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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宋朝的政府购买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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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邻 發表於 2011-6-27 15:3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国读史网
4、 采取了多种付款方式。

    大凡购买商品,一般有三种付款方式:当场付款、延期付款、预先付款。后两种形式都属于商业信用行为。在宋代的政府购买中,这三种付款方式都广泛存在。尽管有时这三种方式常常彼此转化,例如,原本规定当场支付现钱的,经常在执行中因拖欠而实际上变成延期付款的赊买;原本规定预先付款的,有时也变成现钱交易或延期付款。但如果政府购买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买”的性质,则不管怎样转化,这三种方式都属于不同的概念,在具体操作办法上也是不一样的。

    当场付款,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两宋时期常见的一种政府购买方式。政府在京师及内地城镇向行会铺户购买,按规定多数是要当场付款的。虽然经常出现拖欠,但这并非制度允许,宋政府对这类弊端一般也比较注意纠正。如至和元年(1054),知开封府蔡襄言:“内东门市行人物,有累年未偿价钱者。请自今并关杂买务,以见钱市之。……从之”[6](《宋会要辑稿》食货55之17至18)。宋宁宗嘉定二年(1209),“以臣僚言,辇毂之下,买物于铺户,无从得钱。凡临安府未支物价,令即日尽数给还。是后买物须给见钱,违,许陈诉于台”[9](《宋史・食货志》)。《作邑自箴・书市买牌》也要求负责购物的官吏必须持有知县衙门签发的“市买牌”,上书“本厅收买诸般物色并是先支上等实直见卖价钱者”。购物时,商人要“验认牌上书押,先于市买处交取上等实直见卖价钱,方得供物。其市买辄敢支中下等钱及于牌外妄有取索、赊荷,立便赴本厅出头”。沿边购买军需粮草时的“和籴”(又称收籴)和“博籴”,虽然偿值之物不同,前者付给钱币,后者付给绸绢、丝绵、金银、茶、香药等杂物,但在付款方式上没有差别,都是一手交货、一手交钱(或物)当场就地交割清楚,完成交易过程的。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信用关系也在宋代呈现了空前繁荣的景象,从而为宋政府以延期付款的方式大规模进行赊买提供了有利条件。延期付款是北宋沿边军需粮草物资的主要购买方式。其特点:一是购买地点和付款地点通常是分开的,并不在同一个地方,因此严格地说这种方式应当称之为延期异地付款。二是政府购买粮草物资后,付给出卖者的提款凭证是钞引(或曰交引),通过钞引把此地交货、彼地取款联系起来,就仿佛飞钱便换一样,故宋人习惯上称这种购买方式曰“便籴”。三是宋政府延期异地支付的款项,或者说钞引可以兑换到的东西,品类繁多,有汴京的钱币、绢帛、香药,解州的解盐,江淮的茶叶、末盐,还有四川的铁钱、交子等。通过延期异地付款,不仅促进了大宗商品的跨区域流通,而且派生出了交引这种信用证券的交易市场,从而把信用商业推进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这是一种非常值得注意的付款方式。

    预先付款是宋代政府购买制度中采用的另一种信用形式。这种付款办法在政府购买粮食,箭杆、雕翎、弓弩等兵器制造材料,以及铜铁金银等矿产品时都曾采用,但应用最多的领域还是北宋时期绸绢布帛的和预买。与此种付款方式相关的制度主要有两点:一是预先付款的时间。大致在和预买制度创立初期,放钱时间多在春季,即《东斋记事・补遗》所谓“方春民乏绝时,豫给缗钱贷之,至夏秋输绢于官”。北宋后期的许多律令中也都一再要求必须严守正月放款的规定。二是必须有人担保并订立合同契约,宋政府为预买绸绢专门制定了担保契约的规范性文本,其目的无非是防止民户虚报冒领,造成官府资金的损失。这种付款方式对于缓解百姓生产中的资金短缺问题、促进生产发展具有显著的积极意义。但随着逾期拖欠、少支钱币多支杂物等问题愈益严重,其积极作用逐步丧失。预买绸绢制度在北宋末南宋初蜕变为赋税之后,预先付款这种方式也在政府购买活动中较为少见了。

    5、 实行了招标承包的买扑制。

    何谓“买扑”?扑者,竞争、搏斗之意也。私人以投标竞争的方式承包官府的某项事务,互出价格,以决胜负,仿佛力士相扑之状,故曰买扑。唐代晚期就出现了私人买扑官营的酒务、税场的经营方式。到宋代,买扑制更加流行,诸如官营工商业、禁榷专卖、商税征收等领域都广泛由私人买扑承包。但以往的研究中似乎从未涉及过政府消费品购买领域的买扑制。而揭示出买扑制经营方式渗透到了政府购买的过程中这个重要事实,不仅有利于丰富买扑制的研究,更有助于加深对宋代政府购买制度的认识,有必要给予高度重视。

    在政府消费性购买领域施行买扑承包制,似以宋神宗时的资料居多,典型者如:熙宁三年(1070)五月,“制置条例司言:‘诸路科买上供羊,民间供备几倍。而河北榷场博买契丹羊,岁数万,路远抵京,则皆瘦恶耗死。屡更法不能止,公私岁费钱四十余万缗。近委著作佐郎程博文访利害。博文募屠户,以产业抵当,召人保任,官豫给钱,以时日限口数、斤重供羊。人多乐从,得以充足岁计。除供御膳及祠祭羊依旧别圈养栈外,仍更栈养羊常满三千为额,以备非常支用’。从之。博文所裁省冗费凡十之四,人甚以为便”[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1)。熙宁五年(1072)十月,“安石又欲令诸司库务系市易务,行人买纳上供物处,令提举市易司管辖。上曰:‘如此,必致人言,以为所买物不良’。安石曰:‘不如此,则库务公人利于诸路科纳,必非理邀索拣退,行人无由肯揽’。上曰:‘今行人扑买上供物亦易尔。前宋用臣修陵寺,令行人揽买漆,比官买减半价。不知市易司何故乃致人纷纷如此,岂市易司所使多市井小人耶?’”[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9)

    这两则资料清楚地告诉我们:其一,当时在政府购买的过程中,已经像其他部门一样较多地实行了买扑承包制。王安石主张把诸司库务划归市易务管辖,目的是进一步从制度上遏止负责政府购买的诸司库务官吏“邀索拣退”之弊,为行会商人买扑承包政府的购买业务创造更宽松有利的条件,也就是使之更加“肯揽”;而宋神宗则认为商人买扑此类业务“亦易尔”,并无任何障碍。宋政府既然已经通过程博文召募屠户承包羊的供应、宋用臣组织行会商人买扑漆等事上尝到了甜头,收到了节约财政开支和改善供应状况的良好效果,那么更多地在政府购买中广泛实行买扑承包制是十分自然的。其二,政府购买中实行的买扑制与其他领域的买扑制有同有异。其相同之处是必须以家产抵押并有人作保,在交货的时间、数量、质量等方面也有具体规定;其主要的差异之处除了官府预先付款外,承包者竞标的内容也是不同的,即,如果说在买扑税务、酒坊场等场合竞标者出的承包费越多越易取胜,那么在买扑政府购买业务的情况下,竞标者要的承包费越少,也就是从官府获得的购买资金越少就越易取胜。这就是政府购买时实行买扑制,买羊能够“裁省冗费凡十之四”、买漆能够“比官买减半价”的机理所在。其三,在宋代买扑制的执行中,尽管也有官府强迫百姓买扑的事情,但总体上是以买扑者自愿为前提的。从王博文“募屠户”买扑羊“人多乐从”、“人甚以为便”,以及王安石担心“行人无由肯揽”等情况看,政府购买中的买扑也大致坚持了自愿原则。


    在政府购买中实行买扑承包制,在自愿的基础上引进公开、公平、自由竞争的机制,无论对于提高政府购买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财政开支,还是对于改善官民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减轻商人遭受的强制性束缚和经济损失,其先进性都是显而易见的。在宋代,以买扑承包方式进行的政府购买可能不占主流地位,然而,如果我们看一下在现代的政府采购制度中,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成熟规范的成功经验,还是我国目前正在试点的实践探索,竞争性招标都是迄今最主要最有效的政府采购方式,能不承认宋代在政府购买中实行招标买扑制的历史价值吗?

    总之,政府购买在宋代的发展,是封建国家消费供应方式的一个重大变革,它使政府的财政分配活动更多地与商品货币经济相结合,使政府这个社会上庞大的消费主体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市场运作主体。这既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又反过来对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研究包括宋代在内的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史,政府购买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认真总结历史上政府购买的经验教训,无论对于今天方兴未艾的政府采购制度,还是市场经济建设,都不乏独特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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