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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论剑历史门户网 四、弛用银之禁至专用银时期的钱法 (正统元年至嘉靖四十五年)
宣德十年十二月,英宗甫登位,即诏"弛用钱之禁"〔35〕。次年,改元正统,又"弛用银之禁"〔36〕。自此至嘉靖四十五年,凡一百三十一年间,明货币流通制度转为钞银钱并行,并在立法上始终未改变以宝钞为主要货币的规定,还在本阶段初期的正统、景泰年间,出现过"以钞法不通,复申钱禁"的波折〔37〕。但钞法崩坏是无法扭转的趋向,成化以降,钞法全面崩溃,"钞法自弘正间废",及至嘉靖初,更是"钞久不行,钱已大壅,益专用银"〔38〕,宝钞虽至明亡仍不断发行,但仅成保存祖制的形式而已,钞银钱并行的货币流通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已失去实际意义,以银为主。银钱并行的货币结构格局已经出现,正处于这一货币流通制度正式确立的前夜。
本阶段钱法的主要内容有五。
其一、恢复铜钱的法货地位,"听民间钞钱兼相行使"〔39〕。
其二、恢复和提高铜钱的法偿地位。"令天下诸司,凡征收支给之额,钱钞兼用"〔40〕,"凡征商税课程,钱钞中半兼收"〔41〕。成化以后,宝钞渐不行,税课、支给或折钱,或银钱兼用。
其三、恢复明钱与历代旧钱并用之制,"令民间除假钱、锡钱外,凡历代并洪武、永乐、宣德铜钱及折二、当三,依数准使,不许挑拣"〔42〕。
其四、规定明钱、历代旧钱比价及对白银的折价,并不时调整。弘治以前,明钱、旧钱皆"依数准使",等值行用,并定"每钱八文,折银一分"之比价〔43〕。弘治二年,改历代钱以二当洪武等明钱一〔44〕。正德六年,修定为"历代真正大样旧钱"仍与明钱"相兼行使,不许以二折一"〔45〕。次年,改定钱银折价为"每七十文折银一钱"〔46〕。嘉靖时期,经几次调整,于三十三年定明钱、历代钱分等折价,诏云:"钱法且从民便,以朕纪元者,七文易银一分,洪武等号十文,前代三十文"〔47〕。嘉靖四十四年,又取消法定比价,改为铜钱与白银"准折宜从民便,不必定其文数"〔48〕,任其在流通实际中,随时自由调整折价。
其五、严私铸之禁。景泰时期,"以内外私铸者多,通行禁约"〔49〕。嗣后诸朝,私铸益见猖獗,皆曾严下禁止私铸之令。明代中期,因官铸钱数量少,不敷行用之需,故此严禁私铸,却不严禁私铸之钱的流通。嘉靖三十三年,世宗采纳御史何廷钰之言,"请许民用小钱(私铸劣钱),以六十文当银一分",令"钱法宜从民便"。诸滥恶小钱遂得"奉旨开行"〔50〕。
这一阶段的钱法,除以上五点外,还有四个方面也值得注意。一是本阶段曾铸钱者仅弘治、嘉靖两朝。嘉靖六年开铸嘉靖通宝钱时,将钱重由洪武二十三年所定"小钱"每文一钱二分增为一钱三分〔51〕。铸钱成色更有重大变动,弘治十八年,规定每铜一斤加好锡一、二两〔52〕,嘉靖六年开铸后,规定每铜四万七千二百七十二斤,加水锡四千七百二十八斤,即每铜一斤加锡一两六钱许〔53〕。特别应当注意的是自嘉靖时期起,正式采用黄铜铸钱〔54〕,这是中国古代铸钱史上有划时代意义的币材变化。二是嘉靖六年起,始定本朝官铸之流通钱名为"制钱",从此成为明清两代之法定称呼。嘉靖六年以后,常见"本朝制钱"、"国朝制钱"的说法。嘉靖三十三年,前代旧钱中的官炉钱亦曾称制钱,称为"前代制钱"〔55〕。三是嘉靖时期运用钱局的技术优势和当时黄铜冶炼工艺的发展,曾铸造与私铸钱明显不同的三等优质制钱,即"金背"、"火漆"和"镟边"三种钱〔56〕。史载金背钱系"以金涂背",火漆钱系"以火薰其背,使黑",镟边钱系"钱边皆旋,色黄质坚,工料重大"〔57〕。亦有说火漆钱是以药涅之使变黑〔58〕。隆庆、万历两朝承续此制。其实,金背钱以黄金镀背,似不可能。万历四年工部奏言中说:"用四火黄铜铸金背,二火黄铜铸火漆,务求铜质精美"〔59〕,证明金背钱实是使用精炼黄铜所铸的精钱。四是嘉靖二十三年,"命工部造嘉靖通宝钱,依洪武折二、当三、当五、当十式,各三万文,续解贮库"〔60〕。自此变永乐以来只铸小钱之制,复开铸大钱之例。此后,除隆庆、泰昌外,各朝皆曾铸大钱。
嘉靖时期,公私用银更为广泛,至其后期,"课税及官俸俱用银"〔61〕,嘉靖四十二年,"停鼓铸,自后税课征银而不征钱"〔62〕,造成铜钱壅滞,钱法不通的局面。封建经济周转中银、钱在支付中的关系亟待调整,以促进以银为主,银钱兼行货币流通制度的诞生。
五、颁定和实施以银为主、银钱并行时期的钱法 (隆庆元年至崇祯时期)
世宗卒后,穆宗隆庆初,依然是"钱法不行"〔63〕。户部议钱法之弊云:"及税课专征银而不得征钱,又民间止用制钱,不用古钱,于是钱法始壅"〔64〕。隆庆三年,兵部侍郎谭纶奏议:"请令民得以钱输官,则钱法自通"〔65〕。穆宗令改革嘉靖旧法,定新制,以银为主,以钱为辅,银钱并行的货币流通制度遂告确立。次年,巡抚山西都御史靳学颜上理财疏,复论银钱并行事,"章下所司,复言钱法已有定议"〔66〕,可证此制度已为定制。此后,万历、泰昌、天启、崇祯钱法,皆本于此制,而有所改易。
本阶段的钱法,内容主要有四。
其一、规定一应财政收支,皆小额用钱,大额银钱中半;房号、行户俱收钱,确保铜钱的法偿地位。隆庆元年规定:"崇文门课钞,除该银三两以上者收银,其三两以下者,及九门各城房号行户,俱令收钱行使"〔67〕,官俸"按季银钱兼支"〔68〕。隆庆三年,复申其制〔69〕。万历六年,令"税银三两以下,尽数收钱;三两以上银钱中半兼收"〔70〕。铜钱在税课征纳中的支付额度,较隆庆时有扩展。万历九年推行一条鞭法后,虽赋役一概折银征收,但仍注意铜钱在朝廷财政支、纳中的地位,以维持钱法。如万历二十八年,为广设钱局,通行钱法,奉旨"仍申明法例,一应税赎及官俸、军粮、商价等项,俱银钱均搭收放"〔71〕。同月,又令湖广地方,"凡存留钱粮,各官员师生俸廪,各役工食等项事例,银钱兼收。其工费等项,悉遵旨通融处给"〔72〕。
其二、以立法方式,确定小处用钱,大处银钱兼用的货币流通秩序。隆庆时曾规定,"买卖货物,值银一钱以上者,银钱兼使,一钱以下者,止许用钱"〔73〕。
其三、规定本朝制钱与先代旧钱兼用。隆庆元年,定"国朝制钱"与"先代旧钱"等值并行〔74〕。万历时曾改为铜钱分三级,以三等钱价兼用,以嘉、隆、万三朝金背钱为一级;火漆、镟边钱为二级。以洪武等明朝制钱和先代旧钱为三级,此两种钱同级等值并用〔75〕。本朝制钱与先代旧钱兼行,是明代钱法的传统政策。万历初,改定"古钱止许行民间,输税赎罪俱用制钱"。崇祯中,改行尽销古钱从铸新钱的政策。事见《实录》及《明史・食货志》等记载。
其四、调整银钱并行中铜钱对白银的比价。隆庆初,定国朝制钱与先代的钱皆八文折银一分〔76〕。隆庆四年,曾诏"钱法委@③听从民便,不必立法纷扰"〔77〕,取消官定比价。万历年间,又重定比价,曾定嘉靖金背钱五文折银一分〔78〕。隆万金背钱八文,火漆、镟边钱十文,洪武等明朝朝制钱和先代旧钱十二文折银一分〔79〕。崇祯元年又定崇祯通宝钱每文重一钱二分五厘,"六十五文估银一钱"〔80〕;崇祯三年,改式为每文重一钱,"每千值银一两"〔81〕。
本阶段的天启时期,曾对大中以来由工部宝源局主掌钱法的铜钱铸行机构设置作重大变革。天启元年,"以辽饷缺乏,增置户部宝泉局"〔82〕,由户部右侍郎督理,名"钱法堂"〔83〕。此后,铸钱重心亦由工部移至户部。
隆庆时期确立的以银为主、银钱并行的货币流通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晚期货币流通制度定型的标志。万历十五年,户部奏:"钱法参酌古制,与银货并行,民甚便之〔84〕,显示钱法调整合度,银钱并行之制已开始稳定运行。
隆庆四年与万历四年开铸两朝制钱时,分别定钱重为一钱三分与一钱二分五厘〔85〕。万历前期年铸额虽高于隆庆时期,但初铸万历通宝钱时亦仅规定为十万贯。及至万历二十年,年铸额也只增为四十五万贯〔86〕。这证实隆庆至万历中期以前,仍保持年铸额有限、铸钱务求厚重精整的明代钱法传统。
万历中期以降,由于财政日益困窘,视铸钱为朝廷取利要途之一,以致陷入遍设局炉、大量增铸的唯利是图坑,制钱益见轻劣。天启时,钱法已严重败坏。崇祯初,企图整顿钱法,曾令开铸"宝色精采"的崇祯通宝钱〔87〕,亦仅昙花一现。至崇祯六、七年后,财政趋于极度恶化,钱局无限额滥铸,制钱轻劣无度,钱价暴跌,实际上已无有效钱法可言。
注释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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