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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光明日報 .h1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h2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h3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DIV.union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DIV.union TD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宋代的消防制度建設比較典型地反映了中國古代在農業文明背景下的消防特點,有些措施對今天的消防建設仍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宋代消防制度的特點體現在四個方面:重視對火災的防範,設立防火、救火組織,火起時組織撲救,火災後追究肇事者、負責官吏、趁火打劫者的法律責任。
首先,加強對火災的防範。火災發生並不能杜絕,即使在當今社會亦然。但是,在火災發生前加強防範,儘量避免火災的發生,配備好救火的人力和裝備,一旦有火災發生,能在最短的時間內組織撲救,將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則是可能的。宋代在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規範日常用火,從火源著手加強預防。宋代百姓日常做飯、照明都離不開火,稍不留意,皆易引發火災。因此,宋代各級官府都要求轄區居民經常打掃廚房,除去埃墨,清除灶前剩餘的柴火,防止火從廚房起。此外還規定,照明的火燭也當及時熄滅,『將夜分,即滅燭』,以防夜深人困引起火災。二是提示在火災易發地要加強預防。『茅屋須常防火,大風須常防火,積油物積石灰須常防火』,蠶房因常『烘焙物色,過夜多致遺火』、廁所常倒『死灰於其間』、『餘燼未滅,能致火燭』(【袁氏世范】卷下),所以在這些地方都需防火。三是宋朝廷倡導以磚瓦建房,以增強防火能力。宋代房子多用茅草覆頂。茅草易燃,往往一家有火,殃及鄰里。爲此,宋朝廷倡導以瓦易草,對軍營、官舍、民居分別進行改造。只因以瓦易草需要較大財力,一般老百姓難以負擔,只有殷實人家才能負擔得起,所以這一舉措推行起來有較大難度,但從中可以看出宋人爲防火所作的努力。此外,南宋時還採取重點保護政策,在臨安府重要建築物的四周空出一定的距離,以瓦爲建築材料,用來阻止火災發生時火勢的蔓延,當時人稱爲『瓦巷』或『火巷』。不依令開通瓦巷者,會被治罪,『命官降一官,民戶徒一年。』(【宋會要輯稿・刑法】)由上可見,宋代官府注意從源頭入手,加強百姓的防火意識,避免火災的發生。
其次,建立防火、救火組織,準備救火器具。宋代在京師開封和杭州都設有防火、救火機構。北宋稱爲軍巡鋪,南宋稱爲防火司。北宋開封的坊巷中,每隔三百多步就設有一所軍巡鋪,鋪兵五人,夜間『巡警,收領公事』。並在地勢稍高之處建望火樓,令專人眺望,以便及時發現火情,儘早報警。望火樓下有官舍數間,駐兵五百餘人以備救火。南宋於臨安府重要地方專門設置防火、救火機構『防火司』,立望火樓、『多差人兵』、『廣置器用』、『明立賞罰』(【宋會要輯稿・刑法】)。在軍巡鋪或防火司,均配備救火工具,並配備專人負責更新和維修。有火情時,發出救火器具;撲救結束後,將器具收回。工具有大小桶、灑子、麻搭、斧鋸、梯子、火叉、大索、鐵貓兒之類。除京師外,地方也有類似的防火組織。州縣的治舍及牢獄皆於天井四周各置一個大容器來貯水;百姓家門口處也置貯水之器,如廣南劉令民家置貯水桶,號『防火大桶』(【宋史】卷66【五行四】)。除貯水之外,還有其他救火器具,這些器具必須放在固定、明顯的位置上,以便有緊急情況時能『倉卒可集』,不至於火起時『臨期張皇,束手無策。』(【州縣提綱】卷2【修舉火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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