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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宋朝的政府购买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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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世 發表於 2011-6-27 15: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国读史网
2、 确立了购买的预算和计划制度。

    政府消费物资的购买属于财政支出,在财政状况长期拮据的形势下,宋政府对于开支预算一直十分重视。如工部负责的城郭、宫室等修缮及舟车、器械、钱币制造等所需物料,多半来源于购买,所需款项都是每年一度编制预算,上报三司的度支,经审核后,拨款采购。“凡营缮,岁计所用财物,关度支和市。其工料,则饬少府、将作监检计其所用多寡之数”[9](《宋史・职官志》)。军需物资的购买是宋朝财政开支的大头,因而宋政府对各地购买军需品的预算审核控制得尤其严格。元丰二年(1079),朝廷特派王震等审定陕西的军费预算,其原则是“以五路应屯之兵以率岁费,通一岁丰凶之中约以物价,量三司、转运司常办之数以赋五路而加足焉,以立再岁之定法”[6](《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31)。在预算过程中之所以把物价作为重要的参数,就是因为军需物品大多数要依靠市场购买。元丰七年(1084),西北地区新设立的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司“上岁计合用钱市粮草。诏岁给钱二百万缗――以本司十案息钱、川路苗役积剩钱、续起常平积剩钱各二十万,榷茶司钱六十万,川路计置物帛赴凤翔府封桩坊场钱三十五万,陕西三铜钱监锡本脚钱二十四万八千,在京封桩券马钱十万,裁减汴纲钱十万二千充。自来年始,户部岁给公据关送”[6](《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38)。这则预算有总数、有细目、有拨款方式,对购买资金的各项来源都作了周到的安排,显得十分精密。

    与预算制度相配套的是控制购买数量和注重先期计划的有关措施。咸平六年(1003),“诏在京库务,物有备二年以上者,权停收市,俟阙少奏裁”[6](《宋会要辑稿》食货37之3)。为了控制购买数量和种类,天圣五年(1027)实行了采购目录编制制度,“诏应三司逐年于诸州军科买物色,访闻甚是劳扰。仰三司速具逐年科买诸般物色名件,开坐数目、及作何准备使用,具委无漏落,结罪文状申奏,当议特差近上臣僚与三司详定蠲减。如将来除详定名件外,非次合要物色,并须奏候敕命,方得行下诸处”[6](《宋会要辑稿》食货37之11)。皇佑四年(1052)又“诏三司:凡岁下诸路科调,若不先期而暴率之,则恐物价翔贵而重伤民。其约民力所堪,预令输办;若库务有备,则勿复收市”[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3)。宋政府对许多常规性购买任务都逐步建立了先期计划的制度,就连一些不很重要的物品亦然。大中祥符四年(1011),“知澧州刘仁霸言:本路汾溪洞出产黄连、黄蜡,价贱而易得,省司所要上供数目,多不依时预行指挥,致成劳扰。乞行条约。从之”[6](《宋会要辑稿》食货37之5)。宋政府强调量需而购、先期安排,在某种物资储备丰足时还暂时停止购买,其目的一是为了撙节不必要的财政开支,二是避免采购过多加重百姓的负担。这些做法反映出宋代的政府购买具有一定的计划性。但封建时代官僚作风盛行,各级衙门颟顸塞责、效率低下,要真正作到有较强的计划性是极其困难的,所以随意临时下达采购命令,甚至不顾实际地强令非出产地区承担购买任务的事情层出不穷。随着名买实征等弊端的日益严重,特别是绢帛的和预买向赋税蜕变的过程中,“买”的数量不仅控制不住,而且呈现出急剧上升的势头。

    3、 建立了及时迅捷的价格反馈系统。

    价格是市场交换的基本要素,宋朝政府购买所依据的价格体系,就是所谓的“时估”制度。史载:“天禧二年十二月,提举库务司言:杂买务准内东门札子,九月收买匹帛内白施每匹二千二百;十月收买皂 施每匹二千八百,及收买果子添减价例不定。称府司未牒到时估。检会大中祥符九年条例:时估于旬假日集行人定夺。望自今令府司候入旬一日,类聚牒杂买务,仍别写事宜取本务官批凿月日,赉送当司,置簿抄上点检。从之。是月,诏:三司、开封府指挥府司,自今令诸行铺人户,依先降条约,于旬假日齐集,定夺次旬诸般物色见卖价,状赴府司。候入旬一日,牒送杂买务。仍别写一本,具言诸行户某年月日分时估已于某年月日赴杂买务通下,取本务官吏于状前批凿收领月日,送提举诸司库务司置簿抄上点检。府司如有违慢,许提举司勾干系人吏勘断”[6](《宋会要辑稿》食货64之42)。这说明,有关时估的制度内容早在大中祥符之前就已经定形实施了,通过天禧二年(1018)的诏令更加明确规范。

    时估制度在京师的操作程序是:开封府有关部门在每旬的最后一天,招集各行铺户评估下一旬十天当中各种商品的销售价格,即所谓时估,登录在案写成状文。次日,即下一旬开始的第一天,报送杂买务。同时另抄一份,说明诸行铺户估定的关于某年月日的时估已经于某年月日报告给杂买务,由杂买务的官员在这纷表状上注明收到时间,移送提举诸司库务司置簿存档,并由提举诸司库务司誊抄上报三司,以备查检。开封府如果不及时申报时估,提举诸司库务司就要追究有关官吏的责任。在其他地方州县,时估也是由行户商贾一旬一定,每种物价分上中下三等。州县官按月将时估制成两个表状,县报州,州报本路监司官(转运使或经略使),诸路监司上报三司户部。诸路监司官巡察州县时,其重要工作之一就是核查各地的物价情况,若州县所报高下失实,就要追究州县官的责任。

    宋政府建立时估制度的目的,就是“州军县镇,旧来行户立定时旬价直,令在任官买物,盖使知物价低昂,以防亏损”[6](《宋会要辑稿》职官27之24)。时估制度显然主要是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通过这项制度,宋政府建立起了及时迅捷的物价反馈系统,为购买提供了重要依据。如咸平二年(999),“诏杂买务买物支价钱,委监官当面将旬价纽计钱数责领,若三司乞破之时,须缴元帖并须状申三司”[6](《宋会要辑稿》食货64之40)。天禧元年(1017),“三司言:在京修造合支材木,令陕西出产州军斫买外,有十八万九千二百余条,欲令竹木务许客旅依时估入中,每贯加饶钱八十文,给与新例茶交引。从之”[6](《宋会要辑稿》食货36之14)。皇佑五年(1053)诏令:“诸路转运使上供斛斗,依时估收市之,毋得抑配人户”[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4)。天圣三年(1025),根据权三司使范雍的建议,规定:“自今和籴、和买,须及时早开场,委知州、军同通判与监官,当面勒行人依在市见卖价例,估定钱数”[6](《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10)。绍兴二十六年(1156),右正言都民望也说:“近降旨依户部措置储蓄,收籴米斛,此大务也,然其间措置有未当,约束有未尽。仓场情弊,中外一同,交纳邀求,在所不免。若和籴之价,不高于市直,人谁肯就场申籴。又物价高下,随时低昂。官司收籴之初,略集行人,供具三等价直,后有增减,更不复问”[10](《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2)。

    时估是根据现时市场价预先估计的未来价,与实际的市场价有一定距离,但它把变动不居的物价在文本上相对固定下来,把错综复杂的市场信息统一收集起来,为政府制定购买的预算计划、拨付采购资金等实际工作提供了很大方便。在信息传播极其落后的时代里,这种操作方式的先进性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宋代创立的时估制度在元、明时仍然沿用。尽管宋政府在实际购买中并不完全按照时估支付价钱,有时略高于时估,更多的时候大大低于时估,在绢帛的和预买等场合时估可能毫无意义,但一般情况下的购买活动恐怕都离不开时估这个基本的参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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