曾补充说:
    祖宗别更有家法,殊不杀人,大辟则案条,疑狱则奏上,有司不若唐之州县得专杀人也。 [46]
    在宋代,涉及到“祖宗家法”内容的叙说不胜枚举。比如,《文献通考・征榷考一・征商》中记载着南宋陈傅良的一段话,他说:我艺祖开基之岁,首定商税则例,自後累朝守为家法。
    刘克庄在其《进故事》中,讲到杜衍任相时抑绝侥幸之事,又说:
    内降非盛世事也。……惟我朝家法最善,虽一熏笼之微,必由朝廷出令。列圣相承,莫之有改。……此所以为极治之朝也。 [47]
    这样的“家法”,内外包容,巨细无遗,实际上就是自祖宗以来累代相承的规则,也就是所谓的“祖宗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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